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标代理业务作业暂行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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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章 总则1.1 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作业,提高招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1.2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应当执行本规程。1.3 本规程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1.4 应当建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行为
2、,严格履行招标代理合同。1.5 在招标代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5.1 从事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1.5.2 超越招标代理资格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1.5.3 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1.5.4 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或违反物价部门规定。低价恶意竞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1.5.5 转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1.5.6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1.5.7 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1.5.8 拒不执行招投标监管部门或机构依法责令改正的通知;1.5.9 擅自修改经
3、招标人确认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成果文件;1.5.10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1.5.11 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及成果文件;1.5.12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1.6 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招投标监管部门等监督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第2章 委托代理合同和招标项目组2.1 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代理,未经签订书面合同的,不得实施代理作业。2.2 招标人(委托人)和代理机构(受托人)应当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GF-2005-0215)
4、范本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招标代理合同应明确:2.2.1 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2.2.2 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双方的指定联系人;2.2.3 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资料和资金落实情况资料及时间要求;2.2.4 受托人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和时间(招标方案)要求,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内容;2.2.5 按照国家和省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服务费上下浮动比例须符合有关规定;2.2.6 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费用和重新招标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2.2.7 招标代理服
5、务费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预付额度(比例)和支付时间。2.3 依法公开招标项目的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应在办理该项目第一次招标文件材料备案的同时报招投标监管部门或机构备案。2.4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代理机构应设立项目组,指定项目负责人和配备项目组其他成员。第3章 招标方案3.1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向招标人(委托人)提交招标方案,包括:3.1.1 发包方案,包括招标项目概况,招标方式,发包工程价格(工程估算价、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货物价格),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体、网站和场所,发售标书、图纸的场所和方式,拟采用的招标文件范本,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评标办法,计价方式和依据,工程款支付时
6、间和比例,工期要求、质量标准,投标担保方式、金额;3.1.2 在收到委托人提供完成代理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后编制和提交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的时间;3.1.3 编制和提交造价咨询文件(工程量清单预算书等)的时间(若有委托时适用);3.1.4 发布招标公告、出售招标文件、发布控制价、发布答疑纪要的计划时间;实行资格预审项目的,还应包括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的计划日期;3.1.5 需组织现场踏勘和集中答疑的,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的计划日期;3.1.6 截标、开标、评标的计划时间和地点;3.1.7 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公示的计划时间;
7、3.1.8 向委托人提交工程合同(草案)的时间;3.1.9 向委托人和招投标监督部门或机构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时间。3.2 应当按照委托人同意的招标方案组织招标。在作业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招标方案的,应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并获得同意后实施。第4章 编制招标文件4.1 应当与招标人充分沟通,向招标人索要编制招标文件所需的项目资料,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招标人确认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约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提交招标文件。4.2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家或者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已编制相应示范文本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代理业
8、务文本时应当使用。4.3 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其招标文件一般应与资格预审文件同时编制完成,同时送审。4.4 招标公告、资格审查(预审)文件、工程量清单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提供完整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的内容与资格审查(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应一致;资格审查(预审)文件的内容应与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应一致。4.5 编制招标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4.5.1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完整,一般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4.5.1.1 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基本情况;4.5.1.2 项目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的要求;4.5.1.3 项目完成期限或者交
9、货、提供服务的时间;4.5.1.4 对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4.5.1.5 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和地点、截止时间、开标地点、时间;4.5.1.6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人员需提交原件验证的要求;4.5.1.7 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人员以及身份证件要求;4.5.1.8 开标、评标程序以及评标的标准、办法;4.5.1.9 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投标报价的要求;4.5.1.10 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4.5.1.11 合同主要条款及协议书格式;4.5.1.12 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4.5.2 在招标文件中,对于同一个问题的描述前后内容应当一致。4.5.3 招
10、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用醒目的方式标明,不得以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为依据;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应当标明“或相当于”的字样。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与招标项目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义务转嫁给投标人等不公平的其他内容。4.5.4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项目合理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4.5.5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规模、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核定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国
11、家和我省已有明确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明确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4.5.6 对于工程施工项目招标,还应当明确预算价和投标报价编制依据、计价方式、价格风险包干范围、设计变更的工程款调整的计价办法等计价相关内容。对于实行固定总价合同的,还应明确中标后工程量清单的核对确认时间。4.5.7 监理项目招标,应明确监理收费标准。第5章 招标文件材料报备5.1 招标过程中的文件材料包括:招标代理合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书)、修改招标文件内容的答疑纪要或补充通知、中标通知书
12、、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5.2 招标过程中的文件材料,应按规定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或机构及时报备。5.3 招投标监管部门或机构依法要求改正的,代理机构应及时执行。第6章 发布招标公告和出售招标文件6.1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在资格审查后向合格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同时做好合格申请人名单的保密工作。6.2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招标公告(资
13、格预审公告)还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规定的媒体和场所发布。6.3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应符合招投标监管部门或机构的规定,并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按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或机构的规定向购买人提供购买凭证。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6.4 采用记名方式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在做好登记的同时,应注意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购买人名单和数量;采用无记名方式出售招标文件的,不得要求购买人提供任何证件,不得登记任何与购买人身份有关的信息。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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