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控制导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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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控制导则(试行) 目 录 1 总则 1 2 基本规定 1 3 保障性住房质量控制要点 4 3.1 地基基础 4 3.2 主体结构 8 3.3 建筑装饰装修 15 3.4 建筑防水 20 3.5 给水排水 24 3.6 建筑电气 26 3.7 建筑节能 31 3.8 电梯 33 3.9 智能建筑 35 3.10 其他相关专业 36 附录A 保障性住房质量控制重点检测(试验)项目一览表 39 附录B 保障性住房分户验收要点 41 附录C 保障性住房中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材产品及施工工艺 48 1 总则 1.0.1 为规范和指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质量监督管理,确保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新建、改建、配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本导则所称保障性安居工程(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工矿)棚户区改造房、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房和垦区危房改造等。 1.0.3 本导则是湖北省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是对保障性住房全过程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巡查的依据。 1.0.4 保障性住房应按照建设“四节一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四新”技术,积极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 1.0.5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确定合理投资和造价,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1.0.6 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应积极开展质量通病防控和精品工程创建工作,全面实行分户验收。 1.0.7 保障性住房质量控制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执行国家和省相关建设规定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2 基本规定 2.0.1 保障性住房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应增强质量意识,履行质量职责,规范质量行为,加强过程监控,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2.0.2 建设单位对保障性住房质量负总责,项目法人对保障性住房质量负永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对保障性住房承担相应责任。要依法加强对设计、施工质量的管理,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暗示设计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实行保障性住房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制度。 2.0.3 建设单位要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2.0.4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不得随意变更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有重大变更必须送图审机构重新审查。 2.0.5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取消检测环节,缩减检测项目(重点检测(试验)项目一览表见附录A)。 2.0.6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质量分户验收(分户验收要点见附录B)。确保交付使用的保障性住房供水、供电、燃气、电视、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或可申请开通的条件。 2.0.7 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工程完工后应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2.0.8 保障性住房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组织保修工作,施工单位要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9 勘察单位应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2010年版)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工作,确保勘察文件真实可靠。 2.0.10 设计单位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优化方案,认真选型,明确质量通病防控的技术要求,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住房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等要求。 2.0.11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格认定范围进行审查,不得超资质审查,不得降低标准或虚假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点审查保障性住房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以及建筑节能设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0.12 施工单位应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要结合保障性住房特点制定质量通病的防控措施,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对使用的材料、施工工艺严格管理(限制使用及禁止使用建材产品及施工工艺见附录C),强化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 2.0.13 施工单位要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加强材料进场检验,保证检测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2.0.14 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切实履行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应到岗到位。 2.0.15 监理单位应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的规定,对保障性住房严格执行材料进场见证取样以及平行检验,确保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的真实性。 