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地区-浙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免税办理(营改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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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理(营改增后)第一步:获取用户名ID 和密码PW(1)未注册用户:需要携带自己的身份证明材料(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浙江省科技厅第一合同登记点(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员)(地址: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503室;电话兼传真:0571-89986578陈旭明),由登记员负责核对材料、进行注册。然后进入第二步。(2)已注册用户,直接进入第二步。第二步:网上申报(1)提交书面文本前登陆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http:/)(2)根据我登记处注册好的用户名和密码从“合同卖方”登录(3)在系统中的“合同申请”模块进行合同网上申报登记登记机构选择
2、“浙江省科技开发中心”填好合同信息后“提交”即可。第三步:报送合同文本网上申报填好后,及时将有效期内的技术合同文本送到我登记处,需提交以下资料:(1)当面提交具有法律效力且在合同有效期内的合同文本一式五份(其中正本至少两份,三份复印件,登记处留存一份原件)。合同文本字迹清楚、签字盖章完整有效。2、填写一式四联技术合同登记表(到我登记处领取或者当场填写)。3、技术开发合同项目总金额超过60万元(包括60万元),合同卖方需附项目“开发价格清单”与详细的技术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4、与境外签订的技术合同(包括港、澳、台及境外地区)需提交有效的中文文本或中英文对照文本,并需出示省商务厅的核准批件,每一
3、份合同后附复印件一份。(如: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相关政策(1) 财税2012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 财税2011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3) 财税(2010)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0571-89986578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天科大厦五楼503室(详见地理位置示意图)楼下是中国平安公交:15、24、156、179、290、527 九莲新村下82、307、B2、B2区间 教工路
4、口下合同认定免税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2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二、试点日期。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
5、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三、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下列试点税收政策文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6、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五)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称试点若干政策通知,财税2011133号);(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四、上述税收政策文件的有关内容修改如下:(一)试点有
7、关事项的规定1.第一条第(四)项中,“2012年1月1日(含)”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试点实施之日是指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之日,下同。2第一条第(五)项中,“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废止。3.第一条第(六)项中,“2011年12月31日(含)”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4.第三条第(一)项第6点中,“2012年1月1日(含)”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5.第三条第(三)项中,“2011年12月31日”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二)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1.第一条第(六)项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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