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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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发部门: 密级: 川蓝集发[2023]063号 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运作及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减少成本,提高效益,结合集团运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及所属各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改建项目、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大宗材料、设备(物资)购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等,合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的制订和实行,是集团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是管理观念的变革和管理手段的提高,集团及所属各子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坚决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集团及所属各子公司在标的限额内的招投标工作均委托成都和骏物流有限公司组织实行。 第五条 集团公司由总裁、总裁助理、有关专家及集团法律事务 部、集团营销策划中心、集团财务中心、集团监察审计中心、集团总裁办公室、四川蓝光和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四川蓝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和骏物流有限公司等相关人员组成“招标投标委员会”,参与集团及所属子公司招标投标的评标工作,并对其招标投标全过程实行监督。 第六条 招投标评标人员不固定,在每次标前会中临时设立评标委员会,其成员除委托单位主办人员以外,在集团“招标投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根据专业规定和项目情况随机选出,原则上成都和骏物流有限公司招标主办人员不进入评标委员会。招投标评标人员一经拟定,须全过程尽职尽责地参与招投标工作。 第七条 集团“招标投标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集团监察审计中心,定期对成都和骏物流有限公司及各子公司、各部门标的限额内自行组织实行的招投标工作进行总结、评价,出具专项评价报告和奖惩意见。 第八条 集团公司由总裁、总裁助理及法律事务部、集团监察审计中心负责人组成“招标投标常务委员会”,对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性及招标结果的有效性进行审定。 第三章 招标规模标准 第九条 集团及所属各子公司下列标的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项目的勘察、设计、环境工程、建安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广告发布、大宗材料(物资)、设备购置,除确有特殊因素不宜招标外(必须提前七个工作日报经“招标投标常务委员会”审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后方能拟定施工、设计、勘察队伍及生产、销售商家。 (一)四川蓝光和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工程建设项目:涉及项目的勘察、设计、环境工程、建安工程、改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工程监理标的>5万元; 2、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单项材料等的采购标的>5万元(新项目样板房工程除外); 3、在项目建设中除甲供料外需经公司认价、由项目施工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10万元的材料(物资)、设备(新项目样板房装修材料除外); 4、新项目样板房的装饰施工单位选择及装饰材料采购按特殊程序进行。 (二)成都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1、大宗材料(物资)、设备购置标的≥5万元; 2、自有房屋、设施改造及设备、系统维保标的≥5万元; 3、物业保洁、保安外包及经营、物业管理外包。 (三)四川蓝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资产性大宗材料(物资)、设备购置标底≥5万元; 2、饮水机、PC桶、聪明盖、水解决工程材料等进入生产、工程成本的材料采购标的≥20万元; 3、技改项目的的≥5万元。 (四)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和骏物流有限公司: 1、大宗材料(物资)、设备(车辆)购置及常规物资年度采购标的≥5万元; 2、集团及所属各子公司财务审计及项目竣工决算社会审计单位的选择。 (五)集团及所属各子公司广告的印制、设计及发布(含媒介)工作统一由集团营销策划中心归口管理且必须在每年初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拟定年度合作伙伴。具体广告项目的合作单位原则上仍须在年度合作伙伴中再招标拟定,且邀请参与单位数量 “不得少于三家”,特殊情况,须经“招标投标常务委员会” 审批批准。 (六) 集团及所属各子公司的财务审计、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社会审计单位的选择、办公用品采购,采用每年初由归口管理部门委托成都和骏物流有限公司招标拟定年度合作伙伴。 第十条 不在上述标的范围内的项目(涉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环境工程、建安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监理以及设备材料)、材料、物资等的采购由所属部门及各子公司自行组织招标投标工作,但须将评标结果及评标报告自行归档备案,接受集团“招标投标委员会”不定期的检查。 第四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集团及所属各子公司需要招投标的事项,应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或集团董事局备案后,再委托成都和骏物流有限公司组织实行。 第十二条 成都和骏物流有限公司在项目初设或购置计划拟定后,必须将初步拟定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专题报经集团“招标投标常务委员会”审定,并按审定后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严格实行。 第十三条 依据勘察、工程、设计、广告发布及大宗材料(物资)、设备购置的规模、复杂限度及其他客观条件,可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定向议标等方式。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必须通过媒体或网上公开发布相关招标公告。同类项目在半年内已经公开发布相关招标公告的,经“招投标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通过成都和骏物流有限公司建立的信息资源库选择符合资质等规定的不少于8家单位参与投标,实际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否则,招标无效。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点、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行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献的办法等事项,并可根据招标项目自身的规定,在招标公告中,规定潜在投标单位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献和业绩情况。招标单位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 选择邀请招标方式时,受邀参与投标且符合资质等级规定的、资信良好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特殊情况不满三家须经“招投标委员会”认可),否则,招标无效。 第十七条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献。招标文献应当涉及招标项目的技术规定、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规定、投标书的密封方式、有效投标书的条件等所有实质性规定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协议的重要条款(含质量、工期、供货时间、履约保证金等),并对投标单位提出提交不少于投标标底额5%的投标保证金或银行出具投标保函的规定。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在标书发出之前,要将招标书(含招标文献)报集团“招标投标委员会” 审核、备案。在评标结束后,要将评标报告报集团“招标投标委员会” 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招标单位在投标单位送达投标文献后,必须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背景、信誉、经营实力、生产能力等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报集团“招标投标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编制标底的一般原则 (一)由招标委托单位审计部(或工程部)编制(总包工程标底由集团监察审计中心与委托单位独立编制); (二)编制标底应首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并以现行的概预算定额、费用标准和有关规定为依据; (三)标底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修正概算)或投资包干的限额之内,否则,招标委托单位相关部门应当对设计方案、材料选型等方面进行论证调整; (四)原则上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五)编制的标底必须报招标投标委员会封存,在评标会上当场公布; (六)下列情况的招标采用无标底招标: 1、委托评估价在50万元以内的单项工程; 2、委托评估价在100万元以内且经招投标委员会分析、评估确认的单项工程; 3、材料规格、品牌、装修方案己经明确的户内、公共区域及外立面装修工程。