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20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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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 合同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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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 出 租 方: 承 租 方: 签署时间: 合同编号: 目 录 第一条 出租商铺 第二条 商铺用途 第三条 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四条 商铺交付 第五条 免租装修期 第六条 经营条款 第七条 转租和续租 第八条 保险 第九条 商铺日常管理 第十条 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第十四条 通知与送达 第十五条 其他 附件一 商铺位置示意图 附件二 商铺交付条件 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机场路1309号百信广场(以下简称“商场”)系由甲方经营管理的商业物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租赁商场商铺事宜订立本《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商铺 1.1 甲方将位于商场第 层 号的商铺(以下简称“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该商铺的面积为 平方米。 1.2 该商铺的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阴影部分予以标注,该阴影部分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 1.3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有权根据其正常经营需要与商场中的所有其他租户共同、平等地使用商场中的公共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楼梯、通道、卫生间、电梯、电动扶梯等,但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共部分的使用予以合理的临时限制。 1.4 乙方租用该商铺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1.5 面积误差:面积误差若在±1%以内,甲乙双方对租金、管理费误差部分互不计价,超出±1%部分的面积依租赁单价计算增减相关的租金、管理费。 面积异议:若甲乙双方就上述面积发生异议,以市房地产管理局测绘部门确认的面积为准。 第二条 商铺用途 2.1 乙方租用该商铺只作商业用途,经营品牌为: ,经营范围为: 。 2.2 乙方将该商铺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该商铺用途的报批手续,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上述变更完成后,双方签订《合同变更协议》,作为本合同之补充协议。 2.3 乙方必须以正当手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做出对甲方或商场的商誉及名声有不良影响的行为。 2.4 乙方在该商铺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物品或进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保证甲方不因乙方在该商铺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乙方收取涉案商品价格总和十倍之违约金。 2.5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间,其是所经营商品或服务品牌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被许可/被授予人,该权利有合法来源且不存在影响该商铺正常经营的限制。 2.6 如因上述2.5所述之权利瑕疵导致甲方被责令先行或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7 乙方应自行申请并取得法律规定开展经营业务活动所需的一切许可和批准,于签署本合同前将合法经营使用商铺约定品牌的授权文件、营业执照及身份证件等资信文件交甲方审核,并于对外营业之日前将经营范围与本合同约定用途一致的工商登记文件交甲方留存复印件。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保持该等证件的持续有效。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3.1 租金 3.1.1 乙方租金按以下方式计取: 每月按固定的金额收取(固定租金): 固定租金应按商铺的面积计算。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固定租金为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固定租金为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 每月按营业额(税前)的一定比例收取(提成租金):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乙方每月应付提成租金为月营业额(税前)的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乙方每月应付提成租金为月营业额(税前)的 %; 每月按固定租金与提成租金两者取高者收取: 即乙方每月应付租金以固定租金与当月提成租金较高者计,固定租金按商铺面积计算。 固定租金具体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 提成租金具体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当月营业额(税前)的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当月营业额(税前)的 %; 乙方承诺第一个租金计收年度每月的营业额至少达到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整);第二个租金计收年度每月的营业额至少达到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整);第三个租金计收年度每月的营业额至少达到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整)。 