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施工监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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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成都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Chengdu wanke Real Estate Co., Ltd. 监理招标文件 Bidding Documents for The Supervision 建设单位: 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1 施工监理招标合同目录 第一章. 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第一条 投标单位须知 第二条 工程概况 第三条 委托监理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 第四条 监理酬金及工程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 投标单位资质及人员要求 第六条 投标保证金 第七条 投标保证金监理质量安全奖罚措施 第八条 投标文件编制 第九条 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 第十条 投标日程安排 第十一条 投标文件密封和递交 第十二条 无效投标书 第十三条 投标有效期 第十四条 评标、定标办法 第十五条 其它 第二章. 施工监理合同书 第三章. 施工监理合同标准条款 第四章. 施工监理合同专项条款 第五章. 廉政管理协议书 第六章. 投标书 第七章. 授权委托书 第八章. 投标书附件 第一章 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第一条 投标单位须知 1.1 投标单位应认真研究全部的招标文件。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的要求,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2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单位应承担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的全部费用,招标单位对这些费用一概不负任何责任。 1.3 此招标文件及答疑会议纪要是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的重要依据,也是日后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与中标单位的中标书同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望投标单位予以重视。 1.4 投标单位在参加本工程招标活动中,必须由投标的法定代表人参加,不得委派其它人员参加,若有发现均按中途退标处理。 1.5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本工程的招标各项活动,并在开标时带齐应验的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等证件。如证件不符、不全者即取消投标资格,如缺席按中途退标处理。 第二条 工程概况 2.1 工程名称: 2.2 工程地点: 2.3 建筑面积: 2.4 结构形式: 2.5 工程总造价: 万元 2.6 工程期限: 个月 第三条 委托监理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 3.1 负责施工图纸的交底会审、施工阶段一直到保修阶段的质量监督、进度控制、信息管理、组织协调、档案资料的管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以及对已完工程量的审核。 3.2 中标单位全面负责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任务,其中包括: 3.2.1 建筑结构,包括桩基、围护结构、地下基础及地上结构; 3.2.2 建筑安装,包括建筑物内外的消防、给排水、供电、电气、防雷、通风、 煤气、弱电、通讯、动力等专业; 3.2.3 室外总体工程,包括围墙、门卫、道路、路灯、会所、网球场、花坛、园路、地下管网等; 3.2.4 配套工程,包括桥梁、河道、变电站、泵房、污水处理站、垃圾站、小区内市政配套的接口等; 3.2.5 室内装修:包括住宅样板房、入口大堂及电梯房,小区公共辅助设施部分; 3.2.6 小区绿化:绿化工程,包括与绿化有关的设备及上下水管道等; 3.2.7 审核施工单位已完工程数量(月报、工程签证),准确率应达到90%以上;如不能满足要求,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3.2.8 密切配合招标单位做好甲供材料(设备)的供货计划、跟踪检查验收等工作,做好对各供货商合同履约情况的评审和对各施工单位甲供材料管理的考评工作; 3.2.9 负责审核施工总包单位编制的竣工图后交付招标单位; 3.2.10 负责工程监理文件的整理和归档,经招标单位认可后移交招标单位。 3.2.11 监理阶段所有提交招标单位的文件除书面正式资料外,还必须同时以电子邮件发招标单位。 3.3 在施工图会审阶段,中标单位的职责是协助招标单位进行施工图纸审 核,保障工程项目安全可靠。其中主要包括: 3.3.1 对桩基、结构类型的选择提出建议; 3.3.2 审查设计图纸、文件的经济合理性、安全性(含使用功能)、可靠性; 3.3.3 根据招标单位需要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及时提供本工程所需的材料或设备的选型意见,包括建筑、结构、水、电、风、弱电、动力(含建筑红线内之室外管网)、配套工程及室外总体的相应设备等; 3.3.4 协助招标单位与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协调; 3.3.5 协助招标单位审查修改、变更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确保设计在技术上可行,在经济上合理,使用功能上安全。如果因图纸审核工作不到位而引起返工或变更,中标单位应承担部分责任。 3.4 在施工阶段中标单位主要任务是全面负责对工程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协调各方的关系。其主要内容包括: 3.4.1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3.4.1.1 工程开工前及时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安全及文明生产措施,将审查结果书面答复施工单位,并抄送招标单位。 3.4.1.2 工程的重点或关键部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提出具体方案,经中标单位审查认定后方可施工。 3.4.1.3 审查施工单位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协助招标单位下达开工令。 3.4.2 控制工程进度 3.4.2.1 审核施工单位提出工程总进度计划,对总进度计划是否满足规定的竣工日期的要求提出意见。 3.4.2.2 在总进度计划的前提下,审核施工单位月、周进度计划的可行性,如发现执行过程中不能完成工程计划时,应检查分析原因,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调整计划和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工程进度的实现。 3.4.2.3 每周定期主持与设计院、各施工单位间的有关施工进度、质量及安全的协调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及时协调处理相关的问题。若情况特殊,中标单位应能立即研究并提出召开现场会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同时报招标单位签字认可。 3.4.2.4 建立工程监理日记制度,详细记录工程进度、质量、设计修改、工地洽商等问题和其它有关施工过程中必须记录的问题。 3.4.2.5 每月向招标单位提交一份监理工作月报。要求中标单位做到图文并茂,切实反映每月工程质量、进度状况,以实际与计划作比较,发现偏差,及时找出原因,加以调整,确保工程进展顺利。方便招标单位直观、系统地了解整个工程面貌。 3.4.3 控制工程质量 3.4.3.1 根据施工图纸、国家及相关施工规范和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的《施工技术操作规范》的要求严格监理施工质量,督促施工单位确保工程优良率为100%和所监理的标段部分获“ 杯”,创“ 杯”。同时配合招标单位进行施工质量100%细部检查工作,经招标单位批准的检查表单须完整、真实填写,该分部工程结束10天内将表单提交给招标单位备查。 3.4.3.2 分基础主体、装饰、总体配套、细部检查四个阶段制订详细的、有针对性的现场监理实施细则和相应的检查表单(按分项工程写),并严格按此进行操作。每个分部工程开工前须提交一份该分部工程的质量通病或可能产生的质量问题、采取的预防措施和施工过程中有针对性的办法。 3.4.3.3 实行分项工程样板引路制(监理细则中明确样板内容)。