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备材料买卖合同(招标)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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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收集整理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值得下载,可以编辑!!!-----------------------------!!!!!==================================================================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备/材料集中招标采购 (设备/材料名称) 供 货 合 同 买受人: 出卖人: 年 月 日 合 同 协 议 书 合同编号: 签字日期: 签字地点: (项目单位) (简称买受人), (出卖人名称) (简称出卖人),就 (项目名称) ,经友好协商于上述日期和地点达成协议如下: 一、 本协议中所用的术语与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该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二、 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合同组成文件间有矛盾时,按时间顺序以后者为准。 a) 合同协议书 b)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c)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d) 合同附件 e) 中标通知书 f) 招标文件 g) 投标文件 三、 合同货物及数量 详见附件一 供货范围及分项报价表。 四、 合同价格和付款方式 1. 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其构成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供货范围及分项报价表。 2. 付款方式:电汇、汇票或支票。 3. 合同价款支付比例:见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5.3条。 五、 交货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交货时间和地点详见附件一 供货范围及分项报价表。 六、 收货单位 收货单位: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政编码 七、 结算单位 结算单位: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八、 买受人合同执行单位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编: 九、 合同生效 (合同名称) 买受人 出卖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公章或合同章 (合同专用章) 地 址 邮 编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十、 招标确认单位 招标确认单位: 电话: 传真: 地址: 1. 定义 1.1 在本合同条款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 1.2 “合同”指由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以及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其他文件所组成的整体。 1.3 “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下可支付的出卖人全部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价格。 1.4 “货物”指出卖人按照合同应向买受人提供的所有货物、材料、仪器、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以下称“合同货物”),以及合同货物的设计、检查、试验、安装、试运行、验收、运行和维修方面的所有技术资料(以下称“技术文件”)。 1.5 “服务”指出卖人需根据合同提供的合同货物运输、装配、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培训和合同规定的其他服务。 1.6 “买受人”指购买合同货物和服务的项目单位。 1.7 “出卖人”指提供本合同项下合同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8 “现场”指将要进行合同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1.9 “天”指日历天。 1.10 “验收”指买受人为证明合同货物已完成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且试运行合格而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的活动。 2. 合同标的 2.1合同货物的名称、技术性能、技术条件和保证详见合同附件三技术协议。供应范围在合同附件一中列出。 2.2出卖人同意向买受人提供合同货物必要的所有技术文件。技术文件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技术文件的交付内容和时间在合同附件三技术协议中陈述。 2.3出卖人应派其合格的并有资格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2.4出卖人应负责在出卖人或出卖人的供应商工厂和在现场培训买受人的技术人员。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2.5出卖人应在买受人要求时,根据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在合同终止后,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受人提供修理和维修合同货物必要的备件。 2.6在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在买受人的要求下,出卖人应在合同范围内免费继续向买受人提供关于完善合同货物的所有有关技术文件。 2.7 出卖人供应的合同货物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2.8出卖人应根据合同提供为保证所供应的合同货物安全可靠、高效正常运行与维护必需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服务及技术文件。 3. 供货范围 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合同货物、技术文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设计服务及技术指导,详见合同附件一和三。如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有任何漏项或短缺,未在合同附件中列入但属于满足合同货物在本合同下性能保证所必需的,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出卖人应负责免费补齐。 4. 合同价格 4.1 合同价格以第2条规定的合同标的和合同规定及出卖人完成对合同下承担的义务为基础。该价格包括合同货物、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文件、包装费、技术配合费、技术服务费、售后服务费、培训费以及合同货物运输费、保险费、税费等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 4.2 合同分项价格详见供货合同附件一。 4.3 上述合同价格是固定不变价格,不因材料成本、人工工资、出厂价、税率、运输价格等因素的调整而发生变化。 5.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 5.1 本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5.2 付款方式:电汇、汇票或支票。 5.3 合同价款支付比例: 5.3.1 设备部分(变压器500kV/220kV): 5.3.1.1 合同生效后,在收到出卖人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后30日内,支付合同价格的10%作为预付款。 5.3.1.2 全部合同货物出厂试验合格后,凭出卖人出具的出厂试验报告和发票(100%合同价格)支付合同价格的40%。 5.3.1.3 全部合同货物在现场完成安装、调试、性能试验和验收合格后30日内,凭买受人签发的验收证书支付合同价格的40%。 