3.1.2 上述租金并不包括乙方应付之管理费、因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 3.1.3 租金支付方式: 固定租金支付方式: 首月固定租金应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其余每月固定租金须于每月第 5 日前支付,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首月与最后一月的固定租金根据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按比例收取。 提成租金支付方式: 乙方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上月提成租金,如上月提成租金大于该月固定租金的,则乙方须于该月10日前向甲方补交差额部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最后一月的提成租金及与固定租金之间的差额应于乙方办理租赁合同终止手续之前付清。 3.1.4 根据本合同第3.1.1条规定,如遇乙方租金调整,租金调整月份的基本租金及提成租金计算方式为:按本合同约定的调整时间及调整前后的租金标准,分段计算调整前后各时段的租金。 3.1.5 如果乙方采用营业额提成方式计付租金的,营业额提成租金以每月总营业额为基数计算。 营业额指乙方利用该商铺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未经扣除任何成本、费用及税款的全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商铺出售各种货物的收入;乙方或乙方的任何雇员、代理人、被许可人、被特许人或任何与乙方相关的人利用商铺从事货品交易的收入;其它与商铺相关的所有收入。 3.2 租赁保证金 3.2.1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该租赁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 3.2.2 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赔偿款(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3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足被扣除部分的租赁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剩余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剩余租赁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 3.2.3 合同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在乙方无违约行为的前提下,甲方应在乙方依约交还该商铺,且双方因租赁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清理完毕后90日内,不计利息向乙方退还租赁保证金。 3.3 年庆赞助费 3.3.1 甲方将于每年商场年庆期间举办各类商业推广活动,以推广甲方品牌,助各入驻商家提升销售业绩,乙方拟在租赁期间积极参与并加入此时间内的推广活动并承诺为此向甲方支付赞助费。 3.3.2 乙方按以下方式支付年庆赞助费: 乙方在租赁期间内,每年应向甲方支付年庆赞助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元),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 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年庆赞助费人民币 元(大写 元),于合同签订时支付。 4.6 3.4 会员建设费 3.4.1 甲方为促进商场销售而举行一系列会员活动,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会员活动并承诺为此向甲方支付会员建设费。 3.4.2 会员建设费按月支付,乙方须于每月5日前按上月的总营业额(税前)的 %向甲方支付会员建设费。 3.5 管理费 3.6.1 甲方委托广州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负责商场内的全部物业管理和服务事项,物业公司有权向乙方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3.6.2 管理费等费用的计付标准,详见《物业管理协议》。 3.6.3 甲方有权更换物业公司,自书面通知乙方之日生效。更换后,乙方与更换后的物业公司按照《物业管理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3.6 其他费用 3.7.1 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商铺使用有关的电话费、网络使用费及其他费用; 3.7.2 乙方须按该商铺独立记录表所示,或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公共事业单位账单,在收到该等记录表或账单后5天内支付所有因使用该商铺而产生的费用。 3.7.3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3.7 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可以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但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转账凭据,以便甲方核实),或将支票送至甲方法定地址或甲方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甲方核实收妥乙方支付款项后,应向乙方出具相关收据或发票。 甲方的银行账号如下: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3.8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保证金、押金中,抵扣其必须向甲方支付的租金和其他款项。 3.9 乙方不得因甲方有不能完成或拖延完成修理、或不能及时提供服务设施等任何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而减少或停止支付租金或其他根据本合同须支付的费用。 3.10 甲方接受乙方的租金,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乙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协议、条文、规定及条件的责任的权利。 