2.0.16 监理单位应根据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难点,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必须实行旁站监理,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2.0.17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资质范围开展质量检测,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2.0.18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确保各项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并要将保障性住房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及时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2.0.19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落实质量责任,加大辖区内保障性住房质量的抽查、巡查频次和力度,重点抽查钢筋等原材料进场,新型墙材使用和桩基、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及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等,对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3 保障性住房质量控制要点 3.1 地基基础 3.1.1 主要规范及文件规定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202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3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程》 GB 50497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 13476 《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 JGJ 79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 94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 106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 120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DB 42/242 《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 DB 42/269 《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范》 DB 42/489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桩基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4]5号) 《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 3.1.2 基本要求 1、工程地质勘察工作深度不得低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要求。勘察单位应严格控制勘察点的分布数量及保持土工试验原始记录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2、地基基础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和现场情况编制详细的施工专项方案,经企业内部审核后报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审批。 3、工程桩施工前应进行试桩检测,并按照试桩检测结果选定桩型及确定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工程桩必须按试桩工艺进行施工。 4、复合地基及人工地基施工前,应进行承载力试验检测,为设计提供依据。 5、基坑支护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施工前应对基坑设计及施工方案按规定进行专家评审。加强基坑监测工作,严密监控土方开挖的方法、顺序、坑边堆载等对基坑稳定及工程桩的影响。 6、人工挖孔桩、预应力管桩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使用,限用范围见《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需经专家论证的桩基选型、施工方案等工作应在桩基设计及施工前进行。 7、钻孔灌注桩、人工挖孔桩、预应力管桩的检测除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范》DB42/269执行外,还应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规定。 3.1.3 质量控制要点 1、采用天然地基的基础,土方开挖完后,应由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验槽,并及时形成验槽记录,记录要求数据详实,签章齐全。 2、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地基持力层时,应由设计单位根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对压实填土提出质量要求。压实填土需经检验方可作为持力层,其承载力特征值应根据现场原位测试确定,对甲、乙级设计等级的应采用荷载试验和静力、动力触探的方法综合确定,丙级设计等级建筑物可采用静力、动力触探进行测试确定。 3、填土地基不能满足支承上部荷载和控制建筑物变形时,必须进行处理,应根据填土类别、厚度、建筑物对填土地基变形的要求等选定处理方法。 4、压实填土地基施工时,填料及填土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土前应检验含水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耕土、冻土、淤泥、膨胀土不得用作填土材料。严禁采用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作为填土材料。 5、对填土厚度大于5m或重大的填土工程,在施工前应选择试验场区,进行填方试验,确定分层填料的厚度、分层压实的遍数及压实设备。 6、填土前,应清除填土场地内的积水和有机杂物。当有地下水或滞水时,应采用相应的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 7、强夯地基在夯实过程中,若出现“橡皮土”应采取换填或排水固结等方法处理后再复夯。 8、预应力管桩进场应严格按《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进行进场复检。钻芯及抗弯试验的方法应遵循《钻芯检测离心高强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方法》GB/T 19496及《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的有关规定。 9、预应力管桩施工时应使用桩靴,并按规范要求对桩端进行灌芯处理。 10、当预应力管桩采用低应变检测法判定桩身存在缺陷时,应按规范规定进一步鉴别缺陷性质,并将施工情况及检测结果立即报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出具补强措施。 11、基坑支护结构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支护桩应进行低应变检测,地下连续墙应进行声波透射法检测,止水帷幕及被动区加固土体应进行钻芯或动、静力触探的检测,锚杆应进行抗拔试验。 