中标单位必须在各分项工程、特殊的工艺、重要的部位及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等方面把好样板审核关,明确工艺流程和质量标准,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大面积展开。 3.4.3.4 必须用激光经纬仪、测距仪等复核、验收单体工程角点的定位放线。作好沉降观测等的复核工作。 3.4.3.5 中标单位在开工后,应及时制定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及工程质量的考核细则提交招标单位。并定期(半月)进行一次考核,将考核情况上报给招标单位。 3.4.4 审查主要建筑材料、主要设备的订货和核定其性能 3.4.4.1 审查施工总包单位提出的材料和设备计划和清单,以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 3.4.4.2 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进场时必须检查其出厂合格证、质保书、材质化验单,同时进行见证取样、送样(由见证员进行),并按规定进行抽查和复验。 3.4.4.3 密切配合招标单位做好甲供材料(设备)的检验、验收工作,并及时对甲供材料(设备)的供货质量、进度状况跟踪考核,发现偏差,及时纠正。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按招标单位要求分阶段提交各类甲供材料(设备)供货质量及进度考核情况报告,并进一步配合招标单位做好对各供货商合同履约情况的评审工作和对各施工单位甲供材料管理工作情况的考评工作; 3.4.4.4 检查工程上所采用的主要设备、半成品、构配件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标书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和标准。对进口设备必须检查其海关商检书。 3.4.5 监督检查安全和文明施工 3.4.5.1 监督和定期(每周一次)检查施工总包单位现场施工的安全、文明措施并作好记录,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省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条例。 3.4.5.2 督促施工单位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3.4.5.3 按照招标单位《关于文明工地标识标准》的要求进行监控。 3.4.6 投资控制 3.4.6.1 复核施工总包单位工程月报及已完工程量,并提出书面意见。 3.4.6.2 负责现场技术核定及工程签证,对超出承包合同之外的设计修改、工地洽商,如涉及费用的须提醒招标单位并征得招标单位签证认可方为有效。 3.4.6.3 中标单位会签有关各种设计变更,应侧重审查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是否有不利影响,如发现有不利影响时,应明确提出监理意见,及时向招标单位反映。 3.4.7 工程验收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3.4.7.1 负责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初验,并督促整改。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提出评估意见。 3.4.7.2 配合招标单位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3.4.7.3 提供专业检测仪器和工具,协助招标单位在中间验收、竣工验收、每月的例行检查时对工程实体进行实测实量。 3.4.7.4 审查总包单位编制的竣工图,保证其正确无误,并及时提交招标单位。 3.4.7.5 负责工程监理文件的整理和归档,经招标单位认可后移交招标单位。 3.4.7.6 协助招标单位组织施工总包单位、设计单位研究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监督整改方案的实施,并监督检查整改工作实施。 3.5 工程保修阶段中标单位的职责(保修期为2年): 3.5.1 负责工程保修期内工程量的确认和施工质量监督。 3.5.2 从入住开始后2个月内,中标单位留土建监理工程师、水电监理工程师共2人配合招标单位作好入住工作;对住户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技术解答,督促施工单位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修复。中标单位应对入住时所发现的问题作好汇总,并在这项工作完成后半个月内向招标单位提交这项工作的评估分析报告; 3.5.3 保修期内安排负责人(接物业公司通知后24小时内到场)审核维修方案,对工程维修工作量进行确认,对维修过程进行监督,并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汇报维修工作结果。 3.5.4 参加工程保维修期内的质量回访,并将回访记录提交招标单位。 第四条 监理酬金及履约保证金 4.1 本合同的监理酬金以工程造价乘以国家规定的费率计取,采用投标报价一次投标,闭口包干的原则。无论今后工程变更或调整,监理费用均不再作调整。 4.2 中标单位须自收到中标通知书的第二天起的10天内,向招标单位出具开户银行的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金额为监理酬金的10%,同时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提供监理费担保。中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交的10%的工程监理履约保证金,在本工程施工监理期间始终有效。工程监理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返还。 第五条 投标单位资质及人员要求 5.1 投标单位起码具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5.2 招标单位要求拟服务于本工程的正、副总监必须是投标单位的在编注册人员。 5.3 招标单位要求拟服务于本工程的常驻现场负责人必须是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且取得建设部、人事部或相同等级部门颁发的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工民建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10年以上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的实际经验。 5.4 本工程投标单位确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投标单位提供考察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否则,招标单位在中标单位进场后有权终止合同。监理员人数由招标单位根据工程的需要另行要求,其中专职资料员1名。 5.5 招标单位要求总监每周在工地上班时间不少于5天;现场监理人员每天的工作时间与施工单位上班时间一致,每周上班时间为7天。并作到24小时现场有监理工程师值班,能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总监应制定各岗位监理人员的考核细则,定期把考核情况通报招标单位。同时,招标单位将定期对各岗位监理人员进行考核,并保留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要求调换的权利。 第六条 投标保证金 6.1. 投标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支票,该支票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中递交,招标单位开具临时收据,如未中标,凭收据在交还所领取的全部招标文件及其他招标补充资料后30天内予以退还。如中标,在10天内按招标书要求签订监理合同并提供投标价10%的银行履约保函后给予退还。 6.2. 中标单位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10天内签订监理合同,否则招标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6.3. 凡中途退标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七条 监理的工作奖罚措施 7.1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对施工图纸进行认真会审,如果因为审核工作不到位而引起的返工或变更,中标单位应承担部分责任并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对招标单位造成的损失×10%。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招标单位将根据实际节约造价等情况给予奖励。 7.2 监理质量目标为“ 杯”,并通过招标单位对工程实体进行的实测实量(借助专业仪器和工具,在中间验收、竣工验收或每月的例行检查时进行)。若所监理的标段因质量问题未获“ 杯”,将对监理单位罚款监理费总额的5%。 7.3 若在保修期内渗漏率少于5%,业主对其它质量问题(包括成品被破坏,墙体、地坪裂缝,空间尺寸)的投诉率少于10%,奖励投标单位监理费总额的5%(两项同时满足);否则处罚投标单位监理费总额的5%。 