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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浅析印花税计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doc

  • 上传人:可****
  • 文档编号:3293711
  • 上传时间:2024-06-28
  • 格式:DOC
  •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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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浅析 印花税 工作 存在 问题
    资源描述:
    浅析印花税计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集团内部审计部 陈子洁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枚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即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枚举的方式,没有枚举的凭证,无需贴花。这是目前国家印花税政策执行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和操作依据。在对区域实施稽核审计的工作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区域的印花税计缴复核工作不到位,漏缴、少缴和多缴印花税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此,仅就印花税计缴容易产生操作失误的相关问题和细节与大家分享,盼能提供指引和帮助。 一、免费巴士服务合同         公司2010年6月份统一下发的《关于统一印花税处理的通知》中将免费巴士服务合同认定为“财产租赁合同”,即“大巴车租赁合同”,需按1‰计缴印花税。车辆司机由合同甲方委派、管理,车辆日常维护维修、油料和保险费等跟车辆相关的日常所有费用均由合同甲方全权负责和承担,合同仅对指定线路的运输服务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不享有对该车辆的其他使用调配权,而且对指定线路的运输服务对象为顾客,并非货物。将大巴车服务合同定性为“客运服务合同”比较合适,公司按照实际运输天数支付运输服务费用,合同甲方为公司开具交通运输业发票,开具项目内容应为“道路客运运输费”或“客运服务费”。 根据印花税枚举原则,“客运服务合同”不在税法枚举税目之列,故无需对其计缴印花税。建议财务系统及时、统一调整大巴车客运服务合同的印花税执行政策。 二、房产租赁合同中的物业管理费         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按其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表中并未枚举物业管理费的相关服务项目,因此物业管理费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公司所签房产租赁合同中,如果房产及设备租赁费和物业管理费分别列示、分别计算,那么应只对房屋和设备租金部分按财产租赁合同记载租赁金额的1‰贴花。房产租赁合同中单独列明的物业管理费不具有财产租赁的性质,不包括在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计缴基数内,不应该缴纳印花税。 三、商品货物运输合同         门店家电或大宗购物送货临时租用车辆发生的运杂费,以及配送中心向区域内各关联公司统一配送商品发生的运输费,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的“货物运输合同”税目,按0.5‰计缴印花税。个别区域对“运杂费”科目中的大巴车客运服务费和商品配送及运输服务费未加区分,全部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以1‰税率或按“货物运输合同”以0.5‰税率计缴印花税实为不妥。且对分段计费一次核收运费的,以结算凭证所记载的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对分段计费分别核收运费的,以分别核收运费的结算凭证所记载的运费为计税依据,所以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费金额,不包括装卸费金额。 四、集团内部使用凭证         企业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集团所属各子公司之间据以代结算、代付款以及视同销售性质的内部调拨往来单应计缴印花税,购销合同的计缴基数应包括调拨金额在内(库存商品、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等在子公司间的配送及调拨,但非独立核算配送中心及门店间和店内调拨除外)。 五、各类培训服务合同         企业签订的各类培训合同,只有属于技术培训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术合同”贴花,其他的培训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六、商场专柜出租合同         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因此,门店专柜出租合同应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计缴印花税。 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根据印花税枚举原则,无需贴花。根据深圳市相关规定,“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也不属于印花税税法中枚举的征税范围。因此,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而与建筑商签订的合同不征印花税。 八、其他细节性问题 1.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合同         根据相关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合同签订时、书据的书立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规定贴花,履行完税手续。所以,公司房产租赁合同只要签字盖章生效,不论后期是否开店,以及门店营业期间是否中途关闭,合同印花税都应计缴。 2.合同结算与所载金额不一致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也不予退税;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3.合同签订时未确定计算金额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4.货物运输及财产保险等单据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公司财产保险费,包括交通强制责任险在内,均应按照财产保险合同计缴印花税。 5.应税凭证副本视同正本使用        纳税人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6.其他无需贴花的合同或凭证         下列合同或凭证不在印花税应税合同或凭证的枚举范围之内,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因此,企业无需缴纳印花税:(1)单位和员工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2)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招聘合同、劳务派遣服务合同;(3)企业跟供应商签订的供应商承诺书、保密协议等;(4)保安服务合同;(5)还原服务合同;(6)日常清洁绿化服务合同(公司的保洁合同和垃圾清运服务合同);(7)杀虫服务合同(公司的消杀合同);(8)质量认证服务合同;(9)翻译服务合同,等等。         修理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对于委托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而开具的修理单,无需贴花;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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