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标准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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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 ****采 购 合 同 合同编号: 买方: 卖方: 签订日 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3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6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24 第一条 词语定义 24 第二条 合同标的及价款 24 第三条 合同的付款方式及支付进度 24 第四条 履约保函 25 第五条 交货和保险 25 第六条 包装与标记 25 第八条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25 第九条 技术资料 26 第十一条 进度计划 26 第十九条 联络 27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买方: 卖方: 鉴于买方有意向卖方采购 设备/材料,用于 项目的建设,且卖方同意向买方供应上述设备/材料。为此,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词语含义 本合同构成文件的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除非另有约定。 第二条 合同文件构成及解释优先顺序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均应严格予以遵守和执行: (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若有); (2)合同协议书;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6)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7)技术标准; (8)采购设备的相关图纸及技术资料(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的排列次序作为对合同解释的优先次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若同类文件或书函之间有含糊或矛盾的地方时,一切解释以日期较后的文件为准。 第三条 合同总价 1.本合同含增值税总价为:(大写)人民币 元整,即¥ 元。 2.合同总价具体组成见附件《分项价格明细表》;具体支付以通用合同条款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为准。 第四条 合同标的 卖方根据合同需供应的合同货物为 ,具体规格(型号)、数量等详见附件《分项价格明细表》。 第五条 交货及保险 交货期限及保险按照通用合同条款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执行。 第六条 保证 1.卖方承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且有资质及能力履行本合同,并严格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供应设备/材料、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2.买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七条 签订地点 本合同签订地为买方所在地。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发生的争议,买卖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诉讼费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用等由败诉方承担。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2.本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有未尽事宜的,合同当事人应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若协商不成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本合同自合同当事人各方签字盖公章且卖方提交有效履约保函(如合同约定履约保函的)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当事人履行完各自全部权利义务时终止。 3.本合同一式 份,买方执 陆 份,卖方执 份,并具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 卖方: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 词语定义 除本合同上下文中另有规定外,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合同”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以及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其他文件所组成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规定不时所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2“买方”指购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3 “卖方”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 1.4“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规定,就卖方正确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总费用。 1.5“检验当局”是指位于工作现场的技术监督局的地方分支机构或工程监理单位。 1.6“合同货物”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需供应的机器设备、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消耗品及其他物品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7“技术资料”是指与合同货物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性能考核、操作、技术指标和运行维护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规格文件、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及相关电子版文档等)、。 1.8“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合同货物的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性能考核、运行、检修以及其他工作等方面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9“技术培训”是指在合同货物的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操作、维修以及其他工作等方面卖方给予买方的培训。 1.10“监造”指在合同货物生产制造过程中,由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监造单位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 1.11 “监造代表”指由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人员。 1.12 “现场”指将要进行合同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1.13“安装”是指有关设备、备件和材料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设计图或一定的方法、规格将零部件放置在适当的位置并连接起来或固定在某个位置。 