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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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文档1【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科学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提高,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安办20103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建建2010149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工作。本实施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 (以下简称“安全认证”),是指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等有关规定,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具有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的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和安全生产能力评价。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评价为合格的,即为通过安全认证。第三条安全认证分省级安全认证和市州级安全认证。省级安全认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市州级安全认证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和省管建筑施工企业(含
3、中央驻湘企业,下同)必须通过省级安全认证。其他建筑施工企业既可申请省级安全认证,也可按属地关系申请市州级安全认证,但在申请省级安全认证前,应先通过市州级安全认证。第四条 省建筑业协会组建成立“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中心”(以下简称“省安全认证中心”)。其主要职责是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省级安全认证申请,组织开展省级安全认证工作,对市州级安全认证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公布经“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标准化领导小组”)审定的省级安全认证意见等。省安全认证中心应当制定完善的工作办法和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不少于60人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
4、专家库,科学组织,开展省级安全认证工作。省安全认证中心在其组织形式、专家库人员资格和工作办法经省标准化领导小组审定后行文成立。第五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省安全认证中心的模式,组建成立市州安全认证中心。市州安全认证中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专家库人员应不少于30人。市州安全认证中心在其组建方案、组织形式、专家库人员资格和工作办法报经“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技术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标准化技术指导委员会”)审定后,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成立。第六条 安全认证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自我考核评价、提出申请、安全认证中心受理、在建项目公示、现场核查、项目抽查、企业安全生
5、产条件和能力评分、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安全认证评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程序进行。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组织开展自我考核评价。企业自我考核评价除按要求进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评价外,还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按项目填写分项检查评分表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评定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对在自我考核评价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应专门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连同自我考核评价情况,一并形成企业自我考核评价报告。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提出安全认证申请,应当具备以
6、下基本条件:(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自我考核评价并达到合格以上;(三)申请安全认证前两年内至少创建一个省级或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至少创建一个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四)企业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且省内在建工程项目均应经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达标验收,并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认证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申请表(见附件1);(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
7、印件;(三)企业自我考核评价报告(含评分表和自我考核评价意见);(四)企业获得省级或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证明材料复印件;(五)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汇总表(附件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在建工程项目的达标验收意见、企业对每个在建工程项目检查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六)企业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七)企业贯彻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技术手册;(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全套资料目录(具体资料企业留存备查);(九)申请省级安全认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市州安全认证中心出具的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报告和安全认证证书复印件(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和省管建筑施工企业除外)
8、。第十条 安全认证中心接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初审。符合安全认证申请条件且申报资料完整的,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安全认证申请条件或申报资料不完整的,不予以登记受理,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原因和需要补充的资料。第十一条 安全认证中心在受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申请后,应通过湖南建设网和湖南建筑信息网对企业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收集掌握并复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该企业省内所有在建项目的施工现场达标验收意见。第十二条 安全认证中心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公示无误后,成立3人以上的安全认证评审小组对企业安全认证申报资料进行现场核查
9、。现场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文明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等制定与落实情况;(三)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情况。包括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配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措施)、安全技术交底、危险源控制等情况;(四)企业设备和设施管理情况。包括设备安全管理、设施和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安全检查测试工具等管理情况;(五)企业市场行为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资质与机构及人员管理等情况;(六)企业对所有在建
10、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施工方案(措施)审批、安全检查等情况;(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行情况。现场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询信息平台、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实施。安全认证评审小组应将现场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评分的依据。第十三条 安全认证中心在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申报资料进行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应当组织安全认证评审小组对企业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安全认证中心在选取抽查项目时,应按照工程项目类别、建设规模、区域分布等,随机抽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抽查项目数量,按照特级建筑施工企业不少于在建项目个数的10%、一级建筑施工企业不少于15%、二、
11、三级建筑施工企业不少于20%(最多不超过15个项目、最少不低于5个项目,企业在建项目少于5个的应全部抽查)的比例抽取。抽查在建项目时,安全认证评审小组应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安全文明资金保障、资质和资格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设备设施和工艺选用、保险等。第十四条 安全认证评审小组根据现场核查和项目抽查情况,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进行评分,分别填写安全生产管理评分表、安全技术管理评分表、设备和设施管理评分表、企业市场行为评分表、施工现场安全
