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投资顾问服务协议(通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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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贵州场外第【 】号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甲方: 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有限公司乙方(投资顾问):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甲方: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有限公司地址: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互联网金融特区大厦901室法定代表人: 丁韬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乙方(投资顾问):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鉴于:(1)甲方为依法成立的金融资产登记、交易及结算机构,可开展金融资产的备案登记、挂牌交易、登记托管及交易结算业务。(2)乙方保证:乙方是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乙方拥有开展投资顾问相关业务的资质。为加强双方的
2、合作,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基于上述各项,双方签署本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下称“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1 定义1.1 投资者: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自有的、来源合法的、可自主支配的资金认购金融产品,并可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投资者。1.2 投资顾问:在经甲方备案挂牌的产品或项目(以下简称 “金融产品”)发行期间,向投资者推介金融产品,提供投资咨询建议,服务于投资者的机构。1.3 发行人:指根据法律法规及甲方相关金融资产交易业务规则及管理办法,通过甲方备案挂牌
3、金融产品,获得融资/受托管理资金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1.4 产品管理人:指受发行人委托,以发行人合法持有的特定基础资产进行结构化设计后创设收益权转让计划,并为收益权转让计划持有人之利益,对收益权转让计划进行整个生命周期内的管理并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具备资产管理能力的专业机构(收益权转让计划涉及)。1.5 受托管理人:指银行、信托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服务的专业机构,也承担定向投资工具发行人的职责(定向投资工具涉及)。1.6 主承销商:指在定向融资计划业务中独家承销或牵头组织承销的机构。主承销商既是定向融资计划业务中发行人的融资顾问,又是定向融
4、资计划业务的主承销机构(定向融资计划涉及)。2 合作内容2.1就已通过甲方备案的金融产品,乙方接受委托,作为发行人金融产品的投资顾问。2.2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过程中,乙方的投资者可通过乙方所有且运营的线上平台()或线下方式完成认购。3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1 甲方的权利3.1.1 如乙方同意作为某金融产品的投资顾问,甲方有权亲自或指定第三方服务机构审查、监督乙方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情况。3.1.2 如乙方同意作为某金融产品的投资顾问,甲方有权审查乙方向投资者披露的金融产品信息及相关宣传材料,并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正或撤回上述信息及材料中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与金融产品实际披露内容不相符的信
5、息或材料。3.1.3 相关法律法规、甲方相关交易规则及管理办法,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甲方权利。3.2 甲方的义务:3.2.1 甲方代发行人向乙方提供的用于投资推介的金融产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3.2.2 如乙方同意作为某金融产品的投资顾问,甲方向乙方发送该金融产品的信息应包含但不限于:金融产品名称、金融产品类型、投资交易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金融产品相关服务机构情况介绍及金融产品已通过甲方备案的证明等信息,且上述信息及材料应真实、完整和及时。相关信息及材料发生变更的,甲方应在相关信息及材料变更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乙方。3.2.3 甲方应依据相关业务协议的约定安全高效地
6、进行金融产品交易结算账户管理、资产的登记托管、资金结算等工作。3.2.4 在金融产品的存续期内,甲方应依据相关业务协议的约定监督发行人或产品管理人发布与金融产品相关的公告或披露内容。3.2.5 如由甲方代理进行兑付结算本金及收益的,在金融产品约定的还款时间届满时,如甲方未收到发行人支付的足额兑付款项的,甲方应及时督促产品管理人/主承销商对发行人启动还款追索,按金融产品约定的还款顺序要求其他兑付义务人履行兑付义务,必要时,甲方应直接督促发行人补足兑付差额。但甲方履行上述义务不代表甲方为发行人提供任何担保或甲方承担发行人未及时足额履行兑付义务的连带责任。如因发行人未按时足额履行兑付义务给任何一方造
7、成损失的,发行人应当赔偿该等损失。3.2.6 甲方应对乙方开展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甲方获得的乙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且该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管部门要求或者本协议或金融产品相关的其他协议约定应予公开的除外);未经乙方的同意,甲方不得向与金融产品无关的第三方披露该等商业秘密。3.2.7 在乙方开展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如发生有可能对乙方开展金融产品投资推介业务相关的金融产品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甲方应在该等事项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3.2.8 相关法律法规、甲方相关交易规则即管理办法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甲方义务。4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1 乙方的权利:4.1.1
8、乙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根据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管理办法及提供的金融产品相关信息和材料等,制定投资推介活动流程、金融产品的宣传或披露材料及安排开展投资推介活动场所等,有效协助投资者开展投资交易。4.1.2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还可以自主选择从事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顾问业务,但该等投资顾问业务不得与本协议项下金融产品投资顾问业务存在利益冲突。4.1.3 如因发行人或产品管理人/主承销商的原因造成金融产品被撤销,相关金融产品合同的无效、解除,或提供的与金融产品相关的披露材料存在虚假或违法违规等情况,乙方有权要求发行人或产品管理人/主承销商承担相应责任,并要求甲方予以协助但甲方不对发行人、产品管理
