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工项目总承包合同【ep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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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化工项目总承包合同【EPC】 合同编号: 业 主: 总承包商: 年 月 第一部分:协议书 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业主”) 乙方: (以下简称“总承包商”) 本协议书由当事人于200 年10月28日签订: 业主确认并接受总承包商的AAAAAAAA10万吨/年 项目总承包实施规划,同意将本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及开车任务,委托总承包商进行EPC工程总承包,经双方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书》下文中的措辞和用语应与《合同通用条款》相应赋予其的含义相同。 第二条:下列文件共同构成业主与总承包商之间的合同,所有文件中“合同”一词均应遵循这一解释,如下各文件将构成完整的有效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第四部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号: 已签订) 第五部分:合同附件 第三条:总承包商特此立约向业主保证:全面履行合同的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开车阶段的各项工作,并负责在质保期内完善竣工后的工程缺陷。 第四条:业主立约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付款方式,向总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及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支付的款项,以作为正常开展本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开车并完善竣工后工程缺陷的费用。 第五条:本协议书于如上所定日期,由双方根据应遵守的法律、法规签署,并自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执行。 业主 (甲方) 总承包商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目录 1、 总则……………………………………………………………….7 2、 合同文件…………………………………………………………10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10 4、 图纸………………………………………………………………11 5、 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11 6、 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11 7、 项目经理及项目经理代表………………………………………13 8、 业主的责任………………………………………………………13 9、 总承包商的责任…………………………………………………14 10、 进度计划…………………………………………………………15 11、 开工及延期开工…………………………………………………16 12、 暂时停工…………………………………………………………16 13、 工期延误…………………………………………………………17 14、 工程机械竣工……………………………………………………18 15、 工程质量与检验…………………………………………………18 16、 检查和返工………………………………………………………18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9 18、 重新检验…………………………………………………………19 19、 工程试车…………………………………………………………20 20、 工地安全与检查…………………………………………………20 21、 安全防护与事故处理……………………………………………21 22、 HSE要求…………………………………………………………20 23、 合同价款及调整…………………………………………………21 24、 预付款……………………………………………………………22 25、 工程进度报告确认………………………………………………22 26、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23 27、 业主供应设备材料………………………………………………23 28、 总承包商供应设备材料…………………………………………24 29、 工程变更…………………………………………………………25 30、 其他变更…………………………………………………………25 31、 变更价款的确定…………………………………………………25 32、 竣工验收…………………………………………………………26 33、 机械竣工结算……………………………………………………27 34、 质量保证…………………………………………………………27 35、 违约………………………………………………………………28 36、 索赔………………………………………………………………28 37、 争议………………………………………………………………29 38、 工程分包…………………………………………………………29 39、 不可抗力…………………………………………………………30 40、 保险………………………………………………………………30 41、 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的保密………………………30 42、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31 43、 合同解除…………………………………………………………31 44、 合同生效与终止…………………………………………………32 45、 补充协议…………………………………………………………32 合同通用条款 1、 总则 1.1 定义 在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定义及解释,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以下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系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的反映企业法人间经济关系的契约。 1.1.2 “业主”系指在合同中被称为业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投资主体。本合同认定为:AAAAAAAA。 1.1.3 “总承包商”系指合同中被称为总承包商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本合同认为:BBBBB设计院。 1.1.4 “分包商”系指承包商就提供服务、施工、设备或材料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任何方。“制造厂”与分包商同义。 1.1.5 “业主代表”系指为本合同需要,由业主指定并任命为业主代表的当事人。 1.1.6 “项目经理”系指由总承包商任命、指定的负责本工程的当事人。 1.1.7 “项目经理代表”系指由项目经理指定的代表项目经理管理本工程项目的当事人。 1.1.8 “监理工程师”系指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委派的项目总监。 1.1.9 “合同装置”系指双方确认的合同范围内承包商承担承包范围的总称。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1.10 “生效日”系指合同在法律上的正式生效日期。 1.1.11 “工程”系指有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12 “设备”系指合同装置内的为使合同装置能够正常、安全投产和运行的全部设备。如专利设备、静设备、动设备、电气设备、仪表与自控设备、消防设备及其它设备等。 1.1.13 “材料”系指合同装置内能够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且保证正常施工安装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配管材料、电气材料、仪表材料、土建材料、给排水材料及安装所需的其它材料。 1.1.14 “施工”系指根据合同装置内的设计图纸进行建、构筑物实施及设备和材料的组装、安装、联接就位直至机械竣工的工作。 1.1.15 “单机试车”系指对设备单机进行试运,以检查机、泵、搅拌器等转动设备和电气、仪表的性能与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1.1.16 “机械竣工”系指合同项目所含的工艺装置和辅助设施的施工工程至此结束,单机试车结束,联运试车准备工作已完成,具备系统、装置联动试车条件,并经签发机械竣工证书为止。 1.1.17 “联动试车”系指在单机试车合格的基础上,在指定范围内对系统进行的首次联合试车,它是以水、气、汽等为介质进行的试车。 1.1.18 “投料试车”系指在联动试车结束,并合格后,经过必要的检修,消除在联动试车中发现的缺陷,然后投入设计规定的各种原料、化学药品,按生产流程进行的实物试车,并生产出产品的过程。 1.1.19 “性能考核”系指按合同附件5(性能保证)的规定对各项保证值进行规定时限的运行测定。 1.1.20 “机械竣工证书”系指业主根据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的要求在工程交接后,业主签署的合同装置交接验收证书。 1.1.21 “合同价格”系指在合同中写明的、经双方商定的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的款额,包括按照合同做出的调整(如果有的话)。 