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委托加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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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某化工企业加工承揽合同样本20120118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定地点: 甲方: 乙方: 有限公司 加工承揽合同 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签定地点: 加工承揽合同 定作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方: (以上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长期合作共赢的精神,现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定作 产品一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加工承揽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部分合法交易资格确认 一、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拥有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商业交易能力,并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承担由于此种能力丧失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在本合同生效之前,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1、 营业执照。 2、 国税、地税登记证。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 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样式证明书。 5、 加工产品商标注册证或国家商标局受理商标申请通知书。 三、在本合同生效之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1、 营业执照。 2、 国税、地税登记证。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委托经代理人身份证。 第二部分合同内容 第一条:合同条款术语定义 1、“合同”指本加工承揽合同,包含本合同项下的附件。 2、“合同附件”指经双方协商并订立的,附属于本加工承揽合同的一种有效文件。 3、“合同生效”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过授权的经办人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或合同附件方能生效。 4、“甲方专用材料”指除了丙丁烷、煤油、甲醇等通用材料外,专门用于生产甲方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如纸箱、纸盒、商标贴,专用的化工原料等。 第二条:合同附件与合同出现不一致时处理准则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相关具体规定由每次订单作出规定或由双方另行协商并订立相关协议书,作为合同附件,如果合同附件与合同出现不一致时,则以合同附件为准。 第三条:加工产品 在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加工产品数量如下:订单》中另行确认; 第四条:原材料的提供及损耗 1、委托加工产品所需的原材料,由甲方提供全部,或者提供部分原材料和乙方提供的部分原材料组成,甲乙双方生产前进行书面确认,并明确原材料的定额损耗,以《报价单》形式达成,并按此价格结算。 2、乙方有义务减少储存、输送、生产过程中的损耗,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须将损耗率控制在《报价单》中所规定的指标范围内,超过部分由乙方自担费用补足差额部分或按原材料当期价值赔偿给甲方。未经甲方特别授权,乙方不得自行处理节余的原材料,并须妥善保管及交由甲方处理。 第五条:生产工艺技术文件的提供 1、甲方自带的或经乙方技术部协助完成的生产工艺技术文件,必须先经过乙方进行的生产工艺技术评审,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乙方依照甲方的要求进行生产期间,发现生产工艺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第六条: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1、乙方按照约定的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合格的产品,严格 委托加工产品的详细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期等内容均在每次《委托加工产品按iso9001标准和双方确认的技术规范与要求进行生产。 2、甲方需在检测确认后,向乙方提供作为有代表性的可视同交货品质的签封标准样品,乙方所交付的合同标的物品质,必须达到或高于封样样品的品质。 3、甲乙双方提供的原材料,均需经过乙方的验收合格,方可进入生产,按照原材料的验收标准或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封样,进行验收。 4、甲方提供的自备原材料验收,如果不符合甲方的验收标准,乙方验收时没有发现,在生产中使用,因此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双方对承揽的加工产品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质量认定以该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如果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交货期与延期处罚 1、甲方与乙方首先需要确定加工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文件,并双方签字盖章。 2、甲方与乙方需要确定原材料、成品的验收标准。 3、甲方与乙方需要确定材料损耗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4、甲方自己提供的原材料需运入到乙方仓库。 5、甲方需将预付款汇入乙方帐户。 6、在确定上述1-5条后,作为本次订单交期的开始日期,每次订单的具体交期,在《委托加工产品订单》中由双方确认。 7、每次订单的实际交货数量与《委托加工产品订单》中订单要求数量,允许有一定的偏差,具体偏差数量的确定在《委托加工产品订单》中明确。 8、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延期交付订单产品的。每延期一天,向甲方支付该《委托加工产品订单》总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延期超过 15 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确定认可《委托加工产品订单》后,甲方签字盖章后传到乙方后,需立即支付《委托加工产品订单》中不含甲方提供材料的总金额 30 %为预付款。乙方在收到款后的情况之下,安排组织生产。 2、有需要乙方代为采购甲方专用原材料的,甲方还需要将材料款、制版费用等相关款项全部汇到乙方帐户,乙方收到款后安排组织生产。 3、甲方每次提货,需要付清所提货的全部货款,预付款只有在最后一次提货时,作为货款使用。 第九条:加工产品验收及赔付 甲方根据双方确定的质量检验标准和封样进行,如果不合格,甲方提供不良品样品及相关报告,经乙方认可后,甲方有权退回。