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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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基金合伙协议(模版) 年【】月28目 录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协议订立依据1第二条企业性质2第三条合法性2第二章合伙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2第四条企业名称2第五条注册地址2第三章合伙目的、企业宗旨、投资准则、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2第六条合伙目的2第七条企业宗旨3第八条投资准则3第九条经营范围4第十条经营期限4第四章合伙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5第十一条合伙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类别5第十二条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和缴付期限5第五章基金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以及合伙债务的承担7第十三条基金收入、利润与可分配资金7第十四条基金费用7第十五条税赋9第十六条可分配资金的分配顺序10第十七条可分配资金的分配形式1
2、0第十八条可分配资金的分配时间10第十九条可分配资金的账户管理、审计与决策11第二十条经营亏损承担11第二十一条基金债务11第六章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11第二十二条本基金的所有合伙人均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引导基金的相关规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12第二十三条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12第二十四条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14第七章合伙事务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合伙人会议16第二十五条合伙事务执行16第二十六条竞业禁止与豁免17第二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18第二十八条合伙人会议19第八章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出资份额的转让及出质21第二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21第三十条合伙人出资份额的转让22第三十一条合伙人财产份
3、额的出质22第九章入伙、退伙及合伙人的相互转变程序23第三十二条入伙23第三十三条退伙及清算23第三十四条合伙人的相互转变程序24第十章企业解散与清算25第三十五条解散事由25第三十六条清算25第十一章违约责任25第三十七条合伙人违反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25第三十八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违约责任26第三十九条有限合伙人的违约责任26第十二章其他约定26第四十条基金的商誉归属26第四十一条不可抗力26第四十二条争议解决26第四十三条适用法律27第四十四条文本与效力27第四十五条协议成立和生效27【】基金合伙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月【】日在湖北省武汉市签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执行
4、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武汉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国资公司是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中财政性资金的名义出资人,国资公司以其投资额为限对本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武汉东湖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创投”),东湖创投是市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行使引导基金管理之权利。同时是引导基金的资金配比机构,同属引导基金,东湖创投以其投资额为限对本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有限合伙人)各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在湖北省武汉市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一事,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协议订立依据根据中华人
5、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418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二条 企业性质本企业性质为有限合伙,即普通合伙人对本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 合法性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本协议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
6、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合伙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第四条 企业名称本企业名称:【】(简称“本企业”、“本合伙企业”、“基金”、“本基金”),最终名称以工商核准登记名称为准。第五条 注册地址本企业注册地址:【】第三章 合伙目的、企业宗旨、投资准则、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第六条 合伙目的本企业设立的目的是在中国大陆地区从事国家法律允许的创业投资活动,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通过直接股权投资等经营手段获取投资收益。第七条 企业宗旨充分发挥国家和地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政策优势、资源优势和产业导向作用,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以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和先进的投资理念,共同打造【】产业为主的
7、【】基金,推进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为本企业合伙人创造财富。第八条 投资准则1. 投资领域:投向【】产业领域的投资额不低于可投资金规模的【】。2. 投资对象:以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为主,投资初创期、早中期创业企业的投资额比例不低于基金可投资额的【】。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职
8、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上述条件按照初始投资行为发生时被投资企业的规模确定。3. 投资地域:基金对武汉市企业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可投金额的【】%。4. 存续期:基金存续期为【】年,自基金注册登记之日起第【】年为基金投资期,之后【】年为回收期,回收期内基金不得再进行对外投资。投资期或回收期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使本企业的存续期限超过【】年。且,基金投资回收的资金和通过其他途径实现的非投资收入不得再对外投资。5. 投资进度考核:基金【】年为投资考核期,按基金可投资金规模的【】%、【】%完成年度投资目标。6. 投资限制:基金
