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文本4.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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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网发电 项目 建筑安装 工程 承包合同 文本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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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 月 日前,完成第…….光伏组件安装; (3) 年 月 日前,升压站具备带电条件及实现第一批光伏区并网发电; 月 日前,实现 并网发电; (4) 年 月 日前,完成 光伏区 光伏组件安装及建筑工程施工;年 月 日前,实现 并网发电; (6) 年 月 日,完成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工程建设、安装、调试、试验、并网发电); (7)如因发包人设备供货、图纸设计、恶劣天气等非承包人原因而导致的施工工期延期,项目工期做相应的顺延。由此造成的窝工、赶工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3 承包人应提供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满足项目工程工期进度控制要求及工程竣工验收工期目标。 第3条 工程质量标准 3.1 工程质量标准:光伏电站并网发电系统工程质量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最新版《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标准》、《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工程验收基本要求》及《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要求等等国家、行业及项目所在地的规范要求,验收合格。其他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及项目所在地的规范要求,验收合格。如以上适用的工程质量标准有冲突或矛盾的,按照本合同约定不能确定优先适用次序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达到项目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3.2 光伏电站发电性能保证:承包人保证本项目光伏电站的发电系统效率不低于78%,并符合各项性能技术指标及质量标准。 第4条 合同价格 4.1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固定包干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开具项目所在地的建安工程发票),工程量明细详见合同附件五《工程量清单》。除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况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该价格已包含承包人承包完成本项目工程全部施工安装建设工作内容、合同内容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完成现场障碍拆除和必须的还建及修复、专业工程深化设计、土建、道路、建筑建设、临建设施建设、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包括制作、安装、防腐及涂装等分部分项工程)、为实施整个光伏发电工程的施工、系统工程安装(包括所有设备材料含发包人供应设备材料的安装调试、管件、防腐、保温、照明、消防、防雷接地、给排水等内容)、电气工程、工程检测检验、安全文明、项目措施、技术服务、试运行验收、电能质量测试、并网接入费、竣工试验、消缺、保修等等全部施工图纸内所有工作内容、合同工作内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含成本费、管理费、利润和规税费)。发包人在支付该部分合同款时,承包人需提供对应的工程建安发票。 4.2 本合同的价格为固定总价包干,已包含但不限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机械、损耗、专利费、包装、运输、安装、调试、保险、贮存、检验、验收、管理、利润、并网接入、招标文件规定项目等所需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所有工作的费用。合同价格将不会因人工、物价、国家及地方政策变化、停水、停电、停气以及设计变更、恶劣天气、债务、风险、利息或汇率等及其它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4.3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固定总价调整方法:因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增加合同范围以外的工程,须由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签证认可。 4.4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价格保持不变。 4.5 鉴于光伏组件的物理特性,组件在转运、施工安装过程中可能有损坏损耗的风险,双方约定:在承包人尽采取合理措施、谨慎义务的情形下,非承包人故意或保管不善的原因,承包人在转运、施工安装过程中出现光伏组件损坏的,承包人即时报告给发包人代表确认并最终经发包人认定后,若损坏损耗数量(片)在合同总数量千分之一以内的部分,由发包人负责协调补货(发包人除承担光伏组件补货设备费用外,不承担承包人、第三方其它任何损失、赔偿等费用);光伏组件数量(片)损坏损耗数量超过合同总数量千分之一以外的部分,发包人负责补货但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光伏组件补货费用按照4.3元/瓦的价格支付给发包人)。 第5条 付款方式及项目质量保修金: 5.1合同签订生效后七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的合同履约保函。合同履约保函均采用发包人认可的、不可撤销的、无条件赔付的银行保函,格式见附件;合同履约保函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天内完全有效。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履约保函后两个工作日内日,向承包人支付相当合同总价20%的预付款。 5.2发电场支架桩基础施工工程量完成量达合同总数50%,且光伏组件钢支架安装完成量达20%,其他工程进度符合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初步验收确认后,发包人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20%的合同款。 5.3光伏组件安装完成量达合同总数50%,其他工程进度符合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初步验收确认后,发包人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20%的合同款。 5.4设备全部到场,光伏组件、设备、线缆安装调试完成(零星工程除外),工程其他工程进度符合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初步验收确认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质量保修担保函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30%的合同款。 5.5承包人承诺按质按期完成全部工程,合格交付发包人商运和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在全部工程完工并网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后在90天内进行结算,如发包人向承包人已支付合同款低于合同结算金额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补足支付,如发包人向承包人已支付合同款高于合同结算金额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返还多付金额。结算后30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合同款。 5.6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工程质量保修担保函(质量保修担保函采用发包人认可的、不可撤销的、无条件赔付的银行保函,有效期至工程质量保修期壹年届满后90天,格式见附件)。如承包人不按照合同承担保修义务,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含发包人额外支出费用)、承包人违约金、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对承包人的处罚等金额,承包人应在五天内按发包人要求直接支付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保函中索偿或向承包人索偿。 5.7承包人安全文明保证金:合同签订生效后,承包人在正式开工后10天内须向发包人项目部支付壹佰万元人民币的安全文明保证金(发包人向承包人开具收据)。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30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无息返还安全文明保证金余额。 5.8到达付款节点时,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请款书、工程量(供货量)已完成报表、下阶段程进度计划、收款票据等相关请款单证资料给发包人审核。除预付款外,在发包人付款前,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的合法有效发票(提供项目所在地的建安工程发票,预付款项在转为合同款时提供相应的发票)。 