甲方退回不满足技术规范和要求的不合格产品,并要求退款和赔偿甲方支付的检验、测试、运输等费用,或者要求乙方根据甲方的书面要求立即对这些产品进行补足数量、更换或退回整批产品,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材料、人工等相关损失。 第十条:验收交货地点及运输: 1、验收交货地点: 乙方厂区内,甲方自提。 2、经甲方确认运输费的情况之下,乙方可以代办运输。 第十一条:逾期提货 1、乙方完成订单产品生产后,根据《委托加工产品订单》中甲方的提货时间,乙方可帮甲方保管产品10天,甲方须在此期间提完货物,超过即为逾期提货,出现逾期提货情况,乙方将向甲方收取违约金,以甲方逾期提货产品的总金额加上乙方代购材料库存总额计算,每逾期一天,按总额的3‰偿付违约金。甲方超过3个月未提货的,且双方未达成处理协议的,乙方视为甲方放弃该订单产品的所有权,乙方有权处理该批产品,收回乙方应有权益。 2、甲方如逾期提货,但根据《委托加工产品订单》中甲方的提货时间,10天以内将订单产品和乙方库存的代购材料款全部付清,甲方不需偿付违约金,但需要支付仓储费,每逾期一天,按总额的0.5‰支付。甲方超过6个月未提货的,且双方未达成处理协议的,乙方视为甲方放弃该订单产品的所有权,乙方有权处理该批产品,收回乙方应有权益。 第十二条:保密制度: 1、甲乙双方都应遵守保密制度,双方协商的所有内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留存、复制相关技术资料。 2、乙方不能主动向甲方的客户及其他客户提供甲方在乙方加工订货和业务联系的资料,否则,乙方应赔付甲方违约金五万元。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的解决: 在合同履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加工产品及原材料毁灭、损失的,乙方经有关部门证明后,可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解决纠纷方式: 双方本着长期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五条、借款与馈赠: 1. 乙方工作人员私自从甲方借款、借贷,包括产品及材料的调用等,没有得到乙方书面盖章文件同意的,均属乙方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与乙方无关,乙方均不认可,甲方不得借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2、乙方要求甲方不得向乙方工作人员馈赠和回扣,否则甲方甘愿接受乙方对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与加盖甲乙双方公司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为期一年。(生效日以双方最后签字的日期计算)。篇二:化工产品加工协议(委托贴牌加工可适用) oem加工协议书 委托方: 住所地 受托方: 住所地: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下,就双方以oem方式合作开发生产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产品 第二条:订货和运输 1、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产品,具体的品名、规格、数量以及运输和交货方式以双方的订单协议为准,该订单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甲方将乙方作为甲方的主要oem供应商。 3、乙方收到订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确认,经确认后订单有效。 4、甲方不能取消乙方已生产的订单,一旦甲方违约,将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价格的确定方式 1、产品价格的计算方式为:双方协商确认。 2、乙方开具的发票应为增值税发票。 第四条: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 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本协议厂址、生产线以外的地方加工或包转产品。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或乙方为甲方研发而提供的)工艺文件、技术标准来组织生产,进行质量管理控制。甲方的签章的技术工艺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如果乙方在没有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技术标准或产品配方,乙方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物流、租赁产地、人员薪资和品牌损失等费用。并且甲方保留对此事的追诉权。 第五条:质量负责条件及期限 1、在产品保质期内乙方保证对该产品的生产质量和乙方负责范围内的保存和运输始终负有法律责任。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货品必须同时符合以下第2条至第4条的规定。 2、乙方产品必须符合甲乙双方协商确认的质量标准(验收)标准、技术资料的要求。(以上文件会不时通过书面通知修改)3、产品达到乙方的有关产品品质的说明和保证。 4、产品符合有关行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5、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全套的生产记录,质量控制记录,产品合格分析报告,以及其他相关单证。 6、如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间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标准发生变化,甲方必须遵守新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六条:原辅材料和包装物 1、原辅料、包装材料、胶带由甲方提供给乙方,费用(包括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根据甲方的生产计划和预测准备所有的设备(人员)和辅助材料,并自负费用和风险;甲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需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按照订购的数量运送到乙方工厂。生产配方中的所有原料辅料和产品包装物,乙方必须使用且仅能使用甲方专供的物资。 3、乙方应当对到达的上述材料的数量进行核对。如发现有关材料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乙方应当将该数量2天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4、乙方须对送达的所有上述物资应自担费用负责管理。不得出现交叉污染或与其他非甲方专供原辅料内包装混放混用现象。 5、所有半成品和其他包装材料的损耗必须控制在核定范围之内。超过核定标准的半成品和包装材料,由乙方承担费用,具体损耗标准有所不同,详见相关附件。 6、甲方存放于乙方的所有产品、半成品、次品、相关原辅材料和内部包装物,其所有权属于甲方,但乙方须承担所有材料和产品灭失或损害的风险。乙方不得将其用于与本协议无关的其它用途。 7、乙方必须依据本协议条款仅将上述材料用于产品制作。无甲方事先书面确认不得将任何材料或产品用于其他任何用途、或流入第三方。 第七条 产品验收 1、甲方对产品在收货冷库进行验收。验收方式为抽检。甲方在收到产品7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此批产品抽检合格。 2、验收的抽检标准按照甲方已告知乙方的验收书面标准(甲方亦可能随时对标准进行修正)。乙方应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的产品检验、检疫报告。 