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新华桥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徐晓杰合同诈骗、偷税、龚飞合同诈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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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启东市新华桥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徐晓杰合同诈骗、偷税、龚飞合同诈骗案(一)首部1判决字号: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05)启刑重字第0004号判决书。2案由:合同诈骗、偷税案。3诉讼双方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龚昕。被告单位:启东市新华桥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桥公司)。诉讼代表人:顾春梅,新华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徐晓杰。2001年5月因犯包庇罪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4年4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监视居住,同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转逮捕。辩护人
2、:陈超,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汪伟,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龚飞。2004年4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2日刑事拘留,同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由被逮捕,同年11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05年5月25日撤销取保候审,2005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4审级:一审。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审判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汉飞;审判员:陈春花、陈黎。6审结时间:2005年10月25日。(二)诉辩主张1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单位新华桥公司及其被告人徐晓杰、龚飞于2002年8月11日,在明知被害人茹成宝、王长江承运的汽油并不
3、缺少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茹、王两人与被告单位签订赔偿汽油缺少款26766464元的协议,并以此协议为主要证据向启东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启东法院)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导致被害人家属自杀未遂、财产被错误财产保全、一审法院两次作出错判等严重后果;被告单位新华桥公司及其被告人徐晓杰于2001年至2004年4月,采用购进油品不全部入账进行账外经营、隐匿销售收入方法,共计偷税126149177元,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被告单位新华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偷税罪,被告人徐晓杰、龚飞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2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单位新华公司、被告徐晓杰、龚飞
4、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未提出辩解。被告人徐晓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合同诈骗罪是犯罪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晓杰能自愿认罪,应酌情从轻处罚。(三)事实和证据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合同诈骗事实被告人徐晓杰与其妻顾红美于1999年3月投资成立了主营石油制品的新华桥公司,徐晓杰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01年4月该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05年6月6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顾春梅。2002年7月下旬,被告单位新华桥公司向南通东海石化公司购200吨90号汽油,3160元吨,委托由茹成宝、王长江所有的皋航油158号船承运至启东。同月29日13时许,该船从南通江海
5、油库装载90号汽油164587吨,于30日中午12时许运抵被告单位新华桥公司油库。卸油前,被告人龚飞经上船检测,未发现油品异常。自当日下午16时许开始卸油至当晚20时许结束。次日晨双方按约对人罐汽油进行测量。因油罐结构问题,双方经多次测量未测得正确数据,均误认为短缺84704吨汽油,并签字认可。为查清缺油原因,被告人龚飞及茹成宝、王长江代表双方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启东市公安局海东刑侦中队于同年8月1日接报后即对茹、王进行审查,并于8月4日以涉嫌侵占罪对茹、王采取监视居住。8月7日,公安部门对该油品抽样后送常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为抽样无质量问题。8月9日,因油库经营需要,被告人徐晓
6、杰及龚飞等人经公安部门许可给油罐放水时即发现茹、王所承运的汽油基本不缺少,被告人徐晓杰在明知原测量有误的情况下,告知被告人龚飞不要声张,并于同月11日在茹、王不明真相并被监视居住得情况下与他们签订了赔偿协议,茹、王被迫同意赔偿汽油短缺款26766464元。因被告单位新华桥公司、被告人徐晓杰、龚飞均未将汽油基本不缺少的真相告知公安机关,启东市公安局遂于同月13日、19日分别对王、茹二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其间,茹成宝托人带便信给其妻莫友凤让其设法筹款赔偿,至8月15日上午,茹成宝之妻莫友凤服安眠药自杀被发现后,徐晓杰用车将其送往医院抢救脱险。8月19日,被告单位新华桥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