9、对于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20%】。7. 投资和业务禁止: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和房地产开发(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三)投资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四)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五)进行承担无限责任的对外投资;(六)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七)投资于其他基金或投资类企业;(八)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九)使用贷款进行投资;(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10、第九条 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第十条 经营期限经营期限为基金存续期限。暂定为【】年,自本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本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如经营期限届满前3个月,本企业投资项目仍未全部退出,经基金管理人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本基金可以延长经营期限,但本企业累计存续期限不得超过【】年。如延长基金经营期限的建议未获得全体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应以基金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积极变现基金资产。第四章 合伙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第十一条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类别1.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类型合伙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普通合伙人(即基金管理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第
11、十二条 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和缴付期限1. 出资总额:本基金出资总额为【】万元人民币,全部为现金出资;2. 合伙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表所示:合伙人名称类型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比例(%)普通合伙人现金有限合伙人现金有限合伙人现金有限合伙人现金3. 出资顺序和缴付期限:(1) 首先由普通合伙人出资,其次由其他有限合伙人出资,引导基金最后出资。(2) 普通合伙人应在本合伙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完成后十五(15)日内一次性缴付全部认缴出资额。缴款完成后,普通合伙人将向除国资公司和东湖创投之外的其他有限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其他有限合伙人应在收到该等缴款通知后十五(15)日内一次性全部缴足其全部认
12、缴出资额,其他有限合伙人均全额缴付出资后,普通合伙人将书面通知国资公司和东湖创投并提供各方足额缴付出资的凭证,国资公司和东湖创投在收到其他合伙人足额缴款凭证后向引导基金资金管理部门申请拨付出资资金,并根据引导基金资金管理部门拨付出资资金的具体情况实际缴纳出资。(3) 如普通合伙人未按期足额缴付出资款,则可给予其十五(15)日的延期时间,在此期间,逾期缴纳出资的普通合伙人应按日就逾期缴纳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加万分之五向合伙企业支付罚息。(4) 对未按期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可给予十五(15)日的延期时间,在此期间,逾期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按日就逾期缴纳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
13、期银行存款利率加万分之五向企业支付罚息;延期时间届满仍未缴纳的,则视为该合伙人自动退伙,其份额由其他合伙人认缴,没有内部合伙人受让的,按本协议规定转让给新增合伙人,已有合伙人不得阻碍新增合伙人入伙。(5) 各方确认本条约定的违约处理方式不适用于国资公司,因财政拨款迟延导致出资迟延将不构成其违约,国资公司无需就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4. 在如下情况发生时,国资公司和东湖创投有权要求退伙或者依照国有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其他合伙人按其各自持股比例受让国资公司和东湖创投持有的本基金权益或者将其权益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届时,其他合伙人应一致同意国资公司和东湖创投退伙或者权益转让
14、,并且应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上述权利。这些情况包括:(1)引导基金理事会决策通过引导设立基金方案后一年内,基金未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即国资公司和东湖创投的出资承诺有效期为一年;(2)国资公司和东湖创投资金拨付本基金账户6个月以上,本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3)本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相关政策目标或者实际投资方向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4)本基金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投资的;(5)基金管理人本身或其管理团队发生实质性变化的;(6)除国资公司和东湖创投以外的其他合伙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发生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5. 基金应于收到合伙人出资后十(10)日内向已缴纳出资的合伙人出具出
15、资证明。基金存续期内,除依据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退伙或转让权益外,任何合伙人都不得要求退伙或抽回出资。6. 合伙人一致同意,在本基金注册成立后,基金将按相关规定在6个月内向武汉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全体合伙人同意就此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五章 基金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以及合伙债务的承担第十三条 基金收入、利润与可分配资金1. 基金收入:包括股权或其他投资退出变现后收到的扣除本金之后的收入、股权投资的分红和其他投资的利息、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已经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等。2. 基金净利润:为基金收入扣除基金费用和各项税收后的余额。具体须依据合伙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的科目和口径进行处理。3. 可分配资
