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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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管理。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蓝色硅谷核心区、胶州市、胶南市、
2、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七区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第四条 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外地入青企业在入青备案注册地设立驻青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企业在青岛市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
3、术职称。第六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第七条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驻青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工程量在3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安
4、全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2)要求,填写本企业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注册地属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注册地属七区五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重新填报。第九条 建筑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必须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在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供有资格的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名单。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建筑工程合同
5、造价5千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5千万(含)1亿元或1万(含)5万平方米的工程,各不得少于2人;1亿元(含)以上或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工程,各不得少于3人,并分别设立质量安全主管。劳务分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施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质量安全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施工人数在50(含)200人的,各不得少于2人;施工人数在200人(含)以上的,各不得少于3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都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
6、书。第三章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监督职责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每季度组织一次本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全面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企业制度建设等情况,并针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纠正。企业自查记录及整改措施需经企业法人代表(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主要负责人)审签确认并存档备查。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应严格落实对青岛市辖区内在建工程的检查工作,每项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每月应各不少于1次,重点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在企业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并存档备查。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
7、其总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对青岛市辖区内的在建工程检查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二)负责制订落实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参与企业施工技术标准的编制,并监督实施;(三)协调企业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编制并适时更新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监督实施;(五)组织企业内的质量管理交流和教育培训工作;(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质量行为;(七)对结构复杂、施工难
8、度大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项目及创优评奖项目应当组织专项质量检查;(八)指导和督促项目部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九)掌握和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帮助解决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监督质量问题的整改与验收,参与质量事故处理,并按规定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提出奖罚意见;(十)开展“自检、互检、专检”(以下简称“三检”)工作,并监督实施;(十一)参加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及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十二)负责工程项目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归档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竣工项目的质量保修与投诉处理,并监督实施;(十四)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回访制度并监督实施;(十五)企业明确的
9、其他质量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项目部必备检测检验仪器配备情况;(二)施工图纸会审记录及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前图纸审查等落实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质量通病防治措施;(三)深基坑、桩基、地基处理等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情况;(四)基础、主体工程的钢筋、混凝土、砌体等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情况;(五)防水、保温、钢结构、幕墙、外墙粘(挂)饰面等工程主要材料、重点部位、关键节点质量控制及隐蔽验收情况,严格落实“样板领路”责任制;(六)供热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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