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户1号--兴业版本(清洁版)一对多理财-资产管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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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5 五、委托财产 9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 13 七、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17 八、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9 九、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22 十、越权交易的界定 26 十一、委托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27 十二、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32 十三、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34 十四、报告义务 35 十五、风险揭示 37 十六、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39 十七、违约责任 41 十八、争议的处理 42 十九、其他事项 43 一、前 言 为保护资产委托人合法权益,明确《ZRR-添富专户1号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ZRR-添富专户1号”投资组合(以下简称“本组合”或“组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资产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ZRR-添富专户1号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合同》是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组合相关的涉及《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各相关方签订本合同,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试点办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各方当事人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确认,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二、释 义 《资产管理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资产管理合同》 指《ZRR-添富专户1号资产管理合同》及对本合同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权机关对其的修订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试点办法》 指《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资产委托人 指ZRR 资产管理人 指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工作日 指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办理日常业务的营业日 合同生效日 指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 合同期限 指本合同有效期 委托投资期 一个委托投资期为两年 委托财产 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投资组合或本组合 指对委托财产进行运作的“ZRR-添富专户1号”投资组合 证券账户 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 资金账户 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即托管专户 组合收益 指组合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委托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组合资产总值 指组合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组合应收的追加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组合资产净值 指组合资产总值扣除组合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应付固定管理费、应付托管费、应付清算款、应付佣金等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组合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组合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组合资产净值的过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由合同当事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声明与承诺 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诺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 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除保本产品外,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1、资产委托人概况 名称:ZRR 住所: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取得其委托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2)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3)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4)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查询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5)依据本合同及《试点办法》的规定,定期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获得资产管理业务及资产托管业务相关报告。 (6)享有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并可授权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委托财产交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 (2)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3)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4)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托管费,并承担因委托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5)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资产管理人 1、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厦21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资本: 人民币1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法定代表人: 桂水发 联系人: 厉成宾 联系电话:021-28932961 手机:13761265232 传真:021-28932788 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委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2)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了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4)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财产与旗下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财产。 (6)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7)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8)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0)保存委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1)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如本合同运作过程中,有需要资产委托人签字的书面文件,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资产委托人。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资产托管人 1、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20楼 邮政编码:200041 注册资本:5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罗敏 联系电话:021-62677777-212036 传真:021-62159217 2、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委托财产。 (4)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委托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委托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财产。 (5)按规定开设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7)编制委托财产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8)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委托财产 (一)委托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委托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委托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 5、资产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委托财产,未经本合同约定或资产管理人的正当指令,资产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任何委托财产。 6、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委托财产的保管并非对资产委托人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产委托人的投资风险。 (二)委托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资产托管人负责以资产托管人的名义开立托管专户,保管委托财产的银行存款。该托管专户同时也是资产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项委托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同时,资产托管人为该委托财产在资产托管人的托管系统中开立明细账户,对该委托财产实行独立核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等。资产委托人在此声明,资产管理人可将所获得的资产委托人的证件资料提供给资产托管人。 (2)托管专户由资产托管人负责管理,委托财产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费用、资产划拨、追加资产和提取资产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专户内的银行存款利息按约定的存款利率计算。 (3)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得假借委托财产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资产托管人不得采取使得该托管专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4)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银监会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 2、委托财产的证券账户和资产托管人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委托财产的证券账户,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等。资产委托人在此声明,资产管理人可将所获得的资产委托人的证件资料提供给资产托管人。证券账户名称至少包含资产委托人(或产品)名称(注:如开户机构系统不支持或监管机构有最新规定的,则以各方商定或监管机构规定的账户名称为准)。该证券账户用于委托财产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资产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资产管理人负责。 (2)委托财产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管理本合同委托财产的需要。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将证券账户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亦不得使用该证券账户进行管理本合同委托财产以外的活动。 (3)资产托管人以资产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即中登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资产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委托财产在内的全部产品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资产托管人负责为资产管理人办理合并清算事宜。 3、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本合同生效后,资产管理人负责以委托财产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委托财产进行交易;资产托管人负责以本委托财产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委托财产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资产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委托财产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 4、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资产管理人负责为委托财产开立所需的基金账户。 (2)资产管理人在开立基金账户时应将托管专户作为赎回款、分红款指定收款账户。 (3)资产管理人需及时将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资产管理人业务专用章后交付资产托管人。 (4)在资产托管人收到开户资料前,资产管理人不得利用该账户进行投资活动。 (5)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查询该账户资料。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开放式基金对账单发送给资产托管人。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三)委托财产的移交 1、资产委托人移交、追加委托财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委托财产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资产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移交、追加与提取的账户不一致时,资产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 2、委托财产以现金形式交付,初始委托财产为: 现金:伍仟万元人民币整(小写:5000万元人民币整) 3、委托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资产委托人应及时将初始委托财产足额划拨至资产托管人为本委托财产开立的托管专户,并指示资产托管人于托管专户收到初始委托财产的当日向资产管理人发送《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附件一),由资产管理人转送资产委托人。