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模板】-律师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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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 采购方: (以下称甲方) 注册地址: 企业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供应方: (以下称乙方) 注册地址: 企业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鉴于甲方拟向乙方采购 ,甲、乙双方本着相互尊重对方利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以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采购产品 产品名称 颜色 规格 数量 单位 单价 税金 合计 合计金额(大写):人民币 整(含税、运费、包装费、模具费) 第二条 采购产品质量标准 乙方须于 日前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采购产品的样品 份,甲方对样品无异议的,由甲乙双方在样品上签字确认,作为产品验收的标准。签字确认的样品由甲方保存。 第三条 质量保证: 1. 乙方保证其交付的采购产品的品质完全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2. 乙方同意在甲方要求及指导下,参照甲方作法建立全面性品质保证体制。 3. 乙方必须在厂内全面落实和执行内部检验程序,并保证采购产品在向甲方出货前已经全数符合并通过其出货检验规范。 4.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随时入厂检查,同意按甲方要求提供其设备、材料来源、制造管理、品质保证及其它相关数据;乙方明白其有积极提案以谋求采购产品的品质、交货期限及价格更加合理化的义务。 5. 甲方在必要时可提供乙方技术上或管理上的相关指导或协助。 第四条 交货与验货: 1. 交货日期: 年 月 日。 2. 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由乙方采用 方式将采购产品送货到如下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3. 乙方应遵守本合同对交货日期的约定;在取得甲方事前同意后,乙方可提前于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交货;乙方预测会迟延于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交货的,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听从甲方的指示。 4. 乙方应依照甲方指示的交货程序、批量、包装及其他方式等完成交货。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交货时一并提交相关单据(如检验纪录表、委托检验证明、品质证明单等)。 5. 乙方应对采购产品进行合理的包装,保证采购产品在正常运输、装卸条件下不出现污染、变质、损害或其他有损产品品质之情形;包装外应注明采购产品的名称、重量、产地以及装卸、搬运注意事项等,以便能够适当的装卸或搬运产品;乙方未按约定包装及标示采购产品的,甲方有权拒收。 6. 甲方在收货时,向乙方交付货物收领证书(以下称收货书),收货书应在核对乙方单据、清点数量、检查外观、包装及标示后,对有关情况予以纪录。在必要时,甲方可以通知乙方派员一同进行上述核对、清点和检查工作。 7.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在收货后 天内进行收货检验,乙方对此没有异议。甲方通常以抽检的方式对采购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采购产品,甲方应在上述检验期内向乙方交付证明验收合格的文件(以下称验收合格书);检验发现不合格品或数量不足的,甲方应在上述检验期内书面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同意将验收合格书的交付作为采购产品已交付的证明。 8. 乙方交货之订货产品未通过甲方的检验,且其中抽检不合格或不足数量达到该笔订单总采购数量的百分之 及以上的,甲方可以拒绝接受全部采购产品或者解除该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拒绝接受全部采购产品或者解除该合同的,采购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9. 甲方不负责保管收货及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及过量交付品,乙方应按甲方的指示立即对不合格品及过量交付品进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甲方可以任意处理该部分采购产品,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10. 遇乙方的交货未检验合格但甲方急需使用该批采购产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对该批采购产品进行全检,选出其中的合格品或将不合格品加工矫正后供甲方使用,乙方不予配合的,甲方可以自行为上述行为,由此发生的全检和矫正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可以自行从乙方的货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11. 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将过量交付的采购产品和不影响产品品质的不合格品(如规格、型号不符等)折价出售给甲方。 12. 非因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致交货时采购产品变形或损坏的,甲方有权拒收采购产品,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因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致交货时采购产品变形或损坏的,甲方应负责修缮后交还乙方。 13. 乙方初次制造采购产品的,或因新开发、设计变更需要第一次向甲方交付变更后的采购产品的,乙方应在批量制造前制造样品,经甲方确认品质后,才能着手批量制造。 第五条 瑕疵担保责任 1. 采购产品交付完毕后,在以下保证期间内,发现采购产品有瑕疵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更换或修正瑕疵品或减免该部分货款并要求就该瑕疵引起的损害向乙方请求损害赔偿。但因甲方责任引起的瑕疵不在此限。 1) 本合同规定的期间。 2) 本合同未规定时,为采购产品交付完毕后2年以内。 2. 即使超过保证期间,在甲方对其客户就采购产品或使用了采购产品的甲方产品(以下称甲方销售产品)负保证责任的期间内,因为采购产品有瑕疵导致客户就甲方销售产品依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甲方承担如修理、更换、退货、损害赔偿等责任时,甲方仍可在被要求的责任范围内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 3. 超过采购产品和甲方销售产品的保证期间发现采购产品有瑕疵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进行有偿修理。 第六条 产品质量责任 1. 因乙方提供的采购产品有缺陷而致甲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甲方所属之子公司、分公司、关系企业或下游协力厂商)及甲方人员生命、身体或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因甲方销售产品中所含采购产品有缺陷而引起甲方销售产品安全性能欠缺,给第三人生命、身体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因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包含解决纠纷所要的律师费用、鉴定费用及调查费用等)由乙方承担。