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对所编制的招标文献的真实性负责。在招标文献发出后如需补充、澄清或修改的,应按招标文献规定的截止日期3日前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所有已领取招标文献的投标单位。补充、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招标文献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严格按照招标文献中规定的招标文献发出时间、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献截止时间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招标委托时限:公开招标基本时间规定为20个工作日,邀请招标时间基本规定为15个工作日,定向议标时间基本规定为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招标委托时限的,须报“招投标委员会”确认。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应当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具有规定资格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献的规定编制投标文献。投标文献应当对招标文献提出的实质性规定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献送达投标地点。允许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献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献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送达投标文献时,应当按照招标文献规定提交标底额5%以上的投标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第二十七条 未全面响应招标文献规定(涉及标书密封方式、送达时间、印章印鉴等)的投标书,由该项目评标委员会鉴定是否作为废标,鉴定结果须报集团招投标委员会最终审定。 第六章 评标、定标和签订协议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每次评标前从集团“招标投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中随机选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一)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最近三年内曾因在招标、投标或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必须本着平等竞争,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在集团招标投标委员会的监督下,通过综合评选,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不得以最低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招标拟定并通过协议审批程序后方可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 第三十条 中标单位拟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告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已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或保函。中标告知书对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具有法律效力。中标告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改变中标结果的,或中标单位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自中标告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献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献订立书面协议,中标单位应按中标标的额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或保函可转作履约保证金,但局限性部分需补足。该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待中标项目完毕后方能退还。 第三十二条 中标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协议履约。招标单位、招标委托单位及中标单位应共同对投标单位提供的样品、样板实行密封确认,密封的样品、样板由招标委托单位负责保存。中标项目验收时,由招标委托单位与中标单位共同对已封存的样品启封,并作为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依据。 第三十三条 中标单位不得向别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别人转让。中标单位按照协议约定或经招标人批准,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别人完毕。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单位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单位负责,接受分包的单位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 招标投标监督及工作纪律 第三十四条 集团监察审计中心对本制度的实行情况实行全面监督并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违纪违规行为实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在招标投标工作中严禁一切虚假招标、串标、抬标、骗标、围标、泄密、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招标投标工作必须全面遵守公平、公开、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不得擅自将标底、招标方商讨内容、投标方的相关信息及开标情况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一经发现将对泄密人员处以0.5万元-5万元罚款、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评标过程中应秉公办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以任何理由设立障碍;不得以任何方式引导或误导投标单位;严禁与投标单位及个人串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收受贿赂。一经发现将对当事人处以0.5万元-5万元罚款、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招标单位在投标单位送达投标文献后,因主观因素导致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背景、信誉、经营实力、生产能力等调查失误,发生履约障碍或导致经济损失的,一经发现对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将处以损失额3%的罚款、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主管领导将追究领导责任和0.2万元-1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招标委托单位须于每月25日前向招标单位提交次月项目招标计划。否则,因委托时间低于招标委托时限规定致使招标投标程序无法正常进行或导致招标结果高于标底较多的,经“招投标委员会”确认,对招标委托单位相关负责人处以200元-2023元的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集团所属各子公司必须根据自身情况,依据本制度规定制订本单位招标投标实行细则,并报集团招标投标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监察审计中心。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颁布的“川蓝集(2023)046号”文同时废止。 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四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招标投标 管理制度 报:总 裁 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裁助理、审计总监 发: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拟稿:蒋志强 审核:孙 蔚 总裁办公室印制(此件24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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