7.4 监理费总额的5%,由招标单位根据监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和监理人员工作业绩奖励给现场监理人员(奖励方案无须经过投标单位同意)。 7.5 监理单位有权利和义务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控制工期完成工程施工,如果不能完成(因招标单位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罚监理单位每项每天1000元。 7.6 监理单位在合同期内如果失职,按以下办法向招标单位承担责任,赔偿金=直接损失×酬金比率 (酬金比率=监理酬金费/工程造价) 7.7施工期间由于施工单位违反安全操作规范,而中标单位又没有及时指出整改,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如通报批评、警告和罚款等,招标单位将给予中标单位1500元/次的罚款。施工期间未受处罚,待施工单位人、机、物退场后招标单位将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八条 投标文件的编制 8.1 投标单位编写的投标文件应由下列文件组成: 8.1.1 投标函。 8.1.2 法人资格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如果授权)。 8.1.3 投标保证金(如果有)。 8.1.4 监理取费。 8.1.5 投标人情况介绍(含企业简介、业绩证明材料等) 8.1.6 监理人员一览表(含性别、年龄、职务、职称、专业以及持上岗、执业资格证情况等) 8.1.7 监理大纲,包括针对本工程技术难点的处理方法等。 8.1.8 用于本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的协议,通信、信息设备、交通工具等。 8.1.9 近三年来监理工程一览表。 8.1.10 监理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及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须带原件备查。 8.1.11 有关业绩方面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九条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9.1 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单位提交一式叁份投标文件,其中一份正本,贰份副本。并在标书上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当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9.2 投标文件正、副本均应使用A4纸统一装订,且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按要求由投标人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或签字。 9.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修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修改是根据“招标文件修改通知”的要求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明显笔误必须修改的。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涂改、插字和删除,都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加盖印鉴。 第十条 投标日程安排 10.1 投标单位应于 200 年 月 日 10:00 ,在 有限公司 工程部领取招标文件。 10.2 投标单位应于 200 年 月 日 8:30 将投标文件送到 会议室。 10.3 定于 200 年 月 日 8:30 ,在 会议室开标。 第十一条 投标文件密封和递交 11.1 投标文件中监理大纲为暗标,应单独封装,一式叁份,密封在一个封袋上标明“监理大纲”字样。监理大纲不能在任何地方出现任何反映单位名称的标志(包括不能加盖正、副本字样)。招标单位统一提供监理大纲封面样式,见附件7样式【统一用A4纸居中贴,字体分别为一号、初号宋体,加粗;行距见附件样式。】。 11.2 除监理大纲外的所有投标文件为明标,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封袋上正确注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招标单位统一提供明标封袋封面样式, 见附件8样式【统一用A4纸居中贴,字体分别为一号、初号宋体,加粗;行距见附件样式。右上角盖“正本”或“副本”章】。 11.3 投标书纸张大小采用A4纸,标题字体为:三号宋体。正文字体为:小四号宋体,1.5倍行距。不得有任何加粗、斜体、下划线、边框、阴影、页眉页脚等标记(图表除外)。 11.4 所有封袋都应写明投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必须在封袋骑缝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具有下列标志:“ 有限公司 工程监理投标书”;“200 年 月 日8:30 前不得开封”,【封袋骑缝处所贴纸为1/4 A4纸宽,按如下样式居中分两行打印(字体为小二号宋体,加粗;行距1.5倍)】 有限公司 工程监理投标书 于200 年 月 日8:30前不得开封 11.5 投标单位须在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单位,地点如前所述。 11.6 招标单位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给投标单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效投标书 12.1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盖章; 12.2 投标书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印签(或签字); 12.3 授权委托书无投标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的印签(或签字),或非原件; 12.4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12.5 投标单位与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在名称上和法人地位上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12.6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 投标有效期 13.1 投标有效期指从截止投标日起至授予合同为止40天。在此期间,所有的投标书均保持有效。 13.2 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将顺延至工程竣工结束。 第十四条 评标、定标办法 14.1 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以打分的方法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评标将对投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人员素质、监理费、监理检测设备、监理业绩信誉、等方面的内容进行量化,以每位评委的单项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平均分相加得到的总分由高到低依次推荐1-2名中标候选人,由招标单位确定中标单位。具体的评分分值和办法详见附件9。 第十五条 其它 15.1 除本招标文件外,招标单位在招标期间发出补遗漏书和其它正式有效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2 投标单位可在回标前就招标文件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单位修改。 15.3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招标单位可以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投标的实质性内容。 15.4 凡属对招标文件条款误解造成的误差,开标后不得再作任何调整。 15.5 中标与否均书面通知。 15.6 招标单位不一定要接受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或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也不会解释选择或否决任何投标文件的原因。 15.7 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施工监理合同标准条款、施工监理合同专项条款、廉政管理协议书在回标时不必填写,待签订合同时才填上双方同意的条件。 第二章 施工监理合同书 建设单位(简称甲方): 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简称乙方): 鉴于乙方拟承担 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并接受了甲方以人民币 万元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和保修所做的招标合同书,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书另有约定外,其组成部分和解释顺序如下。