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权转让合同注意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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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产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企业产权转让合同的主体范围问题企业产权转让合同是指企业资产管理人或出资人作为出让方,就企业产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与受让方签订的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企业产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包括出让方(卖方)和受让方(买方)。出让方的主体范围,从国有企业的角度来看,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并由国务院统一行使,企业只拥有企业财产经营权,企业本身不能出让属于所有者的产权,因此,国有企业产权的出让方必须是国家的授权部门或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以及对该企业直接拥有出资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被出让企业本身不得成为产权转让的主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授权投资机构
2、是指国家投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在国家授权部门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一般都是由政府的企业主管部门、行业总公司等代行资产所有者的职责。从集体企业的角度看,集体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按级划分由其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统一行使所有权或由出资人行使所有权并由此成为出让方。企业产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组织,既可以是国内的,也可以是国外的。企业产权转让可分为全部转让,即把企业资产整体出让给受让方,形成企业的整体出售;部分转让,即原企业的出资者仍然在企业中保留一定的股份,同时由其他企业、公民个人等投资人参股到企业中来。部分转让只是发生出
3、资人或股东的部分变更。二、企业产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企业产权出让人与受让人在协商订立企业产权转让合同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否则企业产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发生效力。司法实践中,认定企业产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双方当事人签订企业产权转让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应当确认合同无效。例如: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二个人以上,在转让过程中,就不能在把公司产权转让给一个人所有时,还仍然保留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这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2双方当事人不得借企业产权转让,悬空或逃废银行或债权人的债权。按有关
4、规定,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改制(包括产权转让形式),改制前的银行及债权人的债权应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然而有些企业在转让产权时,悬空或逃避银行及债权人债权的现象屡见不鲜:一是整体转让产权即出售企业时,把企业产权分割转让给两个不同的受让人,其中一个受让人在接受企业部分有效资产的同时承担了大部或全部债务,甚至在接受无效资产的同时承担全部或大部分债务,实际上是出让方在利用这种改制转移有效资产,让一个空壳企业承担全部或大部分债务,以期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二是部分转让企业产权时,把企业的有效资产转让给受让人,把债务仍然留在原企业,故意隐瞒或遗留债务;三是出让方与受让方恶意串通,不把企业转让情况告知银行且仍由原
5、企业在偿付或部分偿付银行利息,造成假象,故意逃避债务。司法实践中,对于未经债权人同意的逃避债务的各类“转让”方式和转让合同,人民法院均可认定无效。3双方当事人不得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国家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现实中,企业产权转让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是不评估或评估不实造成流失。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关键要对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但有些国有企业在转让过程中,对国有资产不评估、评估不规范或评估不实导致国有资产不同程度地流失,如对有形资产高值低估,对无形资产诸如商标权、商业信誉权等不予评估或故意低估,忽视对商业秘密价值的计算等;二是无偿或低价转让国有
6、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三是持同股不同利;四是趁国有企业转让之机,非法处置国有资产,或对应收或可收的款项债权怠于行使权利,对销售收入管理不严,肆意挥霍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无效,并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4企业产权转让尤其是整体转让应当采用规范的操作方式,如公开拍卖、招标转让、协议转让。如果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出售企业的应当经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公开拍卖,招标转让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应当承认其合同效力。而采用协议转让的,由于具有不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情况,如涉及企业重大商业秘密、涉及国家利益等
7、则宜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而不宜采用前两种方式,同时,在程序上应当有所限制。5关于“零价格”出售小型企业的效力问题,在小型企业转让过程中,将债务等于或大于资产的企业出售时,产生了所谓“零价格”出售问题。对此问题,只要当事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企业改制政策的强制性规定,对出售企业资产的评估是规范的、客观公正的,出售操作程序是规范合法的并且出售行为经过了有权机关的批准,就应当认定其效力。企业产权整体转让出售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依照民法通则第六十条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恢复企业原状,买方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卖方,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予以适当补偿。在具体
8、处理时应当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经营性亏损的,应当由造成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则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确认各自应负的责任;对非经营性亏损的应当由买受方承担责任;对于经营性盈利的,如果卖方追索且在致合同无效上没有过错的,应当予以支持;对于资产的自然增值部分,不考虑过错责任,应当予以返还。另外,企业整体出售或产权部分变更而致出资人或股东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但如果没有办理也并不能因此而否定改制行为的有效性,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限期补办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当事人一方据此而推翻协议的,不予支持。另外,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
9、定违约金数额比例,违约行为发生后,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处理;约定违约金低于因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相反的,可以相应减少。三、企业产权转让合同的履行问题企业产权转让合同依法签订后,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全面履行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亦即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履行期限全面完成合同约定义务,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履行企业产权转让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按规定办理有关产权转让的审批手续。根据我国目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让国有资产产权必须严格履行有关报批手续:属于中央级国有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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