乙方事先知道上述缺陷的,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以乙方的费用负责采取调查原因、修理缺陷,回收销售产品等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3. 甲方在收到来自第三人有关甲方销售产品的裁判上及裁判外的索赔时,为了应诉、应答的需要,甲方可以随时要求乙方提供有关资料、情报或作为证人,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4. 乙方制售并交付给甲方的采购产品致使甲方在任何产品使用、环境保护、制造管理上增加成本负担的,乙方应给付甲方增加负担的成本。 第七条 付款 1.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元。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支付 %货款;甲方向乙方交付采购产品验收合格证书后 日内,付清尾款人民币 。 2. 乙方应先向甲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对付款金额审核无异议后,以现金、支票、汇票或银行汇款等任一方式对乙方支付(优于此付款条件的,应由甲、乙双方另外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协议)。甲方如对付款金额有异议,应与乙方协商处理货款支付事宜。如因银行付款异常、乙方延迟提供发票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付款延迟的,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3. 货款支付地为甲方营业地或甲方开户银行营业地。 4. 乙方不得交付按本合同约定应给付甲方以外的其它金钱或物品予甲方之任何员工,间接交付者亦同。 第八条 所有权和风险 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向甲方交付采购产品后,产品的所有权即属于甲方,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与所有权同时转移。 甲方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技术资料及提供品之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偿提供给乙方的提供品之所有权自乙方支付相应对价后转移乙方;技术资料、有偿、无偿提供品的风险自乙方收领后转移乙方。 第九条 保密义务 1. 甲、乙双方之间的交易条件、甲方给予乙方的技术资料、指示、提供品等所包含的信息及一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对方的技术情报、商业秘密等,甲、乙双方应作为机密予以保密,在未得到对方事前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为了自己或第三人而进行开示、泄漏、复制或使用于本合同履行以外的目的。 2. 甲、乙方所属之子公司、分公司、关系企业或下游协力厂商如有违反本条之约定,应视同甲、乙方行为向另一方承担违约及侵权责任。 第十条 工业产权 1. 甲方保证其交付给乙方的技术资料(如有)所包含的工业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营业秘密、工业设计与集成电路等权益)均为甲方所有或经合法取得,乙方应在履行本合同必要范围内使用上述工业产权。 2. 乙方应注意采购产品及其制造方法不得侵害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有关采购产品及其制造方法,与第三人发生或可能发生工业产权纠纷的,乙方应负侵权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全额向甲方赔偿。 3. 乙方利用甲方技术资料对有关产品或制造方法所作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著作物、集成电路设计图及其他一切技术情报等智力成果及创作),乙方应及时将其内容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依本款所作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利登记和权利归属等具体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议,但无论结果如何,甲方对乙方依本款所作的发明创造享有无偿使用的权利。 4. 甲、乙方所属之子公司、分公司、关系企业或下游协力厂商如有违反本条之约定,应视同甲、乙方行为向另一方承担违约及侵权责任。 第十一条 制造销售的限制 除甲方采购或得到甲方同意外,乙方不得在本合同以外制造、销售或授权、同意第三人制造、销售依甲方技术资料制造之产品、模具、其他制成品等。 第十二条 权利义务的处分 1. 乙方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对基于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权利或义务作出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继承、或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等处分。 2. 乙方在得到甲方事前书面同意后可就本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的履行转委托给第三人。在此情况下,乙方应使第三人负担乙方在本合同上的义务。 3. 即使将本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的履行转委托给第三人,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上的义务,并且乙方对第三人的行为负有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瘟疫、法定传染病、政变、罢工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事故发生时起 日内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 日内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的书面证明或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其他有效证明提交对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甲、乙双方应当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合同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或修改本合同,或者免除本合同部分条款的履行,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将甲方的采购产品运至交货地点的,乙方同意每延期交货一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直至本合同项下的采购产品全数交货。 2. 乙方的交货有不合格品或数量不足的(以下称异常交货),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指示,更换、修正不合格品,补足全数采购产品;在乙方按照甲方指示处理完毕异常交货事故之前,乙方同意自本合同约定的采购产品应交货日期起,每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 3. 