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各类资料管理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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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各类资料管理要求 1、编制类资料 1.1 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加盖工程监理单位公章后实施,并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1.2 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的规定。旁站监理方案应纳入监理规划的“工程质量控制”章节。对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在监理规划中制订编制计划。 1.3 编制监理规划应充分考虑项目特点和项目监理机构实际情况,做到监理目标明确、职责分工清楚、操作程序合理、工作制度健全、方法措施有效。监理规划的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 1.4 在实施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如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订。修订后按原报审程序经批准后报送建设单位。 1.5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收到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后、在相应专业工程施工前编制审批完成。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章。 1.6 监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的规定。 1.7 监理实施细则的内容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专业工程特点,使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目标明确、措施有效。 1.8 在实施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当工程发生变化导致监理实施细则所确定的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需要调整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理实施细则进行补充、修改,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1.9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约服务期间,项目监理机构应每月编制监理月报。监理月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签字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章,报建设单位。 1.10 监理月报主要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的规定。 1.11 监理月报内容应全面真实反映工程实际情况和监理工作情况,做到数据准确、重点突出、语言简练,并附必要的图表和照片,确保监理工作可追溯。 1.12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工程监理单位公章后报建设单位。 1.13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的 规定。 1.14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编制应文字简练、准确、重点突出、内容完整,应给出明确的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1.15 监理工作总结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结束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并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1.16 监理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的规定。 1.17 监理工作总结内容应全面反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情况及监理工作成效,应针对监理工作中遗留问题或后续工作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关建议。 2、签发类资料 2.1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在建设工 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书面报建设单位。 2.2 总监理工程师发生变更时,应重新签署《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3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应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建设工程开工前,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总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和监理单位公章,报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4 总监理工程师发生变更时,应重新签署《建设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 终身责任承诺书》,并重新办理备案。 2.5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开工条件的,经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开工令》,并加盖执业印章和项目监理机构章。 2.6 《工程开工令》参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附录 A 中表 A.0.2。 2.7 当工程需要暂停施工时,总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 确定停工范围,并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工程暂停 令》,并加盖执业印章和项目监理机构章。 2.8 签发《工程暂停令》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2.9 《工程暂停令》参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附录A中表 A.0.5。 2.10 当施工现场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意见,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工程复工令》,并加盖执业印章和项目监理机构章。 2.11 当施工现场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可根 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因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暂停施工的,具备复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复工令》。 2.12 《工程复工令》参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附录A中表 A.0.7。 2.13 当出现或可能出现影响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时,项目监理机构可签发《监理通知单》,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章。《监理通知单》可以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发,重要的《监理通知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2.14 收到施工单位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对整改情况和附件资料进行复查,并签署意见。监理通知回复单的监理签署人应为监理通知单的原签发人,并加盖监理项目机构章。 2.15 《监理通知单》参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附录A中表 A.0.3。 2.16 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在签发《监理通知单》和《工程暂停令》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请示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监理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应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章。 2.17 《监理报告》参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附录 A 中表 A.0.4。 2.18 项目监理机构发出的《工作联系单》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该事项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发出。涉及重要告知内容的《工作联系单》,应有总监理工程师签署。重要工程联系单可以加盖项目监理机构章。 2.19 《工作联系单》参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附录 C中表 C.0.1。 2.20 《工程款支付证书》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章。 2.21 《工程款支付证书》参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附录 A中表 A.0.8。 3 审批类资料 3.1 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执业印章和项目监理机构章。规模较大、工艺较复杂的工程、群体工程或分期出图的工程可分阶段审批施工组织设计。 3.2 项目监理机构除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要求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内容外,尚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点审查应急组织体系、相关人员职责、预警预防制度、应急救援措施。 3.3 对于重大或特殊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将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再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施工单位。 3.4 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施工组织设计需要修改的,应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施工单位修改,修改后按原编审程序报审;施工组织设计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施工单位仍应按原审批程序报审。 3.5 对于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的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相应分项、分部工程开工前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方案,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和总监理工程师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章。 3.6 项目监理机构除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要求审查施工方案基本内容外,尚应审查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7 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如需做较大的变动,仍应按原审批程序报审。 3.8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相应工程开工前,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章。 3.9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及审查,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执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和项目监理机构章后,应报建设单位审批。 3.10 项目监理机构除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要求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基本内容外,尚应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11 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报审。 3.12 工程项目动工或相应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或阶段性进度计划,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章。 3.13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分别编制各单位工程的进度计划,并分别履行报审程序。 3.14 项目监理机构除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要求审查施工进度计划基本内容外,应重点审查施工总进度计划是否经其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编制、审核、批准人签字及单位公章是否齐全。 3.15 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的施工或安装资质和能力,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章。 3.16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要求审查分包单位资格。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对分包单位资质另有附加要求的,项目监理机构还应按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审查。 3.17 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具备开工条件的证明文件资料,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执业印章和项目监理机构章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3.18 审查工程开工报审文件资料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要求执行。 