3.11 甲方出具的缴费通知仅作为双方对账凭证,乙方不得以未收到缴费通知为由拖延或者拒绝付款。 第四条 商铺交付 4.1 该商铺的交接日期以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甲方应于确定交铺日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4.2 甲方以空壳状态交付该商铺,空壳状态定义见本合同附件二《商铺交付条件》。 4.3 甲乙双方交付/接收该商铺时,应当签署一份交接凭据《商铺交付确认书》,交接凭据应当载明交接日期,交接凭据一旦签署,则甲乙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立即完成。 4.4 甲乙双方确认,交付/接收该商铺时,不论该商铺在空壳状态条件之外是否还有其他的装修设施、设备,该商铺应视为甲方以空壳状态交付。除本合同附件二所述的条件外,该商铺原有的全部装修、设施及设备均不属于由甲方提供的交付条件,乙方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决定予以拆除或保留使用。租赁期间内,如乙方因使用前述装修、设施或设备而造成任何不便或损失,均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如因乙方使用前述装修、设施或设备而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因予以相应赔偿。 4.5 如前款所述交接凭据所载之交接日期早于甲方书面通知之日期,则该商铺交付日以交接凭据所载之交接日期为准;如因乙方原因逾期接收该商铺而导致前款所述交接凭据所载之交接日期迟于甲方书面通知之日期,则该商铺交付日为甲方书面通知之日期。如甲方未能在书面通知之日期交付商铺,则免租装修期起算日及起租日相应顺延,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4.6 乙方有权并应该在交付日期前详细查看该商铺现有装修、设施及商场的公共部分。 4.7 甲方应于该商铺交付时向乙方说明承租该商铺建筑物的状况,包括空调、照明、用电、消防等使用注意事项。 4.8 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没有在约定的交付期间与甲方办理该商铺的交接手续,则乙方应被视为在该期间内办理了该商铺的交接手续,该期间最后一日视为交付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该期间终止后的第二日起支付在正常交付情况下乙方应当支付的费用。 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逾期未办理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每日向乙方收取当月日租金的3倍作为违约金(若无固定租金,则按1万元/日计),直至乙方开始进行装修工程。逾期 日及以上的,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并有权追索因乙方的该等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 免租装修期 5.1 乙方享有 天的免租装修期,自该商铺交付之日起算。 5.2 免租装修期内,乙方无需交付固定租金,但仍需承担管理费以及装修和/或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 5.3 免租装修期内,乙方除免交固定租金外,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其他义务均不免除。 5.4 如因乙方原因,自该商铺交付之次日未开始进行装修工程,则甲方有权于该商铺交付之次日起每日向乙方收取当月日租金的3倍作为违约金(若无固定租金,则按1万元/日计),直至乙方开始进行装修工程。若自该商铺交付后 日内乙方仍未进行装修工程,则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商铺,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租赁保证金的,甲方仍有权追索。 5.5 若乙方于免租装修期结束之前完成装修工程,乙方应当于对外营业之日开始向甲方支付租金。 5.6 若因乙方原因,于免租装修期届满之次日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乙方可继续装修,但须支付固定租金、管理费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此之外,甲方还有权于免租装修期届满之次日起每日向乙方收取当月日租金的3倍作为违约金(若无固定租金,则按1万元/日计),直至乙方完成装修并开业。若免租装修期届满 天内乙方仍未完成装修并开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商铺,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须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被扣除租赁保证金在内的责任,且无权要求甲方赔偿任何装修费用,或就商铺内的装修、设施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主张、补偿或索赔。合同解除后,甲方因清理乙方的装修而支付的费用亦由乙方承担。 5.7 乙方于免租装修期内只可进行装修、装饰工作,如进行营业、试销等经营活动的,应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准,并从开始营业或试销日为计租日,开始向甲方支付租金等合同约定费用。 第六条 经营条款 6.1 乙方同意在租赁期限内租用甲方提供的POS专用收银系统,并遵守与甲方签订的《POS专用收银系统租用协议书》。 6.2 在经营过程中,乙方应将租用该商铺内的每一笔交易在交易发生时如实、实时、全额通过统一收银机系统进行结算,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营业额,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和必要的核查。如乙方未遵守上述约定,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相当于未提供或少提供销售金额的5倍,与下月租金同日支付。 乙方应保证其统一收银机系统数据的真实准确,甲方可以对该数据进行核实。甲方核实时,乙方应配合并提供本商铺经营有关的账册及原始凭证等资料。 6.3 在经营过程中,乙方每日的营业数据必须于当日结束营业后1小时内如实传至甲方系统,并于次日开始营业前向甲方提供由系统打印的前一日营业报表,甲方可以核实营业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乙方应配合并提供本商铺经营有关的账册及原始凭证等资料。