第6条 合同组成部分以及有关词语的定义、含义 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订的书面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澄清修改、评标澄清文件);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文件、资料和图纸; 9、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上述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被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上述文件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应以优先次序在先者为准;但如优先次序在后的文件对承包人工作范围和内容(如工程的质量、工期、技术要求、现场管理、环境、安全、人员、误期、消缺等)有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则以更高的要求和标准为准,尽管其文件优先次序在后。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定义、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第7条 双方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承包人保证无条件全部接收、处理本项目工程以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已完成合格工程量及已到货之设备材料、租赁机械及付款。 第8条 合同签订及生效 8.1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8.2 合同订立地点:。 8.3 本合同在以下全部条件满足之后生效:(1)本合同双方正式签章;(2)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提交发包人认可的合同履约保函; 8.4 本合同正本一式 肆 份,双方各执 贰 份,合同副本一式 陆 份,双方各执 叁 份。 (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发 包 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南京南瑞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正楷): 职务: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承 包 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正楷): 职务: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 1 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2 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3 工程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专业施工(含竣工试验)、验收、试运行、合格交付投运、消缺、保修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 1.1.4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5 设计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定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8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9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0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1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2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3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4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15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6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应由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 1.1.17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1.1.18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专业工程深化设计等阶段。 1.1.19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0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等作业。 1.1.21 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试验。 1.1.22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 1.1.23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后试验,性能考核和试运行考核合格,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4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已达到竣工条件,但仍需进行并网调试取得相应并网调试报告而由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组织进行的功能试验。竣工后试验按照行业标准及本项目工程特点进行考核试验。 1.1.25 “完工验收”系指根据国家相关工程验收标准、程序《GB/T 50796-2012 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招标文件技术部分所规定的验收标准、本合同第10条关于“竣工后试验”规定及最新现行相关规范,顺利完成本项目工程、机电设备、系统等的测试及验收、交付后发包人组织的工程、设备性能测试验收。 1.1.26 “完工验收证书”系指在依据国家相关工程验收标准、程序、《GB/T 50796-2012 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招标文件技术部分所规定的验收标准、本合同第10条关于“竣工后试验”规定及最新现行相关规范,完成本项目工程、机电设备、系统等的测试、验收合格及交付发包人后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设备性能测试验收合格之后,发包人就此而签发的证书。 1.1.27 “试运行”系指承包人为获得发包人签发本项目的试运行验收证书而按照国家相关工程验收标准、程序、《GB/T 50796-2012 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招标文件技术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及标准、最新现行相关规范而对本项目进行的连续试运行、竣工后试验。 1.1.28 “性能保证值(GPV)”系指本合同规定及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规定的整个装置系统最终技术性能的保证值。 1.1.29 “性能试验”系指在合同中规定或双方商定的,或按指示作为一项变更的,在项目被发包人接收前,根据《GB/T 50796-2012 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招标文件技术部分、最新现行相关规范及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条款中的要求进行的试验。 1.1.30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承包人进行的包括性能试验、合同目标考核验收、竣工后试验在内的全部试验。 1.1.31 “初步验收证书(PAC)”系指由发包人根据《GB/T 50796-2012 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规定和最新现行规范的条款的要求、在装置系统通过性能试验后,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交付发包人后工程、设备性能测试合格后,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为本项目签发的证书。 1.1.32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初步验收证书(PAC)、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验收。 1.1.33 “质保期”系指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之日起计算,根据国家、行业的工程标准和本合同第11条规定及专用条款有关规定,在该期间,承包人必须负责对任何设备、系统的缺陷进行修理,以及根据上述条款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 1.1.34 “最终验收证书(FAC)”系指发包人或项目最终业主签发的确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第11条规定,完成2年质保期全部义务后,并经发包人确认可以通过最终验收而为本项目签发的证书。 1.1.35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图纸会审、采购、施工、专业工程施工安装深化设计、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36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37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8 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39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专业工程施工安装深化设计、设备材料采购供应、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验收、移交、保修期内消缺和服务等等完成合同所有工作范围内的价款。 