1.1.22 “缺陷责任期”即“质量保证期”,系指自合同装置性能考核后起12个月。 1.1.23 “保留金”系指缺陷修补的款额。 1.1.24 “工期”系指合同约定的合同工期。 1.1.25 “中交日期”系指合同约定的承包商完成土建、安装工程及单机试车,并进行工程中间交接的日期。 1.1.26 “图纸和资料”系指由双方提供用于合同装置需要的所有图纸和资料(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27 “施工场地”系指经业主批准的用于施工的场地。 1.1.28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 1.2 通信交流 本合同不论在何种场合给予批准、请求、确认、通知时,这些通信信息都应: 1.2.1 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签字),由人面交(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或信差传送、或用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 1.2.2 交付、传送或传输到合同中注明的接收人的地址。 批准、请求、确认、通知不得无故被扣押或拖延。 1.3 法律和语言 1.3.1 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 1.3.2 本合同中以中文书写、解释、说明。 1.4 文件的照管和提供 1.4.1 每份承包商文件应由承包商保存,除非或直到被业主接受为止。 1.4.2 如果一方发现文件中有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将该错误或缺陷通知另一方。 2. 合同文件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另有约定外,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如下: a) 协议书 b) 合同通用条款 c) 合同专用条款 d)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e) 合同附件 f)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g) 图纸 h) 工程量清单(如有的话) i)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j) 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往来函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展的情况下,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监理工程师的解释时,按第37款执行。 3. 适用的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法律及法规 所有合同条文应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2 标准及规范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及行业、地方相应的标准、规范。 4. 图纸 4.1 总承包商应按批准的设计进度计划,在设计的不同阶段提供相应的设计图纸; 4.2 施工图设计图纸按照设计合同向业主提供一式十五套;其中业主五套,总承包商十套。 4.3 任何人未经总承包商同意不得将本工程设计图纸用于另一工程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 5. 业主代表及总监 5.1 业主应于合同生效后及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前一周内,将业主代表姓名、权限及监理单位名称、主要监理人员姓名、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 5.2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业主、总承包商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第37条约定处理。 5.3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释本合同约定的总承包商的任何权利及义务。 6. 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业主代表由业主任命,监理工程师代表由监理工程师委派,其任命、委派、撤回、更换,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 6.2 业主代表与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权限不应有交叉。 6.3 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在其相应授予的权限内行使权利,其向总承包商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均与其授权人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总承包商如对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函件有疑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授权人,授权人应在48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如函件有失误或错误时,授权人应予以纠正。 6.4 除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外,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总承包商发出书面指令。 6.5 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或其指定签收人员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5.1 确有必要时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总承包商对指令应予执行。若不能及时予以书面确认的,总承包商应于口头指令发出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在总承包商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6.5.2 总承包商认为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48小时内向指令人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指令人在收到总承包商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 6.5.3 紧急情况下,指令人要求总承包商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总承包商虽有异议,但指令人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总承包商应予以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合同价款的追加和给总承包商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6.6 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总承包商办理工程所需指令、批复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其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业主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合同价款追加、顺延延误的工期,并赔偿总承包商的有关损失。 7. 项目经理及项目经理代表 7.1 总承包商应于合同生效后一周内,将执行该合同的项目经理、主要管理人员姓名及其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项目经理代表由项目经理任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项目经理代表承包商履行范围内的责任和义务,代表承包商根据合同进行工作。项目经理代表将被认为具有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未经业主事先同意,总承包商不应撤消项目经理及项目经理代表的任命,或任命任何替代人员。 7.2 总承包商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或其代表签字后送达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也可由其指定的人员签收。 7.3 项目经理按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认可的项目实施规划及相关指令组织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在紧急情况且无法与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递交报告。责任在业主或第三人,由业主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总承包商,由总承包商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总承包商如需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并征得业主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相应的义务。 