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协调工作及征地拆迁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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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协调工作及征地拆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至*铁路建设协调及征地拆迁工作必须严格遵受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全面落实铁道部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加快推进四川省灾后铁路恢复重建的会谈纪要和*市关于加快推进*市铁路建设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部省纪要)为总的工作原则,认真执行*市域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市政府签订的征地拆迁实施协议(以下简称实施协议),紧紧依靠当地各级人民政府支持,依法保护铁路建设和沿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新的建设理念,更好地服务于施工生产,为建设好一流的客专线铁路,努力创造和谐的外部建设环境。第二条 为规范*至*铁路建设协调工作及征地拆迁行为,明确各层次
2、的职责范围,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章 建设协调的职责分工 第三条 职责分工如下:一、按“部省纪要”确定的原则,对全线的用地拆迁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二、在公司的领导下,安质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项目的前期工作,协调解决建设工作的重大问题。公司按部省纪要和部市纪要负责组织各自管段的建设协调和征地拆迁工作。三、参建设计、监理单位要依据合同约定或公司委托,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建设协调及征地拆迁工作。四、参建各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按照部省纪要和部市纪要、实施协议,各施工单位局(集团公司)指挥部,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按本办法规定,加强与各自标段有关县(
3、市、区)人民政府及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做好各自标段征地拆迁和当地政府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依据合同约定或公司的委托,负责协调解决施工现场遇到的具体问题。遇有部省纪要和部市纪要、实施协议及施工合同约定以外的特殊情况或问题,要逐级上报,由公司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报请公司决定。不得擅自处理违背部省纪要和部市纪要实施协议的特殊问题,擅自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违约处罚,擅自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五、各参建单位及全体参建职工必须顾全大局、服从协调、步调一致,共同搞好路地协调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遵纪守法,文明施工;自觉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和生活习惯,紧紧依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人民群众,积极开展
4、路地共建活动,创造和谐的铁路建设外部环境。第三章 征地拆迁的办理原则 第四条 新建*至*铁路征地拆迁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按部省纪要、有关批复及实施协议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至*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用地包括铁路正、站线及其配套设施(含“三电”)等建设工程的永久用地和取弃土、桥梁预制场用地,用地范围及数量以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经勘测定界后的永久用地,依据施工组织安排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划拨。第六条 新建*至*铁路项目用地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所有建(构)筑物,经路地和二院三方共同详细调查,确认类别、数量后,由地方主管部门组织按期拆除。第七条 站后工程用地,由
5、所在标段施工单位负责与地方政府联系办理用地手续,一次完成。变更设计增加的零星用地,必须提交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方能办理补征手续。第八条 征地拆迁工作的职责 新建*至*铁路铁路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由地方政府负责,公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及监理单位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第九条 公司征地拆迁的管理工作由安质部负责,具体工作内容如下:一、负责与铁路局、*市政府及沿线各市县区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办理有关报批手续,起草、签订有关协议。二、牵头制订全线的征地拆迁推进计划,掌握征地拆迁工作的进展情况;负责全线各标段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地方负责征地拆迁的单位等按有关协议及计划完成。三、向市交
6、委市国土部门提报重点控制性工程先行施工用地和正式用地申请文件。四、督促落实向沿线县(市、区)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提报建设用地及使用林地的申请计划。五、参与部省纪要、实施协议以外与军事、国道等特殊项目拆迁的商谈。六、负责组织施工用地红线图的审核,向用地所属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七、负责组织施工、设计单位与县(市、区)相关部门现场复核清点征地拆迁的范围、权属及数量。八、负责处理实施征地拆迁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九、组织进行项目征地拆迁验工计价,对征地拆迁工作量及补偿费用进行审查。十、组织征地拆迁竣工文件的交验归档。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与用地所属有关县(市、区)行政主
7、管部门协商办理承建标段内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一、复核施工用地图纸、资料,提报用地计划。配合公司安质部向用地所属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申报的相关手续。二、配合勘测定界单位测设用地界址。组织开挖界沟,理清管段所属行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同一乡、村涉及不同施工单位的,要相互配合,同时完成。三、与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现场复核确认用地范围、权属及征地数量;清点丈量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种类,确认数量;按不同权属人填写铁路建设用地、拆迁补偿费清册(地验交-4),现场办理各方确认、签章。四、提供按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计算无误后的铁路用地界桩表(地验交5),
8、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按行政村级区域认定,办理签章。五、确认征地拆迁数量的完成情况。六、收集、整理征地拆迁有关资料,编制地亩竣工文件并办理移交。七、详细调查用地范围内涉及的沟、渠、路、管、塘,核对设计处理方案;调查隧道顶部生产生活设施情况,形成原始资料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一、及早提供施工用地图和按市、县(区)行政区划汇总的分类、分用途的用地、拆迁数量表及说明。二、公司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报批,提供符合要求的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经审查认定的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及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各类批准建设文件。三、参加拆迁建(构)筑
