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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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合伙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联合,根据《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特定立本协议。 第二条 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 全体合伙人应自觉遵守本协议,违约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四条 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成立合伙企业: 企业名称:深圳市 经营场所:深圳市 区 镇 街(路) 巷 号 第三章目的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合伙目的: 第六条:经营范围: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七条 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深圳市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深圳市 丙方: 身份证号 住所:深圳市 第五章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八条 伙人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和缴付出资比例: 合伙人 合伙类别 出资方式 数 额 出资比例 甲方: 乙方: 丙方: 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可自主选择)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九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一)利润分配:按合伙人投资金额比例计算分配; (二)亏损分担:按合伙人投资金额比例计算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 委托一名(或者 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第十一条 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发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十二条 由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十四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按本协议书第十七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消该委托。 第十五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六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 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二)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第十八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超越合伙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十九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可以吸纳他人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当同等的责任(可以协议另行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适用有约定合伙期限的) (一)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或者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适用未约定合伙期限的)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违反前一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 (四)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 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六 合伙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争议、纠纷,应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以事业为重的原则协商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二十九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 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可按照实际修改剩余财产分配方案) 第三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合伙人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本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经营期限(可以不约定经营期限) 第三十七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XX年,自经批准登记注册日起计算。(由全体合伙人选择) 第三十八条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在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修改、补充协议,但必须重新办理订立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议自合营企业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 X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登记机关一份,企业存档一份。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协商作价确认书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确认, (合伙人)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 ,作为出资。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企业场地使用声明(范本) (本范本仅供参考,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修改。) 场地使用声明 (一) 本人自有的XXXX地的房屋无偿提供给XXXX(拟设立企业名称)做办公(生产)使用。 房地产所有人签章: XXXX年XX月XX日 场地使用声明 (二) 本人所租赁的XXXX地的房屋无偿提供给XXXX(拟设立企业名称)做办公(生产)使用。 房屋承租人签章: XXXX年XX月XX日 说明:声明人应为投资者;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 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房屋使用意见书 同意业主 将 提供给 (企业名称)作办公用途使用,该企业不得进行生产、加工、娱乐、医疗、网吧等限制项目使用,不得有扰民活动,如有违反以上承诺或有投诉,责令 (企业名称)无条件搬迁该场地。 业主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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