1.14“试运行”是指为验明合同货物的机械性能,在安装完毕后对单台设备和一系列设备分别进行的测试。 1.15“性能考核”是指用以确定合同货物是否达到技术协议书所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的试验等考核。 1.16“验收”是指按照合同规定为证明合同货物已完成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且试运行达到技术协议书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合格进行的活动。 1.17“保证期”是指自验收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卖方保证合同货物的适当和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货物存在的任何缺陷。 1.18“合同货币”即人民币。 1.19“合同价格”是指在卖方完全和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20“合同生效日”是指在本合同协议书第九条的所有条件得到履行时的日期。 1.21“日”是指日历天数。 1.22“周”指 7 个日历日。 1.23“月”是指日历月数。 1.2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5“腐败行为”指在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为谋求利益、影响相关人员而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物的行为。 1.26“欺诈行为”指为了影响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而隐瞒事实,从而给买方造成损害的行为,其中包括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其旨在使投标价成为人为的、无竞争的价格,并使买方无法从自由公开的竞争中受益。 1.27 “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第二条 合同标的及价款 2.1 本合同总价见合同协议书,含卖方将合同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履行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制造、随机配件、测试,包装、交付至现场的运输、保险、设备安装调试指导、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资料、售后保障、税费等卖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全部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分项单价和总价固定不变(分项单价具体详见附件《分项价格明细表》),不受原材料价格波动、人工、运输、保险、税收等费用的涨跌变化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增加。卖方承诺不再向买方另行主张其他额外费用。除设备数量、规格型号、交货地点根据买方书面要求变更外,合同金额不再调整。 2.2本合同货物技术要求、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详见附件《技术协议书》。 2.3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规定的设备材料、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有任何漏项和短缺,而该遗漏或短缺部分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对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卖方均应负责将遗漏或短缺的部分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2.4 合同终止后,在买方要求时,卖方应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修理和维修合同货物所必要的备品备件。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在合同范围内,免费继续向买方提供关于完善合同货物的所有技术资料。 2.5实际供货设备过磅总重量与合同货物总重量(指合同中所述的设备总重量,下同)对合同总价调整的约定如下: a)实际供货设备过磅总重量等于和大于合同货物总重量时,合同总价不予调整。 b)实际供货设备过磅总重量小于合同货物总重量时,其偏差在5%以内(含5%),合同总价不予调整; 偏差计算公式为: 偏差=(合同货物总重量-实际供货设备过磅总重量)÷ 合同货物总重量×100%。 c)实际供货设备过磅总重量小于合同货物总重量时,其偏差在5%以上,合同总价将进行调整,调整计算方法为: 新合同总价=原合同总价-(合同货物总重量×95%-实际供货设备过磅总重量)×原合同单价 (原合同单价=原合同总价÷合同货物总重量)。 第三条合同的付款方式及支付进度 3.1本合同计价货币、付款方式及支付进度见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费用的支付均以卖方按照买方要求及时提交付款申请及相关证明资料并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前提和必要条件,否则卖方有权延迟支付相关款项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方开具发票不及时给甲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3.2每次付款申请,卖方需付款申请及相关证明资料,付款申请经买方审核通过,卖方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提供收据、发票后买方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支付合同款项。 3.3卖方若变更本合同的收款单位、收款账号,应及时向买方提供其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否则由卖方承担不利后果。 3.4买方有权从到期应向卖方支付的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卖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3.5卖方收款账号信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6买方开票信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四条 履约保函 卖方在合同签订后应向买方出具符合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履约保函。 第五条 交货和保险 5.1合同货物交货日期见专用合同条款。专用条款未规定交货日期的,合同货物应按照实际安装进度的需要发货。 5.2合同货物交货日期以符合合同要求的合同货物(包括备品备件、资料图纸等)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准,此日期即为本合同计算迟延交货违约金时间的依据。如买方需变更交货日期,应提前30日(含本数)采用书面的方式(包括邮件等)通知卖方;卖方如需提前交货,需提出书面要求并征得买方同意。 5.3货物运输及相关手续由卖方负责,在货物移交到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并经买方验收合格、入库后,买方享有货物所有权,在此之前的所有权归卖方享有。货物所有权移交到买方之前的货物灭失与损毁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后,货物的灭失与损毁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该风险是由于卖方或者其代理人、雇员或代表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 卖方应负责尽快对丢失的合同货物补充供货、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并承担由于补充和/或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5.4 卖方应在每批货物备妥待运 日前,卖方应将合同号、货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包装件数、毛重、尺寸以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妥的时间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买方。