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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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企业老石旦煤矿 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矿井下电气焊作业使用管理,保证电气焊作业安全施工,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制度原则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合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合用于老石旦煤矿井下和井口房内所有使用电气焊作业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电气焊作业包括:电焊、气焊、气割和使用喷灯作业,如下简称“电气焊”。 第三章 成立电气焊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 员:生产矿长 安全矿长 机电矿长 通风副总 生产技术科通风组 生产技术科机电组 安健环科 生产指挥中心 通风队及有关使用单位 第四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施工单位负责措施编制及现场实行; 第五条 生产技术科机电组负责电气焊措施在分管业务范围审核,审核施工与否必须使用电气焊; 第六条 生产技术科通风组负责电气焊措施审核、审批以及“一通三防”方面技术服务工作,负责措施登记和保留工作; 第七条 安健环科负责安排专职安检员现场监督施工措施现场执行状况,与否符合措施规定,同步负责措施登记、回收和保留工作; 第八条 调度室负责施工组织协调,同步负责措施登记和保留工作; 第九条 通风队负责施工现场瓦斯检查及措施执行与否符合通风规定。 第十条 现场人员职责 1、施工单位操作人员负责电气焊现场施工; 2、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监督现场各项措施贯彻及施工组织协调工作; 3、瓦检员负责施工现场瓦斯检查; 4、安检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5、分管矿领导负责现场管控及实行。 第五章 电气焊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气焊作业,假如必须在井下重要硐室、重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每次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人员进行会审、签字后方可实行。 第十二条 地面单位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和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定有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其他场所和地点应采用常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提前一天编制,由生产技术科进行组织有关人员会审签字,方可实行;一种措施只能在一种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使用一种地点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术措施或一份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两处(含两处)以上地点。 第十四条 如遇特殊状况,必须由总工程师、分管矿领导、当日值班矿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并将措施报送生产指挥中心,井下现场必须由当日跟班矿领导、安检员、瓦斯检查员现场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施工方式(电焊或气焊)时间(计划)、地点、作业内容、施工单现场负责人(单位正职)、专职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施工作业后留守人员。 第十六条 电气焊措施必须对现场环境、人员操作、监督管理等方面危险源进行辨识,并有辨识和管控措施记录。 第十七条 电气焊措施一式三份审批完毕后,在动用电、气焊前,将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交给生产技术科、生产指挥中心、现场施工负责人各一份(必须随身携带入井),由分管矿领导现场组织施工人员进行贯彻学习并签字,然后交现场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行立案存根,如当班未施工完毕,必须交由接班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行存档。 第十八条电焊、气焊设备凭审批过《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方可入井,井口把钩工负责电焊、气焊设备入井检查状况,入井前捆绑、运送与否安全可靠,否则不得入井。 第十九条 氧气瓶、乙炔瓶必须使用矿车运送,严禁氧气瓶、乙炔瓶同车运送,严禁人、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送,轻装轻放、绑扎牢固,防止滚动。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装设防震胶圈、防护帽,搬运前检查防护帽与否拧紧。 第十九条 电气焊设备入井、升井时,井口把钩工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使用单位、使用地点、入井时间、升井时间。施工单位完毕电焊、气焊作业后,必须及时将电气焊设备升井,电气焊设备严禁寄存在井下,现场安检员责监督,对在井下寄存电气焊设备单位在早调度会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有条件拆装运送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接维修时,不得在井下维修,必须升井进行维修。 