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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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知识产权可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 2.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著作权是具体的,是就特定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的内容。 3.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4.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演绎作品的作者仅对演绎部分享有著作权,对被演绎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并且无权阻止他人对同一原作进行演绎。 5.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6.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特征是: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在我国,除法律特殊规定以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 7.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控制、利用和支配权。专利权是一种对世权,仅就此而言它类似于所有权,但与所有权相比又具有相对性。 8.发明: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 9.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基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而享有的一种专利)。 10.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基于)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而享有的一种专利)。它以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等为构成要素,以视觉美感为目的,而不涉及技术功能。 11.职务发明: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 劳动法定义判断考试要点 1劳动法: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劳动关系: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所调整的这种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狭义的社会劳动关系。 7、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有特定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8、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11、劳动法律关系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可分为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行为和提供劳务活动的行为。 12、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它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要条件。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13、行为:是劳动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它是行为人根据劳动法律规范,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一定行为和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和不作出一定行为,从而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它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14、事件:是劳动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不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它虽然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事件包括自然现象,也包括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消失。 15、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 17、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就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及事件。 18、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中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19、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20、职业介绍机构:即职业介绍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分为境内职业介绍机构和境外职业介绍机构两类。 21、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22、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23、正式工劳动合同: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劳动合同可分为正式工劳动合同和临时工劳动合同。正式工劳动合同是正式职工劳动合同的简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内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适用于常年性工作岗位的职工。 24、临时工劳动合同: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劳动合同可分为正式工劳动合同和临时工劳动合同。临时工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外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工人订立的劳动合同。适用于从事短暂的、临时性工作的工人。 25、录用合同: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调合同。录用合同是录用单位与被录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6、聘用合同:。它是聘用单位与被聘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聘用合同一般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特定劳动者。例如,企业、事业组织聘请专家、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 27、借调合同:它是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与借调职工之间,为借调职工从事某种工作,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调合同一般适用于借调单位急需使用的工人或职员。 28、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它虽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的,但因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予承认,法律不予保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29、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有效的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终止。 30、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协商有两种形式,一是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的集体协商;二是行业或地区工会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的集体协商。 31、集体合同:亦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32、工资: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 33、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是指贯穿整个工资立法过程中的指导思想和准则,也是贯彻执行工资法律制度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我国工资法律调整的三大原则是:按劳分配原则;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和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原则。 34、工资总量: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总额。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各类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 38、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工资的形式。我国现行的工资形式主要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两种基本形式和奖金、津贴两种辅助形式。 45、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一昼夜内工作时数的总和为工作日;一周内工作日的总和为工作周。 47、标准工作日: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48、缩短工作日:是指少于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日主要适用于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条件艰苦工作、过度紧张工作、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 49、延长工作日: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这种工作时间主要适用于突击性、季节性比较强的饿工作,应在闲季时安排补休或给予经济补偿。 