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柴油采购供应合同2015.8.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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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柴油) 采 购 供 应 合 同 (DGS-WZ-03) 二O一五年七月 合同协议书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采购方: 供货方: (甲方)于2015年6月11日在 (地点)公开招标,(汽油、柴油)(标段)由 (乙方) 中标。经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按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述文件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1) 合同协议书(含补充协议); (2) 廉政协议书; (3) 合同谈判纪要; (4) 中标通知书; (5) 评标过程中发出的澄清函及答复; (6) 投标函; (7) 招标文件补遗及澄清; (8) 合同条款; (9) 技术文件; (10) 经双方确认的投标报价; (11) 招标文件其他部分(另册); (12) 投标文件其他部分(另册)。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一致。 3.合同供货量 本合同供货数量详见招标文件中“技术规范”和采购清单中的供货范围及数量。最终以实际供货货物型号和数量为准。 4.合同总价 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合同单价见附表一),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合同总价为中标价,最终以实际供货数量和单价计算为准。 5.合同供货费用的支付条件、交付时间和目的地以及合同生效等详见合同有关文件。 6.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7.本合同书一式壹拾贰份,其中采购方执捌份,供货方执肆份。 采购方: 供货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税 号: 合同条款 3.1 定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本合同中以下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3.1.1 采购方:(甲方)。 3.1.2 供货方:(乙方) 3.1.3 工程设计单位: 3.1.4 监理人:指受采购方委托负责对材料的到货验货、检验、验收等进行监理的当事人,在本合同生效后10天内,将该单位通知供货方。 3.1.5 汽油、柴油使用承包人:指本工程使用汽油、柴油的施工承包人。 3.1.6 合同(或称合同文件):指列入合同协议书第1条的全部文件。 3.1.7 技术条款:指本合同《技术条款》和经采购方作出或批准的对其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以及经采购方确认进入本合同的其它技术文件。 3.1.8 合同总价:指本合同协议书中第4条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3.1.9 材料:指本合同中所列明的汽油、柴油。 3.1.10项目: 。 3.1.11工地(或称现场):指本工程所在地。 3.1.12书面形式(或书面文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文件或传真件。 3.1.13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3.1.14天:指日历天(24小时);年、月、周、日均指公历的年、月、周、日。 3.2 合同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 3.2.1 合同承包范围 本合同供货范围为: 。 3.2.2 合同承包工作内容 (1) 负责将材料运到指定地点(采购方施工现场所在的仓库); (2)负责铁路管理单位、公路管理单位、地方交警单位等的各项材料运输协调事宜; (3)负责将材料按期运至采购方指定交货地点,保证满足本工程施工进度要求; (4) 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办理材料运输保险及其相关工作; (5) 负责采取切实可行及有效合理的运输安全措施,确保材料运输安全; (6) 负责与本合同相关其他工作。 3.3 合同总价 3.3.1 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合同单价见附表一),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整(人民币小写:¥ )。合同总价为中标价,最终以实际供货数量和单价计算为准。 3.3.2 本合同总价中已包括供货方为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材料本体、税费、试验费、材料出厂包装、发运、运输(含运输费及运输途中与运输安全有关的不可预见费)、装车费(含自带空压机系统设备)、保险、有关技术资料费等货物到达采购方指定仓库前的一切费用。 3.4 付款 3.4.1 付款方式 3.4.1.1本合同价款以人民币支付。 3.4.1.2本合同的支付方式包括银行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3.4.2 付款办法 3.4.2.1 预付款: (1) 预付款金额: 本合同价总价的5%。 (2)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在采购方通知正式供货日前一周内支付。 (3)预付款的扣回:从第一次支付供货进度款时开始扣回,在进度款总额达到 万元前全部扣完。 3.4.2.2 供货进度款的支付 采购清单中所列材料型号和数量根据设计计算得出,最终供货型号和数量根据采购方工程需要以实际供货型号和数量为准。 本合同材料供货进度款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单价)及供应量按月结算。每月各批次材料全部运抵采购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并按本合同第3.9款规定检验合格和计量,且供货方已按采购方要求填报结算申请单(并附采购方、供货方、监理人到货检验记录,以及票面金额为该批材料价款100%的正式发票。)经采购方审查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3.4.3 价格调整 3.4.3.1 本合同材料价格的风险范围为3%,当材料价格变化超出风险范围时对超出风险范围的部分按实调价。 3.4.3.2 基准价:依据 材料信息价,如中标价高于本信息价,则以中标价为基准价;如中标价低于本信息价,则以 材料信息价为基准价。 3.4.3.3 价格调整方法: 以供货当期 当月的材料信息价为准,对比基准价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对超过的部分按实调整价款。 3.5 履约担保 3.5.1 履约保函 在签订本合同前,供货方(乙方)应向采购方提交一份由市级及以上银行的支行及以上银行(建行、或工行、或农行、或中行、或交行、或成都农商银行)或采购方认可的担保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办理保函所发生的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3.5.2 履约担保有效期为供货合同有效期满及合同终止后28天一直有效。 3.5.3 供货方须按本合同规定的币种,按照合同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提供履约保证金,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供货方承担。 3.5.4 如果供货方未能按合同履行其义务,采购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款。履约保证金将在不晚于供货方按合同的规定完成了全部的责任,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的30天内,由采购方无息退还给供货方。 3.6 联络 3.6.1 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 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有关各方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指令、同意、意见、批准、确认、决定、证明、证书等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先发口头指令,事后36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否则其口头指令无效。 3.6.2 来往文件的发出和答复 本合同有关各方,应以书面形式互相通报其办公地址、具体联络通讯方式等,往来书面文件均应有收件人的签字或回执。凡须答复的文件,应按规定的期限及时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3.7 转让与分包 供货方不得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方。