7.5 业主可与总承包商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和项目人员。 8. 业主的责任 8.1 负责在合同签订后,按双方商定的合同进度要求提供用于工程设计的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 8.2 负责在合同签订后现场占有日之前 ,完成如下工作: a) 完成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b)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界区内一米。 c)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物资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道路畅通。 d) 向总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障碍物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e) 办理项目实施时业主负责办理的各种证件、批件,具体项目及时间要求在项目协调程序中约定。 f) 业主在总承包商现场占有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商提交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交验。 g) 负责协调处理影响项目实施的外部关系。 h)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8.3 可将8.2款中部分工作委托总承包商完成,但费用应由业主承担。 8.4 未能履行8.2款中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或给总承包商造成损失,应赔偿总承包商的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 总承包商的责任 9.1 在合同签订后,向业主提交施工图设计所需基础资料清单。 9.2 应负责完成如下工作: a) 按照合同要求或经业主批准的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安排设计、采购及施工活动。 b) 每月25日前提交三个月滚动计划、工程进度款支付表、工程进展报告,报告中应描述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 9.3 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设施,并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 9.4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之前,总承包商应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丢失、损坏,应自费予以修复。 9.5 按照业主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保护,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有影响的施工活动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9.6 遵守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坚持安全文明作业,材料和工具应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外运。竣工时,应做到工完场清,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7 负责办理工程建设所需的总承包商应当办理或受业主委托需办理的各种证件、批件。 9.8 负责办理本工程中特种设备的检验取证。 10. 进度计划 10.1 总承包商应在合同生效后两周内向业主提交一份总体工程进度控制计划,该计划应注明所有里程碑,并对设计、采购、施工及试车的各项主要活动的先后顺序、逻辑关系及所需时间作出统筹安排,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后的一周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10.2 总体工程进度计划每三个月进行更新,在不同的工程实施阶段向业主分别提供相应的设计计划、采购计划、施工计划及试车计划,并进一步作出相应的分解的周期性滚动计划。 10.3 总承包商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接受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检查。当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明显偏离时,应按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总承包商自身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总承包商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及顺延工期的要求。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总承包商应按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总承包商如不能按时开工,应当在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提出不能开工的理由和要求。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接到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总承包商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总承包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业主原因未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推迟开工日期。并赔偿总承包商因延期开工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12. 暂时停工 12.1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时停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总承包商暂时停工,总承包商应按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暂停整个合同工作或其中一部分工作的进展。在暂时停工期间,总承包商应对所进行的各项目工作提供必需的保护或安全保障。 12.2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书面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总承包商在实施其书面处理意见后,可以提出书面复工要求,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当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或收到总承包商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总承包商可自行复工。 12.3 因业主原因造成暂时停工的,由业主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总承包商由此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因总承包商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总承包商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 工期延误 13.1 总承包商应在工期明显偏离计划时书面报告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有关工期延误情况,并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影响总体工程进度、里程碑和竣工日期的程度。并提出补救措施及如何减少工期继续延误的方案。 13.2 对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a) 业主变更额外增加工作量造成的延误; b) 业主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c) 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 d) 不可抗力; e)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根据12款作出的由业主原因造成的暂时停工; f) 一周内,非总承包商原因停电、停水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g) 业主未能按照工程总体进度要求按时提供所订购设备(业主提供的设备详见附件四)。 13.3 总承包商在13.2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就延误的影响以书面形式向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并对竣工期和付款表做出相应调整。逾期不予确认则视为报告已获批准。 14. 工程机械竣工 14.1 总承包商应保证所承包的工作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允许延长的工期内竣工。 