50、不定时工作日:是指每日无固定的工作时间。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企业中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等。这些部门的职工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安排工作和休息。 52、探亲假:是指职工工作地点与父母或配偶居住地不属于同一城市而分居两地时,每年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 53、年休假:是指职工每年享有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 54、加班: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 55、加点: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 57、安全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伤亡事故是指劳动者在执行职务时所遭到的意外伤害。 58、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消除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59、职业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有害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长期影响所造成的人体器官的疾病。 60、女职工在劳动方面的特殊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61、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在我国,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至18周岁的少年工人。 62、职业培训:也称职业技术培训,是指直接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以培养和提高素质及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63、就业训练中心:是指劳动部门及有关社会组织为城镇待业人员和其他求职人员培训职业能力、准备就业或再就业条件而举办的独立的教学实体。 64、学校培训:主要有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 65、在职培训:也称职工教育,是对企业内部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提高教育。我国在职培训基本上采用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在岗业余培训,一是离岗专门培训。 66、在岗业余培训:是在职培训的方式之一,是指职工基本不脱离工作岗位,在坚持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培训,它是实现企业全员培训的基本形式。在岗业余培训一般采用岗位训练、电大、夜大、高教自考等形式。 67、离岗专门培训:即脱产学习,是在职培训的方式之一,是指职工带薪脱产,进入学校或专门研究机关,从事系统的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 68、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指对自学者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凡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得报考。它是一种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69、职业技能鉴定:是由有权机构依照既定的技术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考试和考核,并对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有效技术证书的一系列职业能力认证活动。它包括对工人的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的资格考评两个部分。 70、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伤病、残废、生育、死亡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职业岗位等客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 73、中国工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我国工会的性质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广泛的群众性和重要的社会性。 76、违反劳动法的责任:是指违反劳动法的责任者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从劳动法律责任的形式看,有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合同法》考试要点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E、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 1、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组织和个人; 2、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3、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它形式(推定形式——默示合同) D、履行地点:买卖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履行地为提货地;卖方送货的,买方收货地为履行地;履行地的相应一级法院有管辖权。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中当事人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E、解决争议的方式: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不约定;如果通过其它途径解决争议的应在事先(合同中)或者事后(争议发生后)约定 6、格式条款: A、不能加重对方的义务或减轻自己的义务 B、不能有两种以上不同的解释,如果有两种以上不同的解释,使用通常的解释;如不能作通常的解释,则对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使用不利的解释 C、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7、要约: A、条件: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是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B、要约邀请不是要约,但是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C、生效:到达主义 D、撤回:发出后、生效以前(到达以前)或同时 E、撤销:生效后。两种要约不得撤销——确定承诺期限或明示不可撤销的、对方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已经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 F、失效:对方否认、要约人撤销、对方在承诺期限内未作表示、对方提出反要约 8、承诺: A、条件:收要约人作出、对要约人作出、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在有效期内作出(案例:某学校向商店要求购买25寸彩电,要求送货上门,货到付款;商店讲,给19寸的彩电如何?学校不作表示,商店将彩电送上门,并要求付款。问:学校有权拒绝收货并拒绝付款吗?回答该问题的关键是:合同成立吗?合同成立的标准是什么?有人作出承诺吗?) B、方式:通知(口头、书面)、行为或其它形式 C、期限: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中未规定期限则适用如下原则——对话方式,即时作出;非对话方式,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 D、生效:到达主义 E、撤回:到达以前或同时 9、合同成立的时间: A、承诺生效时 B、合同书,签字或者盖章时 C、信件、数据电文,并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在确认书签订时 D、应采取书面形式,但未用书面形式,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E、采用合同书形式,签字盖章以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10.合同成立的地点: A、承诺生效的地点 B、数据电文形式,收件人的主营业地点或经常居住地 C、合同书形式,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 11、缔约过失责任: 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 B、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时事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C、其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导致合同不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2、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合同的效力 (一)基于“效力”标准对合同的分类 1、有效合同:必须履行,否则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2、无效合同:法律不承认,不保护,当事人不得履行;正在履行,应终止履行;已经履行完毕,应将财产恢复原状;因为履行无效合同而给对方、第三人、国家或者社会公众造成损失的,将带来惩罚性的后果(如赔偿损失); 3、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 4、可撤销的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合同 (撤销的法律效力:合同未被撤销,则有效;如不被撤销,则有效) (二)无效合同的法律标准: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可撤销的合同: 1、法律特征:被撤销前是有效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的形式来实现、合同的变更可撤销应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 2、合同的撤销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3、撤销权行使的期间是一年。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1、法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追认的时间是1年; 2、在追认的期间内如果未作任何表示,视为否认,合同无效。 (五)合同生效的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厂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的履行 抗辩权 1、同时履行的抗辩权: A、互负债务的,无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的要求; B、条件:必须是双务合同;当事人约定应同时履行的合同;双方的债务已到清偿期;有对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证据;对方有履行的可能性; C、效力:暂时阻止对方请求权的行使,并非终止合同;对方履行合同后,自己的抗辩权就消灭;一方正确行使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责任由对方承担。 2、后履行抗辩权: A、互负债务的,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当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B、条件: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有先后顺序;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当;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后履行一方; C、效力:暂时阻止当事人的请求权。 3、不安抗辩: A、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对方未提供担保前,可以中止履行; B、条件(法定事由):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其它情形; C、适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D、效力:中止合同的履行、解除合同 保全措施 1、代位权: A、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对第三人享有到期的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B、债务人的这一行为给另一合同的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损害; C、债权人可通过诉讼程序,通过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限制:同一债权不能重复行使代位权;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撤销权: A、合同的债务人——放弃自己的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非善意第三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后,债务人的行为归于无效——取得财产的对方当事人应返还财产。 B、溯及力: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C、时效和期间:撤销权的行使时间是1年(与合同撤销的时间相同);除斥期间是5年。 D、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五、合同的变更(协议变更) 1、时间:生效以后,履行完毕以前 2、原因: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3、限制:A、主体不变(如果主体变更则为合同的转让)B、合同的性质和标的不变 4、方法:协商 5、约定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 六、合同的转让:(事实上就是合同主体的变更) 1、合同权利的转让: 形式: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合同权利的部分转让 效力:合同的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消灭,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的权利部分转让的,原合同关系不消灭,受让人和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同期或到期债权的,可以抵消;债务人对债权人(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从随主:主权利转让的,从权利也随之转让(从权利专属于原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不得转让的合同: 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基于身份关系订立的合同——抚养费、赡养费等;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接受特定的医疗服务); 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涉及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程序:无需经原债务人同意,但应该通知债务人。通知不得撤销(经债务人同意的除外); 2、合同义务的转让: A、种类: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合同义务的部分转让 B、效力:全部转让——新的债务人取代原债务人,承当全面履行义务的责任,享有全部的抗辩权;从债务也转移(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部分转让——新债务人假如到原债务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当债务。 C、程序:债务人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不发生效力。 3、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A、程序: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一方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B、限制性的规定:不得转让法律禁止的权利; 从权利一并转让(专属于自身的除外) 不影响债务人抗辩权的行使 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可以主张抵消必要时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七、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的消灭)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法定事由) 1、履行终止 2、解除 3、抵消 4、提存 5、免除 6、混同 7、其它 (二)合同的解除 1、种类: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单方解除、通知解除) 2、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 A.时间:合同生效后,履行完毕之前 B.程序:协商一致 C.限制:不能违反合同成立的条件、不能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约定解除权: A.即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B.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必要时(法律规定)要经有关部门的批准。 3、法定解除: (1)时间:合同生效后,履行完毕以前(2)解除权的行使者: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3)法定事由: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B.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一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由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E.其他情形。 4)程序:通知,到达时生效;对方有异议的,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5)限制:必要时要经批准、登记(6)效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不影响原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抵消: A、当事人互负到期的债务,互享债权 B、通知 C、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5、提存: A、法定事由B、通知债权人(下落不明除外)、继承人、监护人 C、风险、孳息、费用一并转移给债权人 D、债权人提取提存物的除斥期间是5年 6、免除: A、债权人放弃债权 B、从权利也随之消灭 7、混同: 主要发生在当事人合并、以及继承关系中 8、其他: 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委托代理关系中止(委托合同消灭) 八、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责任) 1、针对有效合同 2、条件:A、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才能追究; B、但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面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也可以主张。 3、主要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价格制裁、信贷制裁等。 继续履行:A、法定事由: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 B、除外:不能履行(事实和法律上);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未请求。 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仅仅针对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 赔偿损失:A、法定事由:一方违约、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损失的 B、额度: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 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支付违约金:A、违约金具有惩罚性:无论非违约方有无经济损失,违约方都应支付违约金; B、违约金是经济补偿手段: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以要求增加;违约金高于损失的,可以要求减少。 C、支付了违约金,就不能再要求赔偿损失;但是,不排除继续履行。 定金:A、定金罚则; B、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 C、定金不能弥补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免除:A、法定事由——不可抗力、 B、限制: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不能免责的,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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