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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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B贵 州 省 地 方 标 准DB *-201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贵州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12*发布 2012*实施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 布贵州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贵州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B *-2012批准部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 2012年*月*日2012年贵阳前 言为确保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在我省全面贯彻实施,提高标准可操作性,根据规范条文和我省有关规定,实施细则编制组密切结合我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状况以及有关标准、规范,总结我省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2、,制定本实施细则。编制本实施细则的目的主要是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和验收管理,明确节能工程验收依据,确保节能工程验收质量,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杜绝不合格工程的出现,加快贵州地区的建筑节能工作进度。对完善贵州地区的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促进能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在制定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和深入工程实际进行了广泛调查,根据建筑节能工程的发展需要,对原规范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增加了地源热泵换热系统节能工程。附录增加了附录D:外墙节能构造中保温材料粘贴饱满度剥离检查检验方法、附录E:保温浆料干密度、
3、抗压强度、导热系数同条件养护试验方法。本实施细则共分16章及附录。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墙体节能工程;5、幕墙节能工程;6、门窗节能工程;7、屋面节能工程;8、地面节能工程;9、采暖节能工程;10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1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12、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13、可再生能源系统节能工程;14、监测与控制系统;15、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验;16、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本实施细则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主要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归口管理,贵州省建筑科学研究检测中心负责内容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
4、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贵州中建建筑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贵州省实施细则编制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甘平路4号,邮政编码:550006),以帮助编制组完善本实施细则内容。本实施细则主编单位: 本实施细则参编单位: 本实施细则编制人员: 杜松80目 录1 总 则12 术 语23 基本规定44 墙体节能工程85 幕墙节能工程166 门窗节能工程217 屋面节能工程268 地面节能工程299 采暖节能工程3210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361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4212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4613 可再生能源系统节能工程5014 监测
5、与控制节能工程5515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6116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64附录A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现场检测项目及检验频次67附录B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表72附录C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方法76附录D外墙节能构造中保温材料粘贴饱满度剥离检查检验方法78附录E 保温浆料干密度、抗压强度、导热系数同条件养护试验方法791 总 则1.0.1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结合贵州地区的气候、经济特点和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条文说明】
6、制定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制定的依据则是2006年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贵州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发布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等。本实施细则的制订就是贯彻落实建筑节能的具体举措。1.0.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贵州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可再生能源系统、监测与控制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条文说明】界定本实施细则的使用范围。在一个单位工程中,使用的具体范围是建筑工程中围护结构、设
7、备专业等各个专业的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对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由于可列入改建工程的范畴,故也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要求。1.0.3 建筑节能工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节能活动的各相关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1.0.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实施细则外,尚应遵守国家和本省现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1.0.5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2 术 语2.0.1 保温浆料 insulating mortar 由胶粉料与聚苯颗粒或其他保温轻骨料组配,使用时按
8、比例加水搅拌混合而成的浆料。2.0.2 凸窗 bay window位置凸出外墙外侧的窗。2.0.3 外门窗 outside doors and windows建筑围护结构上有一个面与室外空气接触的门或窗。2.0.4 玻璃遮阳系数 shading coefficient透过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透过标准3mm透明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的比值。2.0.5 透明幕墙 transparent curtain wall可见光能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2.0.6 灯具效率 luminarie efficiency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2.0.7 总谐波畸变率
9、(THD) total harmonic distortion周期性交流量中的谐波含量的方均根值与其基波分量的方均根值之比(用百分数表示)。2.0.8 不平衡度 unbalance factor指三相电力系统中三相不平衡的程度,用电压或电流负序分量与正序分量的方均根值百分比表示。2.0.9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并形成相应验收记录的活动。2.0.10 进场复验 site reinspection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部分
10、或全部性能参数检验的活动。2.0.11 见证取样送检 evidential test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2.0.12 现场实体检验 in-situ inspection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对已经完成施工作业的分项或分部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实体上抽取试样,在现场进行检验或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简称实体检验或现场检验。2.0.13 质量证明文件 quality proof document随同进场材料、设备等一同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文件。通常包括出厂合
11、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进口产品应包括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明。适用时,也可包括进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检验和现场实体检验等资料。2.0.14 核查 check对技术资料的检查及资料与实物的核对。包括:对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内容的正确性、与其他相关资料的一致性及整理归档情况的检查,以及将技术资料中的技术参数等与相应的材料、构件、设备或产品实物进行核对、确认。2.0.15 型式检验 type inspection由生产厂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的全部性能与其适用性所作的检验。其报告称型式检验报告。通常在工艺参数改变、达到预定生产周期或产品生产数量时
12、进行。2.0.16 岩土热响应试验 rock-soil thermal response test通过测试仪器,对项目所在场区的测试孔(槽)进行一定时间的连续散热试验,获得项目场区岩土热物性参数及岩土的初始温度。3 基本规定3.1 技术与管理3.1.1 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3.1.2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3.1.3 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