9、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产品承担任何的担保责任。4.1.4 如乙方接收到关于甲方或发行人、产品管理人/主承销商的投诉,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有权敦促甲方或发行人、产品管理人/主承销商及时进行处理。4.1.5 根据相关业务服务协议指定乙方作为其产品投资顾问的,同时应履行业务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投资顾问适用的职责和义务。4.1.6 相关法律法规、甲方相关管理办法及交易规则、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权利。4.2 乙方的义务:4.2.1 乙方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方相关管理办法及交易规则规定、以及本协议和金融产品其他相关文件的约定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勤勉、尽责地履行投资顾问的职责。4.2.2 乙方应根据投资
10、顾问业务需要配备足够的、合格的业务人员,对业务人员做好培训,并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保证向投资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投资交易相关服务。同时,应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等服务工作。4.2.3 对投资顾问业务涉及到的甲方及发行人或产品管理人/主承销商的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并且该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管部门要求或者本协议或金融产品相关的其他协议约定应予公开的除外);未经甲方及发行人、产品管理人/主承销商的同意,乙方不得向与金融产品无关的第三方披露该等商业秘密。4.2.4 乙方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应接受甲方对其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金融产品宣传或披
11、露材料与甲方及/或发行人、产品管理人/主承销商提供的材料内容一致;在投资顾问业务开展时,乙方应当接受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上述宣传或披露材料的审查和检查,并按甲方要求立即对该等宣传或披露材料的不当之处进行更正或撤回。4.2.5 如甲方向乙方发送的金融产品相关信息及材料发生变更的,乙方应按如下时间要求及时更新向投资者披露的产品信息及材料:(1) 如当前金融产品的相关信息已向投资者披露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变更信息后的【1】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向投资者披露的当前金融产品信息及材料;(2) 如当前金融产品的相关信息尚未向投资者披露的,乙方应于信息变更完成后向投资者披露。4.2.6 乙方应
1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对金融产品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以及金融产品产品说明书要求的合格投资者资格条件等规定,做好投资者身份识别及适当性管理,并应承担合格投资者甄别的最终责任。乙方应自行独立对投资者的资信、风险承受能力和认购资金来源进行尽职、审慎判断,确保投资者为符合甲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及拟投资资产要求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的合格投资者。确保单一金融产品非公开发行且投资者不超过200人。4.2.7 乙方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应收集并向甲方传递投资者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信息。4.2.8 如投资人身份有效证明文件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及时更新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如出现相关法律法规规
13、定的情形时,乙方应当重新进行投资者身份识别,并将有关身份证明资料信息及时传递至甲方留存。4.2.9 乙方应根据所受托的金融产品的风险性质,向投资者充分揭露金融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按照金融产品披露的信息,客观介绍所推介的金融产品及有关业务办理程序,对金融产品相关文件中的风险提示内容应逐一向投资者做充分的提示及说明,并在投资者确认理解且同意拟投资金融产品的风险后要求投资者签署合格投资者风险认知书。乙方不得对金融产品的相关风险、投资回报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不得提供任何超出金融产品披露的信息范围的解释或说明。4.2.10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甲方商标、标识、装潢设计等任何知识产权。4.2
14、.11 乙方及其指定平台不得对金融产品进行公开宣传。 4.2.12 相关法律法规、甲方相关管理办法及交易规则,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义务。5 甲乙双方的共同义务5.1 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投资者身份识别和投资者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相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投资者身份识别制度、投资者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投资者风险等级划分制度、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勤勉尽责,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确保各环节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5.2 双方在受理业务申请时,应严格按照反
15、洗钱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进行身份识别,了解交易的实际投资者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资者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双方在受理业务过程中收集的投资者基本信息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5.3 双方不得为身份不明的投资者提供服务,不得为投资者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5.4 双方不得以对方名义向发行人、投资者或其他相关方收取除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5.5 双方终止合作后,应共同做好向投资者的信息提示等工作。6 甲乙双方的约定6.1 业务办理时间6.1.1 金融产品的投资交易开始时间由甲方根据最终核准的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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