如乙方未如实提供其营业数据,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未如实提供营业金额的5倍数额的违约金,与下月租金同日交付。如乙方未按时提供营业数据,每拖延一日,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100元的违约金,直至乙方提供为止,乙方在开业前未按约定完成软件接口开发工作导致数据无法上传的,视同未按时提供营业数据收取违约金。 6.4 乙方须每日向甲方提供由统一收银系统打印的前一日营业数据结算报表。报表数据内容应包含前一日的交易总笔数、营业总额、折扣总额及按不同付款方式统计的营业额。 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上月营业报表,该营业报表须由乙方签章确认并保证报表真实准确,如报表与上月每日营业数据之和不符,甲方有权取两者之高者作为上月营业额,并以此作为计算本合同约定的租金等费用的依据;甲方可以核实营业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乙方应配合并提供本商铺经营有关的账册及原始凭证等资料。 甲方承诺将确保所获知的乙方营业数据的保密性,在未经乙方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在本合同规定之外使用该相关数据。 6.5 乙方允许甲方在营业时间内派员到商铺内监督乙方销售数据的真实有效性,甲方在开展以上工作时乙方需配合;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营业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及真实性,甲方若对乙方的数据有疑义,甲方应委托具有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指定期限内的财务数据进行审计。如审计结果证明双方实际结算支付金额与应当支付金额的差额小于实际支付金额的1%,则相关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不再调整实际支付数额(如乙方少交,甲方不追索;如乙方多交,甲方不退还);如审计结果证明双方实际结算支付金额与应当支付金额的差额大于(含等于)实际支付金额的1%,则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须补付该等差额租金并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该等差额租金5倍的违约金。 6.6 甲方以乙方提供的销售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以更好的确定业态规则、服务内容和推广活动方向。如乙方业种销售坪效排名后三名,一年内连续3个月或累计5个月(采用提成租金方式)或连续3个月或在一年内累计5个月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数额(采用固定租金与提成租金两者取其高方式),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对乙方承租商铺的位置进行调整。 6.7 乙方应配合甲方于指定的时间开业和营业。商场正常营业时间为周一至周日10:00-22:00(营业时间如有调整,另行书面通知),乙方应服从甲方对商场营业时间的安排,不得于营业时间内无故停止营业、撤离派驻人员或商品。 6.8 乙方每年至少参加 次甲方组织的各类营销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年中及年终的全场大型营销活动,其中周年店庆、VIP答谢活动必须参加。甲方在活动前将活动方案和内容发给乙方,乙方应根据活动的要求,及时调整商铺的货品及促销推广。 乙方须确保在商场的整体营销活动期间,商铺的销售人员给予全力的配合及宣传。 乙方应配合甲方对整个商场进行的推广活动的时间安排,包括但不限于:遇特定的节庆日,甲方视情况调整商场当日的营业时间;甲方对节庆装饰布置时间的统一要求。 6.9 乙方承诺对持有甲方经营的“百信广场会员卡”的会员在乙方店铺内消费给予折扣优惠(普卡 折/银卡 折/金卡 折)。 6.10 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制定及商品标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州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乙方提供之商品均以其所订之价格出售,乙方须保证同一时期内,所售商品之价格不得高于广州其他百货公司或零售店铺的实际销售价,否则乙方应立即对其价格进行调整,同时甲方有权按差价的十倍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乙方在广州其他百货公司或零售店铺销售的同品牌之商品,若有促销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打折、返券、赠礼)时,应事先通知甲方,且在甲方商场供售之相应品牌之商品应于上述活动的折扣幅度一致,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并可立即终止合同(甲方同意的除外)。 6.11 如因乙方的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引起消费者直接向甲方提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正当合理的要求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直接做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合理的决定,乙方应依此执行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不得提出异议。 经营过程中,如乙方经营店铺被顾客多次(3次以上)质量或服务投诉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给顾客造成损失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12 乙方应确保该商铺内商品的货源充足,避免发生商品脱销的现象。商铺商品的库存量应保证在月均销售额或保底销售额的3倍以上,否则构成违约责任,甲方每次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乙方应以最新商品为主要货源,在销售过程中,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及时补充或调换商品。 乙方须保证商品的质量,凡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投诉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如经甲方或有关工商管理机构查处发现乙方提供的商品为次等、瑕疵商品,乙方应立即改正,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人民币5000-50000元违约金。 