13、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订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3.1.4 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3.1.5 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检测,除15.1.5条规定的情况外,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3.1.6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必须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
14、性进行核验、确认。3.2 材料与设备3.2.1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或贵州省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3.2.2 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我省颁布的相关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备案及认定制度,取得贵州省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及认定证明,未经备案认定的建筑节能产品不得在建筑节能工程中使用。3.2.3 (修改)材料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1 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2 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
15、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3 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预制构件和定型产品,以及采用成套技术现场施工的外墙外保温工程,相关单位应提供型式检验报告,报告中应包括耐候性和抗风压性检验等主要项目,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为3年。 4 对材料和设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附录A及各章规定在施工现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条文说明】本条在国标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型式检验报告在2年有效期内使用的规定。贵州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发布
16、关于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备案制度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贵州省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证明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重新按程序申请备案。3.2.4 (新增)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重要材料、构件和设备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和各章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随机抽样复验,抽取的试样应具有真实性、代表性且分布均匀,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当复验的结果出现不合格时,增加一倍抽样数量,若再出现不合格时,则该材料、构件和设备不得使用。【条文说明】鉴于目前无对节能工程复验的结果出现不合格情况的处理要求,同时考虑生产厂家产品生产过程出现的不均匀性与检验人员对检验方法的熟悉程度,按照抽样计数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
17、验抽样计划GB2828.1 的相关规定,本条规定了对节能工程复验的结果出现不合格情况时采取二次抽样方案,如再次检验不合格,则该产品不得在节能工程中使用。3.2.5 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的规定。3.2.6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3.2.7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保温浆料、聚合物砂浆等,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配制。当未给出要求时,应按照施工方案和产品
18、说明书配制。3.2.8 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当无上述要求时,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否则应采取降低含水率的措施。3.3 施工与控制3.3.1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批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施工。3.3.2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重复采用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3.3.3 (新增)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中,应采取覆盖、隔离、专人看管等措施防止保温隔热材料发生火灾。并应制定火灾应急
19、预案。【条文说明】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发生的由建筑外保温材料所引起的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了我们深痛教训。为防止由建筑保温材料引起火灾,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的保温材料应采取覆盖、隔离、专人看管等措施,并制定火灾应急预案。3.3.4 (新增)隐蔽工程和关键节点的施工,监理工程师应旁站,做好隐蔽工程记录。隐蔽工程完成后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条文说明】隐蔽工程应包含各分项工程中列举的内容,关健节点指外墙门窗洞口四周、女儿墙、阳台、勒脚及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地面、屋面天沟、反梁、屋面突出的
20、外墙与屋面、建筑物的变形缝等部位。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方职责,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特别应当加强对隐蔽工程和关键节点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节能标准规定。3.3.5 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节能保温材料不宜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3.4 工程验收3.4.1 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其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应按照表3.4.1划分。2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当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以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3
21、当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无法按照上述要求划分分项工程或检验批时,可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协商进行划分。但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4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验收应单独填写验收记录,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表3.4.1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划分序号分 项 工 程主 要 验 收 内 容1墙体节能工程主体结构基层;保温材料;饰面层等2幕墙节能工程主体结构基层;隔热材料;保温材料;隔气层;幕墙玻璃;单元式幕墙板块;通风换气系统;遮阳设施;冷凝水收集排放系统等3门窗节能工程门;窗;玻璃;遮阳设施等4屋面节能工程基层;保温隔热层;保护层;防水层;面层等5地面节能工程基层;保温
22、层;保护层;面层等6采暖节能工程系统制式;散热器;阀门与仪表;热力入口装置;保温材料;调试等7通风与空气调节节能工程系统制式;通风与空调设备;阀门与仪表;绝热材料;调试等8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系统制式;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管网;阀门与仪表;绝热、保温材料;调试等9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低压配电电源;照明光源、灯具;附属装置;控制功能;调试等10可再生能源系统节能工程太阳能集热器、储热水箱、控制系统、管路系统太阳能电池板、逆变器、配电系统、计量仪表、蓄电池等地埋管换热系统、热泵机组、室内末端系统、控制系统等11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冷、热源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空调水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
23、通风与空调系统的监测节能系统;监测与计量装置;供配电的监测控制系统;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综合控制系统等(增加了可再生能源系统节能工程)3.4.2 对未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或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应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对未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或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建筑节能工程不予验收备案,在贵州省住建厅发布的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黔建节能通2008267号中也有相关规定。4 墙体节能工程4.1 一般规定4.1.1 本章适用于采用板材、浆料、块材及预制复合墙板等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建筑墙体节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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