未经采购方书面同意,供货方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分包给第三方。即使是经采购方事先同意的分包项目,供货方仍对其分包项目承担全部责任。 3.8 接货及运输 3.8.1 接货 3.8.1.1 在进行材料接货验收过程中,若有任何损坏、缺陷或短缺,应责令供货方整改,否则均由供货方负责承担全部责任。 3.8.1.2 在材料接货检验过程中,因供货方检验工作的疏忽或发现问题不及时而造成的损失,均由供货方承担。 3.8.2 材料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及运输 3.8.2.1 采购方施工场区道路须满足载重车辆运输通行能力;供货方应及时对所使用的运输交通设施(包括车站、公路、桥梁、涵洞、隧洞及其它交通设施)进行检测、合理的改造加固与试验,对道路上的路障及空障等进行合理拆除并及时恢复,确保满足材料安全装卸及运输的要求。供货方应负责对所使用的运输交通设施及时进行恢复与清理,确保不影响正常交通。 3.8.2.2 供货方应根据运输交通条件、材料的特点和合同规定的接货地点,选择安全可靠、合理的运输技术方案,并采取切实可行及有效合理的运输安全技术保障措施,负责将材料按期并安全无损地运抵采购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3.8.2.3 若供货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材料的验收、装车、转运、运输等工作,则由此所造成的延误责任和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供货方承担。 3.8.3 运输工具及交通设施的损坏责任 供货方应自行考察运输线路、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费用已含在本合同的材料单价中,采购方不另行支付费用。在材料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运输工具(包括车辆、列车及其它运输工具)、交通设施(包括车站、公路、桥梁、涵洞、隧洞及其它交通设施)的损坏及其赔偿责任,均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3.8.4 采购方的检查监督 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采购方有权派代表对供货方的材料质量、运输方案及其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和材料运输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但采购方的检查监督并不免除供货方应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采购方检查监督时,若发现存在措施不得力或存在安全隐患等现象,有权发出指示,供货方应按采购方的指示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予以处理,且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供货方应对采购方的代表提供工作及食宿方便。 3.9 材料到货检验 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按国家相关标准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质量要求进行验收。柴油应符合中国标准GB19147-2013(轻柴油标准)及相关行业质量和验收标准的要求。汽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Ⅳ)GB17930-2013及相关行业质量和验收标准的要求。如不是,采购人有权要求全部退货。汽油、柴油的验收应包含以下几个项目(不仅限于这几个项目): ①油品的数量验收:由采购方指定位置和人员与供货方一起进行过磅对到货数量确认; ②油品的质量验收:在油品到达采购方指定地点时,采购方指定人员从油罐车卸车口,接取少量底部油品观察油品外观、颜色、水分杂质等,无异常则卸入采购方指定容器。供货商可按照油品批次提供油品检验报告。 ③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可对油品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发现使用异常及时与供货方联系,查找原因。 3.9.1 供货方将材料运抵采购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前48小时,通知采购方,由采购方组织监理人、(汽油、柴油)使用承包人共同根据材料提货单对材料进行到货检验,并如实记录。其到货检验记录应由参加检验的各方代表签字确认,并各持一份,同时办理出入库手续。 3.9.2 在材料到货检验时,采购方(必要时)、供货方、监理人、(汽油、柴油)使用承包人各方,应根据材料的接货检验记录和到货检验记录的对比,共同检查确认供货方的材料交付是否为合格交付,并在到货检验记录中予以明确注明。合格交付是指供货方负责运输并交付的材料,在经采购方(必要时)、供货方、监理人、材料使用承包人(如果有)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合格,不存在因供货方装卸和运输等过程中造成的材料的质量、损坏、缺陷或短缺的交付。 3.9.3 在材料到货检验时,若发现属于在供货方接货、装卸及运输等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材料损坏、缺陷或短缺,均应由供货方负责处理,并由供货方承担其全部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供货方未能在采购方规定的时限内对上述材料的质量不合格、损坏、缺陷或短缺予以处理,则采购方有权自行委托其他承包人进行处理,但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均由供货方承担。 3.9.4 材料运抵采购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并通过到货检验后,由供货方配合使用方完成材料的卸货工作。 3.9.5 材料通过到货检验后,在采购方指定的电子秤处,对合格材料进行计量,并向供货方提供电子秤单。该秤单将作为该批材料结算的依据。 3.9.6 交货数量的偏差应在合理的磅差范围内(±0.3%),若超过合理的磅差范围则按照实际过磅数量签收。 3.10 供货保证及协调 3.10.1 采购方需在当月25日前向采购方提供下月初步供货计划。具体供货时间和数量采购方提前一天通知供货方。如有特殊要求,采购方提前5小时通知供货方,供货方应积极配合完成。 3.10.2 供货方应按采购方要求的时间将材料运抵本工程工地采购方指定交货地点并合格交付。如因供货不能满足要求从而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的,在保证质量要求的情况下,征得采购方书面同意后,供货方可以变更生产厂家供货。 3.10.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供货方负责就材料运输有关事宜与铁路管理单位、公路管理单位、地方交警等相关单位进行协调,并负责办理全部相关手续,确保材料及时接货和运输交通道路畅通,保证材料按期并安全无损地运抵采购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3.10.4 供货方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召开运输专题协调会,并应邀请采购方、监理人、(汽油、柴油)使用承包人、采购方选定的承包人参加。协调会的费用已含在材料单价中,采购方不另行支付费用。 3.11 违约与索赔 3.11.1 供货方违约及违约责任 3.11.1.1 供货方违约及违约责任 (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供货方发生如下任何一种行为之一者均属违约,采购方将有权向供货方提出索赔: ①供货方未按本合同规定而擅自分包; ②供货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将材料运抵本工程工地采购方指定交货地点并合格交付; 供货方未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和责任。 (2) 若由于供货方责任未能按规定按期合格交付材料时,则每批材料每迟交1周(不满1周按1周计算),供货方应按合同总价的0.2%向采购方支付迟交违约金。 (3) 若由于供货方未能履行材料验收、装卸、转运、运输等工作的责任,造成未能按采购方的材料需求计划合格交付材料而延误本工程施工工期时,则每批材料每延误1周(不满1周按1周计算),供货方应按合同总价的0.35%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并且供货方还应向采购方赔偿因此给采购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4) 若供货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材料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发生材料遗失等事故时,供货方应自费及时补足货物,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由供货方承担。如所补足材料的供应未能按采购方的材料需求计划合格交付材料而延误施工工期时,按上述条款进行处罚。 (5) 采购方可从本合同应付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供货方应支付给采购方的所有违约金。 (6) 供货方支付上述违约金后,并不解除供货方按合同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7)供货方未按采购方通知的供货时间及时将材料运抵本工程工地采购方指定交货地点并合格交付的,采购方有权自行采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3.11.1.2 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3.11.2 采购方违约及违约责任 (1) 若采购方未能按合同规定付款或未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和责任时均属违约,供货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向采购方提出索赔。 (2) 若因采购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按期付款时,则采购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即延付期内)贷款利率(单利)按天计息向供货方支付滞纳金。 3.11.3 索赔 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因合同双方中的一方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则受损失的一方有权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向违约方提出索赔。提出索赔的终止期限为本合同最后一次结算款的支付时间。 3.12 合同终止 3.12.1 因供货方违约终止合同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供货方发生违约,采购方将书面警告供货方,供货方应在收到采购方的书面警告后7天内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若供货方未按时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且导致对工程造成重大影响时,则采购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且供货方还应赔偿由此给采购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在采购方根据本条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情况下,采购方有权按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和方式将合同中终止的部分委托给其他供货方承担,供货方应承担采购方为此而多付出的任何费用,且供货方仍应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3.12.2 因供货方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供货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采购方可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供货方终止合同,而不对供货方进行任何补偿。但上述合同的终止并不损坏或影响采购方采取或将采取行动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力。 3.12.3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 3.12.3.1 供货方应将委托的货物及一切与货物有关的文件、资料等全部交付给采购方,在采购方未接收之前,供货方应负责免费存放并办理保险。 3.12.3.2 采购方不承担任何由于合同终止而引起的第三方向供货方提出的各项索赔(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 3.12.3.3 如只是合同的一部分被终止,其它部分仍应继续执行。 3.12.3.4 本合同终止不影响双方未结清的债权和债务,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清偿。 3.13 税费 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货方承担,并已包含在本合同材料单价中,其税(费)种和税(费)额均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14 不可抗力 3.14.1 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签约双方中的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地震、大面积油荒或油品资源稀缺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合同的执行。 3.14.2 不可抗力的处理 3.14.2.1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的执行时,可相应延迟合同中受影响部分的履行时间,其延迟的时间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 3.14.2.2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尽快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在5天内以特快专递信件方式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对方审查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减少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书面通知对方。 3.14.2.3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的履行时,双方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均不得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 3.14.2.4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如约履行时,应由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3.14.2.5 若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合同方的相应责任。 3.15 合同争议的解决 (1)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双方若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可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仲裁机构为:施工当地仲裁委员会。 (3) 在进行仲裁或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仲裁或法院审理的事项外,本合同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3.16 合同语言、计量单位及适用法律 3.16.1 合同语言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文件一律使用中文。 3.16.2 计量单位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及符号统一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及符号。 3.16.3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 3.17 合同生效、自然终止及其它 3.17.1 合同生效 采购方收到供货方提交的合格履约保函和履约保证金,合同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分别加盖本单位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3.17.2 合同自然终止 本合同双方均圆满履行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后,本合同自然终止。 3.17.3 严禁贿赂 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严禁供货方用行贿、送礼和类似的不正当手段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如额外的费用等),一经发现,采购方有权对有关的当事人员进行追查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报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害、损失及工期延误责任均由供货方负责承担。 3.18其他事项 无。