合同货物装车完毕,卖方应立即将合同号、货物名称及编号、装运数量、包装件数、毛重、尺寸、装运车辆车牌号、运单号、发车时间和车辆预计到达目的地的时间以传真/邮件的方式通知买方。如果有易燃设备和危险设备,亦应注明有关细节。 5.5合同货物装运时,卖方应随车携带出厂质量检验证书、合格证、原产地证明,以及装箱单各一份。 5.6如果合同货物是易燃和危险的,卖方应在发运15天前(含本数)向买方提交6份说明合同货物名称、性能、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的方法的报告。如果在运输期间对合同货物温度有特殊的要求,卖方应在发运前5天给买方空邮2份注意事项的报告。买方将把这一报告认作安排运输和存放的基础。 5.7技术资料应随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或提前寄送至买方,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但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5天内(含本数)(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含本数))免费向买方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的部分。卖方所提供的图纸若有错误,应及时免费向买方提供正确的图纸,若因此给买方造成损失还应当赔偿损失。如因买方原因发生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5天内(含本数)(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含本数)),向买方补充提供,费用由买方承担。 5.8卖方负责办理货物所有权转移前的保险,险种为合同价格的110%的“一切险”,保险费由卖方承担。如合同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同时重新提供丢失或损坏的合同货物。 5.9 如果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交货,每逾期一天应向买方支付逾期部分合同价的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超过15日仍未交货的,自该日第二日起每逾期一天承担逾期部分合同价1‰的违约金,但累计逾期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超过30日仍未交货的,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买方因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5.10买方通知卖方延长交货期限不超过30日时,卖方须配合办理并不得因此要求买方承担合同总价以外的任何费用(如仓储费、延期利息等)。延长交货期限超过30日的,双方应另行协商。 第六条 包装与标记 6.1除本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书》另有约定外,卖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货物均应符合相关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最新的规定进行包装,满足水陆长途运输、能承受水平受力、垂直受力、多次搬运、装卸、防潮、防震、防碎等包装要求。卖方并应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冲撞、防霉、防锈、防腐蚀、防冻的保护措施,以便合同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合同货物指定地点。合同货物包装前,卖方应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6.2包装箱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6.3备品备件、专用工具、随机文件资料分别单独包装,随主设备一起装运。 6.4 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地标明以下内容: (1)合同号/产品工号; (2)出厂编号/出厂序号; (3)到货站; (4)收货人名称; (5)设备及部件名称; (6)箱号/件号; (7)毛重/净重; (8)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9)货物运输警示标识; (10)其他应标记内容。 6.5根据合同货物在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应在包装箱上显著地标明“轻放”、“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以及其它国际运输中通用的标记,还应在包装箱上标明重量、重心和挂钩位置。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货物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撑或垫木。 6.6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及装配所必需的机器和部件的装配图。外购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包装中应附的其他单据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6.7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其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6.8卖方用于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包装材料(松木),必须依法办理植物检疫手续,提供当地森检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并作为接收资料移交给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视为卖方违约行为。卖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涉嫌造假的,卖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6.9 由于对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护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按合同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果因卖方在包装和标记方面发生的错误或混淆不清事宜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上述原因导致买方不能按照原计划安排生产经营,视为卖方逾期交货,卖方应按本合同5.6条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 6.10所有卖方设备应根据国标装运允许条件组装到最大限度。 第七条 监造、检验和验收 7.1监造 7.1.1 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监造单位派出驻厂监造组依照合同附件3的规定,对本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检验。卖方应配合买方组织的监造及出厂前检验,按驻厂监造组的要求及时、无偿提供合同货物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工艺标准、检验标准、设计联络会纪要、图纸、工艺和检验记录、监造见证文件等资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配合费用。 