12、经专家论证,采用人工挖孔桩时: (1)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护壁,护壁的构造应由设计确定,护壁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严禁采用红砖护壁; (2)挖至设计标高时,孔底不应积水,终孔后清理护壁上的淤泥和孔底残渣、积水,然后由相关单位逐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立即封底和浇注桩身混凝土; (3)浇注桩身混凝土时,混凝土必须通过溜槽;当高度超过3m时,应用串筒,串筒末端离孔底高度不宜大于2m,混凝土宜采取插入式振捣器振捣密实。当渗水量较大,影响浇筑质量时应采用导管水下浇筑。 13、钻孔灌注桩成孔时应严格控制泥浆质量,清孔过程中应注意经常检测泥浆指标,防止塌孔。浇注混凝土前应再次进行孔底沉渣厚度检测,沉渣厚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14、钻孔灌注桩浇注过程中应控制导管的埋深在2~6m范围内。每次下料后,都应准确测定混凝土面的上升高度,计算导管埋深,保证每次卸掉的导管长度应和浇入桩孔的混凝土上升高度相对应。 3.2 主体结构 3.2.1 主要规范及文件规定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年版) GB 50203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13788 《冷轧带肋钢筋》 GB 1499.1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园钢筋》 GB 1499.2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T 1499.3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 JGJ 18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 163 《滚轧直螺纹钢筋连接接头》 JGJ 107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 JGJ/T 23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 3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137 《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 JGJ 130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66 《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202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DB42/T 636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技术规程》 《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234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 3.2.2 基本要求 1、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砌体承重结构严禁使用砂浆王、砂浆精等外加剂。 2、模板支架应依据相关规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涉及高架支模的还应按《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规定进行相应的专家论证。 3、钢筋工程的原材料及加工、安装和验收,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要求。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4、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等相关规范要求。 5、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6、砖、砌块和砂浆的种类、强度等级、组砌方式必须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7、主体施工阶段应根据控制点及时弹出标高和轴线的控制线(如墙面1m线、地面方正控制线等),准确测量,认真记录,并确保现场控制线标识清楚。 3.2.3 质量控制要点 1、模架支撑件(钢管、扣件、顶托)进场应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加强钢管壁厚、钢管平直度的检查。 2、模架支撑搭设前,其下部地基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处理;模架支撑体系搭设应按规范和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减少剪刀撑、扫地杆或任意方向的水平杆、立杆;立杆搭设时严禁混用不同直径的钢管。 3、加工成型钢筋投入使用前,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JG/T 226的规定组织验收。 4、有抗震要求的结构中箍筋施工时应满足135度的弯折角度要求。 5、严格控制混凝土现浇板浇捣质量。工程开工前针对楼板厚度超差及现浇板开裂等质量通病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方案并报监理审批。在混凝土浇筑前,做好现浇板厚度的控制标识,混凝土浇筑时按方案确定的方法控制楼板标高及厚度。 6、施工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前编制同条件试件留置方案,并报监理审批。同时,做好同条件试件留置记录。 7、用于评判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由监理或建设单位见证取样员见证,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标准养护试件应在现场标养室养护,或送检测机构养护,严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代做、代养试件。 8、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由设计单位复核,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9、严格控制结构楼面的标高,每层进行一次全高复验,如有误差,应逐层分次调整。 10、施工缝、后浇带的留设和混凝土浇筑除符合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缝应设在对结构受力影响较小的部位。伸缩后浇带的混凝土浇筑应在其两侧混凝土达到龄期至少60天后进行,对沉降后浇带尚应在结构沉降趋于稳定且经设计单位同意后封闭,其养护时间不少于15天; (2)后浇带的支撑系统不得与其他模板支撑系统混搭,应自成独立体系,严禁“拆后再撑”; (3)后浇带内梁板混凝土浮浆应清理干净,同时将后浇带断面两侧凿毛。 11、现浇梁板内不得在水平方向预埋水管。当预埋其它管线时,应布置在现浇板上、下两层钢筋的中部,并宜与钢筋成斜交,二层管线重叠处应按规范要求采取局部楼板补强措施。 12、结构施工时应加强现浇楼板裂缝的质量通病防控: (1)在混凝土初凝前宜采用平板振动器进行第二次振捣,在混凝土终凝前进行2~4次压抹,宜采用机械磨光机抹平; (2)现浇板养护期间,当混凝土强度未达到1.2MPa时,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当混凝土强度未达到10MPa时,不得在现浇板上堆放重物; (3)已拆除模板及其支架的结构,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承受全部使用荷载;当施工荷载所产生的效应比使用荷载的效应更为不利时,应经过核算并加设临时支撑。 13、厨卫间和有防水要求的楼板周边除门洞外,墙下应做一道同墙厚,高度不小于200mm的混凝土翻边,宜与楼板一同浇筑。建筑完成地面标高应比室内其它房间地面至少低15mm。 