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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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目 录前言2释义2第一节 托管协议当事人8第二节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9第三节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9第四节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4第五节 基金财产的保管15第六节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8第七节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1第八节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4第九节 基金收益分配28第十节 基金信息披露29第十一节 基金费用32第十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4第十三节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
2、存34第十四节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35第十五节 禁止行为37第十六节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38第十七节 违约责任39第十八节 争议解决方式41第十九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42第二十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42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前言鉴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发行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鉴于中信银行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银行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
3、托管人。为明确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除非另有约定,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释义在本协议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本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合同当事人: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注册登记业务:注册登记机构:开
4、放式基金账户:证券账户:直销机构:会员单位:代销机构:销售机构:个人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投资者:设立募集期:基金合同生效日:存续期:工作日:开放日:T日:T + N日:元:认购:申购:赎回:场外:场内:销售服务费巨额赎回:基金转换:基金收益: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估值:指定报刊:网站:不可抗力:信息披露义务人:指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中信银行;指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合法修订和补充;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5、和补充;指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指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是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指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依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招募说明书取得和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的修订;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6、基金法;指2004年6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7、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代为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有关业务的会员单位;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指依据中华
8、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成立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得到其书面确认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指销售
9、机构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指人民币元;指在基金设立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通过销售机构提出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
10、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也称为持续营销和服务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单个开放日针对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该基金的巨额赎回。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申请,是指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加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出申请,再扣除当日发生的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申请之和后得到的余额;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
11、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地震、台风、水灾、流行病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国家紧急状况、政治动乱、戒严、战争、恐怖主义行
12、为、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等事件;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一节 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陈小宪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4 125号组织形式:全民所有制注册资本:人民币1779047.4万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主营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贴现业务;汇兑、旅
13、行支票、信用卡业务;代理收付和财产保管业务;经济担保和信用见证业务;经济咨询业务;外汇存款、汇款、放款、担保业务;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外汇兑换;出口信贷。二、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908号金岸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李锡奎成立时间:2002年6月14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21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二节 托管协议
14、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依据本协议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三节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范围和投资
15、对象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定期存单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类资产投资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为提高基金收益水平,本基金可以参与新股申购,但股票等权益类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如本基金投资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应在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基金投资该类工具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
16、请,基金托管人确认后,方可投资。(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融资比例和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进行监督。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4)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品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5)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超过5年(含5年);(6)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
17、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7)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8)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11)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13)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18、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4) 本基金因通过发行市场申购、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15)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6)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但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也
19、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7)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将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其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为建仓期,建仓期期间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比例限制的上限进行监督。(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如名
20、单变更,变更一方应及时向对方变更信息,由接受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因基金管理人与名单所列示的机构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因此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
21、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如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及相应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22、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且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23、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且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将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存款银行名单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该名单进行回函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投资存款的银行不在上述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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