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合伙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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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合伙协议书 各合伙人名单: 为规范合伙经营项目的正角实施以及确保多方合伙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合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合伙人各方本着互惠互利、风险公担、利益共享的合伙原则,共同在8673工程的土地整改及相关工程项目工作中担当居间职能,具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尽力做好个面协议工作。 第二条 工程的真实情况,如果工程不真实,所有各项开支费用均由郭小春一人承担,如工程真实,所有费用开支均由所有股东共同承担。 第三条 合伙期限 本合伙协议限暂为两年(自2014.1.26—2016.2.26),期满若有自愿退出的经其他各方同意方予退出。 第四条 盈余分配 以居间合同比例为依据,按付出多少、回报多少为原则分配,详情如下: 1、 各款项工程款到位之后,扣出的所有股东投资款后,所剩余的金额按股份配配,同时各股东有责任承担外面所借的投资款项,按股份分配,利润与风险同进退,各投资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外资搞好的各款项,如有此发生视为退出,不得参与利润分配。 第五条 委托执行人 根据职责划分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由郭小春同志全权代表合伙人各方与中标方签订居间合同,全权参与居间工作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执行人的职责 居间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项目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项目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具项目体管理制度或者者规章制度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项目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项目的出资金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项目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项目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七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项目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合伙项目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八条 合伙事务的决定 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理办公用品等不动产; 2、申请营业执照; 3、以合伙项目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4、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项目的经营管理人员; 5、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6、合伙人与其他合伙项目进行交易; 7、合伙人增加对合伙项目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8、依照合伙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以合伙项目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项目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项目,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项目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对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项目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不给合伙项目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一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项目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二条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因故意或者重大过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2、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不正当行为; 3、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三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项目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盈余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项目亏损或债务按占有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项目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项目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合伙的解散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时,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合伙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十五条 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合伙项目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务权人; 3、清理项目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项目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占有比例返回; 6、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占有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人合伙人,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项目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七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面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项目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各方向本项目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十八条 保密 合伙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项目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两年。 第十九条 通知 1、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快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合伙人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十日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律起诉。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各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天向各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依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三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协议各方当事人中以根据本协议的原则、协议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协议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协议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自各方或各方其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六份,六名合伙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签字):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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