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pdf
《论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pdf(3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法治探寻 楚天法治 论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房政刘文刚(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摘要】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将部门规章纳入判断合同效力的标准中.由于从理论上讲,强制性规范区分为管理性强制性和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没有严格的区分标准,因而在实践中难以尽可能地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原 合同法 从法律位阶及区分强制性规范两个层面,对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进行了判断,纠正了违法合同即无效合同的错误认识.民法典 对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规定继受了原 合同法 的相关规定,上述问题也同样没有解决.本文通过对立法沿革、法律条文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认为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可
2、以结合规范目的进行判断并提出类型化处理建议.【关键词】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民法典;类型化建议一、问题的提出民法典生效前,原合同法第 条第项规定合同无效依据只能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排除了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该条款从法律位阶以及区分强制性规定两个层面对合同效力进行了限制。由此判断,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则合同有效。然而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决合同效力时或引用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作为依据。北京市出台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后,部分没有购车指标的人选择与有购车指标者签订车牌租赁协议来获取购车指标。然而车牌租赁协议并不被所有法院认为有效,不同
3、法院间出现过有效、无效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在涉车牌租赁合同无效的法院判决书中,笔者将合同无效理由归纳为以下三点:一是违反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二是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是损害了公共利益。法院将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作为协议无效的依据有些牵强,实际上仍是将协议违反地方性法规、规章以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形式表现出来,有滥用民法原则之嫌。法院裁判依据与法律规定之间并不完全契合,地方性法规、规章不能作为合同无效依据,与司法实践中将地方性法规、规章纳入裁判合同无效标准之一存在矛盾。民法典第 条第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
4、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该规定继承了原合同法第 条第项规定,并在其基础上有所发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成为司法实践难题的原因在于,二者并没有严格的区分标准。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条第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该条文的理解并不一致。法院对该法律条文理解由于缺乏严格额度识别标准,而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形,这无疑对司法公信力有着一定的不利影响。由于原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失效,如何理解并适用民法典第 条第款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位阶,以及区分强制性规定成为新的问题。二、我国强制性规范的立法发展评析民法以当事人意思自
5、治作为其基石,无效是对当事人之间效果意思的否定性评价,更是对当事人法律行为的彻底否定。我国立法对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态度发生较大转变,可以以原合同法实施为时间节点,分为原合同法实施前、后两个阶段。民法典出台后,原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失效,以民法典出台为另一时间节点,可以将我国强制性规定的立法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原合同法实施前的阶段特点是违法合同即无效合同,并没有对合同无效的缘由进行细致划分,因此,本文对该阶段特点不再进行赘述。原合同法实施后、民法典实施前,这一阶段扭转了违法 即 无效 的局 面;民 法 典实 施后,此阶段基本沿袭了阶段特点,同时,也存在原合同法中的遗留问题。(一)原合同法实
6、施后,民法典实施前 年出台的合同法第 条第项规定为无效合同确立了新的裁判标准。原合同法改变了违法合同等价于无效合同,其相关司法解释将所违之法位阶限定在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上,并从效力性上进一步进行了区分,只有违反了强制性效力性规定,法律才判定为无效合同。同原合同法出台之前相比较,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由宽松变为相对严格,司法实践法治探寻 楚天法治 中不再一刀切式判断合同的效力。而之所以有此转变与社会环境变化息息相关。原合同法对无效合同适用条件的严格限制,为促进经济发展、尽可能保护合同有效性做出了贡献。(二)民法典实施后与原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对合同无效的判断更为严格,其体
7、现在民法典吸纳了原合同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区分强制性规定以保证合同有效性的方法由解释发展为正式条款。民法典 条第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原则应在民法规则穷尽无法适用时,起到填补法律漏洞之用。应当看到,公序良俗的判断虽然是一个法律问题,但是法官判断公序良俗的过程,往往是综合运用其知识、经验、人生感悟等智力资源进行抉择的过程。本文限于对法律位阶以及区分强制性规范问题进行讨论,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范围广泛,内容复杂,故不在探讨之列。三、司法实践中适用地方法途径原合同法排除了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作为裁判合同效力的依据。年,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人民法院
8、只能依据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认定合同无效,而不能直接援引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如果违反地方性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将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可以根据原合同法第 条第项的规定,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确定合同无效。”由此可以确定两点:第一,违法合同所违之法严格限定了位阶;第二,违法合同导致损害公共利益,适用损害公共利益合同效力规定。笔者认为,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裁决固然合法,但如何界定违法合同损害公共利益的界限本身 就 存 在 问 题,另 外,限 定 位 阶 过 于 绝 对 也 并 非合理。原合同法尚有效时,地方法院便采取援引下位法作为判断合同的依据。例如,中国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违反 强制性 规范 合同 效力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自信****多点】。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自信****多点】,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