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县农村奖励性住房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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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助县农村奖励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和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依法依规加快建设自用住房,改善农民居住条件,确保农村自建房屋达到建设标准,提高房屋的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城乡规划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青海省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青海省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考核(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享受农村奖励性住房补助资金的农村自建住房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要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政府
2、适当给予奖励性补助政策,引导具备建房实力的农民加快建设自用住房;坚持规划先行,科学合理编制农村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地方特点、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引导农民建设安全节能环保实用型住房,带动村庄面貌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加强与相关惠农支农政策的衔接,有效整合政府、金融、信贷和农民等各方面的资源优势,实现农村住房建设投资多元化,有效促进农村消费;依法加强农民建房管理,规范运作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包括以下几种建设方式:(一)具备建房实力的农村自建为主,主要为新建和改建(主要指原址翻建);(二)鼓励有条件的农民购买商品房住房
3、或到中、小城镇建设符合城镇规划条件的自用住房;(三)对城市规划区内、工业园区土地整合或集中连片开发、整村异地搬迁的村庄,可集中建设农民住宅小区。第五条 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奖补对象为已纳入年度奖励性住房建设计划,按时完成农村住房建设任务,新建、改建房屋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房屋符合安全节能环保要求且验收合格,建房档案齐全的农户。已纳入计划,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或到中、小城镇新建自用住房,新建房屋或购买房屋档案齐全的农户,也均可享受一次性奖补政策。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农村奖励性住房的计划分配、监督实施、奖补资金划拨。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奖励性住房的规划
4、、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新建、改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50平方米。建设设计和建设标准要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第八条 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要优先考虑已编制新农村建设村级规划的村庄和经济条件相对较好且农民建房积极性较高的地区,优先安排城乡结合部、乡镇驻地村庄,沿公路、铁路及大河两侧的村庄。第二章 确定对象第九条 农户申请。实施农房建设(包括改建、新建和进城购房)家庭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建房规模、投工和自筹资金情况,提供相关身份证件等。 第十条 村委初审。各村村委会根据本村申报对象调查核实,对其进行集体评议后,初
5、步确定农房建设户和补助标准,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要求农房建设户按规定填写互助县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审批表。然后由村委会在互助县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审批表相应栏目中填写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乡(镇)政府。 第十一条 乡镇审核。乡(镇)政府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互助县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审批表后,由乡镇领导亲自带队,逐户核实。乡(镇)政府根据核实结果,对互助县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审批表进行审核后公示。再次公示无异议后,乡(镇)政府在互助县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审批表表相应栏目中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县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第十二条 县级审批。县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办公室接到乡
6、(镇)上报的互助县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审批表后,组织专人进行抽查复核,在互助县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审批表相应栏目中填写审批意见,加盖公章后备案。第三章 工程质量第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关于加强农房建设技术管理和服务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条例等文件精神,认真履行对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巡查和技术指导、服务;建立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落实建设
7、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农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能。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管理实际需要,切实加强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规划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积极发挥其对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协调和服务作用。落实建筑工匠培训工作,规范农村建筑工匠从业行为。第十五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广泛宣传普及科学建房知识和抗灾常识,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建房质量安全意识。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技术力量支持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第十六条 集中
8、成片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项目,应执行或参照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国有土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及验收管理规定。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由县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农房,不得投入使用。要切实加强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的档案管理,做到资料齐全,管理有序,装订整洁规范。第十七条 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应依法进行设计(或者选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供的通用图集)。允许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具有工程设计执业资格的人员以个人身份从事二层(含二层)以下农房设计。农房设计要体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环保原则,满足农房
9、防洪、抗震、防火等标准规范要求。要尽量选用当地材料和施工工艺,合理控制建房成本。农房设计应体现地方建筑特色和农村风貌,形成当地鲜明地域特色的农房建筑风格。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农房施工期间开挖地基、砌筑墙体、预制构件、拌制混凝土、防水层施工、安装拆卸模板、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序上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第四章 档案管理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建房农户纸质档案制度,并按照“青海省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内容要求,建立农户电子档案,规范档案管理,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系统,实行动态监管。第十九条 农户纸质和电子档案中,均应包含农户个人
10、基本信息情况、建房地址情况、奖励性住房的建设基本情况、工程进度情况、享受奖补资金类型以及农户房屋建设前、建设中和建设后的正面全景照片,全景照片中需有户主影相,并标注户主姓名、建设方式、建设后面积、间数、同意标识编号等内容。第二十条 县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对全县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农户档案管理信息动态变化及时监控,掌握农户建设进度和农户档案建立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要及时完善纸质档案,及时填报农户档案电子信息,保证农户档案电子信息全面、真实、完整、准确。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按分户工程质量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分户工程质量验收,
11、是指奖励性住房建设中的分项、分部工程和单栋工程建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村“两委”组织的质量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在乡(镇)人民政府分户工程质量验收结束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后,由县人民政府为验收单位,对各乡(镇)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项目组织的总体验收。第二十二条 农村奖励性住房分户工程质量验收,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 新建分户工程已经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全部建成,选址和放线应符合新农村建设村级规划的要求,分户工程应有施工图纸(或套用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设计质量的规定;(二)分户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等分项、分部工程应要有施工单位(建筑工匠)会同村“两委”和建
12、房住户联合签署的农村奖励性住房分户工程质量验收联合签署意见单;(三)住房建设中所采用的水泥、钢筋、砌体材料等主要建筑材料,要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必要时应具备建筑材料复验和检测文件;(四) 分户工程抗震设防应达到设计文件的要求,工程质量应符合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2008)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范的规定;(五) 建房农户的电子档案信息已经录入到“青海省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并已经建立了农户电子档案,纳入动态监管范围。第二十三条 农村奖励性住房分户工程质量验收技术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乡(镇)人民政府签署的分户工程选址和规划放线审核意见;(二)竣
13、工图纸(或套用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三)主要建筑材料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必要时应提供建筑材料复验和检测文件;(四)施工单位(建筑工匠)会同村“两委”和建房住户联合签署分户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等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五)填写准确、规范的青海省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农户纸质档案表,并附建房农户电子档案信息表;(六)农村奖励性住房分户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第二十四条 农村奖励性住房分户工程质量验收程序:(一)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完工且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条件后,村“两委”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农村奖励性住房分户工程质量验收申请报告。(二)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及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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