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0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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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深圳市管理标准 深圳市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 2012-×-× 发布 2012-×-× 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 前 言 深圳市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是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建字〔2011〕97号文)要求,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建筑业协会组织编制而成。 本规范共分8个部分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工程建设标准化评价、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实施管理、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检查监督与改进、附则等。 本规范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管理,深圳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深圳建筑业协会(地址:深圳市红荔西路7024号鲁班大厦23楼 邮编:518034;传真:0755-8319394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建筑业协会 参编单位: 深圳市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于占魁、肖营、刘新玉、米本周、夏海林、吴碧桥、尹剑辉、尹 辉彭 彬、庄伟、吴佰城、周祚军、翟志梅、王保云、卢金水、 席 薇、全科政、吴 航、李卫社 审查人员: ××× ××× ××× ××× ××× ××× ××× 目 录 1 总 则 1 2 术 语 1 3 基本规定 2 4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 2 5 工程建设标准化评价 3 5.1 达标评价标准 3 5.2 评价方法与程序 4 6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实施管理 6 6.1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组织管理 6 6.2 企业技术标准体系实施管理 6 6.3 企业施工管理标准体系实施管理 6 7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检查监督与改进 9 7.1 企业检查 9 7.2 监督管理 10 7.3 管理改进 11 8 附 则 11 1 总 则 1.0.1 为建立具有深圳特色、全寿命周期控制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体系,全面贯彻实施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现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标准实施的有效监管,从工程技术、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提升我市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依据《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化管理规范》JGJ/T198-2010、《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实施方案》,制定本规范。 1.0.2 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按照本规范,以“健全体系与架构、完善标准与制度、规范职责与权限、注重运行与绩效、持续改进与提高”为原则,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化。 1.0.3 企业是工程建设标准化实施活动的主体,全面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建立、实施、检查改进、评价申报等,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1.0.4 施工企业开展工程标准化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并接受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深圳建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2 术 语 2.0.1 工程建设标准化 工程建设标准化是为在工程建设工程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2.0.2 企业“三体系” 施工企业按照GB/T 19001/ ISO 9001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 50430、GB/T 24001/ISO 14001和GB/T 28001/ OHSAS 18001建立和经认证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QMS)、环境管理体系(EMS)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 简称“三体系”。 2.0.3 “CIS” 将企业经营理念与精神文化,运用整体传达系统(特别是视觉传达系统)传达给企业周边的关系者,并掌握使其对企业产生一致的认同感与价值观的视觉形象识别系统(Corporate Identity System),简称“CIS”。一般包括企业的理念识别系统 MIS(Mind Identity System)、行为识别系统 CIS—BIS(Behavior Identity System)、视觉识别系统 VIS (Visual Identity System)。 2.0.4 企业“CIS标准” 企业为获得良好的CIS所制定的标准。 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应是贯彻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标准化体系、编制和实施企业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 3.0.2 施工企业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应以提高企业管理创新和竞争能力,建立企业管理的最佳秩序,获得良好的工作质量、效益为目的。 3.0.3 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要求,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包括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并应及时更新,动态管理,有效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3.0.4 施工企业在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过程中,应注意加强自身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总结工作,发现不足,及时改进,增强企业持续改进能力。 3.0.5 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达标评价以企业自愿申报为原则,由施工企业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的评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资料。 