下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下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1.1 施工监理合同书; 1.2 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施工监理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补充说明; 1.3 施工监理合同标准条款、施工监理合同专项条款、廉政管理协议书; 1.4 合同终止前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补充协议。 2.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文件的每页都加盖公章,表示其对该页的全部内容认同。 3. 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建设工程委托监理招标文件中规定范围的监理业务。 4. 其它条款详见施工监理合同标准条款、施工监理合同专项条款。 5.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接到甲方通知书开始实施,至工程保维修期结束。 6. 本合同的监理酬金以工程造价的百分比计取,采用投标报价一次投标,闭口包干的原则。无论今后工程变更或调整,双方同意监理费用均不再作调整。 7.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各执三份。 建设单位(签章): 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合同订立时间: 第三章 施工监理合同标准条款 第l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1 “工程”是指甲方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1.2 “甲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承受人。 1.3 “乙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承受人。 1.4 “监理机构”是指乙方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1.5 “第三方”是指除甲方、乙方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1.6 “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1.7 “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1.8 “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 一天的时间段。 1.9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 判别以当地电台、电视台报导为准。具体标准如下:里氏五级以上地震,震中距施工现场五公里以内;一天以上台风,暴雨;38℃以上高温天气;由政府部门规定的停止施工的各项条件。 第2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3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乙方的义务 第4条 向甲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创建无渗漏住宅监控措施等相关文件,完成施工监理招标文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该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工程施工阶段常驻现场,如需更换该总监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5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甲方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甲方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6条 监理机构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甲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甲方,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7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甲方的义务 第8条 甲方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9条 甲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10条 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11条 甲方授权 为常驻现场代表,承担甲方的义务,负责与乙方联系。 第12条 甲方应当将授予乙方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13条 甲方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3.1 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13.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14条 甲方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施工监理合同专项条款中约定的设施。 乙方的权利 第15条 甲方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乙方以下监理权利: 15.1 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15.2 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建议权; 15.3 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甲方的建议权; 15.4 工程结构设计和其它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通过甲方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 15.5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 15.6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15.7 报经甲方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15.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含甲供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或甲方)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乙方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甲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 15.9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5.10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款。 第16条 监理机构在甲方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甲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甲方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甲方。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17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甲方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同时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甲方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甲方的权利 第18条 甲方有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订权; 第19条 甲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20条 乙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甲方同意; 第21条 甲方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日记、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种专项报告。 