3、如果甲方抽检产品不合格,得到乙方确认后,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批产品,乙方必须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物流、租赁场地、人员薪资和品牌损失等费用。并且甲方保留对此事的追诉权。 第八条 食品安全责任 1、双方同意,当发现产品存在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食品安全质量问题或食品生产质量品质问题,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甲方因此先行对外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必须承担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物流、租赁场地、人员薪资和品牌损失等费用。并且甲方保留对此事的追诉权。2、第1条所述的食品安全品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问题:指危害到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并有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如:产品中发现有危害性异物、碎玻璃、铁丝、硬的尖锐物等;食品被致病菌污染: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等。 3、第八条1所述的食品生产质量品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问题:指产品的质量的特性不符合甲方的要求。如:产品中存在头发、蝇虫、草梗、纤维等异物。微生物指标(细菌总数、大肠杆菌)超标。产品颜色异变、异味,包装破损,产品尺寸超出规格、温度超标,净量不足、质保期超出等。 第九条 交货期限 1、当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双方以本协议作为基础,每次订货都由甲方向乙方下订单,当双方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后即视为合格的订货合同。 2、乙方须根据甲方的订单和交付计划按时按量完成产品的生产和交货。 第十条 交提货方式及费用 1、交货地点在甲方指定的仓库,甲方负责货物运输的工作和费用。 2、如甲(乙)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货,应当在事先与乙(甲)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 乙方须在每次货物发出并在甲方验收入库后,需根据发送的产品篇三:委托加工合同.9997doc 委 托 加 工 合 同 甲方(委托加工方):济南禾利丰化肥有限公司 乙方(受委托加工方):金乡蒜乡肥业化工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拓展双方合作范围、加大合作力度,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谋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复混肥料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加工物、原料提供、质量要求 1、加工物:复混肥料 2、加工物的原料提供:由乙方代甲方采购。 3、加工物质量要求:产品内在质量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生产时添加防结块剂,产品在发出后6个月内无明显结块现象;每批发货应保持颜色的稳定、一致,袋装重量必须严格按标准执行。 二、加工物的包装要求、包装物提供时间及费用负担 1、甲方制作包装物。 2、甲方制作的包装物仅用于包装加工物并向甲方交货,不得另作他用,如有剩余应保持空袋原样,并妥善保管。 3、包装袋制作时间:保证乙方有足够数量的包装物。 4、乙方负责将产品灌包并发运,乙方应保证包装清洁完整,包装时按标准程序操作,破包率≤3‰,产品包装如有破损不得发运。 三、加工数量:具体交货时间以备案后时间为准。(因气候或其它原因影响时以传真件为准) 2、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生产的货物全部由甲方负责对外销售。 3、标注式样: 委托方公司名称:济南禾利丰化肥有限公司 委托方公司住所:济南市槐荫区济齐路198号 被委托方公司名称:金乡蒜乡肥业化工有限公司 被委托方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国际商贸城东运经济园 被委托方生产许可证号:(鲁)xk13-001-00150 四、价款、支付、结算方式 (一)、运杂费支付结算:运输由乙方代办,乙方代垫的运输费由甲方支付,乙方应出具运 输发票,甲方及时结算。 (二)、加工费用及货款支付、结算: 1、加工费支付:甲方按照委托生产计划提前10日支付加工费。 2、本合同交易总金额为:玖万陆仟元整 五、交货方式、地点、到达站、风险及费用 1、交货方式:铁路运输由乙方代办铁路运输和保险到定作方指定到站,汽车运输为乙方厂区汽车车板交货。 2、交货地点:国铁发出站火车车板交货或甲方在乙方厂区汽车自提。 3、加工生产通知: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无提前通知则按合同执行。 4、乙方在交货后应向甲方提供以下正本单据:正式发票(结算时提供)、产品重量单、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发运时提供)。 5、如产品在发运(铁运)过程中出现被盗、淋湿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1、加工货物品质与本协议质量要求不符的,双方共同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解决: (1)、甲方有权要求拒收,乙方应退还全部货款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如甲方同意乙方更换货物的,乙方应在7日内向甲方交付品质合格的货物,由此增加的运杂费及包装等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超过10日乙方还应承担逾期交货责任; 2、如甲方因销售乙方交付的货物,就货物品质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乙方应负责解决此等纠纷。 七、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在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八、协议的生效、修改及解除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2011 年 11月 15日至 2015年4月08日止。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或修改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因乙方加工质量、交货期或加工价格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九、协议文本: 本合同文本正本一式五份,定作加工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作备案用。 十、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章):济南禾利丰化肥有限公司 法人签字: 乙方(章):金乡蒜乡肥业化工有限公司 法人签字: 2011 年 11月 15 日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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