第二十一条 设备安装需要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进行,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二十二条 可以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电气焊作业,必须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 第二十三条 进行电气焊作业有也许影响到有关单位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单位,做好防备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获得电气焊作业资格证人员不得作业。 第二十五条 电气焊施工人员包括现场分管矿领导,施工单位正职、瓦检员、安检员、电钳工以及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重要负责人(单位正职)在电气焊开始前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现场状况;生产指挥中心应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设备、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安全;电气焊作业结束后,作业地点再次用水喷洒,并有专人在作业地点观测1小时后无任何隐患后向汇报调度室,调度员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置消防器材;应至少备有两台8kg干粉灭火器和0.2m3灭火砂,并有可靠灭火水管,由喷洒水人员负责喷洒水。 第二十八条 气割使用氧气瓶、乙炔瓶,间距必须保持在5米以上,各类气瓶距动火点20米以上,并且乙炔瓶必须放置在电焊、气焊点下风侧,以防止乙炔瓶阀门、气带漏气导致乙炔燃、爆等事故,否则不得作业。 第二十九条 电气焊设备必须完好;多种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减压器等完好可靠,气割用品、气带接头连接处使用专用卡子并固定可靠;严禁沾染油脂;电焊设备及工具绝缘和焊机外壳接地必须良好,使用专用焊钳线、接地线,严禁使用其他电缆替代,否则不得作业。。 第三十条 电气焊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必须全程监测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立即停止作业;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瓦斯不超过0.5%时方可进行作业;现场跟班领导、安检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施焊地点周围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贯彻状况。 第三十一条 电气焊作业时,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绝缘良好,应在电气焊物件下方用不燃性材料铺设接受火星,焊后及时用水熄灭火星。 第三十二条电气焊工作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现场施工负责人(正职)必须将停工原因汇报生产指挥中心。 第三十三条电气焊作业完毕后,有关设备、工具等必须所有回收并安排专人专车运送至地面寄存,严禁使用皮带运送、绳索捆绑拖拽和其他不符合规定运送方式运送。 第六章 电气焊审批 第三十四条 井下动用电焊、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电焊、气焊项目审批制度,电焊、气焊申请单位是电焊、气焊项目安全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电焊、气焊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井下电焊、气焊措施》必须由矿生产指挥中心、生产技术科、安健环科、通风队审查,由通风副总、机电副总、机电矿长、安全矿长、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 审批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区队队长负责《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有关业务内容进行核查,明确电气焊时间、地点、作业人员。 2、生产技术科:负责《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有关业务内容进行审查。 3、生产指挥中心:负责动用电气焊作业与否符合矿井安全生产规定进行审查。 4、通风队:负责电气焊地点环境条件与否安全可靠进行审查。 5、安健环科:负责《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进行审查。 6、分管领导:根据矿领导责任分工,负责与否必须在井下电气焊作业审批。 7、总工程师:负责与否必须在井下电气焊及电气焊地点环境条件与否安全可靠审批。 8、 矿长:负责《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最终审批。 第三十六条 使用电气焊单位必须提前一天编制、审批符合现场实际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矿下午生产平衡协调会上进行审批。特殊状况(如夜班设备出现问题,确实需要动电、气焊)进行电焊、气焊作业时,按程序编制、审批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七条 安全技术措施结合现场实际状况,按照工作任务每项程序进行编制,并根据风险类型不一样和管理对象编制对应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八条《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一式3份,施工单位审批完电气焊措施后,在动用电气焊前,将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交给生产技术科一份、生产指挥中心一份、现场施工负责人一份(必须随身携带入井),现场组织施工人员进行贯彻学习并签字,然后交现场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行立案存根,如当班未施工完毕,必须交由接班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行立案存根。