3.0.6 通过工程建设标准化达标评价合格的施工企业,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颁发《工程施工企业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施工企业应申请达标评价复查,经复查合格的,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工程施工企业标准化达标证书》上加盖复查合格章,有效期为三年。 4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 4.0.1 企业应建立以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为核心的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并应至少包括下列三部分: 1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组织管理体系; 2 企业技术标准体系; 3 企业管理标准体系。 4.0.2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组织管理体系,应包括企业标准化的工作机构、岗位职责、管理流程、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和评价。 4.0.3 企业技术标准体系应包括: 1 标准、规范(国际、国家、行业、地方的标准和规范、规程等); 2 企业级技术标准(企业施工工艺标准、操作规程、企业工法等)。 4.0.4 企业管理标准体系应包括: 1 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和管理标准、规范; 2 企业“三体系”。 3 企业工程施工管理制度、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企业信息化管理标准和企业“CIS标准”等。 注:工程施工管理制度,在企业的“三体系”文件中已经充分、有效覆盖的部分,可不另行编制。 5 工程建设标准化评价 5.1 达标评价标准 5.1.1 评价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实施达标时,应遵循“健全体系与架构、完善标准与制度、规范职责与权限、注重运行与绩效、持续改进与提高”的原则,对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水平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 5.1.2 根据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特点,设置达标评价标准的指标要素,明确各指标要素的管理内涵及考核重点,并进行科学分配指标权重。 5.1.3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达标管理评价体系,应涵盖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组织管理体系、企业技术标准体系、企业管理标准体系、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系在工程项目的运行绩效等四个方面指标要素。 内容包括: 1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组织管理体系,应以“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的设置”设置考核评价要点。 2 企业技术标准体系,应以 “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规范、规程等目录清单的建立、更新与实施”、“企业级技术标准(企业施工工艺标准、操作规程、企业工法等)的建立、更新与实施”两个方面分别设置考核评价要点。 3 企业管理标准体系,应以 “企业管理标准体系建立、企业管理标准体系实施管理”二个方面分别设置管理及考核评价要点;其中“企业管理标准体系建立” 主要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目录清单的建立与更新、企业 “三体系”的建立、企业工程施工管理制度的建立、企业信息化管理标准的建立、企业CI标准的建立分别设置管理及考核评价要点。 企业管理标准体系实施管理,应主要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管理、“三体系”运行管理、企业工程施工制度运行管理、企业信息化标准实施管理、企业CI标准实施管理” 分别设置管理及考核评价要点。 4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系在工程项目的运行绩效评价,应采取随机的方式,从申请达标验收企业的在建项目工程中,随机抽取不少于三个处于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全面运行阶段的工程;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系在企业工程项目的运行绩效考评方法,应参照《深圳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执行,以抽取的全部参评项目的综合平均得分率为权重与本项设置考评总分的乘积结果为本项得分。 5 为了鼓励先进, 应在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检查评价中设置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绩效奖励加分”,对积极推行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并获得创新成果以及荣誉的企业给予奖励加分。企业创新成果以及荣誉考评方法参照表1 《深圳市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检查评分表》。 5.2 评价方法与程序 5.2.1 施工企业标准达标评价分为企业自评与验收评价。 5.2.2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运行不少于一年后,企业应进行内部评价,自评合格,可自愿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达标验收及评价,并按照附录A的要求,提交程建设标准化达标评价申报资料。 5.2.3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应组织评价小组进行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内部评价,组长应为企业管理者代表,成员由具有工程建设标准化知识及相应专业知识的企业各部门或岗位的负责人组成。 5.2.4 依据达标管理评价体系制定的评价计分方式和评价模型,详见表1 《深圳市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检查评分表》。 应按照该表对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进行检查和达标评价。各类评价指标的权重值分配按下表执行: 施工企业标准化达标评价指标权重值 序号 评价指标 权重值 1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的设置 10 2 企业技术标准化体系 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规范、规程等目录清单的建立、更新与实施 5 3 企业级技术标准 10 4 企业管理标准体系 企业管理标准体系的建立 18 5 企业管理标准体系实施管理 32 6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系在工程项目的运行绩效 25 7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绩效奖励 10 合计 110 5.2.5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达标以计分方式评价等级:达标(汇总分值80及以上),不达标(汇总分值80以下)。 5.2.6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达标验收与评价进行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组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进行验收与评价。 