16、金:指不需或不能再用于投资或其他支付的、可分配给合伙人的基金资产,包括实现的基金净利润和回收的原始出资额。第十四条 基金费用1. 基金费用的种类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和基金运营费用三部分。基金管理费的支付按以下标准执行:A)自基金成立起第一年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B)剩余投资期按实际投资额的【】计算;C)回收期内按实际投资额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在基金存续期间每年分两期预付,每次支付全年应支付数额的一半。支付管理费需经东湖创投审核。管理费应按季度予以计提。基金如需延长投资期,应同时调整投资延长期内管理费率,每年按照已投资金额的【】%收取。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用按资金
17、保管协议约定由本基金承担。3. 基金运营费用:A)合伙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资格审查、免税手续等产生的费用以及税收与其他政府收费;B)合伙企业(基金)年度内发生的基金自身的年报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公证费、合伙人会议费、股权交易费、变更登记、工商年检、信息披露费及各项行政性收费等;C)为维护本合伙企业利益而聘请独立第三方出具法律建议、融资建议、税收建议、会计建议(包括审计)而发生的律师费、顾问费、税务师费、评估师费、咨询师费、会计师费等(但与投资项目筛选评价、投资决策、投资后管理和项目投资退出决策有关的该等费用除外);D)管理、运用或处分本基金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其他政府规费性质的交易费用、
18、合伙企业年审银行专户余额询证费、银行专户管理费、银行划款手续费、证券开户费、证券交易手续费、证券交易印花税、合伙企业印花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等;E)合伙企业自身的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F)为维护合伙企业的权利以基金为主体而提起诉讼或仲裁所发生的解决纠纷费用;G)在本合伙企业已实际支付对某一项目投资款的情况下,与该投资项目筛选评价、投资决策、投资后管理和项目投资退出决策有关的律师费、顾问费、税务师费、评估师费、咨询师费、会计师费等费用均由被投资项目方承担,在被投资项目方不承担的情况下再由本合伙企业承担;H)合伙企业终止时的清算费用;I)合伙人会议确认应由合伙企业承担的其他费用。4. 不列入基
19、金运营费用的费用:A)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B)如果本基金最终没有实际全额支付对某一项目的投资款,则上述已列入基金运营费用中的、和该项目相关的所有费用均应从基金运营费用中扣回,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C)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其自身的运营和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内部专业技能人员(包括投资经理、投资助理、公司其他人员)的费用以及其他为寻找投资机会和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跟踪管理过程中提供一般性支持和服务的费用(例如:房屋租赁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项目档案管理费用、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费用等)。
20、5. 费用调整:如果对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因任何原因在基金存续期届满前终止,则预支给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半年期管理费应根据基金管理人该半年期内实际管理的天数进行折算,并向基金退回折算后应退还的部分。6. 各方确认,除上述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已明确的基金运营费用外,合伙企业或合伙人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7. 基金费用均通过本基金依据资金保管协议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支出账户支付,并接受基金托管人的合规性审查。第十五条 税赋本基金的投资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第十六条 可分配资金的分配顺序1. 基金可分配资金的分配原则为“先回本后分利”,基金经营期间获得的可分配资金应首先让所有
21、合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回收其实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全部回收后如有余额,则按20%和80%的比例在基金管理人和全体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全体合伙人所获得的80%的收益按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2. 基金管理公司获得基金业绩奖励净额【】%的部分,可根据个人业绩及贡献对管理团队成员进行奖励,其余部分作为基金管理公司收入,由基金管理公司出资人进行分配。3. 国资公司资金退出时按以下标准执行:15年内退出时,转让价格为原始投资额加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扣除已分配收益金额);5年以上退出时,国资公司与其他有限合伙人同股同权。/国资公司资金按原始投资额退出(天使/种子基金)。第十
22、七条 可分配资金的分配形式1. 本基金可分配资金的分配以现金、可流通的有价证券、未上市公司股权的形式进行。分配任何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价值以派发当日之前累计20个交易日有关部门公布的该有价证券的市场收盘价的平均价为计算依据,未上市公司股权价值评估方式按本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2. 其中非现金分配的标的在视同转换为现金的基础上进行计算。3. 合伙人共同认可的其他形式。第十八条 可分配资金的分配时间1. 基金经营期间取得的每一笔可分配资金,均应在取得可分配资金后三十(30)日内按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2.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结束后,或经合伙人会议决定提前清算的更早时间,在扣除基金管理费
23、、基金托管费及基金运营费用后,本着最快的原则向基金合伙人分配可分配资金。第十九条 可分配资金的账户管理、审计与决策1. 本基金可分配资金须按照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即本基金托管银行)签订的资金保管协议的约定回到本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收入账户,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并接受基金托管人的合规性审查。2. 可分配资金应经独立审计机构审计确定。审计结果应书面提供给全体合伙人。经审计确定的可分配资金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合伙人派发。3. 可分配资金的分配方案由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有关机构按约定的议事规则制定并交由基金合伙人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经营亏损承担1. 如因基金管理人(包括其内部机构、雇员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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