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人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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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人协议*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人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经合伙人共同协商一致,成立本有限合伙企业。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依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10】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5】人,有限合伙人为【5】人。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一)普通合伙人1、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电话:住址:传真:E_mail:2、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电话:住址:传真:E_mail:3、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电话:住址:传真:E_mail:4、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电话:住址:传真:E_mail:
2、5、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电话:住址:传真:E_mail:(二)有限合伙人1、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电话:住址:传真:E_mail:2、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电话:住址:传真:E_mail:3、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电话:住址:传真:E_mail:4、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电话:住址:传真:E_mail:5、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电话:住址:传真:E_mail: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三)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
3、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3、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一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合伙企业名称:xxxx证券投资基金(该名称为暂定名,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校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第二条合伙企业住所:第二章合伙目的、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第三条合伙目的:主要以证券投资为主,为合伙企业追求效益最大化,使合伙人获得可能的最大的投资回报。第四条合伙经营
4、范围:本协议下的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从事证券、期货类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第五条合伙期限为_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第三章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及证券投资帐号第六条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_万元。第七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1、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单位:万元)序号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首期出资占全部认缴额的比例首期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所占比例12、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单位:万元)序号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首期出资占全部认缴额的比例首期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所占比例1第八条作为合伙企业之资
5、本,合伙协议签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各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缴纳其认缴出资的30%,即为首期出资。第九条后期出资按照资产管理公司指令拨付,所有出资应自合伙协议签订之日起36个月内全部付清。(增加证券开户帐号的信息、权限、对该帐号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约定,确保所有合伙人资金的安全)第四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第十条合伙企业的利润,有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1、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证券投资收益,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的15%均等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的85%的部分,由所有合伙人根据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配。2、计提办法:本合伙企业的平均年收益率为达到6%时,按本条第1款规定分配收益;出资资金
6、收回顺序:本合伙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后不再进行循环投资,合伙人的出资资本金回收按下列顺序分配:(1)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出资;(2)普通合伙人按出资额取回出资;3、分配时间:.。4、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合伙企业在向其分配利润和投资成本时,有权扣除其逾期交付的出资、违约金等费用。如果其应分配的利润和投资成本不足以不足上述款项的,应当补缴出资并补交上述费用。第十一条合伙企业费用(请自行约定)第十二条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的债务承担: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3、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
7、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清偿。(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在证券投资中的止损点、风险控制义务及未履行风险控制业务应当承担的弥补亏损责任等)第十三条有限合伙人的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得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的购买权。第五章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及其权利义务第十四条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第十五条普
8、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第十六条有限合伙人如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参与经营管理的,视为普通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一起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十七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第十八条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合伙人会议并依出资额行使表决权;2、有权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查阅会议记录,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经营资料;3、有权在合伙企业亏损达10%以上召集合伙人会议的权利;4、收益分配权;5、出资转让的权利,但普通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6、在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造
9、成损失达总出资额15%时强制普通合伙人退伙。(可以根据证券投资的特点,约定有限合伙人对证券账户的安全、风控等各方面的权利,以有效约束操盘人(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等,同时赋予有限合伙人退出的权利等)第十九条有限合伙人义务:1、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认缴出资额为限。2、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如期足额缴付出资。如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不能按期缴纳到位的,按照本协议第九条中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相应调整各合伙人之间的权益比例。3、除本协议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及干预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4、保密义务:有限合伙人仅将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所提供的一切
10、信息资料用于合伙企业相关的事务,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用于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与普通合伙人由利益冲突的商业事务)。普通合伙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违反保密义务的有限合伙人追究法律上的责任。5、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可以约定有限合伙人不得干涉普通合伙人的证券投资策略和持仓等,当然应当建立在多方同意的投资策略和风控的前提下)第二十条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
11、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第十章退伙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本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普通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5、合伙企业累计亏损超过总
12、出资额40%时,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除非发生不可抗力愿意或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根据证券、期货投资的特点进行约定)第二十三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出除名:1、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事由。合伙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后,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有
13、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协议有关争议解决的规定解决。第二十四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十五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资格。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应当在30日内通知其他全部合伙人,并在30日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份额,应当取得其他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经合伙人同意转让的出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六条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的,由会计
14、师事务所对该名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时合伙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评估。对于评估后的合伙企业的净资产按照该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予以退还。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执行合伙人选择确定,并由执行合伙人代表代表合伙企业与其签订评估协议。评估费用由退伙或被除名的合伙人承担。合伙人退伙时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尺寸份额以货币方式退还,但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时,对其他合伙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在向其退还财产之前扣除相应的应赔偿的款项。第十一章合伙事务的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即指操盘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第二
15、十八条全体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以及执行合伙人的选择产生方式等事项约定如下:1、本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为xxx,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有限合伙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2、本合伙企业同时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资产管理公司并负责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对投资过程进行监督、控制。本合伙企业成立后,应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3、有限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执行合伙人执行下列事务必须按照如下方式处理:(1)对于拟投资的项目,必须取得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由本协议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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