5.2.7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专家库,专家库的成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丰富的标准化工作经验和中级以上职称。 5.2.8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建设行业协会,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非接受验收企业的专家组成组标准化管理达标验收与评价小组,进行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验收与评价。验收与评价的专家,应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公正地进行验收与评价。 5.2.9 验收与评价的内容及评分见本规范附表1《深圳市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检查评分表(试行)》。检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检查结果予以公布。 5.2.10 验收与评价应作为对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的评价依据。验收与评价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企业反馈,并督促企业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整改。 5.2.11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评价合格的有效期为3年,期间如企业出现“经营资质经营范围、管理制度、体系文件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应重新申请标准化达标复评验收。 5.2.12 评价结论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该合格评价有效期立即自行终止,企业应按照本规范的条款规定,在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稳定运行一年后重新申请达标评价。 5.2.13 工程建设标准化试点企业必须在本规范执行之日起,2年之内达标。 5.2.14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达标评价为达标的,应按照《深圳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深建法〔2010〕99号)文件精神对企业给予奖励。 5.2.15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达标评价为不达标的,企业可在6个月后自愿申请复评。 6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实施管理 6.1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组织管理 6.1.1 企业应设立以企业管理者代表或企业主管领导为组长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规定企业各层次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方面的岗位职责和管理流程,并形成文件传递到各管理层次。 6.1.2 企业应确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检查和考核评价办法,保证工程建设标准化在企业全面、持续、有效推行,促进企业工程施工管理水平的持续提高。 6.2 企业技术标准体系实施管理 6.2.1 企业技术标准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建立和及时更新、发布适宜本企业的标准、规范目录清单。 2 应制定收集、评审以及实施标准、规范的管理规定,保证企业实施的标准、规范现行有效,并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全面、及时地贯彻实施。 3 企业级技术标准应与企业的资质相适宜,并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的规定。 4 应制定企业级技术标准的编制、审批、发布、升级复审、修订的管理规定。 6.2.2 企业应组织技术标准体系的培训和应用策划、交底、实施与检查,并形成记录。 6.2.3 企业应定期对企业技术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与改进,采取激励措施,并形成记录。 6.3 企业施工管理标准体系实施管理 6.3.1 企业应建立和及时更新、发布适宜本企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目录清单,并明确企业获取、识别、确认和传达培训适用于本企业的国家法律、法规的管理部门及职责,保证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标准、规范。 6.3.2 企业的“三体系”应在具备建筑施工专业审核、咨询资质的认证或咨询机构的咨询指导下建立,“三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三体系”应覆盖企业的施工承包许可经营范围,并与企业实际管理机制相适宜; 2 “三体系”在企业的经营、施工生产和服务等工程施工承包活动中全面运行,具有良好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 3 “三体系”应经国家认可的建筑行业专业认证机构的认证,企业 “三体系”的内部审核机制应完善并保持有效运行。 6.3.3 企业工程施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企业应建立工程施工管理基本制度,基本制度应包括:招标投标及合同、工程材料和构配件与设备、施工机具、工程分包、工程施工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进度、施工成本(工程量计量、计价)、人力资源、应急管理和工程回访与保修等管理制度。 2 工程施工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目标、组织机构及职责和权限、管理工作流程、过程控制与检查,评价与改进。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管理目标明确、适宜,并应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 2) 组织机构应涵盖经营、施工和服务等工程施工全部管理活动,管理职责和权限应清晰、明确到人; 3) 过程控制应全面覆盖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关键要素,并应规定过程控制的流 程、方法; 4) 以提高工程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与效率为目的,明确管理层次、岗位职责与权限,制定检查与改进的标准与目标及管理改进措施。 3 工程施工管理制度应与本企业的管理体制适宜,可操作性强,并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4 企业应建立施工管理制度实施监督和与考核评价机制,企业或分支机构应定期对施工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价和必要的激励,并形成记录。 6.3.4 工程项目施工承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企业应建立涵盖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 1)投标及合同管理; 2)策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管理; 3)项目经理部管理(项目部设立及撤销、组织机构和人员资质、配置、履职); 4)施工准备(技术、劳动力,现场等准备)管理; 5)施工机具管理; 6)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 7)分包管理; 8)施工过程控制(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或绿色施工管理或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进度等过程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应急管理等); 9)工程验收管理; 10)计量、计价管理; 11)后期管理和保修服务管理。 