14、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并符合设计要求,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严禁事后人工剔凿、钻孔。 15、管道穿过楼板,应设置带止水环的金属或塑料套管,套管与立管之间环缝空隙控制在10~15mm,并用防水油膏封严。一般单面临墙的管道,离墙不应小于50mm,双面临墙的管道,一边离墙不小于50mm,另一边离墙不少于80mm。 16、墙体材料进入现场后,施工、监理单位要查验墙体材料的认定证书、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并按规范要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检测结果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蒸压粉煤灰砖、蒸压灰砂砖施工时产品龄期不少于28天。 17、砌体结构留槎、错缝位置及垂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要求,砌筑砂浆种类、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18、砌体上预留脚手眼的部位应符合规范要求,修补时宜用细石混凝土分层填补密实。 19、宽度超过300mm以上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过梁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其两端搁置长度不应少于250mm,当洞口紧邻框架柱或构造柱时,过梁钢筋应锚入柱内,锚固长度符合规范要求。当采用预制过梁时,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使用不低于1:2.5水泥砂浆坐浆。 20、砌筑时应控制好砌块的含水率:灰砂砖、粉煤灰砖含水率宜为8%~12%。蒸压灰砂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表面有浮水时不得施工。 21、填充墙宜分层砌筑,每次砌筑不宜超过脚手架一步架高度,在接近梁、板底时,应留斜砌空间,待与下部墙体砌筑完成至少间隔7天后再斜砌挤紧。 22、砌体施工时,应设皮数杆控制标高,砌筑前每层楼面须重新复核标高,如有高差,应及时用砂浆或细石混凝土找平。 23、墙体砌块不得任意移动或撞击,在砌块墙上剔槽开孔时,宜在砌筑完成7天以后进行。多孔砖、空心砖、小型砌块墙体表面不得留置水平沟槽。墙体预埋管线宜在竖直方向用切割机开槽布设,严禁硬凿或损坏墙体,固定好后,采用细石混凝土或1:2.5水泥砂浆填实,且宜比墙面微凹10mm,并粘贴耐碱玻纤维网格布,网格布宽度盖过缝隙边缘不小于150mm。 24、砌块与门窗的连接宜采用后塞口,砌筑时先将预制好埋有木砖的混凝土块随洞口两边同时砌筑,距门窗洞上下端为200mm,中间间距为600mm,木砖须做防腐处理。 25、砌体锚固筋长度应满足抗震要求,端部应弯折90度弯钩,且安装牢固,锚拉筋宜随结构留置,当采用化学植筋时,应进行锚拉筋抗拔试验。 26、墙体与构造柱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施工时应注意砌体先退后进,进退对称,保证构造柱最小截面尺寸,框架及剪力墙结构,构造柱与主体结构混凝土不应同时浇筑。 27、烟道安装前,应核对进场烟道型号,按《玻璃纤维增强水泥排气管道》JC/T 854、《住宅厨房、卫生间烟气道》JG/T 194进行进场验收:施工、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核对产品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原件,型式检验包括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垂直承载力、抗柔性冲击、耐火极限等指标。无产品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型式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伪造、篡改、过期的产品不得投入使用。 28、排气烟道必须安装符合《排油烟气防火止回阀》GA/T 798质量要求的止回阀门。 29、烟道安装时应按图集要求在结构上设置卸载型钢或预埋钢板,烟道超出屋面高度和构造应符合满足《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要求。 3.3 建筑装饰装修 3.3.1 主要规范及文件规定 GB 50368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5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209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 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DB42/T 636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技术规程》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234号) 《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建质[2011]69 号) 3.3.2 基本要求 1、装饰装修工程应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并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要求。 2、外墙面平整,阴阳角方正,洞口线条顺直。 3、室内饰面厚度、平整度、垂直度符合要求。 4、门窗的位置、尺寸正确,安装牢固,开启灵活,关闭严密;门框扇安装平整,缝隙严密。 5、楼地面标高正确,厚度、平整度符合要求。 6、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7、室内外存在高差,设计台阶高度超过700mm且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 8、单元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阳台栏杆放置花盆处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9、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外开窗应使用安全玻璃,设计文件中应标明安全玻璃的品种和规格。 10、安装防护栏杆时,应充分考虑建筑地面(或屋面)装饰层及二次装修对其实际使用高度的影响,确保防护栏杆有效高度满足设计要求。 3.3.3 质量控制要点 1、抹灰前基层表面污垢、油污等应清除干净,并洒水润湿。表面光滑的混凝土或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基层应采取其他措施增强基层的粘接性能。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 2、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3、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面层与基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烧灰和沉缝。 4、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灰砂浆层上,罩面石膏灰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5、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 6、滴水线(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断水位置、做法一致,槽线深浅一致,槽内清理干净无杂物。 