7、告单位新华桥公司名义向启东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启东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茹、王及如皋市江海运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江海公司)、南通市方成油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成公司)共同赔偿84704吨90号汽油短缺款26766464元,并向法院申请保全上述被告价值30万元的财产。在被告单位新华桥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启东法院作出了财产保全裁定并扣押了茹成宝、王长江所有的皋航油158号船,并交被告单位新华桥公司保管。同年9月4日,启东市公安局因茹、王涉嫌侵占证据不足,将茹、王二人释放。同年11月4日,启东法院作出(2002)启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判令茹、王及江海公司连带赔偿新华桥公司损失计人民币2
8、4004272元。被告方不服判决而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通中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被告单位新华桥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李晴飞律师于同年12月13日向被告人龚飞进行调查,被告人龚飞明知双方已经诉讼,仍按照此前徐晓杰指使,未将汽油实际并不短缺的真实情况如实陈述,该调查笔录作为对被告单位新华桥公司的有利证据向法院提交。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日作出(2003)通中民二终字第206号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发回启东法院重审。同年8月27日,启东法院作出(2003)启民二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再次判令茹、王赔偿被告单位新华桥公司损失28975199元(含利息损失),江海公司和方成公司负
9、连带责任。茹、王不服重审判决,又提出上诉。2004年3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查清案件事实,决定对被告人徐晓杰及龚飞进行“测谎”鉴定,徐晓杰夫妻继续指使龚飞不要说出事实真相。被告人龚飞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测谎”鉴定时作了虚假陈述。直至本案进入刑事诉讼阶段公安机关对其首次讯问时,被告人龚飞仍未讲出事实真相。由于被告单位新华桥公司、被告人徐晓杰、龚飞的上述行为,致使民事诉讼中一审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案件一直久拖不决,社会影响恶劣,后果严重。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茹成宝、王长江的陈述笔录。(2)被告人徐晓杰、龚飞的供述笔录。(3)证人顾红美、袁建兵、陈琴
10、、杨建生等证言笔录。(4)书证诉状、赔偿协议、法院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资料等。(5)现场勘查报告及照片。(6)汽油数量测量报告、常熟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测报告。2偷税事实2001年4月至2004年4月,在被告人徐晓杰的决定下,被告单位新华桥公司先后从中油销售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南通东海石化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江海石化有限公司、南通川东石油公司、南通市九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启东市正大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中石化江苏南通启东分公司等处购进石油、柴油等油品,采取购进油品不全部入账的方法,共计进行账外经营3787853吨油、隐匿销售收入114037
11、9611元,少缴增值税193864536元。扣除本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申报抵扣的税款85447049元,实际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108417487元。另外经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核定,被告单位新华桥公司于2001年至2003年应缴企业所得税22591331元,已缴企业所得税4859641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7731690元。以上共计偷税126149177元,且偷税数额占应缴纳数额30以上。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徐晓杰的供述笔录。(2)证人顾红美、徐汉新、张建平、朱育余等证言笔录。(3)书证,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稽查有关账据凭证、纳税资料及对新华桥公司
12、税务稽查的处理意见。(四)判案理由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单位新华桥公司及被告人徐晓杰,在明知被害人茹宝成、王长江承运的汽油实际并不短缺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诱使他人与其签订赔偿协议,并以该赔偿协议为主要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通过诉讼程序达到骗取他人赔偿款的目的;被告人龚飞代表被告单位向司法机关报案后,在明知汽油实际不缺少的情况下,受徐晓杰的指使,明知他人已被司法机关错误羁押,仍不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在随后的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侦查阶段,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以帮助被告单位新华桥公司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被告单位新华桥公司、被告人徐晓杰、
13、被告人龚飞犯罪数额较大,并导致被害人茹成宝与王长江被错误羁押、经营用皋航油158号船被长期扣押、民事诉讼中一审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被害人茹成宝之妻莫友凤服药自杀未遂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当分别追究被告单位新华桥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晓杰、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龚飞的刑事责任。由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故本案合同诈骗罪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合同诈骗犯罪中,被告人徐晓杰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龚飞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单位新华桥公司采取购进油品不全部入账进行账外经营、隐匿销售收入的手段进行偷税,数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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