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一焊一审批”原则,一种作业地点必须有一份《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 现场实际施工内容必须与《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内容相符,严禁一种地点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术措施或一份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两处(含两处)以上地点。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条 井下无措施使用电气焊作业时,施工单位重要负责人在晨会上做检查并对其考核5000元,产生严重后果按事故进行严厉追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一种措施只能在一种地点使用一次,若出现一种地点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术措施或一份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两处(含两处)以上地点措施,对单位重要领导考核5000元,对未编制措施技术员考核元。 第四十二条 电气焊措施审批完毕后,未及时报送生产指挥中心和生产技术科对单位编制措施人员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三条 氧气瓶、乙炔瓶必须使用矿车运送,严禁氧气瓶、乙炔瓶同车运送,不得同人、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送,轻装轻放、绑扎牢固,防止滚动。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装设防震胶圈、防护帽,搬运前检查防护帽与否拧紧,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对负责人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四条 井下寄存电气焊设备(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或违反电气焊设备运送规定,发现一次对有关单位重要负责人考核3000元。 第四十五条 电气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有关人员未按规定佩戴瓦斯便携式,对负责人每次考核1000元。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重要负责人(单位正职)、现场安检员、瓦斯检查员在电气焊开始前未向调度室汇报现场状况或施工时不在现场监护、电气焊作业前、后未对作业地点洒水降尘、电、气焊作业地点未配置消防器材。对施工单位重要负责人(单位正职)现场安检员、瓦斯检查员每次考核500元。 第四十七条 气割使用氧气瓶、乙炔瓶,间距局限性5米以上对负责人每次考核500元。 第四十八条 电气焊措施审批必须按程序进行审批,不按程序进行审批对负责人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九条 电气焊措施必须有计划审批,因提前一天审批,未提前一天审批电气焊措施,当日审批当日电气焊措施对责任单位重要负责人每次考核500元。 第五十条 电焊、气焊措施审批人员签字不全严禁作业,发现一次对负责人考核200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老石旦煤矿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复工之日起执行,原《老石旦煤矿电气焊管理制度》废止。 附件1:井下电气焊措施统一格式 编号: SHWHNY LSD—xx—xx 乌海能源企业老石旦煤矿xxx 电气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编制单位:xxx 负 责 人:xxx 编 制:xxx 编制日期:xxxxx 老石旦煤矿井下电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施焊地点 作业内容 计划作业时间 作业单位 现场负责人 安检员 电气焊作业人员 瓦检员 审批部门/领导 审批人签字 审批日期 生产技术科 生产指挥中心 通 风 队 安健环科 通风副总 机电副总 机电矿长 生产矿长 安全矿长 分管矿长 总工程师 矿 长 会 审 意 见 现场作业程序及注意事项 1.安、瓦检员,现场监督领导查看气焊作业票和安全技术措施各单位人员签字与否齐全,安全技术措施与否符合现场规定,施焊单位正职领导与否在场,施焊人员与否具有资质、携带火种与否符合规定,否则不得进行施焊作业。 2.施焊地点施焊工具,灭火器、灭火沙箱或沙袋等安全设备与否齐全,清洗作业现场煤尘、并配置不少于10米已沟通水源消防水管。 3.安、瓦检员,现场监督领导检查施工工具,氧气瓶、乙炔瓶摆放与否对,安全帽、防震圈与否齐全,喷枪及管路与否漏气,否则不得进行施焊作业。 4.安、瓦检员,现场监督领导检查现场安全、瓦斯状况,与否符合作业规定,否则不得进行施焊作业。 5.准备工作就绪后,安检员、瓦检员、跟班正职领导,现场监督领导向矿调度室、监控中心汇报、请示,得到同意后方可进行施焊作业。 6.施焊期间,安、瓦检员、跟班领导,现场监督领导不得离场,瓦检员每10分钟检查一次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立即规定停止作业。只有瓦斯浓度不不小于0.5%时方可进行施焊作业。 7.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使用不低于2m长把工具处理顶帮活石。 8.施焊作业期间,有关作业人员站位必须对,每施焊完一处,瓦检员、安检员、现场监督领导必须监督其洒水人员对施焊点进行洒水、降温,并至少观测1小时以上,保证安全后方可认为本次施焊作业顺利完毕。 9.施焊作业完毕后,安、瓦检员、跟班队长,现场监督领导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做好施焊作业记录。 10.本作业票一式三份,一份带入井下作业现场,一份报送矿调度室、一份报送矿生产科。 11.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神华乌海能源企业老石旦煤矿电、气焊管理制度》、《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井下电气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一、施工概述 因Xxx需进行电气焊作业,为保证使用电气焊作业安全,防止电、气焊作业引起火灾、瓦斯、煤尘爆炸等事故,特制定本安全技术措施。 