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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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简介】原告京朝顺公司诉称:2005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县教体局授权的下属单位第二被告宏鑫教育投资公司签订“联合开发教育电视台协议”,县教体局以宏鑫教育投资公司主管单位名义在协议上加盖印章。该工程项目业主为县教体局。协议约定,被告以约6亩(406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实际评估价值与原告联合整体开发,总投资额1400万元;剩余资金由原告方筹集。原告按协议约定将200万元作为拆迁补偿款汇入被告指定帐户后;但被告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时至今日才将2亩左右的土地使用权交付原告进行开发;致使原告按6亩土地使用权的规划、设计、报建全部作废;不得已又改变规划、设计;给原告造成达2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原
2、告为此多次找到两被告协商,但两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要求两被告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承担总投资额的20%违约金,即赔偿原告方违约金280万元。原告为证实其诉讼请求,提供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实:1、联合开发教育电视台协议及土地交易协议;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价格评估结算书;4、县教体局(2005)144号请示、2006年3月20日通知,2006年3月28日县发改委批复;5、县教体局2006年3月9日、5月9日请示;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申请;7、报建费用;8、其他证据材料四份。被告县教体局辩称:京朝顺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
3、被告联合开发“园丁花园”项目,占地约为6亩;原告先期支付200万元,作为拆迁补偿金;双方并商定具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后期由于原告改变规划设计,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原告将拟建的临蓼北路的教育产业大厦,独自开发为商业楼出售,独享利润。被告没有违约。原告本身的经营范围未包括房地产开发,超越经营范围。双方签订的协议,部分条款无效;协议中的6亩土地使用权含有16户房改房,侵害了第三人(16户业主)的合法权益;事实上16户房改房的土地使用权并未开发。按照协议,联合开发,应共享利润。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并与原告共享开发利润。 被告县教体局未提供证据材料。 被告宏鑫教育投资公司未作答
4、辩。 【法院认定】 2005年7月11日,宏鑫教育投资公司作为甲方与京朝顺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联合开发教育电视协议”;该协议约定;宏鑫教育投资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固始县城关蓼北路与民生路交叉口处,占地约6亩(实为4428平方米)左右原教育电视台与京朝顺公司联合整体开发,总投资额1400万元。甲方(即宏鑫教育投资公司)以土地使用权的实际评估值为合作开发资金,甲方以土地价值扣除拆迁费用的价款与乙方分享开发利润。协议第三条约定,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按投资总额20%赔付给对方。协议第五条约定,甲方负责办理电视台开发的立项报告等相关手续及拆迁方案,甲方负责将作为投资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准建证,规划许可
5、证办理完毕后交给乙方作为建设使用,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在签署协议后于2005年7月30日目前把拆迁补偿金200万元汇入甲方指定帐户。协议第六条约定,乙方同意甲方意见,将拆迁款于2005年7月30日前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但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拆迁款后六个月内办理一切开发手续,以便早日动工。协议第九条约定,未尽事宜,可在操作过程中另外协商补充。2006年3月13日,固始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固价认字(2006)058号价格评估结论书、委托单位为县教体局;评估标的,固始县教育电视台所占土地4075平方米,办公楼一幢,建筑面积1027.12平方米;评估结论为377万元整。2006年3月22日,宏鑫教育投
6、资公司作为甲方与京朝顺公司作为乙方又签订一份“园丁花园土地交易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以固价认定(2006)058号文价格评估的土地实价款作为投资入股。该协议第二条约定,乙方认同固价认字(2006)058号文,同意土地价格扣除拆迁费用的价值与甲方共享开发利润。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县教体局以主管单位名义在两份协议上加盖印章。2006年4月11日,固始县建设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县教体局,用地面积4428平方米;同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为县教体局;建设规模砖混三至十二层,建面12531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原告委托河南省豫建设计院信阳分院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双方并于200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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