5.3.1.4 合同货物质保期满,并无索赔(有索赔待索赔完成后),支付合同余款。 5.3.2 设备部分(断路器、隔离开关): 5.3.2.1 合同生效后,在收到出卖人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后30日内,支付合同价格的10%作为预付款。 5.3.2.2 全部合同货物运到买受人指定交货地点并经买受人开箱验收合格后30日内,凭买受人签发的收货单、出卖人出具的发票(100%合同价格)支付合同价格的40%。 5.3.2.3 合同货物在现场完成安装、调试、性能试验和验收合格后30日内,凭买受人签发的验收证书支付合同价格的40%。 5.3.2.4 合同货物质保期满,并无索赔(有索赔待索赔完成后),支付合同余款。 5.3.3 材料部分(绝缘子): 5.3.3.1 合同生效后,在收到出卖人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后30日内,支付合同价格的10%作为预付款。 5.3.3.2 全部合同货物运到买受人指定交货地点并经买受人开箱验收、试验合格后30曰内,凭买受人签发的收货单、出卖人出具的发票(100%合同价格)支付合同价格的80%。 5.3.3.3 合同货物质保期满,并无索赔(有索赔待索赔完成后),支付合同余款。 5.4 每批合同货物的付款日期以买受人在银行办理电汇或汇票的日期为准。 5.5买受人有权从到期的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合同规定出卖人有责任支付的违约金。 5.6结算数量按合同订货数量,如因设计变更而发生数量变化,则买受人凭设计方设计变更文件正式通知出卖人,出卖人按变更后的数量供货,结算数量亦按变更后的数量结算。结算单价依据第4条规定。买受人认可的结算依据为买受人根据设计方出具的设计变更出具的变更文件。 6. 交货、运输及其保险 6.1 本合同货物的交货进度见供货合同附件一。 6.2 每批合同货物交货日期以货物到达交货地点时间为准。此日期将作为本合同第11.12条计算迟交合同货物违约金时间的依据。 6.3 对于重量超过20t、尺寸超过9m长、3m宽和3m高的大型包装物和对于特殊形状的包装物,出卖人应在发运前15天给买受人空邮3份包装说明单。此单注明重心和起吊点等,另外2份随货运输。 6.4 如果合同货物是易燃和危险的,那么出卖人应在发运前15天向买受人提交6份说明合同货物名称、性能、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的方法的报告。 6.5 如果在运输期间对合同货物温度有特殊的要求,出卖人应在发运前15天给买受人寄送6份注意事项的报告。买受人将把这一报告认作安排运输和存放的基础。 6.6 交货地点:见供货合同附件一。 6.7 收到预付款后15天内出卖人按照本合同供货合同附件一向买受人提供预计每批合同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合同货物总清单。 6.8 出卖人负责办理合同货物运输和保险:出卖人负责向承运部门办理发运合同货物所需要的运输手续,并负责办理合同货物从出厂至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输途中的保险,保险受益人为出卖人,保险范围应包括出卖人装运的全部合同货物,保险应以人民币按照合同货物价值的百分之一百一十办理“一切险”,运输费、保险费由出卖人承担。合同货物运抵并卸至指定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风险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同时,出卖人应负责尽快自费对丢失的合同货物补充供货,和/或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并承担由于补充和/或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6.9 在每批合同货物发出后24小时内,出卖人应以传真将该批合同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受人及买受人收货单位: a.工程名称/合同号/合同货物工号; b.合同货物备妥发运日; c.合同货物名称及编号; d.合同货物总毛量; e.外形尺寸; f.总包装件数及箱号; g.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h.毛重超过20t或包装尺寸超过9m×3m×3m的每件合同货物的名称、重量、重心、体积和件数; i.本批合同货物的装箱清单2份。 6.10 发货计划中应按照实际安装进度的需要进行发货。 6.11 在质量保证期内和在质量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发现经双方确认的由于出卖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合同货物(或部分)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受人库存中的备品备件,则出卖人负责免费在2个月内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运到指定目的车站,并且通知买受人。 6.12 出卖人应按技术协议的规定,向买受人分批提供满足工程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及全部安装图纸、资料、技术文件。 6.13 每批技术文件交邮后,出卖人在24小时内将技术文件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受人和设计方。 6.14 技术文件以交邮印戳日期为技术文件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11.13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文件经买受人或买受人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但非买受人原因,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通知后在10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买受人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的部分。出卖人所提供的图纸若有错误,应及时免费向买受人提供正确的图纸并按本合同第11.13条进行赔偿。如因买受人原因发生丢失或损坏,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通知后在10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买受人补充提供,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6.15 买受人有权派遣代表到出卖人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出卖人提前7天通知买受人交运日期。如果买受人代表不参加或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出卖人有权按原定时间发货(上述买受人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出卖人应负的责任)。 7. 包装与运输标记 7.1出卖人交付的所有合同货物应符合相关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国家主管机关最新的规定进行包装,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并按合同货物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冲撞、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防冻的保护措施,以便合同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合同货物安装现场。合同货物包装前,出卖人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2 出卖人应当标记清楚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 7.3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分别包装并按7.2标记。 7.4出卖人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标准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a.工程名称/合同号/合同货物工号; b.目的站; c.收货人名称; d.合同货物及部件名称; e.箱号/件号; f.毛重/净重(kg); g.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2t或超过2t的合同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起吊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禁止溜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标有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标记。 