乙方须合理退换商品,严格执行商铺售后退换办法的规定,处理好顾客提出的退换商品的要求,不得拒绝或刁难,如确属于不符合退换原则的,应礼貌地做好解释工作。对于有瑕疵的商品须在售前明示。 6.13 乙方应确保在商铺经营期间配备足够的员工,最低配备 人,其中从事销售工作1年以上的不低于50%。乙方员工应按照甲方管理规定参加岗前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时应持有甲方管理公司核发的员工证及其他必备证件,如需人员调动增减的,应经过甲方同意。如未经甲方培训并持购物中心员工证上岗的,一经查实,乙方应缴纳违约金1000元/人/次。乙方人员上岗后,应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培训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离该人员。 乙方人员须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应按《租户手册》的规定接受处罚,甲方有权在乙方营业额中扣除。乙方人员出现重大违规行为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应立即更换该人员,若该人员的行为给甲方造成信誉损失或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乙方应配置统一的工作服及品牌的识别证,乙方人员上岗前须保证服装穿着整齐及仪容仪表准备就绪。 乙方不得拖欠员工工资及其他应得收入,一经查明,甲方有权在乙方营业额中扣除相应款项支付给员工,并按拖欠额的2倍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乙方不得在商场内派发各种类型的宣传单、宣传品及广告品。 6.14 若乙方开展预售卡业务,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该业务,且乙方的预售卡有效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的有效期。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有的预售卡信息,并保证数据完整、准确。在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与预售卡顾客协商,妥善处理卡内余额的使用或退还事宜,若因此造成甲方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开展预售卡业务时,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或开展预售卡业务十日前向甲方支付预售卡销售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合同履行期间,若乙方预售卡销售额有较大增加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缴纳不低于预售卡销售总额30%的保证金。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80日后,如无任何第三方提出索赔、诉讼等,甲方无息退还乙方所缴之保证金。 6.15 乙方必须遵守政府有关部门规定,进行合法经营活动,不得售卖违法违禁货品,乙方也不得允许、包庇、纵容顾客在营业区内使用或食用违法违禁物品,或从事违法活动。 6.16 乙方应按照国家或广州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和办理各种符合条件的营业证照,包括但不限于商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及地税)、环保验收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如需)、娱乐经营许可证(如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如需),以及各种授权经营的证明和授权证书。并在开业前提交复印件给甲方,如该证件在办理途中,应提交证件办理回执复印件。 6.17 在租赁期间,相关证件资料如有变更或终止,乙方应在该变更或终止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6.18 为保证对货物进出的管理,乙方须在办理收铺手续时向甲方提供公司公章印鉴及负责人签名印鉴。需运出货物时,应提前填写好《物品放行条》及办理货物放行手续,出场时交由甲方进行检查。如放行物品超出商铺库存量的五分之一,甲方有权不予放行,待乙方相应的新货补充后再予批准。 第七条 转租和续租 7.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转租、委任或特许第三方经营和管理该商铺。经甲方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终止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的终止期,乙方应保证其受转租人不将转租商铺再行转租。 7.2 发生下述各项行为及事件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7.2.1 乙方为法人,而法人发生收购、重组、合并、清算、解散; 7.2.2 乙方的名称发生变更; 7.2.3 法定继承事实发生。 7.3 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该商铺的,须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交租赁续约书面申请;若甲方同意续约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与乙方签订续约合同;若甲方未通知乙方续约的,视为甲方不同意续约,本合同自期满之日终止。 7.4 若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对该商铺续租,则甲方有权携同该商铺未来的任何租户或有关人士在租赁期结束前或提前结束前的3个月内的所有合理时间内,预先通知乙方后视察该商铺,乙方不得阻挠,但甲方的该等行为不得干扰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八条 保险 8.1 乙方应当在商铺交付完成以前或最迟不超过商铺交付完成之日自费为该商铺在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险种至少应包括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责任期间为开始装修之日起至开始营业之日止。 