12、管理评分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并根据评分情况,确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等级。第十五条 对安全生产考核评价等级为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中心应当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能力进行社会评价。安全认证中心应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评委库。社会评价评委库人员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招投标监管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监理企业、施工企业、社会保险机构、新闻媒体、纪检监察等单位的专家、工作人员组成。安全认证中心对企业安全生产能力进行社会评价时,应当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评委库中抽取10人召开专门会议,采取记名打分方式进行评分(每个评委评分分值为0-10分),评委评分汇总后即
13、为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得分。第十六条 安全认证评定采取百分制记分。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安全认证评定得分=(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得分*0.8) (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得分*0.2)安全认证评定得分90分及以上的,安全认证评定为优良;安全认证评定得分75分及以上的,安全认证评定为合格。第十七条 安全认证中心应将安全认证评定得分和安全认证评定结果在湖南建设网和湖南建筑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安全认证中心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发布。经审定的安全认证评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省级安全认证结果在“湖南建设网”和“湖南建筑信息网”上公告。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以下
14、情形之一的,安全认证中心应当给与企业通报批评,责令改正:(一)申请资料弄虚作假的;(二)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公示后发现有企业未申报项目的。安全认证中心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等级不合格的,应当责令企业整改,并在三个月之后方可再次受理安全认证申请。第十九条 安全认证有效期为三年。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认证有效期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安全认证中心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安全认证中心复核后,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安全认证有效期延期3年。第二十条 安全认证中心应当对通过安全认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动态核查制度。经核查发现不具备安全认证条件的,应在报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
15、主管部门同意后,取消该企业安全认证。省、市州安全认证中心每年度应对通过本级安全认证的部分企业进行动态核查,动态核查企业数量不低于通过本级安全认证企业总数的10%。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纳入动态核查范围:(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二)本年度受到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三)本年度因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突出安全生产隐患,被记录二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四)本年度被列入安全管理差别化单位的;(五)被举报在申请安全认证中弄虚作假的;(六)企业组织机构和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七)安全认证中心规定的其它应纳入动态核查范围的情形。第二十一条 省标准化技
16、术指导委员会对省安全认证中心的工作情况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情况实施抽查。发现省安全认证中心工作不规范,或者未按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认证、动态核查,应当报请省标准化领导小组同意后,暂停或中止省安全认证中心安全认证资格,直至整改合格为止。省安全认证中心应当对市州安全认证中心的工作实施情况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情况实施抽查。发现未按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认证、动态核查,应当报请省标准化技术指导委员会同意后,暂停或中止市州安全认证中心安全认证资格,直至整改合格为止。接到对省安全认证中心的投诉举报,或对建筑施工企业省级安全认证的投诉举报,由省标准化技术指导委员会调查处理;接到对市州安全认证中
17、心的投诉举报,或对建筑施工企业市州安全认证的投诉举报,由省安全认证中心调查处理。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及时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施工现场安全达标验收(每个工程项目的基础施工、主体施工、装修施工阶段的检查不少于1次),并在“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上录入相关信息。第二十三条 具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2012年底前通过安全认证。其中特级企业应在2011年3月底前,一级企业应在2011年底前,二、三级企业应在2012年底前通过安全认证。具有其他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2014年底前通过安全认证。对未按期通过
18、安全认证,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予延期换证。第二十四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对于新设立或受到行政处罚且无在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新颁发或返回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内该企业未取得安全认证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期换证。第二十五条 外省入湘建筑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5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的,可按照自愿原则,申请省级安全认证。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安全认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招投标加分、保险费率优惠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
19、0年11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外省入湘建筑施工企业承建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分和综合
20、评价,综合评价为合格以上的即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 第四条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要组建成立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小组(以下简称“达标验收组”),负责所监督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评定工作。各级达标验收组的组织形式、人员资格和具体工作办法等应报上级安全监督机构达标验收组。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达标验收组组建后应报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技术指导委员会审定,并报经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五条 达标验收组由不少于3人组成,设组长1名。达标验收组成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工程类学历、中级以上工程类别技术职称、5年以
21、上监督工作经验,且通过省质安监总站组织的相关业务知识培训考核。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市州达标验收组发生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向省质安监总站达标验收组书面报告人员变动情况,并附新成员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第六条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达标验收工作应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分基础施工、主体施工和装修施工实行阶段性动态评定。阶段性动态评定全部合格的工程项目,确认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合格;阶段性动态评定全部合格,其中主体施工阶段性动态评定优良的工程项目,确认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优良。 第七条 工程项目每个施工阶段的阶段性动态评定工作不得少于1次。基础、主体、装修等分部工程各阶段性动态评定时,
22、工程施工应完成不少于该分部工程工程量的30%。停工3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做分部工程阶段性动态评定。 第八条 阶段性动态评定按照施工项目部自查和整改、建筑施工企业组织考核、现场监理部和建设单位签署评价意见、安全监督机构日常监督评价、验收评定组组织复查的程序进行。施工项目部要严格按照相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组织项目管理人员针对工程项目确定的重大危险源,每周组织不少于1次的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及时整改,并形成自查和整改记录。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有关规定要求,对工程项目每个施工阶段的安全质量标
23、准化工作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检查考核和评分,并形成评分记录,作出考核结论。现场监理部和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项目部自查和整改情况的检查,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并根据检查情况在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阶段性评定表(见附件1,下同)上签署安全质量标准化评价意见。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部自查和整改的基础上,通过企业考核以及现场监理部和建设单位的评价后,将自查整改汇总目录、企业考核评分汇总表和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阶段性评定表报项目监督安全监督机构,提出阶段性评定申请。日常监督评价按照监督规范化工作要求,对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以及项目现场重大危险源识别与控制等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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