附表一: 签约时汽油、柴油分类合同单价 到工地仓库价格表材料分项价格明细表 序 号 名 称 型号规格 单 位 总 量 单价(元) 合价(元) 1 柴油 吨 2 柴油 吨 3 汽油 吨 合计 安全生产合同 采购方:(甲方) 供货方: (乙方) 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为在 采购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文明、环保、高效的物资供应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经协商买、卖双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采购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生产要求,成立由参建各方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调建设各方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协调参建各方对重要的安全设施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现场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贯彻中央、地方及 等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监理、设计等参建各方定期对供货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协调监理工程师、设计监督供货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供货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涪江冬瓜山电航枢纽工程施工准备工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履行工程物资采购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4.供货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在工程物资供应中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供货方必须根据物资供应的特点,制定工程物资供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业主和地方安监部门备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实施应急救援预案。 三、违约责任 1、本工程实行安全保证金制度,安全保证金为人民币壹拾万元(¥ 万元),第一年由供货方在签订合同之前以现金形式交到采购方。生产安全按年度考核,在年度考核中,如果发生安全事故,采购方将按相关管理办法扣除部分或全部安全保证金;如果未发生安全事故,则采购方将保证金在年底全额退还给供货方,每年年初供货方一次性以现金形式向采购方足额交纳安全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 万元)。 2、如因采购方或供货方违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3、供货方现场出现任何安全事故,概由供货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 四、其它 1、本合同作为 采购供应合同(合同编号:DGS-WZ-03)的附件,与汽油、柴油采购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采购方: 甲方 供货方:(乙方) 采购方代表: 供货方代表: 二〇一五年七月 廉政协议书 采购方:(甲方) 供货方: (乙方) 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 根据有关工程物资采购、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物资采购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物资供应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本项目买、卖双方特此订立如下合同。 1、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采购合同文件(合同编号: ),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物资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计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采购方的义务 (1)采购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供货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供货方报销任何应由采购方或采购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采购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供货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供货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采购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供货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采购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采购方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采购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供货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供货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 (6)采购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运输队伍。 3、供货方义务 (1)供货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采购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供货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采购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采购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供货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采购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供货方不得为采购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拱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采购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供货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供货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组织处理;给采购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采购方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供货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协议签订后,由采购方在第一次付款时扣留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作为责任押金。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未违返本协议则在本采购合同执行完后全额退还责任押金;每发生一次违反本协议行为,扣除责任押金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并在下一次结算时补足责任押金。 6、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采购方或采购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供货方或供货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7、本合同作为 采购合同文件(合同编号: )的附件,与汽油、柴油采购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采购方:甲方 供货方:(乙方) 采购方代表: 供货方代表: 二〇一五年七月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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