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通信通信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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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信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材(2010版)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前 言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适应我国通信企业安全生产的需要,提高广大通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职工安全生产的意识,我们特别组织了多家通信施工企业,北京邮电大学等专家、学者编写与审定了通信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材。2005年版教材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具体组织编写,得到了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通信建设第一、二、三、四、北京工程局、北京邮电大学、河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电信工程局、广东电信工程公司、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邮电建设工程局、中国石油天
2、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总公司、江苏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大力支持。这本教材在近几年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近几年的培训过程中,培训教师和广大学员对原教材都提出了修改建议,并且国家相关部门新颁布、修订了一部分法律法规,因此我们组织了多名专家,在广泛征求通信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2005年版通信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材进行了修编。本教材共四篇,第一篇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内容;第二篇安全生产管理,第三篇安全生产技术,第二篇和第三篇我们根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及经验教训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修改
3、后的教材更具实用性,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更具指导意义;第四篇电信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本篇我们把原教材前三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内容重新编写,作为一章编入第二篇,本篇仅保留事故案例;附件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全文,便于施工企业人员学习使用。本教材为通信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用书,也可作为从事通信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工作人员的参考用书。本教材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组织多名专家进行修编。参加编写修编的人员有詹书林、高含光、李铁兵、侯明生、王莹、张文广、冯璞、孙丽珍、李程宏、周晓武、王长峰、张凤清、朱承杰、黄秋读等。由于我
4、们水平有限,难免存在不足之处,真诚希望读者能够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编 者2010年4月目 录第一篇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第一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3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内容13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内容14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内容16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内容16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内容17第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内容20第八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内容24第九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内容25第十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5、法的有关内容26第十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有关内容28第二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规29第一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9第二节 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内容38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内容40第四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内容43第五节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45第三章 安全生产相关规定48第一节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48第二节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有关内容48第三节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50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节选)55第五节 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节选)55第二篇 安
6、全生产管理第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概述65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概念65第二节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方针69第三节 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72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75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原则75第二节 安全生产投入79第三节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要求80第四节 对企业员工的基本要求83第五节 对临时工及劳务工的基本要求90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94第一节 安全生产责任制概述94第二节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95第三节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98第四节 施工项目部人员的安全职责101第五节 专职安全员的选拔和授权104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107第一节 通信行业安全教育
7、培训的必要性107第二节 安全教育培训的特点和要求109第三节 安全教育的分类113第四节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卡115第五节 提高安全教育培训效果116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119第一节 安全技术措施119第二节 安全技术交底122第三节 安全生产检查124第四节 文明施工129第五节 环境保护133第六章 重大事故应急预案135第一节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概述135第二节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137第三节 事故应急预案的策划与编制141第四节 应急演练的组织与实施148第五节 通信工程施工现场应急预案151第七章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155第一节 事故及事故的分类155第二节 事
8、故报告及现场处理156第三节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157第四节 事故的原因分析160第五节 事故处理163第八章 安全生产监督监察169第一节 安全生产监督体制169第二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170第三节 安全生产监察的方式与内容172第三篇 安全生产技术第一章 通用安全生产技术177第一节 安全技术分类177第二节 一般安全生产要求178第三节 安全色标182第四节 消防基础知识186第五节 现场急救常识192第二章 安全用电基础知识195第一节 电气安全知识195第二节 电气事故197第三节 电气防护199第四节 施工现场的安全用电202第五节 雷电事故的防范204第六节 静电事故的防范20
9、5第三章 工器具、仪表使用及器材储运208第一节 工具的使用208第二节 仪表的使用218第三节 器材储运219第四章 通信线路工程安全生产技术222第一节 通信线路工程222第二节 通信管道工程234第五章 通信设备安装工程安全生产技术240第一节 通用安全要求240第二节 卫星地球站、微波、移动通信天馈线工程242第三节 通信电源设备工程246第四节 综合布线工程250第六章 国际通信工程253第四篇 电信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案例一:架设光缆钢绞线触及电力高压线257案例二:管道人孔内的毒气毒死两人事故257案例三:操作失误酿成中断通信的重大事故258案例四:感应电流击伤事件259案例五:
10、关于抽水泵触电致死事故260案例六:关于汇流排短路事故261案例七:人孔内可燃气体爆炸起火事故262案例八:抬水泥杆砸伤致死事故263案例九:立杆触电伤亡事故264案例十:运送电缆的货车撞死一行人事故264案例十一:人孔内人员中毒事故265附录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选编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法律26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6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7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8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9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0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3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2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3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336第二部分 安全生
11、产法规34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348工伤保险条例35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35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6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37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378第三部分 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相关规定38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387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389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395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398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40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40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42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编制说明(GB6441-86)439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445第一篇安全生
12、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第一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2002年6月29日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13、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
14、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
15、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
16、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
17、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
18、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
19、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0、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
21、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
22、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
23、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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