7.1.2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后15日内(含本数)按照合同附件3的要求,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货物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 7.1.3 卖方应为买方的监造和检验提供: (1)根据本合同货物月度生产进度提交月度检验计划; (2)提前10日将货物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买方监造代表; (3)为买方监造代表提供查阅与合同有关的卖方的技术标准、图纸及文件; (4)为买方监造代表提供生活方便,费用由买方自理。 7.1.4 在监造过程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买方监造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卖方收到买方监造代表的意见后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交货质量。 7.1.5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货物及部件出厂时,应附有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时的质量证明文件。对于某些主要合同货物,还应有买方监造代表会签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由卖方供应的主要合同货物(如变压器、电抗器、组合电器、断路器)出厂时应具备监造代表签署的《设备出厂见证表》。 7.1.6 不论买方监造代表是否参与了监造与检验或者是否签署了监造检验记录或报告,均不能免除卖方对货物质量应尽的义务,也不能代替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后买方根据合同进行的现场检验。 7.1.7 合同签署后,卖方应将合同签约及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和买方拟进行监造的合同货物的生产监造信息定期向专用条款约定的监造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报送。监造信息每两周报送一次,如有影响合同货物质量和工期的重大事件发生,须及时通报。 7.1.8 卖方报送的监造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供货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情况; (2)监造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情况; (3)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4)制造单位生产质量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5)买方驻厂监造代表名单及联系方式; (6)原材料到货情况; (7)生产进度计划; (8)实际生产进度; (9)出厂交、验货情况; (10)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7.2验收标准:必须符合签约时最新国标要求、行业标准要求及附件《技术协议书》约定,三者不一致的,以要求较高者为准。 7.3 初步验收:合同货物到达工作现场 2 日内,买方会同卖方现场代表、监理单位就合同货物的外观、规格和数量进行检验。分批到货分批验收,此验收不作为设备最终验收合格依据。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交付的合同货物有短少、缺陷、损坏或其它与合同规定不符合的情形,三方签署开箱检验备忘录,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果合同货物到达工作现场 2 日内,卖方代表未到买方现场,视同卖方同意买方和监理单位自行开箱检验,买方和监理单位签署的开箱检验备忘录,仍应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7.4初步验收发现问题的,卖方应48小时内解决。如因此买方不能按照原计划安排生产经营,视为卖方逾期交货,卖方按照本合同第 5.9 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7.5安装调试验收:设备全部到货后,卖方提供完整单据、技术资料,进行技术交底,提供技术培训,参与设备安装、调试,对买方或安装方进行安装、试运行指导。设备经调试、试运行符合附件《技术协议书》要求的,买方在正常运行期限届满之 5日内会同卖方现场代表、监理单位一并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验收,验收达到第7.1条约定标准的视为设备安装调试验收通过,各验收参与方签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7.6 技术资料中规定的检验标准和规格不完全的,买方有权自行决定按照国家的现行标准和/或检验当局认为合适的其它标准进行检验。 7.7卖方设备生产制造前必须通过买方的技术审查。卖方应对其供应的所有设备和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和试验,在交货时向买方提交由制造厂或卖方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检验记录,费用由卖方负担。 7.8买方认为必要时可进行设备监造。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买方到卖方或制造厂对装配与检验过程进行参与和检查的全部费用由卖方负责,但买方人员差旅费、食宿费由买方自行承担。 7.9抽检 买方有权对任意项目签约的合同货物(包括原材料)进行抽检,卖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抽检所需的资料和必要条件。买方对抽检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7.10 现场检验 7.10.1 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及时到交货地点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合同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合之处且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的,由卖方负责处理。买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现场到货检验的日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费用由卖方自理。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可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7.10.2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合同货物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双方应做好并签署检验记录,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依据;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发现合同货物有任何损坏、缺陷或短少,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修理、更换或补齐相应的部件,费用由买方承担。 7.10.3 卖方对买方根据上述规定提出的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7日内(含本数)提出,否则视为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卖方可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日内(含本数),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7.10.4 如双方代表对共同检验中的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商检,该商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10.5 如果现场检验时,发现合同货物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的情况,卖方应尽快自费进行修理、更换或补齐短缺部件,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卖方负担。