2 工程项目管理标准应与企业实际管理机制适宜,并符合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规程的相关规定。 3 企业或分支机构应制定并与项目经理部签订《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管理目标和要求;企业或分支机构应严格按企业工程施工管理制度及《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对项目经理部进行管理、考核。 4 企业或分支机构,应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全过程(经营管理、施工策划、施工准备、施工过程控制管理与检查验收和工程回访、保修服务等)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改进,并形成记录,确保实现施工合同履约。 6.3.5 企业信息化管理标准的建立与实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企业应建立以计算机、网络通讯、数据库为支撑的工程信息化系统, 其基础设施(计算机、服务器和网络环境等硬件设施、安全保障、资金保障、企业门户网站的设立等)应适宜、完善,适应企业工程施工承包经营和管理规模的需要。 2 信息化系统应与企业管理机制适宜,并充分涵盖企业经营与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全过程,能及时、完善、流畅地进行收集、整理、存储、显示和传递企业和工程项目经营与管理的相关信息。 3 企业信息化系统应包括:招标投标与合同、工程材料和构配件与设备、施工机具、工程分包、施工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进度、成本(工程量计量、计价)、工程竣工、工程回访与保修、人力资源、财务管理、风险、档案资料和办公等管理。 4 应能及时、有效管理工程项目,对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督控制。可利用互联网远程数据通讯的方式来实现企业与工程项目之间的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协同办公和文档管理;宜通过可视化的工具和平台,检查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状况等;及时提出改进目标和跟踪改进效果。 5 企业建立的工程施工管理信息化系统应保证正常运行并及时进行必要改进与升级。 6 企业应建立企业信息化管理制度,内容包括:管理机构与人员、职责及权限和工程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传递、分析与利用和改进与创新。 7 企业应制定信息化管理考核评价规定,定期进行检查、评价和改进,保证信息化在企业全面、有效运行。 6.3.6 企业CIS标准,应以企业的形象标识为主进行建立和实施管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能体现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先进文化和展示企业品牌的良好形象。 2 企业CIS形象在工程项目和户外的应用应符合深圳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和深圳市城市管理以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3 应制定企业CIS标准的管理制度,并形成文件传递到各管理层次。内容包括: 1)明确CIS形象的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工作要求(包括策划、审批、验收、维护); 2)企业CIS标准在企业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合理、有效应用的规定。 6.3.7 企业应根据新发布或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管理目标、部门、岗位的调整和企业施工管理标准体系的实际运行效果,及时进行体系的改进、完善和更新。 7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检查监督与改进 7.1 企业检查 7.1.1 企业应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检查制度: 1 检查的组织与职责分工; 2检查的频率; 3检查的范围与内容; 4 检查的方法与记录; 5 检查的结果处置。 7.1.2 企业检查的组织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检查的组织,企业应成立以管理者代表或企业主管领导为组长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检查小组,成员为企业内部员工,也可外聘专家,检查小组成员应分工负责。 2 检查小组成员应经过培训,具备工程建设标准化知识及相应的专业知识,掌握GB/T19001、GB/T24001、GB/T28001,GB/T50430、GB/T19273、 JGJ/T198等系列标准,熟悉企业施工、经营、管理情况和企业技术标准体系和管理标准体系文件。 7.1.3 企业检查的频率,应每年不少于一次进行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检查。 7.1.4 企业检查的范围与内容包括: 1 应覆盖企业管理层和所有在建施工工程项目。 2 检查的内容,见附表1 《深圳市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检查评分表》。 7.1.5 企业检查的方法与记录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企业检查小组按照附表1的内容和要求,对企业建立的技术标准体系、管理标准体系及实施相关标准和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具体方法主要是通过检查人员的观察、询问、听取对方陈述、检查、比对、验证和检查相关记录等获取客观证据的方式进行。 2 检查小组对检查出的不符合项,开出不符合项报告。对检查出的不符合项,企业的相关部门或项目应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跟踪实施和改进。 7.1.6 企业检查的结果处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企业根据检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和奖惩。 2 企业检查出的不符合项,应落实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整改,并形成整改资料;整改结果经检查小组复检形成验证资料,以确保企业建立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的有效运行。 7.2 监督管理 7.2.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7.2.2 监督检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7.2.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专家库,专家库的成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丰富的标准化工作经验和中级以上职称。 7.2.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监督检查和评审小组,进行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和评审的专家,应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公正地进行监督检查。 