7、外墙上对穿螺栓孔,应在粉刷前清除孔洞内杂物,冲洗干净后用聚氨酯发泡剂填塞孔洞至浆沫溢出后抹平,或采用1:2.5水泥砂浆分层灌补;脚手架预留孔等孔洞采用细石混凝土分层填筑封闭,并经监理检查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8、外墙粉刷施工时应注意: (1)大面积外墙粉刷宜做分格线或分隔缝处理,分隔缝表面应密 实、光滑,无砂眼,分格线采用耐久不易变形材料; (2)外墙抹灰砂浆用砂含泥量应低于3%,细度模数不小于2.5, 抹灰砂浆强度符合设计要求,宜采取掺加抗拉纤维等防裂措施; (3)各抹灰层接缝应错开,抹灰层与基层以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 结牢固无空鼓; (4)采用外墙外保温薄抹灰系统应与外墙装饰类型相配套。 9、门窗安装位置、品种及其附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木门窗的防火、防腐、防虫应符合设计要求。 11、木门窗安装必须牢固,予埋木砖的防腐处理,木门窗框固定点的数量、位置及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12、铝合金窗框与非不锈钢紧用件接触面之间必须做防腐处理;严禁用水泥砂浆作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填塞材料。 13、塑料门窗框副框和扇的安装必须牢固。固定片和膨胀螺栓的数量与位置应正确,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600mm,固定点应距窗角、中横框、中竖框150~200mm。 14、塑料门窗拼樘料内衬增强型钢的规格、壁厚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型钢应与型材内腔紧密吻合,其两端必须与洞口固定牢固。窗框必须与拼樘料连接紧密。 15、饰面砖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饰面砖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痕和缺损。阴阳角处搭接方式,非整砖使用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墙面突出物周围的饰面砖应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 16、涂饰工程所用涂料的品种、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涂饰应均匀粘结牢固,严禁漏涂、起皮、撑粘和透底。 17、涂饰工程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在涂饰涂料前应涂刷封闭底漆; (2)混凝土或抹灰基层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涂刷乳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 (3)基层腻子应平整、竖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 (4)厨房、卫生间墙面必须使用耐水腻子; (5)涂料涂饰工程施工的环境温度应在5℃~35℃之间。 18、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数量和木材、塑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19、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原浆收光楼地面应预防起砂、开裂、空鼓等质量通病: (1)基层表面的浮灰、浆膜以及其他污物,应清理冲洗干净。视基层情况进行“毛化”处理。基层平整度偏差不应大于10mm; (2)水泥宜采用早强水泥,强度等级不应低于32.5级。砂子宜采用粗、中砂,含泥量不应大于3%。用于面层的细石和碎石粒径不应大于15mm,也不应大于面层厚度的2/3,含泥量不应大于2%; (3)面层施工前1~2天,应对基层浇水湿润。施工时,水泥浆要涂刷均匀,随铺灰随刮平。混凝土面层要振实,细石混凝土应用辊子滚压,或用木抹子拍打,使表面泛浆,以保证面层的强度和密实度; (4)素水泥浆结合层不宜采用先撒干水泥后浇水的扫浆方法,素水泥浆水灰比以0.4~0.5为宜; (5)水泥地面的压光一般不少于三遍。第一遍应在面层铺设后进行。先用木抹子均匀搓打一遍,使面层材料均匀、紧密,抹压平整,以表面不出现水层为宜。第二遍压光应在水泥初凝后、终凝前完成(一般以上人时有轻微脚印但又不明显下陷为宜),将表面压实平整。第三遍压光主要是消除抹痕和闭塞细毛孔,进一步将表面压实、压光滑(时间应掌握在上人不现脚印或有不明显的脚印为宜),切忌在水泥终凝后压光; (6)水泥地面压光后,应进行养护,采用草帘、锯末覆盖后洒水养护。有条件的可进行蓄水养护。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的地面,养护时间不少于7昼夜;用矿渣硅酸盐水泥的地面,养护的时间不应少于10昼夜; (7)合理安排施工流向,避免过早上人。水泥地面应尽量安排在墙面、顶棚的粉刷等装饰工程完工后进行,避免对面层产生污染和损坏。如必须安排在其他装饰工程之前施工,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如铺设芦席、草帘、油毡等,并应确保7~10昼夜的养护期。 3.4 建筑防水 3.4.1 主要规范及文件规定 GB 50345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 50207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8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108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JGJ/T 235 《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DB42/T 636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技术规程》 3.4.2 基本要求 1、天沟、檐沟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天沟、檐沟排水不得流经变形缝和防火墙。 2、若屋面采用吸湿性保温材料做保温层,应选用气密性、水密性好的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做隔汽层。隔汽层应沿墙面向上铺设,并与屋面的防水层相连接,形成全封闭的整体。 3、卷材防水屋面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立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的交接处,以及基层的转角处(水落口、檐口、天沟、檐沟、屋脊等),均应做成圆弧。内部排水的水落口周围应做成略低的凹槽。 找平层圆弧半径要求 卷材种类 圆弧半径(mm) 沥青防水卷材 100~150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50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 20 4、屋面设施的防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施基座与结构层相连时,防水层应包裹设施基座的上部,并在地脚螺栓周围做密封处理; (2)在防水层上放置设施时,设施下部的防水层应做卷材增强层,必要时应在其上浇筑细石混凝土,其厚度不应小于50mm; (3)需经常维护的设施周围和屋面出入口至设施之间的人行道应铺设刚性保护层; (4)刚性防水层与山墙、女儿墙以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应留缝隙,并应做柔性密封处理; (5)刚性防水层应设置分格缝,分格缝内应嵌填柔性密封材料; (6)细石混凝土防水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并应配置直径为4~6mm、间距为100~200mm的双向钢筋网片;钢筋网片在分格缝处应断开,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 (7)防水层的分格缝应设在屋面板的支承端、屋面转折处、防水层与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并应与板缝对齐。 