7.5 对裸装合同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合同货物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合同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撑或垫木。 7.6每件包装箱内,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及装配所必需的合同货物和部件的装配图。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果有)各一份。 7.7 合同附件一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按每台合同货物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同发货。 7.8 各种合同货物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适当的包装方式,装入尽可能小的完好的包装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7.9 所用包装箱应能防盗并能防止合同货物及零部件的损坏。 7.10 出卖人及其分包商的合同货物不得用同一箱号。 7.11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洁净加工面的合同货物,其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7.12 出卖人交付的技术文件应装订成册并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文件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a.工程名称/合同号; b.收货人名称; c.目的地; d.毛重。 每一包资料内附有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1式2份,标明技术文件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的明细表。 7.13凡由于出卖人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合同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的,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出卖人均应按本合同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补供合同货物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出卖人包装原因发生合同货物损坏或丢失时,由出卖人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受人可协助出卖人处理,同时出卖人应尽快按本合同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补供合同货物或赔偿,以满足工期需要。 7.14 包装费用由出卖人自理,可回收包装由出卖人回收,买受人从货款中相应核减包装价款。不可回收包装由出卖人负责处理,如委托买受人处理应支付买受人相应处理费用。技术协议另有要求的,以技术协议为准。 8. 技术服务及联络 8.1出卖人须派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受人按供货商的技术文件和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调试,配合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货物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缺陷,出卖人服务人员若不能胜任工作,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条件下重新选派服务人员。当买受人要求出卖人进行现场服务时,出卖人应在接到买受人通知的24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 出卖人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指导服务时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自觉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如进入施工现场需佩戴安全帽等),接受现场的监督管理;在施工现场未经许可,不得拆卸、涂抹、损坏任何设备;对合同货物的调试要在现场监理的监督下进行操作,必要时须经过现场监理或项目部负责人的同意。若出卖人技术人员违反现场安全规章制度,买受人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出卖人现场服务人员,出卖人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受人认可的服务人员。因上述原因引起的后果,出卖人负全部责任。 8.2 出卖人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以传真方式向买受人提交执行8.l项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份。 8.3 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8.4 出卖人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受人参与出卖人的技术设计,并向买受人解释技术设计。 8.5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如无特殊情况,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8.6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双方均应签署会议纪要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需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均应执行,并及时通知合同有关各方。 8.7 出卖人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出卖人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经买受人确认后方可实施。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受人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买受人要求。 8.8 买受人有权将出卖人的合同货物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出卖人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货物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与买受人有关的各方。 8.9 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图纸文件,买受人予以保密。 8.10 如果出卖人的分包人需要参加合同货物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8.11 出卖人必须将本合同供货范围中需要外购或分包的主要供货商的名单提交买受人予以确认,出卖人应将从该确认名单中选定的最终供货商通知买受人。出卖人对其分包商供货范围的一切问题负责,所负责任等同于向买受人所负的全部责任。 9. 监造与检验 9.1 买受人委托监造工程师代表买受人行使监造权利,进行监造、抽查验证和出厂检验。了解合同货物组装、检验、试验和合同货物包装质量情况。出卖人有配合监造的义务,由此而发生的配合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9.2 出卖人应对合同货物的设计、材料选择、加工、制造和试验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在合同货物的整个制造过程中严格按其执行。 9.3 出卖人应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15天内,向买受人提供本合同货物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供货合同附件三的规定。 