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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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YWSC-XXXX-XXXX/XX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业务手册发布机构标志-实施-发布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发布目 录前言 1 适用范围 12 审批基础 12.1 事项名称和代码 12.2 办理依据 12.3 办理机构 12.4审批数量12.5专业规划12.6审批人员22.7审批条件22.8审批决定的附加规定32.9审批证件32.10审批期限32.11审批服务42.12监督检查42.13审批收费43审批咨询43.1 业务描述43.2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43.3咨询途径43.4咨询工作程序43.5咨询资料库53.6咨询文书53.7反馈期限54审批办理 54.1 新办54.1.1业务描述
2、54.1.2一般程序54.1.2.1申请54.1.2.2受理74.1.2.3审查与决定74.1.2.4证件制作与送达74.1.2.5决定公开74.1.3当场决定74.1.4特殊通道(绿色通道)74.1.5并联审批74.2依申请变更74.3延续84.4补证85 监督检查85.1 85.2 8附录附录1 法律文书91-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10附录2 流程图13附录 3 标准目录14前 言本业务手册报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为第1次发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业务手册1 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审批基础,以及审批咨询、审批办理和监督检查
3、的各项工作程序和作业要求。 本业务手册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审批咨询,以及新办、依申请变更、延续、补证等的审批办理和投诉举报等监督检查。2 审批基础2.1 事项名称和代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代码: 2.2 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2.3 办理机构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海宁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办理,完成初审,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最终审批。审批内容:许可或不许可法律效力:具备行政法律效力审批对象: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
4、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单位。2.4 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2.5 专业规划无2.6 审批人员办理人员和监督检查人员具有相应法律知识和质量专业知识,熟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2.7 审批条件(一) 准予审批的条件1、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具备开工申请条件证明;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提供中标通知书或非招标备案表;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提供图纸和审图报告;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
5、安全监督手续;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提供监理合同;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提供银行到位资金证明;9、计划生育责任书复印件加盖工程所在地计生部门备案章(市外企业);10、欠薪保证金缴纳已经缴纳;11、人防易地建设已审批;12、提供消防设计审核合格证明或是承诺办理施工许可证后进行消防备案的证明。(二) 不准予审批的条件1、 未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不能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不具备开工申请条件;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但不能提供中标通知书或非招标备案表;5、无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无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
6、体措施,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未委托监理;8、建设资金没有落实到位;9、施工单位没有到工程所在地计生部门进行计划生育备案(市外企业);10、欠薪保证金缴纳未缴纳;11、人防易地建设未审批;12、没有提供消防设计审核合格证明或承诺办理施工许可证后进行消防备案的证明。2.8 审批决定的附加规定无2.9 审批证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证件样本附后。2.10 审批期限申请期限:无限制受理期限:法定办理期限及现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内 5个工作日内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内2.11 审批服务本局提供的审批服务有:窗口
7、办理2.12 监督检查监督电话:0573-872890622.13 审批收费收费环节:不收费3 审批咨询3.1业务描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咨询3.2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准确、可靠地一次性答复行政审批申请人的疑问。3.3咨询途径(一) 窗口咨询海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2楼241号窗口(二)电话咨询0573- 87289153 0573-87289062(三)信函咨询接收部门名称: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派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通讯地址:海宁市海洲街道海州西路226号市行政中心3号楼海宁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243号窗口邮政编码:3144003.4咨询工作程序咨询窗口直接答复或电话联系答复3.5咨询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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