5、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单层使用时,厚度不应小于4mm,双层使用时,总厚度不应小于6mm;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单层使用时,厚度不应小于1.5mm,双层使用时总厚度不应小于2.4mm。 6、凡设有生活用水点的房间,如卫生间、厨房、阳台等均应进行防水工程设计,其具体防水技术措施(做法)应在施工图纸中明确标注。 3.4.3 质量控制要点 1、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屋面(含天沟、檐沟)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保温层的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屋面应设置隔汽层,保温层中应设置透气管,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5、密封材料嵌填必须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 6、平瓦必须铺置牢固。地震设防地区或坡度大于50%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7、金属板材的连接和密封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 8、架空隔热制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9、天沟、檐沟、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0、地下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对进场的防水材料应抽样复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1、卫生间墙面,当设有非封闭洗浴设施时,应采取防水措施。轻质隔墙用于卫生间时,墙面应采取全防水措施。 12、凸出建筑物外立面墙体的飘窗顶板、挑板上表面、檐沟、未封闭的阳台楼地面应采取防水设计措施。屋面进出门口处应设置门槛,其距屋面高度不得低于250mm,且外侧应加设附加防水层。 3.5 给水排水 3.5.1 主要规范及文件规定 GB 5024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DB42/T 636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技术规程》 3.5.2 一般要求 1、生活给水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水质和生活杂用水的水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2、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和管道的设置,应保证二次供水的使用要求。供水管道、阀门和配件应符合耐腐蚀和耐压的要求。 3、卫生器具和配件应使用节水型产品。 4、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5、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物,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6、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系统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小于0.6MPa。 7、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3.5.3 质量控制要点 1、按设计要求选择阀门的规格和型号。阀门安装前,应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阀门、水表等安装位置应正确。 2、固定管道支架的膨胀螺栓应选择合格的产品,并按同型号同批次产品至少抽检一组进行力学性能试验。安装膨胀螺栓的孔径不应大于膨胀螺栓外径2mm,膨胀螺栓与结构应有可靠连接。 3、给水管道不能直接埋于建筑结构内,需穿越建筑结构时,应预留孔洞或套管。 4、管道立管甩口施工前应准确了解墙体尺寸,特别是装饰层的厚度,保证管道或附件外边距墙体表面不小于规定间隙。 5、管道保温应选择满足防结露要求的保温材料,认真检查防结露保温质量,保证保温层的严密性。 6、水表应安装在便于检修、查看和不受曝晒、污染、冻结的地方;安装螺翼式水表时,表前阀门应有8~10倍水表直径的直线管段,其它水表的前后应有不小于300mm的直线管段;室内分户水表其表外壳距墙表面不得小于30mm,表前后直线管段长度大于300mm时,其超出管段应沿墙敷设。 7、隐蔽前应做分户、分层及分段系统综合压力试验,并进行隐检和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应加大对管道成品保护的力度,并且自始至终保持管路系统内有0.4MPa压力,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置泄漏事故。 8、排水工程各类管道安装,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排水管道严禁无坡或倒坡。 9、给水立管或者多用水点配水管安装时应设置可拆卸的连接件或阀门。伸缩节设置应靠近水流汇合管件,并应符合《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技术规程》DB42/T 636要求。 10、PPR给水管在热熔连接时,结合面应有一层均匀熔接圈,不得出现局部熔瘤或熔接圈不均匀现象,以免管道过水面积过小或连接不严密。UPVC排水管管道粘结应牢靠,管口表面清洁,无残留物。 11、穿越楼板的套管必须高出装饰面50mm,且套管与管道之间必须采用阻燃材料封堵。 12、高层建筑室内明设PVC排水管必须按要求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塑料排水管高度距离热源过近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13、蹲便器安装应符合《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技术规程》DB42/T 636中第12.2.5条及12.2.7条要求。 14、排水栓和地漏的安装应平正、牢固,低于排水表面,周边无渗漏。 3.6 建筑电气 3.6.1 主要规范和文件规定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DB42/T 636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技术规程》 3.6.2 一般要求 1、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总断路器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2、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安装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有洗浴设备的房间应设置等电位连接。 3、住宅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应可靠,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连接。 4、防雷接地应与交流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等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住宅建筑的自然接地体,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5、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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