修理、更换后的货物或经补齐的短缺部件到达交货地点的时间为该货物的实际交货期,并可作为计算卖方迟交违约金的依据。 7.10.6 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是指现场的到货检验,现场检验未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修理、更换或补齐了短缺部件,均不能视为卖方按通用条款第9条、第11条及合同附件3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的解除。 7.11 其余条款具体详见附件《技术协议书》。 第八条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8.1 本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合同货物安装调试验收并投运之日起12个月(含本数),如果由于买方原因未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10个月内(含本数)完成验收并投运,则为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18个月(含本数)。合同货物总装后进行试验时,若因主要技术指标不合格,经处理后方合格出厂的,应将原因和处理情况列入出厂文件,其质量保证期需在原期限基础上延长12个月。质保期届满确认质保期内无遗留问题后买卖双方出具合同货物整机质量验收证书一份,该整机质量验收证书需经双方现场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8.2售后服务 8.2.1 设备在质保期内发现缺陷或发生故障时,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 24 小时内必须派技术人员到现场处理设备缺陷或发生的故障。卖方在缺陷或故障发生后 2 天内仍无法解决的,买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解决,卖方承担买方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且买方有权从应付款中直接扣除上述费用。 8.2.2卖方现场服务工程师在设备质保期开始后3个月内,根据卖方维修保养手册的要求,结合设备使用情况,帮助用户建立一套有效的维修保养制度,使设备的操作、维修和保养建立在正确科学的基础上。 8.2.3卖方现场服务工程师在维修服务期间,指导、监督买方维修人员严格按照卖方操作、维修和保养要求进行正常的维修和保养,卖方对买方操作者、管理工程师和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理论和实践考试,使买方上述人员能熟练掌握对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修复。 8.2.4卖方应提供技术、培训等服务内容具体详见专用条款约定。 8.3 在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应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的7日内(含本数)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承认买方的索赔请求。如果卖方未对买方的索赔提出异议或卖方的异议不成立,卖方应按买方要求进行修理、更换,或赔偿买方的损失。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 8.4 在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责任需要修理、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导致合同货物停运时,质量保证期自卖方消除该缺陷后重新计算,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卖方承担。合同货物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合同货物部件出现缺陷但不影响货物的正常运行,经维修或更换后的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 8.5 质量保证期的终止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货物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货物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的解除,潜在缺陷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5年内(含本数),合同货物在正常运行工况下按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时出现的,由于设计、材料和制造工艺引起的潜在性缺陷,而非正常的老化、磨损。对于出现潜在缺陷的合同货物,卖方应免费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在设备使用寿命期内,卖方在知道合同货物存在潜在缺陷或原理性故障后,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并且免费予以及时弥补或校正。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 8.6 在从合同货物运至交货地点之日起至质量保证期结束之日的期间,如发现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买方有权选择且卖方需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8.6.1 修理 卖方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合同货物进行修理,以使其符合合同要求,费用由卖方承担。除非买方同意,修理工作应在2天内(含本数)完成。 8.6.2 更换 卖方以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替换不符合要求的合同货物,费用由卖方承担。除非买方同意,更换应在2天内(含本数)完成。 8.6.3 退货 买方将有缺陷的合同货物退还卖方,卖方负责将被退还的合同货物运出安装现场。在此种情况下,卖方应退还已收取的该货物的货款并承担买方支出的安装、拆卸、运输、保险及购买替代品的差价等费用。 8.6.4 削价 在买卖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对有缺陷的合同货物作削价处理,卖方应将有缺陷的合同货物原合同价与削减后价格之间的差额退回买方。 8.6.5 赔偿损失 除已有规定外,卖方应赔偿买方因采取上述措施所发生的损失。 8.7 在质保期过后,卖方负责设备终身维护。 8.7.1 质保期满后,卖方的售后服务人员将进行定期巡回服务,收集有关信息,帮助、指导用户解决设备使用中遇到的问题。针对用户突发性故障,卖方将派出有经验的售后服务工程师赴现场及时处理解决。 8.8卖方技术人员应在安装现场协助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完成合同货物的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等工作。详细情况应记录在工作日志上并经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8.9 卖方应免费派遣技术熟练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相关技术服务内容及考核规定见合同专用条款。 8.10如果在合同规定的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8.11 在质保期过后10年内,卖方保证向买方提供所需设备的备品备件,且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价格以备件合同价格和当时市场价格中较低的价格为准。 8.12 买方发生供电中断或设备停运且未查明原因的情况下,如果需要卖方提供技术支持,卖方保证做到全力配合买方恢复设备运行并查明故障原因。如果是卖方产品原因,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是买方设备自身原因,则买方承担卖方适当的技术服务费。 8.13 当买方选购与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备时,卖方保证提供接口部分相关设备的技术规范和资料,确保配套设备接入系统后的正常运行。 