7.2.5 监督检查和评审的频率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实施达标评审期间,应根据企业申请,对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 2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实施达标评审合格后,对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监督检查,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检查的形式一般以现场检查为主。 7.2.6 监督检查的内容及评分见本规范“5 工程建设标准化评价与应用”的相关条款。检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检查结果予以公布。 7.2.7 监督检查应作为对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的评价依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企业反馈,并督促企业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整改。 7.3 管理改进 7.3.1 企业应采用信息技术,有效收集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相关信息。 7.3.2 企业应建立和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改进制度,明确各管理层次、各岗位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改进职责。并通过对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确定改进的目标,制定并实施改进的措施。 7.3.3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改进活动应包括:目标和任务管理、信息分析、监督检查、标准化组织管理体系评价和纠正与预防措施等,并形成记录文件。 8 附 则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解释。 附:表1 《深圳市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检查评分表》 11 25 表1 深圳市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检查评分表(试行) 受检企业 受检企业标准化 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达标检查 验收机构 检查专家签字 检查内容 检查考核标准 应得分 扣减分 实得分 一、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组织管理体系(10分)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的设置(10分) 1.未设立以企业管理者代表或企业主管领导为组长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扣2分; 2.未结合标准化工作需要,书面明确企业各层次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方面的人员配备、岗位职责与权限、管理流程,并形成文件传递到各管理层次,每缺一项扣1分(小计分为6分); 3.未制定实施检查和考核评价办法,扣2分。 10 二、企业技术标准体系 (15分) 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规范、规程等目录清单的建立、更新与实施 (5分) 1.未建立和及时更新发布适宜本企业的标准、规范与规程及其目录清单,每一项扣0.5分(小计分为2分); 2.未对适宜本企业的标准、规范与规程等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培训与交底,每一项扣0.5分(小计分为2分); 3.未及时对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价与改进,并形成记录,扣1分。 5 企业级技术标准(企业施工工艺标准、操作规程、企业工法等)的建立、更新与实施(10分) 1.未建立和及时更新发布适宜本企业的施工工艺标准、操作规程、企业工法,每缺一项扣0.5分(小计分为5分); 2.未制定企业级技术标准的编制、审批、发布、更新的管理规定,扣1分; 3.未对企业级技术标准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培训与交底,每一项不符合扣0.5分(小计分为2分); 4.未定期对企业级技术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价与改进,并形成记录,扣2分。 10 三、企业管理标准体系 (50分) 企业管理标准体系建立(18分)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目录清单的建立与更新 (2分) 未建立和及时更新、发布适宜本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目录清单,每一项扣0.5分(本项合计分为2分); 2 企业 “三体系”的建立 (5分) 1.“三体系”未经国家认可的建筑行业专业认证机构的认证,扣3分; 2.“三体系”未覆盖企业的施工承包许可经营范围,未与企业实际管理机制相适宜,扣2分。 5 企业工程施工管理制度的建立(7分) 1.未建立与本企业管理体制相适宜的,并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工程施工管理基本制度,每一项不符合扣0.5分(本项合计分为2分); 2.企业建立工程施工管理基本制度未涵盖“招标投标及合同、工程材料和构配件与设备、施工机具、工程分包、工程施工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进度、施工成本(工程量计量、计价)、人力资源、应急管理和工程回访与保修等”等方面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关键要素,未规定过程控制的流程、方法,每缺一项扣0.5分(小计分为5分)。 7 企业信息化管理标准的建立(3分) 1.企业未建立与企业工程施工承包经营和管理规模适宜的,以计算机、网络通讯、数据库为支撑的工程信息化系统,每一项不符合扣0.5分(本项合计分为1分); 2.信息化系统未涵盖企业经营与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全过程(招标投标与合同、工程材料和构配件与设备、施工机具、工程分包、施工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进度、成本(工程量计量、计价)、工程竣工、工程回访与保修、人力资源、财务管理、风险、档案资料和办公等),每缺一项扣0.5分(小计分为2分)。 3 企业CIS标准的建立(1分) 未建立企业CI标准,扣1分。 1 企业管理标准体系实施管理 (32分)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管理(3分) 1.未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培训与交底,每一项扣0.5分(小计分为1分); 2.未及时进行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扣1分; 3.对合规性评价不符合项未及时整改,每一项扣0.5分(小计分为1分)。 3 “三体系”运行管理(7分) 1.未按照三体系文件要求进行内审,扣2分; 2.未按照三体系文件要求进行管理评审,扣2分; 3.管理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或无纠正预防措施、跟踪实施和改进的,每一项不符合扣0.5分(小计分为3分)。 7 企业工程施工制度运行管理(15分) 1.企业或分支机构,未按照企业管理制度对承接工程的施工全过程实施管理,每缺一项扣0.5分(小计分为9分); 2.企业或分支机构未按照制度与项目经理部签订《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或签订目标责任书中未明确管理目标和要求,或企业或分支机构未严格按企业工程施工管理制度及《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对项目经理部进行管理、考核,每一项扣0.5分(小计分为3分); 3.