8.2 乙方应当于开业前的15日自费为该商铺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责任期间从乙方开业日起至本合同所述的租期届满之日止,该等险种至少应包括财产一切险。 8.3 在甲方提出要求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和出示前述保险保单及最后一次支付保险金的收据,以及保险公司发出该等保单是全数缴足的及在各方面均有效及存在的证明。 8.4 乙方不得做出任何行为、事件,导致商场或该商铺以外的其他任何部分的保险无效;乙方亦不得做出或容许乙方所雇佣的相关人员和承包商做出任何行为、事件,致使商场或该商铺以外的其他任何部分的保险风险增加。 8.5 若本合同第8.4条所述保险风险增加,并导致保险金增加,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其任何其他权利和补救的前提下,要求乙方立即补足因此而增加的保险金,而不论该等保险的投保人是甲方、物业公司或其他第三者。 8.6 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涉及甲方损失的保险事故,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应当首先用于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不足以赔偿甲方的损失,则差额部分由乙方赔偿予甲方。 第九条 商铺日常管理 9.1 甲方可将本合同书载明之权利或其一部分授予物业公司行使,物业公司于行使权利时需知会乙方其行为代表甲方。 9.2 甲方保留不时制订、引进、修改、废除任何其认为经营和维持商场作为一流购物中心所必要的一切规章制度的权利。该等规章制度由甲方向乙方做出书面通知后即生效,但该等规章制度不得专门针对乙方做出,并侵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上述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在任何方面均不得减损本合同的效力。倘上述规章制度和本合同发生歧义,须以本合同的条文为准。 9.3 乙方须遵守物业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规定”);该等物业管理规定向乙方做出书面通知后即生效,该等规章制度不得专门针对乙方做出,并侵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9.4 不论物业公司是否有专门规定,甲、乙双方现就下列事项特别约定如下: 9.4.1 在获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以甲方指定的统一格式,在商场的统一指示牌(如有)上展示乙方的名称。 9.4.2 乙方有权自费在该商铺入口处或其门上,安置经甲方批准设计的字体和商号。 9.4.3 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商场的名称、标志或包含该名称、标志的图片、声明及画像。 9.4.4 乙方应提前将商铺店面玻璃及橱窗陈列方案提交甲方审核,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陈列期间乙方应保持该商铺店面玻璃及陈列橱窗的美观、整洁。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陈列设置方案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乙方应予以接受。除非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商铺、窗框、玻璃外墙、玻璃或墙壁的内面或外面涂漆、喷漆、使用或粘贴任何东西、物件或悬挂霓虹灯广告。 9.4.5 乙方商铺的陈列要做到丰满整洁,协调美观。商铺标签价目要文字规范,书写工整,内容完整,货柜架不得出现无货摆卖,柜台陈列的商品均要有货出售。乙方每周至少对商铺橱窗进行2次以上的更换,对所有展示商品至少进行1次以上的陈列调整。乙方应在非营业时间或非客流量大的时间进行更换调整,不得影响商铺的正常营业销售工作。 乙方在收到甲方对其展示提出反对意见的书面通知后,立即改变或更换有关摆设。 9.4.6 除非乙方向甲方申请并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固定物料或不透明物品遮挡该商铺的橱窗以及面对外街、走廊、行人通道或入口大堂的橱窗玻璃。 乙方须保证所管辖的经营场地、饰柜无积尘、无杂物、无蜘蛛网,地净柜洁、玻璃明亮,商铺走道畅通,无堆放商品及杂物,不违规摆放,不占道经营。 9.4.7 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在商场正常营业时间内,使该商铺营业标志、店面(包括但不限于店面及外墙)和窗户保持照明;为达到理想的视觉效果,乙方应允许甲方控制该商铺的营业标志、店面及窗户电路开关。 9.4.8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或商场内进行任何拍卖或类似的促销活动,或利用不道德或不合法的商业手法进行商业活动,纯周期季节性的促销活动必须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 9.4.9 除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该商铺而生产、制造或加工物品外,乙方不得在该商铺进行生产、制造或加工任何其他货物或商品。 9.4.10 乙方员工不得在营业场所和商场的后勤区域、顾客卫生间吸烟。甲方如果发现,乙方应配合对员工进行处罚甚至开除。 9.4.11 乙方不得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在商铺外播放音乐。商铺内应严格控制音乐音量在50分贝以下,以免影响到其他商铺经营活动或对顾客产生不愉快影响。 9.5 如乙方违反本条规定或未在合同约定时间缴纳该租赁商铺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的,则甲方有权对该商铺采取停止供应电力、水、煤气等及停止提供任何服务,直至乙方缴清应缴的费用。 9.6 甲方对该商铺停止供应电力、水、煤气等及停止提供任何服务期间,乙方依据合同缴纳相关费用的义务不能免除。 第十条 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 10.1 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条件如下: 10.1.1 租赁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如出现下述情况,可提前终止本合同: 10.1.1.1 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合同的。 10.1.1.2 出现非甲方能及的情况,使该商铺设施正常运行、或水、电、燃气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60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商铺的。 