第22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如更换超过三次,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的责任 第23条 乙方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24条 乙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乙方过失而造成了损失,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 第25条 乙方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乙方的义务第5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招标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26条 乙方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乙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甲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甲方的责任 第27条 甲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28条 甲方如果向乙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乙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29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30条 由于甲方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 第31条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7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 第32条 甲方如果要求乙方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30天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当甲方认为乙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乙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甲方发出通知后14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次通知发出后30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33条 乙方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甲方又未对乙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1条或第32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甲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甲方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34条 乙方由于非自己的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35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酬金 第36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37条 如果甲方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乙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38条 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39条 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乙方发出异议的通知,但甲方不得拖延其它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40条 乙方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41条 乙方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甲方得到了经济效益,甲方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42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甲方或乙方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43条 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乙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甲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44条 乙方所有提交甲方的文件除书面正式资料外,还必须同时以电子邮件发甲方。 第45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争议的解决 第45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甲方与乙方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施工监理合同专项条款 第2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2.1 甲方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及其附件; 2.2 本工程项目设计文件、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变更设计图纸及设计单位明确的有关技术要求及规范; 2.3 国家现行的建设工程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 2.4 甲方确定的工程技术规程、施工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及有关规范; 2.5 政府有关政策、法律及监理法规; 2.6 本工程监理合同及其附件; 2.7 监理投标书(监理大纲); 2.8 经过甲方认可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第4条 监理业务和总监理工程师: 4.1 本工程的监理业务包括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 4.2 本工程的监理业务内容详见第一章(不仅限下述所列): 4.2.1 编制工程建设规划; 4.2.2 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4.2.3 按照经过甲方批准的工程建设规划、建设监理细则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进行建设监理; 4.2.4 定期提交甲方工程监理日记、工程监理月报、工程会议记录以及甲方要求的各项专题报告等; 4.2.5 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评估报告); 4.2.6 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4.2.7 保修阶段的监理; 4.3 乙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为 同志。 第8条 外部条件包括: 8.1 与政府部门的协调; 8.2 与周边环境的协调; 8.3 工程实施的标准包括工程等级、工期等。 第9条 双方约定的甲方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9.1 签订合同后7天内提供项目立项批文、设计合同、设计任务书、勘察资料及相关的图纸壹套; 9.2 及时提供有关的设计变更、设计图。 第10条-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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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施工 监理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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