14.2 因总承包商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允许延长的工期竣工的,总承包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15. 工程质量与检验 15.1 总承包商应于项目实施初,建立一套包括设计质量、采购质量、施工质量控制及管理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在设计、采购及施工各阶段开始前,将相应的控制程序和执行文件提交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内容进行审核,并有权采取纠正措施。 15.2 施工图设计质量应当满足并符合初步设计中确定的国家、行业、地方关于设计标准、规范及相关法规的要求。 15.3 工程施工质量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文件所指明的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15.4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若双方均有责任,则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 检查和返工 16.1 总承包商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以及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进行设计、采购、施工,随时接受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检查与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对于设计、采购、施工及试车过程中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总承包商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16.3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 16.4 因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失误、错误或其他非总承包商原因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对于工程施工中具备隐蔽条件或中间验收条件的工序或部分工作,总承包商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检。经自检合格,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只有当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17.2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若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延期要求,且未到场验收,总承包商可自行组织验收,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8. 重新检验 18.1 无论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了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已经检验的项目或已完成单机试车的设备等重新检验时,总承包商应按要求进行检验。 18.2 对于重新检验中检验合格的项目,业主承担由此而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总承包商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对于检验不合格的项目,由总承包商自费修复或返工,且工期不予顺延。 19. 工程试车 19.1 总承包商应组织编制设备单机试车方案,提交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审核,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方案中不合理或错误之处进行修正。方案须经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如总承包商在提交设备单机试车方案24小时内,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既未提出修正意见,又未提供书面确认,则视为已同意该方案。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试车条件,由总承包商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业主根据单机试车方案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19.3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书面通知总承包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若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系统、装置(生产装置、辅助生产装置)联动试车方案由总承包商依据设计文件及开车计划编制,业主参加。总承包商负责组织联动试车工作,业主负责行政组织调度全面配合总承包商的工作。该阶段业主供应所需的所有原材料;总承包商负责外聘相关专家并支付专家费,专家聘用费暂定为20万元,实际发生额如与此有差异,则多退少补。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投料试车、性能考核在整个工程机械竣工完成并经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总承包商负责组织开车服务,业主负责行政组织调度全面配合开车阶段总承包商的工作(详细工作内容在开车计划中明确)。 20 . 工地安全与检查 20.1 总承包商应遵守现行工程建设安全和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工程实施,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全权负责机械竣工证书或中间验收证书签字前工地的安全及保安工作。 20.2 总承包商应委派一名具有安全管理资格的人员,负责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与事故预防管理工作,并有权下发指令和采取保护性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 20.3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不得要求总承包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 21. 安全防护及事故处理 21.1 总承包商应于施工开始前14天与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共同商定安全防护措施,经批准后实施。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线、有毒性环境中施工及使用有毒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总承包商应于施工开始前14天向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书面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批准后实施。 21.3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总承包商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业主代表,尽快将事故详情报告提交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并按建设安全事故处理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22. HSE要求 以上20款、21款未涉及内容详见附件六 23.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协议书中标明的合同价款为固定合同总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所包括的工程内容为初步设计范围所包含工作范围。 以下风险已经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 工资、物价或汇率的变动; 任何调价文件的发布;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作调整: a) 由于业主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减(变更引起的工程建设费用累计增减额50万元以内的变更不予调整)。 b) 合同约定的其它价款增减或调整。 23.2 因业主变更引起的变更价款的确认执行第31款;合同约定的其它价款增减或调整,应在其发生后14天内,总承包商应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相应增减合同价款。 24. 预付款 24.1 业主应在合同生效后,一次性支付总承包商预付款,用于工程建设人力、物资、机具的动员及采购等工作的开展。 24.2 预付款从每月经确认并支付的工程进度支付金额中进行抵扣,直至清偿为止。 25. 