10.1.1.3 乙方违反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约定,且经甲方提出后的30天内,乙方未予纠正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10.1.1.4 在租赁期间,政府决定征用该商铺所在土地而需拆除该商铺的。 10.1.1.5 在租赁期内,由于乙方提供的服务或出售的商品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如集体退款/食物中毒等)或导致媒体报导产生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0.1.1.6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10.1.2 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有权提前终止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 10.1.3 因提前终止本合同,使一方遭到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11.1 若甲方未依时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全面履行;如经乙方书面催告后的合理时间内仍未完全履行时,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11.2 租赁期限内,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商铺发生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3 在租赁期内,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11.3.1 违反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乙方连续60天无法使用的。 11.3.2 甲方破产或进行清算程序,因重组或合并原因进行清算者除外。 11.3.3 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其他条款允许乙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况。 11.4 乙方依据本合同第11.3条单方终止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要求甲方返还租赁保证金,退还多收的预交款项(如有)并赔偿损失,并在3日内迁离该商铺。 11.5 甲方对由非甲方之疏忽或过错而导致的包括以下事件在内的各类后果,无需承担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A)、广场(包括场地)内之机电、供排水、煤气等系统的泄漏、故障或失灵;(B)、广场(包括场地)内任何地方发生烟火、水淹或漏电而导致的后果;(C)、高层单位跌下之烟蒂、玻璃片等杂物之损害;(D)、场地范围内财产之失窃及遭受破坏;(E)、其他超出甲方管辖范围、甲方合理的经营、控制、预防措施范围以外或意外事件导致的任何损失及人身伤亡。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2.1 若乙方未依时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全面履行;如经甲方书面催告后的合理时间内仍未完全履行时,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12.2 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日,须按当月应交费用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十天,甲方有权采取暂停相应的物业服务措施;逾期十四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按未履行租赁期租金总额的20%收取违约金,乙方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还须付清所拖欠的款额及违约金,并无条件将租赁商铺恢复原状交回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2.3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相关营运管理规定,按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开、闭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未能在营业时间营业的(即营业人员迟到,到营业时间商铺仍未开门或中途关灯、关门及提早结束营业),单次不足10分钟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警告;单次超过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每次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人民币500元;乙方无故停业一天,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每天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停业超过三天,视为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于停业之第四日按本商铺交付时的原状向甲方交还商铺,甲方有权按未履行租赁期租金总额的20%收取违约金,租赁保证金及其他保证金不予退回,乙方损失自行承担。乙方拖欠甲方的费用及因乙方违约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索。 12.4 租赁期限内,乙方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已交租赁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乙方还应按剩余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12.5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收回该商铺,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2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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