未及时对企业工程施工管理制度的适宜性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价并形成记录,或未对不符合项进行综合分析,及时消除相关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不适宜问题,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及跟踪实施和改进,每一项扣0.5分(小计分为3分)。 15 企业信息化标准实施管理(5分) 1.企业信息化系统应能全方位真实运行,并及时进行必要改进与升级,保证企业经营及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显示和传递能达到能及时、完善、流畅,每一项不符合扣0.5分(小计分为3分); 2.企业信息化系统应能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企业未定期对信息化管理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保证信息化在企业全面、有效运行,不符合扣2分。 5 企业CIS标准实施管理(2分) 未在企业施工现场、办公等环境规范落实企业CI标准,每项扣0.5分(小计分为2分)。 2 四、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系在工程项目的运行绩效(25分) 随机抽取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全面运行阶段的在建项目工程(不少于三个),检查运行企业建设标准化管理体系的绩效;本项的合计得分,以抽取的全部参评项目的综合平均得分率为权重与本项设置考评总分的乘积结果为本项得分。 25 五、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绩效奖励加分(10分) 1.企业获市级QC成果、工法、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优质工程、双优工地等,每项奖励0.5分,奖励最高分为3分; 2.企业获省级QC成果、工法、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优质工程、双优工地等,每项奖励1分,奖励最高分为5分; 3.企业获国家级QC成果、工法、专利、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优质工程等,每项奖励2分,奖励最高分为10分。 10 小 计 110 工程建设标准化检查评分(合计总分的方法参见本表注5) 100 检查组对企业达标检查的评价及建议: 检查专家组长签字: 评价时间: 年 月 日 达标验收机构意见: 达标验收机构(章): 验收机构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注: 1、本表适用于企业进行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自评价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验企业进行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达标验收与评价。 2、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系在企业工程项目的运行绩效考评方法,应参照《深圳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执行。 3、企业取得的创新、成果以及荣誉项为奖励加分项,按照满足的条件对应奖励加分,不满足加分条件的不扣分,同一奖项,按照最高奖项打分,不累积加分,奖励加分项合计总分不超过10分。 4、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检查评分合计总分≥100分时,统一按照100分为最终得分。 5、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达标以计分方式评价等级:达标(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检查评分分值80及以上),不达标(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检查评分分值80以下)。 附录A 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化达标评价申报资料 申报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 1 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化达标评价申报表见附表A; 2 企业资质证书(影印件); 3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组织管理机构; 4 企业技术标准目录清单,其子目录可不填报,如施工工艺标准目录中地基基础分项工程子目录仅填写项数,其子目录可不填报; 5 企业管理标准目录清单,其子目录可不填报,如填报“三体系”的制度文件目录,其支持性文件目录可不填报; 6 企业自行监督检查、评价表。应提交企业级的在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全部监督检查、评价表。 附表A 深圳市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达标评价申报表 企业全称 注册资本 万元 企业地址 企业资质 等级类别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 范围 企 业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化 管 理 达 标 情 况 申报企业: (印章) 申报时间: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以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应不”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规范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深圳市管理规范 深圳市施工企业工程标准化管理规范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本规范旨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广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指导思想,对深圳市施工企业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进行规范,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深圳市建设项目和企业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提高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力。 1.0.2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化战略中关于全市施工工地标准化全面达标的要求,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化工作应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全面开展。 1.0.3 推行项目建设全过程工程建设标准,必须通过企业的实施来实现。 1.0.4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标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标准体系 要求》GB/T 15496;《企业标准体系 技术标准体系》 GB/T 15497;《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GB/T 15498; 《企业标准体系 评价与改进》GB/T 1927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化管-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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