9、物的现场清点丈量,并在地验交-4表或在三方确认的表中签字确认。四、对特殊拆迁项目提出拆迁方案并参加商谈,签订协议,办理设计变更。五、按变更设计程序,负责办理征地拆迁变更设计,并提交变更设计用地图、数量表。季度末应将征地拆迁变更设计统计表(建协表8)报公司安质部。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一、参建的监理单位,应对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监督,对完成的征地拆迁数量进行核查。二、指定专(兼)职人员依据设计文件、资料,对施工单位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三、对拆迁建(构)筑物的类别及数量进行审核、复查。第四章、征地拆迁的现场操作 第十三条 依据铁道部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
10、(铁运2008 158 号)的规定,本项目由公司及*市铁路项目(两路两站)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组织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主管单位及施工单位依据*市规划局勘界(依据中铁二院提供的初步设计用地红线图进行勘界)后,按照铁路区间、站场用地、改移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以行政村为单位填写铁路用地界桩表(地验交5)并签章;组织各方及时完成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建(构)筑物的清点丈量,房屋面积以房产证登记面积确认,其它的合法建(构)筑物实地丈量后确认,按不同产权人填写铁路建设用地、拆迁补偿费清册(地验交-4)并与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村委会、被征地拆迁人共同签章确认。第十四条 公司及市指挥部组织施工单位
11、和市、县(区)主管部门依据各方确认的(地验交5)、(地验交-4)表,共同整理汇总用地、拆迁数量,填写 统征用地数量汇总表(建协表2)和 统迁建(构)筑物数量汇总表(建协表1),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报安质部和*市主管部门,作为统征统迁用地,拆迁补助费用确认结算的依据。第十五条 新建*至*铁路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勘测确定后,公司组织参建施工单位对现场进行详细调查,认真填写拆迁厂矿企事业单位数量汇总表(建协表5)、线路用地范围沟渠路水管塘调查表(建协表6)报公司安质部。第十六条 新建*至*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批准后,应督促施工单位和市、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办理铁路建设用地划拨通知并依法进行公告;拆除用地
12、界内的建(构)筑物并向施工单位移交划拨土地;划拨后的土地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和看护,禁止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已征用土地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对地方在铁路用地界线外 30 米以内新建一般设施,或 150 米以内新建噪音敏感设施,施工单位要及时书面通知地方县级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同时抄报公司安质部。第十七条 按照施工图现场核对完善的规定,参建施工单位取弃土、桥梁预制场用地使用前必须进行现场核对完善,并填写取弃土及桥梁预制场用地核对完善汇总表(建协表3)。取弃土用地尽量避免占用良田好土,禁止在有地质隐患的区域和主要行、洪、沟、槽弃碴(土),取弃土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建筑物、管线设施拆迁和道路等
13、工程改移。使用完毕后,使用单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平整恢复,经地方环保、水保、征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第十八条 改移工程用地纳入工程本身办理移交,相关移交手续纳入地亩竣工文件。第十九条 地亩竣工文件,由参建施工单位依据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铁运2008 158号)的规定,按市、县(区)为单位编制组卷,并负责向公司征拆办移交。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由公司向国土部门申报,设计、施工单位应予以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如有相关新文件另行补充。第五章、临时用地的具体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用于施工生产、生活的设施、便道等临时工程用地,参建施工单位要
14、本着科学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不用或少用耕地。由施工单位统筹规划,与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使用期限明确、费用合理、环保措施可行的“临时租用协议书”,并严格遵守。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签订的“临时租用协议书”,报市,县(区)国土部门批准后方能使用。按协议及时支付费用,使用完毕,尽早按规定办理结案、移交手续。第二十三条 征地拆迁计划提报及投资计列 第二十四条 参建施工单位依据全线施工组织设计,向标段所在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征地拆迁进度计划,并抄报公司安质部(参建施工单位尚未进场前,暂由公司安质部代替完成)。第二十五条 公司安质部根据全线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施工单位上报的
15、征地拆迁进度需求计划,审核汇总后,报*市交委和国土部门核备 第二十六条 参建施工单位按月和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共同确认的(地验交5)、(地验交-4)表整理汇总用地拆迁数量;填报统征用地数量汇总表(建协表2)和统迁建(构)筑物数量汇总表(建协表1)报公司安质部(参建施工单位尚未进场前,可由公司安质部代替完成),公司安质部负责管理各施工单位填报的已完成征地拆迁数量的核实,按“实施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确认费用,填报征地拆迁投资完成计价表(建协表9)后报公司,由公司审定并全线汇总,填报征地拆迁投资完成汇总表(建协表10),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交计财部作为征地拆迁计列投资完成的依据。第二十七条
16、征地拆迁费用的拨付,按公司与*市有关单位签订的征地拆迁实施协议办理。第六章 验工计价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验工计价是指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中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收、计量和对经验收、计量的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计价活动的总称。验工计价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根据 2008 年 9 月 28 日*铁路局建设管理处(建设函2008 105 号文)关于转发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铁运2008 158 号)以及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2007 年 10 月 11 日(建建2007 72 号)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明确了关于征地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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