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景敏等诉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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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景敏等诉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摘要】在旅行合同关系中,旅行社通过第三人协助履行合同义务的,该第三人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除游客直接与该第三人另行订立合同关系外,该第三人如有故意或过失侵害游客合同权益的行为,旅行社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许景敏,女, 33岁,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民康园。原告:周兴礼,男,68岁,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单集镇。原告:吴艾群,女,62岁,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单集镇。原告:周冠希,男,1岁,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民康园。被告: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南路16号。原告许景敏、周兴礼、吴艾群
2、、周冠希因与被告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亚国际旅行社)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许景敏、周兴礼、吴艾群、周冠希诉称,周继德为徐州市国家粮食储备库的职工,许景敏、周兴礼、吴艾群、周冠希分别是其妻子、父亲、母亲、孩子。2009年7月13日,徐州市国家粮食储备库与被告圣亚国际旅行社签订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约定徐州市国家粮食储备库组织职工进行日照二日游,由被告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同时,被告提供了日照二日游的行程安排。7月18日,周继德参加了该旅游行程。被告安排的旅行车于当日中午到达日照,根据行程安排,中餐后应去第三海滨浴场。旅行车到达第三海滨浴场后,
3、因无停车位,被告的导游又改变该景点行程到太公岛浴场,并安排旅客在此游泳。周继德在游泳中发生溺水事故,经日照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7月27日死亡。后经查,被告安排的太公岛浴场为一已停止营业的浴场,无任何防护措施,严禁游客下海游泳冲浪。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旅游的专业服务机构,未能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景点,且未能提供任何有效安全的防范措施,导致周继德死亡,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死者的家庭的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后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但被告拒绝支付任何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43717.8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
4、圣亚国际旅行社辩称,原告许景敏等起诉我公司主体不适格,导游石彩霞与徐州圣亚旅行社有限公司是挂靠关系,是她联系以及接待包括导游服务,应该作为有利害关系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作为被告。本案原告诉请的死亡赔偿金等应按照上一次起诉时的标准计算。作为导游石彩霞的行为无过错,石彩霞在导游服务中所带入的海边场地有明确告示,禁止下海游泳,而且在前去旅游地点时在告知书上有明确告知,所带入地点均是禁止下海,如发生意外,责任自负,周继德在告知书上签字。我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责任,在服务当中作为公司以及接待人员石彩霞也为旅游者购买了保险,按合同当中约定的旅游项目完全履行。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一审
5、查明:周继德为徐州市国家粮食储备库的职工,原告许景敏、周兴礼、吴艾群分别是周继德的妻子、父亲、母亲,原告周冠希系周继德与许景敏之子。2009年7月13日,徐州市国家粮食储备库与被告圣亚国际旅行社的前身徐州圣亚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约定徐州市国家粮食储备库组织职工参加被告组织的国内旅行团,团号SY090718日照二日游,行程共计两天壹夜,2009年7月18日早5:40出发,7月19日晚归,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被告提供的日照二日游的行程安排为:D1:赶海拾贝:早上5:30出发途径邳县、新沂抵达日照后,游览万平口生态广场,土特产商店采购海产品,品日照绿茶。中餐后去第三海滨浴场
6、,融入万顷碧波,仰卧千亩金沙滩任浪花荡去满身的疲惫。住宿海边准二星。D:出海捕鱼。下午返程。2009年7月18日,周继德参加了该旅游行程,当日到达日照,当日下午,周继德在日照太公岛浴场下海游泳时发生溺水事故,经日照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7月27日死亡。就赔偿事宜原、被告协商未果,2010年4月27日,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被告以辩称理由答辩。庭审中,被告圣亚国际旅行社主张日照当地的导游向参加此次旅游的游客作出书面提示,提示海水浴不在服务范围内,属自愿项目,发生意外责任自负,包括周继德在内的17名游客在提示上签字。为证实其主张,被告提交了有包括周继德在内的游客签字的日照金
7、太阳旅行社友情提示,在该提示中有上述提示内容。原告质证认为,对日照金太阳旅游社友情提示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诉争没有关联性,提示内容是日照金太阳旅游社作出的而不是本案被告,友情提示中所载明的海水浴不是行程之内,不代表不是被告的项目之内,该证据显示的职工签字的原因实际是为了统计下海的人,并不是说所有签字的成员都是下海的。该友情提示的签字时间并不是本案所诉争的在太公岛下海游泳之前一点时间,而是在万平口浴场下海之前旅游车行驶中签的,说明该提示只针对万平口浴场并不针对于周继德溺水事件发生的太公岛浴场。另查明,原告周兴礼出生于1943年1月5日,无收入来源,原告吴艾群出生于1949年10月8日,系铜山
8、县单集镇卫生院退休职工,有退休工资。原告周兴礼、吴艾群育有包括周继德在内三个子女。原告周冠希出生于2010年2月16日,系遗腹子。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周继德所在工作单位与被告圣亚国际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周继德实际参加了被告组织的旅游,周继德与被告成立了旅游合同关系。周继德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应意识到在海里游泳危险性,但其却过于自信不顾危险到海里游泳,以致发生意外,对意外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旅游服务方,对游客的人身安全应尽到充分的注意和保障义务,虽然被告方的当地导游已经告知下海游泳不在服务范围,但被告方在周继德下海游泳时未进行劝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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