经资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双方确认签收后的下一工作日作为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 (四)委托财产的追加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资产委托人追加委托财产时,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资产管理人传真发送《追加委托财产通知书》(附件二),资产管理人收到后,需提前1个工作日向资产托管人传真发送该通知书,资产托管人于托管专户收到追加委托财产的当日(以当日下午4点前到账为准)向资产管理人传真发送《追加委托财产确认书》(附件三),资产管理人收到后,应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委托财产到账情况。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财产。 (五)委托财产的提取 1、本合同存续期内,当委托财产净值高于5000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可以提取部分委托财产,但提取后的委托财产净值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当委托财产净值少于5000万元时,资产委托人不得提取,但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另外,除满足以上条件,考虑到持有资产的流动性(如股票锁定期等),资产委托人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取日委托财产持有的可变现资产金额上限。 2、在本合同存续期内,资产委托人如需要提取委托财产,应以《提取委托财产通知书》(附件四)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同意后,应当在该通知载明的提取时间的基础上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提取委托财产通知书》及《划款指令》(附件六)发送至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按照《划款指令》将相应财产划拨至资产委托人指定的收款账户,资产托管人应于划款当日向资产管理人发送《提取委托财产确认书》(附件五)。资产委托人应为资产管理人预留充足的变现时间,以保证托管专户中的资金足以支付提取金额。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由于资产委托人提取委托财产进行资产变现及通知不及时造成的损失。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对于提取或追加委托财产的确认比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实收基金的确认方法,份额确认以最近估值日的组合份额净值为准。 3、在本合同存续期内, 资产委托人一次性提取委托财产低于1000万元的,需提前5个交易日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一次性提取委托财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需提前10个交易日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 (一)资产委托人的投资状况 资产委托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范围及投资标的的风险收益特征有充分了解,是具备一定证券投资认知、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客户。 资产委托人拟在2年内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期望获得合理的回报。资产委托人理解并能承受委托财产出现的波动。 (二)委托财产的投资政策 1、投资目标 资产管理人运用投资组合技术,在投资期限内,通过主动管理,积极获取股票、债券、新股申购等各种投资收益,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委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股票(包括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其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委托财产的0-100%,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等)投资比例为委托财产的0-100%,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比例为委托财产的0-100%,现金比例为委托财产的0-100%。 3、投资策略 在灵活的类别资产配置的基础上,资产管理人采取谨慎、稳健的投资管理策略,通过自下而上地精选具有显著行业地位的、或因基本面重大变化而预期高速成长的、或契合市场投资主题等三类公司股票构建投资组合,获取稳健收益;通过严谨的风险控制管理流程,实现风险和收益的配比;并辅之以其他投资策略,力求实现委托财产的稳健增长。 4、投资组合限制 委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同一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包括单一客户和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2)委托财产投资单个证券的投资比重不得超过委托财产净值的100%; (3)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委托财产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5、资产委托人对资产管理人拟进行交易的确认 资产管理人对拟参与的定向增发、网下申购等重大交易需提前10天告知资产委托人,由资产委托人对拟进行的重大交易事项及其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书面确认,经资产委托人签署《交易确认书》(附件七)并以传真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资产管理人处,资产管理人即视为资产委托人对该重大交易进行确认,并愿意承担因该等重大交易而引致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损失、认购保证金损失等)。 6、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组合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5)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的关联证券。(关联证券指关联方所发行的证券,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则构成关联方)。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7、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具体投资监督事项如下: (1)投资范围 股票(包括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其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委托财产的0-100%,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等)投资比例为委托财产的0-100%,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比例为委托财产的0-100%,现金比例为委托财产的0-100%。 (2)投资组合限制 委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本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全部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包括单一客户和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委托财产投资单个证券的投资比重不得超过委托财产净值的100%; 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委托财产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投资禁止行为 本组合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①承销证券。 ②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及资产管理人发行的基金。 ⑤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的关联证券。 2、资产托管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投资政策变更,资产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并应与资产托管人重新协商调整投资监督事项。 4、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应向资产管理人提供关联证券清单。资产管理人汇总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关联证券清单后发送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更新各自的关联证券清单。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应及时将更新后的关联证券清单发送资产管理人,并由资产管理人发送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关联证券清单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资产管理人回函确认。关联证券的监督自资产托管人收到关联证券清单后向资产管理人回函确认起执行。 5、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并通知资产管理人限期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6、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但难以明确界定时,应立即报告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收到报告后,在合理时间内予以答复的,资产托管人按资产委托人的答复执行;资产委托人在合理时间内未予以答复的,资产托管人视同资产委托人认可资产管理人的行为。 7、在限期内,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通知资产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1、投资经理的指定 委托财产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组合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相互兼任。 2、本组合投资经理 姓 名:袁建军 性 别:男 从业简历: 上海交通大学工学硕士,曾任华夏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2005年4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行业研究员、研究主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汇添富成长焦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监、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电 话:021-28932811 电子邮件:yuanjianjun@ 通讯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厦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姓 名:潘冬 性 别:男 从业简历: 复旦大学金融系硕士。曾在西北证券公司研究所、资产管理部担任研究员,主要负责金融地产等行业公司研究;2005年入职平安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担任股票权益类投资经理。2009年8月加盟汇添富基金,任专户投资经理。 电 话:021-28932812 电子邮件:pandong@ 通讯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厦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变更前,资产管理人应与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进行沟通。投资经理变更后,资产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和资产委托人。 八、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资产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业务权限、授权生效时间,并规定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时资产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 资产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的当日与资产管理人通过录音电话的方式确认。该授权通知应载明生效日期。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运用组合资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收款账户(包括收款人户名、账号、开户银行)、付款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资产管理人同意资产托管人根据其收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深、沪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数据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交收。委托资产投资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收,由资产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资产管理人不需要另行出具指令。 遵照中登上海预交收制度、中登深圳结算互保金制度、中登上海深圳备付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所做的结算备付金、保证金及最低结算备付金的调整也视为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有效指令,无须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另行出具指令,资产托管人应予以执行。 本投资组合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资产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资产管理人出具指令。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资产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资产托管人应通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组合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在资金余额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资产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成交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四)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 (五)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试点办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管理人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资产托管人发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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