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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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对象取得的所得是与其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属于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文章从适用税目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股权激励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和三种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面进行了探讨。 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探讨 史成泽/文 所谓股权激励,是指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其实质是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与本公司股票有关的一项权利,从而使激励对象的个人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紧密结合。激励对象因股权激励而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适用税目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如前所述,股权激励是公司为调动激励对象工作积极性而对其授予的与本公司股票有关的一项权利,激励对象因此取得的所得是与其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属于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所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主要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三种形式。所谓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某一时期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直接获得股票增值的权利。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在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但授予的股票在禁售期内是不得出售的。授予的股票,既可以按授予价格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也可以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后授予激励对象,在这种情况下激励对象取得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零。 可以看出,无论哪种形式的股权激励,激励对象在授权日、授予日取得的都只是一种与本公司股票有关的一项权利,而无其他经济利益,况且未来股权激励能否带来经济利益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只有在激励对象符合一定条件后,凭借授予的权利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取得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增值额,以及可以解锁一定数量的限制性股票时,激励对象才因股权激励而取得经济利益,因此应在行权日、兑现股票增值额日以及解锁日对激励对象征税。 二、股权激励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对股权激励所得征税,就是对激励对象在符合一定条件后而兑现的经济利益征税。股权激励的应纳税所得额因股权激励形式不同而不同,但其计算原理是相同的。 有关股票期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在行权日,激励对象获得的经济利益是一定数量的股票行权价格与施权价格之间的差额。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在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面,股票增值权是一种特殊的股票期权。二者的区别在于,对于股票增值权,激励对象在行权日并不真正购买股票,而要求上市直接按授予的股票数量,将行权日与授权日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向其兑现现金。因此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与股票期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相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解锁日应对激励对象解锁的股票征税。那么,如何确定解锁股票的应纳税所得额呢?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三、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股票期权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如:A集团(上市公司)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2009年授予激励对象60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按照预先确定的授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600万股公司股票;每份股票期权授予后自授予日起3年内有效;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行权日之间的等待期为1年,即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009年2月5日,激励对象张某获得公司10万份股票期权,授权价格为15元/股。假定1年后经考核张某符合行权条件,将于2010年2月5日行权,即按15元/股购买10万股股票,当日该股收盘价格21元/股。依据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应在行权日对张某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21-15)×100000=600000(元);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这里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由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因此公式中涉及的规定月份数一般情况下应为12。依上述规定,应纳税额=(600000÷12×30%-3375)×12=139500(元)。 (二)股票增值权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如:B上市公司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以该上市公司为虚拟标的股票,在满足业绩考核标准的前提下,由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行权价格与兑付价格之间的差额;本期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行权等待期为两年,自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至该日的第二个周年日止,等待期满后的3年为行权期。其中,第一批计划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占该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权总量的40%,第二批计划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占该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权总量的30%,第三批计划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占该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权总量的30%。 2008年2月5日,激励对象王某获得10万份股票增值权,授予价格为15元/股。假定2010年2月5日业绩考核符合标准,并按计划兑现股票增值权总量40%的增值额,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4元/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应在行权日对张某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24-15)×100000×40%=360000(元),应纳税额=(360000÷12×25%-1375)×12=73500(元)。 (三)限制性股票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如:C上市公司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3个年度执行,即2009年~2011年每个授予年为一个计划。在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下,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股票。每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为两年,锁定期满后的3年为解锁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依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和安排分批解锁。 2009年2月5日,激励对象李某按授予价格15元/股购入限制性股票10万股,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0元/股。假定2011年2月5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并在当日解锁限制性股票的40%,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2元/股。依据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规定,应在解锁日对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20+22)÷2×100000×40%-15×100000×40%=240000(元),应纳税额=(240000÷12×20%-375)×12=43500(元)。 再如,该公司采取回购股票方式向激励对象无偿授予限制性股票,其他激励条件及解锁规定不变。2009年2月5日,激励对象李某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10万股限制性股票,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0元/股。假定2010年2月5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并在当日解锁限制性股票的40%,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2元/股。则应在解锁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20+22)÷2×100000×40%=840000(元),应纳税额=(840000÷12×35%-6375)×12=217500(元)。 作者单位: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注:本文系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科学研究项目“宁夏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研究”(项目编号:2009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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