3.19 工程停工需要复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具备复工条件的证明文件资料,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执业印章和项目监理机构章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3.20 当导致施工暂停的原因是危及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时,整改完毕后的证明文件资料中应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各方共同认可的整改完成文件。复工证明文件资料需提供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文件的,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 3.21 审查工程复工报审文件资料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要求执行。 3.22 经项目监理机构核查,施工现场已具备复工条件而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3.23 当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会签工程变更单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章。 3.24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要求的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并形成书面处理意见。 3.25 项目监理机构可对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报建设单位审核。 3.26 当施工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费用索赔证明材料及索赔金额计算资料,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执业印章和项目监理机构章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3.27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的主要依据和程序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50319-2013)执行。 3.28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索赔报审表时,可附一份索赔审查报告。内容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执行。 3.29 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延期依据、证明材料及工期计算资料,签署临时延期或最终延期审核意见并加盖执业印章和项目监理机构章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3.30 项目监理机构受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延期要求,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主要依据、程序和批准工程延期的条件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执行。 3.31 项目监理机构在批准工程延期前,应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评估意见。 3.32 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款支付报审文件资料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计量、结算审核及付款签证,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执业印章和项目监理机构章后,后建设单位审批。 3.33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审查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竣工结算款。 3.34 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工程预付款应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审查工程进度款除应考虑当期增加或扣减的变更金额和索赔金额外,还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回工程预付款、扣留质量保证金;审查工程竣工结算款应按有关工程结算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执行。(点击进入☞还可免费领取资料哦>>>)项目监理机构的审查意见均应附相应支持性材料。 4、验收类资料(房屋建筑工程) 4.1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并签署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查验,并签署意见。 4.2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参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附 录 B 中表 B.0.5。 4.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验收合格的,应签署意见。 4.4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参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附录 B 中表 B.0.6。 4.5 基槽开挖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槽。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各方相关技术人员应共同参加验槽。验收合格,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相应记录上签署意见。 4.6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4.7 隐蔽工程报验表参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附录 B 中表 B.0.7。 4.8 检验批施工完成,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项目监理机构验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验收意见。 4.9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 E。 4.10 分项工程施工完成,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项目监理机构验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验收意见。 4.11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参照《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 F。 4.12 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完成,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项目监理机构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验收意见。 4.1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 G。 4.14 单位工程施工完成,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项目监理机构验收,由总监理工程 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竣工预验收。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工程监理单位公章后报建设单位。 4.15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参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附录 B 中表 B.0.10。 4.16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合格,项目监理机构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系列表格上签署意见。 4.17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系列表格包括:《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 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等,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 H。 5、记录类资料 5.1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约服务期间,项目监理机构应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进行记录,一般以项目监理机构为单位进行记录。当项目规模比较大或技术比较复杂时,也可以按监理专业组或监理标段为单位进行记录。 5.2 监理日志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人负责逐日记录,内容应保持连续和完整,真实反映工程现状和监理工作情况,做到数据准确、及时、具有可追溯性。监理日志主要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的规定。 5.3 监理日志可以采用纸质形式,也可以采用电子版文档,由项目监理机构统一保管。 5.4 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对监理日志进行签阅。 5.5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报送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见证 取样和送检,对其过程应进行记录,监理见证人员应在《见证记录》上签字,并加盖见 证取样专用章。 5.6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将见证记录归档保存。监理见证人员应对《见证记录》真实性负责。 5.7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工程实体进行检验、检测、试验的活动进行见证,形成记录, 监理见证人员签字,并加盖见证专用章。 5.8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旁站,并形成《旁站记录》,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填写并签署《旁站记录》。 5.9 旁站记录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的规定,填写应真实反映工程施工情况和发现问题处理情况,做到准确、及时、具有可追溯性。 5.10 《旁站记录》应由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统一归档保存。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对《旁站记录》进行检查签阅。 5.11 《旁站记录》参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附录 A 中表 A.0.6。 5.1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形成记录,平行检验监理人员应签字。 5.13 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监理例会以及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后及时发送至参建各方。 5.14 监理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的规定。 5.15 项目监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记录内容应准确如实、简明扼要,总监理工程师应审阅会签。《会议纪要》应及时由项目监理机构统一归档保存。 5.16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形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巡视检查记录》,监理巡视人员应签字。 5.17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巡视检查记录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执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巡视检查记录》应由项目监理机构统一归档保存。 5.18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巡视检查记录》参照本标准表式 5.4.1 6、台账类资料 6.1 项目监理机构宜以台账形式代替纸版资料留存,减少过程留存、管理纸版资料的数量,简化监理资料日常管理工作。 6.2 总监理工程师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组织形成项目监理机构的台账体系,并在监理规划中予以明确,并在监理交底时加以说明。 6.3 台账资料的录入应由专人负责,台账信息应及时、准确、清晰,便于查看。 6.4 台账资料的管理应由专人负责,无关人员不得更改。重要台账资料应以纸版与电子版两种形式保存。 6.5 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组织对台账资料进行审核,检查台账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6.6 项目监理机构宜对以下监理资料建立台账: 1 材料、构配件进场报验资料 2 见证记录 3 平行检验资料 4 不合格项处理资料 5 实体检验资料 6 工程款计量支付资料 7 工程变更洽商资料 8 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资料 9 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资料 10 测量放线验收资料 11 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12 检验批质量验收资料 1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14 监理指令资料 7、其他类资料 7.1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对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等其他类监理资料进行清点、整理,做好登记,分类存放。 7.2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和审核勘察文件、设计文件, 分析合同文件,对所发现的问题应通过建设单位进行解决。 7.3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参与会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文件。 7.4 对涉及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的变更调整,项目监理机构只接受建设单位发放的变更调整文件。 7.5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上标识清楚变更调整内容,并注明变更调整编号及日期。 7.6 项目监理机构应将变更调整文件作为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的补充文件,一并登记归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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