9.4 出卖人有义务为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 a.根据本合同货物每一个月度生产进度提交月度检验计划; b.提前10天将合同货物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监造代表; c.提供出卖人有关标准包括(工厂标准)、有关图纸及合同附件三规定的有关文件供监造代表查阅; d.向监造代表提供生活方便,费用由监造单位自理。 9.5 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应尽量结合出卖人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进行。若不能按出卖人通知时间及时到厂,出卖人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仍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 9.6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监造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出卖人须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9.7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是否签署了监造检验报告,均不能免除出卖人对合同货物质量应负的责任,也不能代替买受人到货的检验。 9.8由出卖人供应的所有合同货物部件出厂时,应有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对某些主要合同货物,还应有监造代表会签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9.9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通知后应及时到交货地点与买受人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合同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合之处并由双方代表确认属出卖人责任后,由出卖人处理解决。当合同货物运到现场后,买受人应尽快开箱检验。买受人提前3天(法定节假日除外)将开箱检验日期通知出卖人,出卖人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受人为出卖人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费用由出卖人自理。如检验时,出卖人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受人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受人向出卖人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买受人未通知出卖人而自行开箱或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现场两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9.10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合同货物由于出卖人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受人向出卖人提出索赔的有效依据。如果由于买受人原因,在开箱检验时,发现损坏或短缺,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通知后,应尽快提供修理、更换或补齐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受人负责。 9.11 出卖人对上述索赔如有异议,在接到买受人索赔通知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否则视为接受买受人的索赔要求。如有异议,双方须进行协商,出卖人可在接到索赔通知后4个星期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买受人代表共同复验。 9.12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现场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再次商检,该商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9.13 出卖人接到买受人按本合同9.9~9.12条规定提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9.14条的规定尽快自费修理、替换或补齐短缺部件,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出卖人负担。 9.14 由于出卖人原因修理、替换或补齐短缺部件的时间,应以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为原则,对于关键部件重新供应的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其修理、替换或补齐短缺部件到达现场的时问,即为该合同货物的实际交货期,作为计算迟交违约金的依据。 9.15 本章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可能没有发现问题或出卖人已按索赔要求予以修理、更换或补齐短缺部件,但均不能被视为出卖人按合同第11条及合同文件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9.16 报送监造信息 9.16.1 生产制造单位须将合同签约及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和主要设备、材料的生产监造信息定期报送各项目业主单位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物资部。主要设备(变压器、断路器、隔离开关)的监造信息每两周报送一次;材料的监造信息每周报送一次;期间如有影响合同货物质量和工期的重大事件发生,须及时通报。 9.16.2 监造信息报送内容: (1) 供货合同情况; (2) 监造合同情况; (3) 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4) 制造单位生产质量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5) 驻厂代表名单及联系方式; (6) 原材料到货情况; (7) 生产进度计划; (8) 实际生产进度; (9) 出厂交、验货情况; (10) 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9.16.3 报送监造信息联系方式 (1) 项目业主单位: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地址: 地址: 邮编: (2)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地址: 地址: 邮编: 10.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10.1 本合同货物由买受人根据出卖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出卖人应充分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货物尽快投运。 10.2 合同货物的安装完毕后,出卖人派人参加调试,并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 10.3 本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合同附件三的要求进行。 10.4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由于出卖人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调换等。出卖人应负担上述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调换引起的工程和试验费用等。 11. 保证与索赔 11.1 质量保证期为合同货物通过验收投运后12个月,如由于买受人原因未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起10个月内完成验收并投运,则为出卖人发运的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起18个月。质量保证期的终止不能视为出卖人对合同货物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货物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的解除,潜在缺陷指在合同货物正常运行工况下按要求进行操作或维护,由买卖双方认可的由于设计和制造引起的潜在性缺陷,而不是正常的老化、磨损。