1.1.40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41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 1.1.42 工程量清单,指依据施工设计图纸及本专业工程的承包范围编制,并经承包人投标审查补充负责清单完整性,需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项目,以设计图纸和工程范围文字描述确定及本项目工程所需完成的全部工作内容为准,清单内的项目即使有遗漏,承包人亦必须按承包范围完成本工程。 1.1.43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44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及相关服务费等款项。 1.1.45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 1.1.46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47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48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49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0 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书面补充协议; (2) 本合同协议书; (3) 中标通知书;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澄清修改、评标澄清文件); (7) 承包人的投标书(或报价文件)及澄清文件; (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 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10) 工程量清单; (11) 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被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上述文件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应以优先次序在先者为准;但如优先次序在后的文件对承包人工作范围和内容(如工程的质量、工期、现场管理、环境、安全、人员、误期、消缺等)有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则仍应以该等更高的要求和标准为准,尽管其文件优先次序在后。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的,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2.4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1.2.5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3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 标准、规范 1.4.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或(和)行业标准规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或(和)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1.4.4 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4.5 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 1.5 遵守法律 1.5.1 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的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但承包人同意协助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如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并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的,承办人应负责办理。 1.5.2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进行专业工程施工深化设计、采购、加工、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须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5.3 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 1.6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本项目工程所有的技术图纸、商业信息等均属于发包人要求保密的内容。 第 2 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关于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专业工程施工深化设计、产品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 对承包人资质进行审查: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资质证书和近3年安全记录。 2.1.6 履行发包人职责,随时检查和监督承包人的施工质量。 2.1.7 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施工计划。有权要求承包人制定工期延误弥补计划、赶工计划,监督承包人采取及落实有效的赶工措施,以弥补延误工期及完成阶段进度计划、确保按照有关确定的完工日期竣工。 2.1.8 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对工程进度、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程质量、检验试验、到货计划及质量控制、施工安全、隐蔽工程和合同执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隐蔽验收、工程进度拨款签证和其他必须的签证。 2.1.9 承包人未按图纸施工或不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不遵守发包人有关管理规定,发包人有权让其停工、返工(工期不顺延),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1.10 发包人现场项目经理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其项目部不称职的管理人员。 2.1.11 及时向承包人转发有关安全管理的文件。 2.1.12 对承包人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发现安全隐患有权下发整改通知。 2.1.13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或承包人现场代表、授权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安全保证 2.3.1 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进行监督及要求承包人改正。 2.3.2 承包人负责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生产或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发包人有权进行监督。因承包人的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2.3.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承包人必须履行其专业承包责任,从施工承包角度提出及参与设计变更、整改实施方案制定,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书面确认设计方案、整改方案,及得到发包人正式签发的变更实施指令文件(须发包人代表签字加盖发包人公章)方能施工。此时作为一项设计变更,该部分工作内容产生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参照本合同有关变更的计价取费方法确定变更价格,双方签订变更协议或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3.4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相关约定。 2.4 保安责任 2.4.1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或者负责建设的单项工程和工程、任何属于本项目工程的物料、设备、机械等,由承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灭失风险、损害赔偿和责任。 第 3 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专业工程施工深化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3.1.2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漏水、水患、火患、现场或周边环境破坏、损害及其它施工行为给发包人、任何其他第三方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1.3 承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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