乙方逾期 天未交付采购产品的,视为不能交付采购产品;或乙方明确拒绝交付采购产品;或甲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乙方无法交付采购产品;以上,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且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总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 4.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未按时向乙方支付货款的,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约定的,应支付甲方惩罚性违约金 人民币。 6. 甲、乙任何一方(以下称泄密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致使另一方当事人(以下称被泄密方)的机密外泄或有外泄之嫌疑的,被泄密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泄密方应负责赔偿被泄密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约定,在没有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将属甲方所有或合法获得的工业产权用于本合同以外目的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侵权所得利益全部赔偿给甲方。 8.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违约所得利益全部赔偿给甲方。 9. 乙方根据本条约定应负担之违约金及赔款由甲方直接从乙方货款中扣除,乙方货款不足以支付违约金及赔款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方式、金额按时付清违约金及赔款。 10.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已经就此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否则,违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人民币。 11. 若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由于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如果违约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后仍不足以弥补另一方实际损失的,另一方即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其实际损失与违约金之间的差额。 12. 本合同所说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一方当事人因为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发生的生产线待料或停线所致人力、物力等各方面所耗费用及一方为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而实际发生的律师费、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调查费、差旅费、招待费等办案费用等损失。 13.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本合同被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违约方同时依照本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 2. 遇一方当事人陷入解散、破产或类似状态时,对方当事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陷于上述状态之一方,应立即将上述事实通知对方。 3. 乙方有改选董事或重大股权转让、公司合并或并购、技术母厂改变或经营权变更等因素而有无法履行本合同之嫌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 4. 甲方有权因其自身制造计划发生变更而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 个月通知乙方,对于通知之前已经履行的部分合同继续有效。 5.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经催告后解除本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且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1) 有损害甲方权益之违法行为的; 2) 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4款约定的; 3) 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 4) 累计三次或连续两次逾期交货的; 5) 采购产品品质出现重大瑕疵或瑕疵比率超过本合同百分之 的; 6) 交付甲方的采购产品严重影响甲方的制造计划的; 7) 逾期交货超过 天的。 6. 即使是在本合同解除、终止的情况下,甲、乙双方仍负有以下各条规定的义务: 1)第五条 瑕疵担保责任; 2)第六条 产品质量责任; 3)第九条 保密义务; 4)第十条 工业产权; 5)第十一条 制造销售的限制。 7. 本合同因期限届满、解除等而终止的,乙方应立即向甲方交付技术资料及属于甲方的提供品、模具。 第十六条 通知 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联络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邮件发至规定的另一方地址,或传真至规定的另一方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送达的日期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1) 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送达。 2) 以挂号邮件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五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送达。 3) 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送达,唯发件人应出示传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打印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对方。 双方通讯地址和传真号码如本合同第一页所述,若一方更改其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七条 弃权 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对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交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判。 2.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九条 附则 1.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属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3.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甲、乙双方在 签订。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9-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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