潜在的缺陷的期限为质量保证期结束后5年。对于潜在缺陷的合同货物,出卖人应免费予以及时纠正。 11.2 合同货物总装后进行试验,若主要指标不合格,经反复处理后合格,其质保期应延长1年,并将原因和处理情况列入出厂文件。 11.3 出卖人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货物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合同货物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出卖人所交付的技术文件、图纸应保证清晰、完整、统一、准确、正确,并能满足合同货物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出卖人应保证合同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在其寿命期内运行良好,出卖人应承诺合同货物的寿命不少于30年,由于出卖人设计、材料或工艺的原因所造成的缺陷或故障,出卖人应及时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和整机。同时,出卖人保证向买受人交付的标的不存在任何权属(含知识产权)纠纷,违反本约定引发的赔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11.4 对于合同货物,出卖人应采用有运行经验证明正确的、成熟的技术和材料;若采用出卖人过去未采用过的新技术、新材料,应征得买受人同意,但不免除出卖人责任。 11.5 出卖人从其他厂采购的设备及附件,一切质量问题应由出卖人负责。 11.6 如果合同货物在出厂试验时未满足保证值,且出卖人在发现不合格之日起两个月内,未能改善合同货物状态使之满足保证值,买受人有权提出替换此合同货物或终止合同,出卖人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1.7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出卖人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或技术文件有错误,或者由于出卖人技术人员指导错误,造成工程返工、合同货物报废,出卖人立即无偿换货和修理。如需换货,出卖人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在紧急情况下,出卖人应立即换货或修理;在一般情况下,换货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出卖人责任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对于那些在两个月内不可能修理或调换的合同货物,可经买受人特殊允许另行商定期限。出卖人可委托买受人认可的第三方在现场进行损坏合同货物的修理,其质量和所有费用由出卖人负责。 11.8 由于买受人未按出卖人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图纸、说明书及非出卖人技术人员的原因造成的合同货物损坏,由买受人负责修理、更换,但出卖人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如果买受人要求的紧急部件,出卖人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受人负担。 11.9 自交货之日起至质量保证期结束之日止,如出卖人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出卖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选择以下补救措施: (1) 维修。出卖人对不符合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设备进行维修,使其符合合同要求,费用由出卖人承担。除非买受人同意,维修工作应在30天内完成。 (2) 替换。出卖人以符合合同技术协议要求的设备替换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费用由出卖人承担。除非买受人同意,替换应在30天内完成。 (3) 退货。将有缺陷的合同货物退还出卖人。出卖人应退还该合同货物的货款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安装、拆卸、运输、保险及购买替代品的差价等费用。 (4) 削价。在买卖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对有缺陷的的合同货物作削价处理,出卖人应将有缺陷的合同货物原合同价与削减价格之间的差额退回买受人。 11.10 如合同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因出卖人责任十分严重的缺陷影响合同货物正常运行,则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将自出卖人免费消除该缺陷后重新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合同货物部件出现缺陷但经维修和替换后不影响合同货物的整体正常运行,经维修或替换后的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 11.11 由于出卖人责任,合同货物的主要技术参数不能够满足技术规范中规定的保证值时,出卖人将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11.12 由于出卖人原因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6.1、6.2条规定计算,买受人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出卖人收取迟交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支付迟交合同货物合同价格的0.4%; 迟交5~8周,每周支付迟交合同货物合同价格的0.8%; 迟交9周以上,每周支付迟交合同货物合同价格的1%; 不满1周按1周计算; 出卖人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出卖人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合同货物迟交超过3个月时,买受人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买受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合同货物类似的货物,出卖人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出卖人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13 出卖人未按期交付买受人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每迟交1天,买受人将要求出卖人支付合同价格0.1%且不超过5000元的违约金,每交一张有错误的图纸买受人将要求出卖人支付合同价格0.1%且不超过5000元违约金,但因此所支付的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价格的l%。迟交时间的计算以6.14条规定为准。 11.14 如果由于出卖人服务的疏忽,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延误工期1天出卖人将支付合同价格的0.05%违约金,这部分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价格的0.5%。 11.15 买受人要求出卖人进行现场服务时,若出卖人未在8.l条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和到达现场,每推迟l天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 11.16 合同货物运至现场后,由于出卖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而导致工程不能按期投运,每影响一周,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合同价格1%违约金。 11.17 如买受人有理由认为出卖人无法交货的,则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出卖人除向买受人退还本息外,须偿付不能交货的货款额的20%的违约金。 11.18 出卖人所交的合同货物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种、型号、规格、材质、技术标准及要求的,出卖人需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更换合格的合同货物部件,并负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超过约定的交货期限,按逾期交货处理。 