工程进度报告确认 25.1 总承包商应于每月20日前,向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已完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应对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描述,计算出当月进度完成值(应包括第23款、31款、36款确定的调整、变更及索赔款项),并报告设计、采购及施工中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 25.2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已完工程进度报告后7天内审核完毕,并应通知总承包商进行确认。 25.3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进度报告后7天内未审核完毕,则从第8天起,总承包商在进度报告中计算的当月进度完成值即被视为确认,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25.4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审核时必须通知总承包商参加,审核确认后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26.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26.1 在审核确认当月工程进度款后7天内,业主应向总承包商支付该款项。 26.2 业主超过约定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总承包商有权收取以未付款额及当期中央银行贷款利率为基础、按月计算复利的利息。总承包商无须正式通知就有权得到上述付款。 26.3 若业主在超过约定时间1个月仍未能支付工程进度款,总承包商可停止工程进展,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27. 业主供应设备材料 27.1 由业主提供设备材料一览表见附件四。 27.2 业主方按附件四标明供货一览表提供设备材料,并向总承包商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随机资料,对其质量负责。业主应在所供设备材料到货日前3天,书面通知总承包商到货设备材料清单及到货时间。 27.3 总承包商按通知时间派人参加由业主组织的供货设备材料开箱、清点及检验,所供应的货物品名、数量应与一览表所列相符。清点完成,移交总承包商保管。总承包商有权拒绝接收外观受损、品名不符等货物;也可记录受损状况,明确处理责任及期限后有条件接收。 27.4 对业主所供设备材料,总承包商在使用前,应负责相关的检验或试验,不合格品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由业主承担。总承包商对业主所供设备材料的检验或试验项目内容需经业主同意。 27.5 业主应保证其采购的设备材料的交货时间满足工程总体进度要求。 28. 总承包商供应设备材料 28.1 工程所需设备、材料除第27款列明由业主供应的之外,其余设备、材料均由总承包商负责供应。 28.2 设备和材料采购应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凡具备招标条件的设备,按规定实行招标采购。主要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的短名单由业主和总承包商双方商量,业主书面确认。总承包商确定的最终中标厂商,应及时通报给业主。总承包商以询价、比价的方法在短名单中从技术和商务合格的角度去采购合同装置所要求的设备、材料是承包商的基本方针,且采购过程中,必须注意到所采购厂商的产品在类似装置中的使用业绩。 28.3 总承包商应按设计、制造、加工、包装及检验标准要求采购。总承包商应将所供设备、材料进入现场前24小时书面通知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进行清点,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随机附件供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检验与检查。 28.4 对经检验、检查不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要求的设备、材料,总承包商不得用于工程上,并自费进行不合格品的清退与重新采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对于总承包商组织的关键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业主代表有权参加,但不得干涉总承包商的招标活动。如发生违反国家有关招标规定和损害业主利益的情况,业主代表有权否决。 28.6 总承包商所采购的设备材料,如业主对其质量提出质疑,若需要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总承包商负责。 29. 工程变更 对初步设计方案性的变更甲乙双方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29.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业主应通过书面指令或要求总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作出变更要求。总承包商根据业主书面指令应在10个工作日或双方同意的时间内作出设计变更及按要求提交的建议书,未经业主批准不得付诸实施。 29.2 因业主变更实施或取消而导致合同价款增减及造成总承包商的损失,由业主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3 业主变更发出的14天内,总承包商应提供有关的报价资料和对工期影响的评估。若业主取消业主变更或总承包商按业主要求提交的建议书取消实施,应支付总承包商提供有关报价资料或建议书的合理费用。 30. 其他变更 30.1 因总承包商提供的设计文件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总承包商所做的设计变更、技术修改或材料代用,应提交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备案。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减由总承包商负责,所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31. 变更价款的确定 31.1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总承包商关于业主变更的报价资料和对工期影响的评估后7天内,经双方认定后,对变更做出最终决定,并对合同价款做出调整。 31.2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决定变更价款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合同中已有与变更性质及实施办法一致或同类的合理单价或总价时,参照已有的单价或总价变更价款; b) 合同中已有与变更性质及实施方法类似或相近合理单价或总价,参照其单价或总价变更价款; c) 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以双方同意的单价或总价决定变更价款。 31.3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工作变更报价资料和对工期影响的评估后7天内,最多不超过14天,书面通知总承包商报价是否予以确认。如确认报价,总承包商应按业主变更要求实施工作变更。若不确认,应重新按31.2款进行定价。 32. 机械竣工与验收 32.1 总承包商应在所承包的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具备机械竣工验收条件前14天,向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申请机械竣工证书或中间验收证书。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接到申请后的14天内组织相关人员对全部或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中所列出的不影响竣工的尾项清单,总承包商应在约定的限期内完成。机械竣工证书或最后一个单位工程的中间验收证书签发日期为工程竣工日期,进入质保期开始日。 32.2 总承包商应在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发机械竣工证书并接收工程后20天内,按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业主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三份。 32.3 总承包商应于机械竣工前向业主提交本工程的操作维修手册,详细列明操作方法和程序、维修和保养项目、消耗品及备品备件等,满足相关机、电设备的操作、维护、分解、组装、调整及修理的需要。 32.4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总承包商申请后14天内不组织验收,又未拒绝承包商的申请,而工程实质上符合合同规定,则机械竣工验收证书应视为已在上述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颁发。 32.5 联运试车、投料试车、性能考核工作由总承包商负责组织服务,业主负责行政组织调度全面配合各阶段总承包商的工作。联运试车和投料试车的起始日由双方商定。从投料试车之日起3个月内为性能考核期,在此期间进行合同装置的性能考核。考核开始时间由双方商定,在考核期间合同装置达到规定的保证值要求时,即为性能考核合格,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33. 机械竣工结算 33.1 总承包商应在机械竣工证书签字后40天内,向业主代表或监理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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