二、施工组织及安排 1.施工时间: 2.责任分工 现场负责人: (跟班人员) 施工负责人: (电焊工) 监管负责人: (安检员) 洒水负责人: 施工作业后留守人员: 携带火种人员: (跟班人员) 氧气瓶、乙炔瓶、电焊机押运人员: 三、 施工现场补充措施: 通用措施 四、运送安全技术措施 (1)运送前,必须检查瓶嘴气阀,安全帽、安全胶圈与否齐全,瓶身、瓶嘴与否有油类等杂物,电气焊施工机具不得有油污,严禁入井;易燃品、油脂或者带有油污物品,氧气瓶、乙炔瓶分车装运,在矿车内固定牢固、防止滚动,此项工作由赵志方负责监督执行。 (2)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人工抬运至工作面作业地点,两人抬放时必须抓紧抓牢,必须用绳拴在氧气瓶、乙炔瓶瓶身上,一前一后由人工进行抬运,轻拿轻放、严禁碰撞;氧气瓶和乙炔瓶必须有完好安全胶圈、安全帽。 (3)电气焊结束后,由赵志方负责回收氧气瓶、乙炔瓶、电焊机工作。 五、电焊、气焊使用前准备工作 1.作业前由技术员贯彻学习电气焊措施,明确贯彻电气焊作业人员职责。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掌握防止触电和触电急救措施。 2、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前,赵志方负责把施焊地点前后两端各10m井巷范围内用水喷湿;作业地点周围20m范围之内浮煤、杂物及巷道粉尘清理洁净,20m范围内无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品;施焊地点应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3.作业地点必须由赵志方负责组织人员配置2台完好8Kg干粉灭火器,施工人员掌握灭火器使用措施,在工作地点放置0.2m3沙子备用。 4、作业地点前后10m处各悬挂一组瓦斯-氧气便携式报警仪和一氧化碳报警仪,持续监测;瓦检员对施工地点前后及开关附近20m内瓦斯浓度进行检测,当作业地点附近20m内瓦斯浓度不不小于0.5%时方可作业。现场跟班人员、安检员负责检查施焊地点周围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贯彻状况;携带火种人员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身人员汇报火种使用状况。 5.作业前由跟班队长检查作业地点支护状况,确认顶帮支护完好后方可进行作业。 6.跟班人员负责作业地点支护状况,监督贯彻作业范围内电器设备停电、闭锁,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警示牌。点火前必须再次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等气体浓度,确认正常方可作业;电气焊工、电工、现场负责人必须按规定佩戴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电焊和气焊不得同步进行。 7. 电气焊作业前赵志方安排人员将作业地点区域洒水洒透洒湿。 8.现场跟班人员、瓦检员、安检员共同监督执行本措施。 六、使用电焊时安全技术措施 1、电焊机要放置在通风良好、易散热、无积水安全地点。 2、电焊机在接线前,将所接电源开关上级馈电断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警示牌,坚持“谁停电,谁送电”原则。用同等电压等级验电器对开关电源侧进行验电,确认无电后对地放电。拆除开关负荷线,接入电焊机负荷线。送电前,对线路上开关,馈电做保护试验,保证各类保护敏捷可靠,必须详细检查电焊机、线路、接线、绝缘等完好状况,均应装有可靠接地线。此项工作有乔永宝负责执行。 3、施工负责人、电钳工、电焊工必须佩戴便携式瓦斯-氧气报警仪。现场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必须每隔10min测定一次瓦斯浓度,只有瓦斯浓度不不小于0.5%时方可继续作业。当施工地点空气中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使用电焊作业,必须由施工负责人将高温焊渣用水冷却或用沙掩埋;使用气焊作业,必须由施工负责人切断气瓶阀门。现场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必须撤出所有作业人员至新鲜风流中,并立即汇报调度室进行处理。 4、电气焊工操作时,焊工必须对佩戴带电气焊面罩,电焊设备装设、移动、检查和修理,必须在切断电源状况下进行,敷设缆线上严禁放置重物,严禁人员触摸导电部分;严禁闲杂人员在施工现场逗留。 5、每隔15min洒水负责人对施工地点进行一次洒水工作,及时熄灭杂物上火星,同步将焊接物件冷却,并保持焊体湿润。 6、各施工人员应随时注意施工地点环境变化状况,发现险情立即处理或告知有关部门采用措施。 七、使用气焊时安全技术措施 ㈠气焊使用前准备工作 1、焊枪、氧气瓶、乙炔瓶及其连接部分、压力表、减压器、防震圈、橡胶软管保证完好。 2、氧气、乙炔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10m以上间距,放置在施焊地点下风侧;氧气瓶、乙炔瓶不得同步启动使用;严禁放在靠近热源地方;工作时乙炔瓶、氧气瓶直立放置在平整地面,并有防倒装置。 3、气割前,必须清理工作地点周围20m之内杂物,易燃易爆品;㈡焊接作业时注意事项 1、点火时,按次序启动氧气、乙炔气门,调整火焰,熄火按次序关闭乙炔、氧气气门; 2、使用电气焊过程中,安排专人做好施工20m范围内降尘和通风工作。 3、工作结束后,关闭气门戴好安全帽,将工具、材料妥善保管。 八、电气焊工作结束后,必须认真贯彻如下工作 ⒈必须把所接开关上级馈电停电并闭锁,并派专人进行看守,悬挂“有人作业,严禁送电”警示牌,由专职电工用同等电压等级验电器对开关电源侧验电,确认无电后对地放电,将电焊机电源线拆除,保证开关完好,解除警戒。 2.电、气焊工作结束时,作业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并进行洒水,向调度室汇报,由现场负责人在工作地点留守1小时,确认无任何安全隐患,再向调度室汇报,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3.收拾好工具、材料妥善保管,按照运送规定将电气焊设备回收地面。 九、危险源辨识及风险预控 作业现场人员贯彻学习签字 学习地点 学习时间 贯彻人 姓 名-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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