11.19 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出卖人设计、材料、制造缺陷造成合同货物停运,每停运一次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合同价格2%违约金。 11.20 合同货物错发到站地点或收货人时,出卖人除应负责储运合同货物到达合同约定的地点,还应承担出卖人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出卖人未经买受人同意,单方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所增加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11.21 出卖人根据本合同承担的上述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格的20%。这一违约金总额的限制不适用于出卖人修理或更换所有缺陷设备责任或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从其他合同的供货商采购补充、更换有偏差有缺陷合同货物并运到安装现场的所有费用。如上述违约金累计超过合同价格的20%,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 12. 合同的变更与修改 12.1本合同一经生效,除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协议外,任何一方均无权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及8.6条所规定的内容做任何修改 12.2 如果出卖人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受人将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在接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行为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5个工作日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买受人将保留暂停履行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暂停,买受人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出卖人负担。 12.3 根据12.2条款规定,如果买受人行使暂停权利后,买受人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出卖人支付暂停部分的款项,并有权索回预付给出卖人的暂停部分的款项。 12.4 在合同执行期间,若因买受人原因要求对合同货物进行重大的变更或要求增加超出附件一以外的范围,买受人应考虑出卖人的设计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出卖人接到买受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充分考虑买受人意见,与买受人一起尽早完成合同修改。 12.5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出卖人或买受人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12.6 买受人有权在交货前向出卖人发出书面通知,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几点提出变更: 12.6.1 提前、推迟或暂停设备的交货,但应在交货期1个月前通知出卖人;当重新确定交货时间后,买受人应提前1个月通知出卖人,以便提前做好各项生产准备工作。提前、推迟、暂停及明确交货期均应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12.6.2 提前20天变更运输方式、包装方式、交货地点及出卖人需提供的服务。 12.6.3 出卖人应及时与设计方联系配合,出卖人进行生产前应将核对设计方设计技术文件的结果与设计方联络。若由于设计变更量影响交货量较大,买受人凭设计变更文件在需要时与出卖人协议对合同进行修改。 13.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是合同签字生效后发生的非有关方所能控制的,并非合同方过失的、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社会和自然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爆炸等),战争、叛乱、破坏等。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义务执行时,则延迟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价格。 13.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将取得有关部门证实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两周内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3.3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13.4 如果不可抗力使交货时间严重影响工程进度,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遗留问题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 14. 合同争议的解决 14.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3 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15. 税 15.1 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收法向买受人征收的全部税款应由买受人负担。 15.2 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收法向出卖人征收的全部税款应由出卖人负担,合同价格已包括所有税收。 15.3 与执行合同有关的出自中国以外的全部税款应由出卖人负担。 16. 履约保证金 16.1 出卖人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买受人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格10%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到本合同项下合同货物和服务的质保期满后30天止。履约保证金作为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 16.2 出卖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应为由买受人接受的中国一家银行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者为现金、汇票、支票,与此有关的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16.3 如出卖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买受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赔偿。 17. 合同生效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18. 转让与分包 18.1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的内容转让给第三方。 18.2 出卖人在取得买受人同意后所选定的分包商应被视为同出卖人一样为履行本合同对买受人承担责任,但并不能因此解除任何出卖人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分包商的过失疏忽或其它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应由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19. 违约终止合同 19.1 若发生本条款a和b所叙述的任何一种情况,且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发出的要求出卖人纠正违约行为、按约履行合同的通知后30-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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