8.14 卖方应保证合同货物经过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在其寿命期内运行良好,卖方承诺合同货物的寿命不少于30年或专用条款规定的其他期限。 8.15对于合同货物,卖方应采用有运行经验证明正确的、成熟的技术和材料;若采用卖方过去未采用过的新技术、新材料,应经买方事先同意。买方的同意并不减轻或免除卖方根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8.16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发现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或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造成工程返工、货物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进行修理或更换。需更换货物的,卖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新货物的费用、将新货物运至安装现场的费用及处理被更换货物的费用等。卖方更换或修理合同货物的期限按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逾期未完成更换或修理工作的,按延迟交货处理。 8.17其他要求具体详见附件《技术协议书》,《技术协议书》与本通用条款约定不一致的,以要求较高者为准。 第九条 技术资料 卖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施工图设计要求的设备资料图和中文技术资料,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保证 10.1 卖方保证合同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完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及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书要求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卖方必须保证设备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能够满足合同要求。 10.2 卖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应是完整、清楚和正确的,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货物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操作和维修的要求。 10.3 卖方保证及时交付合同约定设备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提供合同货物运行必需的专业的、正确的和高效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 10.4卖方保证按照进度计划及总体交货期要求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和技术服务。 10.5买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接收合同货物、服务并支付相应价款。 第十一条 进度计划 11.1 卖方应按照经买方同意的交货期限及程序来执行合同项下的工作,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买方提交进度计划。 11.2供货进度计划应采用一个完整电子版文件包来准备,要包括整个合同所有的阶段/范围/活动。 11.3即使提交给买方的进度计划已得到认可,如果发现卖方实际的制造进度与之不相符,买方可要求卖方修正进度,以确保按合同约定进度要求完成工作。提交给买方认可后的进度并不减免卖方在合同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保密条款 买卖双方应对相互工作接触过程中及通过其他渠道获知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业务、技术信息、资料)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除为履行本协议约定工作事项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技术资料、商业信息及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 卖方保证其为本合同货物、服务、商标及工业设计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者或持有者。如果买方在中国境内使用上述合同货物、服务、商标及工业设计而被任何第三方诉称违法使用或侵犯知识产权或因此遭受索赔的,买方通知卖方后,由卖方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事务及买方使用的合法性问题,以确保买方能继续合法使用本合同货物、服务、商标及工业设计。发生上述情况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四条 转让与分包 本合同禁止转让或分包。 第十五条 安全与环保 15.1 卖方在设备的原材料采购及生产制造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买方项目所在地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且优先采用国家和买方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推荐的新技术、新工艺和节能环保材料。如有违法或违规行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5.2 卖方提供的服务、设备设施、产品等(包含分包的项目)符合国家、买方项目所在地和行业标准要求,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5.3 货物包装运输的安全及环保性能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进入买方现场的车辆应整洁整齐,不得随意停放。进入现场的人员及车辆应严格服从买方现场的管理,如因卖方人员或车辆不服从买方现场管理而产生安全或环保事故,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5.4. 卖方应建立健全安全机制,对派驻现场的卖方服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对买方现场涉及卖方提供设备及服务环节的安全负责。因卖方原因导致的安全和环保事故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如因此给买方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卖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如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卖方负责并承担所有的损失。 15.5卖方在买方现场需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买方的施工现场统一管理规定及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具体详见附件《安全管理协议》及买方的《安全环境隐患类别及考核规定》),服从买方的管理,如卖方违反相关规定的,买方有权按照附件安全管理协议及安全环境隐患类别及考核规定要求对卖方进行考核,考核应扣罚费用买方有权直接从应付款或履约保金中扣除。 第十六条 索赔 16.1在检验、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和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义务,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并寻求如下规定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救济方式,设备缺陷及验收标准按照本合同7.2条约定要求及卖方提供的全部设备技术文件资料约定。 16.1.1卖方负责在接到买方要求后 日内消除合同货物的缺陷-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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