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资金信托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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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合同号:2010201001023301-1- 咨询电话:0755-33987999 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目 录 第一条 释义 1 第二条 信托目的 4 第三条 受托人、保管人、投资顾问的名称、住所 4 第四条 信托资金的币种 4 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期限及开放日 5 第六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5 第七条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 6 第八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 9 第九条 信托单位的申购 11 第十条 信托单位的赎回 14 第十一条 信托受益权和信托受益人 17 第十二条 信托受益权的赠与及继承 17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18 第十四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20 第十五条 信托终止条件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21 第十六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2 第十七条 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24 第十八条 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25 第十九条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25 第二十条 风险揭示 27 第二十一条 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30 第二十二条 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31 认购风险申明书 33 委托人风险适应性尽职调查表 34 45 鉴于: 1. 委托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愿意参与本合同所述集合资金信托,通过有价证券投资获得回报; 2. 受托人为合格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依法有权以受托人身份开展信托业务。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第一条 释义 在本信托计划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信托合同:指《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 信托文件:指《认购风险申明书》、《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等书面文件。 4. 委托人:指基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的委托主体,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5. 受托人: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 受益人:指在信托合同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7. 信托资金:指各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给受托人的货币资金。 8. 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9.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享有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为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剩余信托财产。 10. 保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11. 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的《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 投资顾问:指深圳市红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3. 投资顾问协议: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的《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 投资建议函:指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数量、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买入或卖出时间区间、投资建议函日期、投资建议函编号等要素的书面文件。 15. 证券经纪商: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和证券经纪商共同签订的《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7. 信托资金募集账户:指受托人在商业银行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账户,该等账户用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和存续期,归集、存放信托单位的认购和申购资金。 18. 信托财产专户:包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指以本信托计划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指以本信托计划名义在证券经纪商处开立的交易账户。 19.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分为普通受益权和特定受益权。 20. 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是计算各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的计量单位,单位:份。其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即精确到0.01),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1个信托单位对应1个受益权份额。本信托认购时以信托单位初始值人民币1元为1个信托单位。 21. 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总数,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成立日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总和。 22. 信托财产总值: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各类财产按信托文件规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之和。 23.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计划总资产扣除信托计划总负债后的余额。 24. 信托单位值: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值=(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费用-信托税费)/信托单位总份数,其结果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即精确到0.0001),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 25. 信托单位净值: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费用-信托税费-特定信托利益)/信托单位总份数,其结果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即精确到0.0001),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 26. 封闭期:认购的信托单位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为该信托单位的封闭期;申购的信托单位自受托人确认其成功申购的开放日起6个月为该信托单位的封闭期。 27. 估值日:估值日是指计算信托财产净值的日期,受托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每个工作日进行估值。 28. 估值基准日:估值基准日是指受托人、保管人核算信托单位净值并予以公布之日。每周一(以下称为周估值基准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每个开放日(以下称为月估值基准日)和信托计划终止日为本信托计划的估值基准日。 29. 开放日:指受托人办理信托单位申购和赎回的日期,为每月15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受益人可在开放日申购信托单位,申购价格为该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受益人可在开放日申请全部或部分赎回已超过封闭期的信托单位。 30. 认购:指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委托人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31. 申购:指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32. 赎回:指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按规定条件购回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行为。 33. 信托单位明细表: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变化、认购、申购、赎回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的清单。 34. 交易日:包含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规定的证券交易日。 35. 工作日: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节假日及公休日以外的时间,即受托人正常工作时间。 36. 信托月:指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下月同一日期的前一天为一个完整的信托月。 37. 信托季: 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三个信托月为一个信托季。 38. 信托年: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十二个信托月为一个信托年。 39. 巨额赎回:指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认购和申购申请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日信托单位总份数的20%的情况。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市场投资,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第三条 受托人、保管人、投资顾问的名称、住所 (一) 受托人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 (二) 保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金塘街1号 (三) 投资顾问名称:深圳市红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彩田路交界西南星河世纪大厦A栋803 第四条 信托资金的币种 (一) 信托资金的币种:信托资金的币种为人民币。 (二)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信托资金募集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投资者名称)认购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 户 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商银行哈尔滨农垦支行 账 号:3500060129007066266 (三) 前述信托资金募集账户内的信托资金将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开放日)当日或之前划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户 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 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梅林一村支行 账 号: 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期限及开放日 (一) 本信托计划预计规模为人民币10000万元,最终以信托成立时实际募集金额为准(且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上不封顶。但受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信托计划的规模上限。 (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自然人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单笔委托金额低于300万的自然人投资者人数超过50人时,受托人将本着“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申购)委托,并视认购(申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委托人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权利。 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 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三) 本信托计划期限为10年。如发生本信托计划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予以提前终止。 (四) 本信托计划开放日为每月15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受益人可在开放日申购信托单位,申购价格为该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受益人可在开放日申请全部或部分赎回已超过封闭期的信托单位。 第六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一)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拟定为 2010年 月 日~2010年 月 日。受托人有权根据本信托计划募集情况修订推介期时间。受托人修订推介期时间的,受托人将在受托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二) 信托计划的成立 1. 信托计划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成立: (1)本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并达到信托计划最低募集资金额度; (2)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信托资金募集金额达到信托计划最低募集额度的,受托人有权提前停止募集并宣布信托计划成立。 2. 如推介期满信托计划资金不足人民币5000万元的,本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于推介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日至推介期结束日期间的利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计,算头不算尾)退还给委托人。 第七条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 信托资金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投资顾问、保管人、证券经纪商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一) 管理运用方向 信托资金只限于如下运用方向: 1. 主要投资于沪、深交易所A股股票,基金,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政策法规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与投资顾问通过修改《投资顾问协议》的方式协商决定扩大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 2. 未投资的信托资金存放于本信托在证券经纪商处开立的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中或开立在保管人处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 (1)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包括信托财产保管账户和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和证券交易均需通过信托财产专户进行。受托人按约定投资于其他金融品种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履行相关手续后可进行投资。 (2)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随时接受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查询。 (3)受托人开立信托财产保管账户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单独管理。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保管人对信托财产保管账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协议》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财产保管账户予以监督。受托人必须开设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操作,证券经纪商根据与受托人、保管人签署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对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予以监督。 (4)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专户进行本信托计划以外的任何活动。 (二) 信托资金的运用限制 1.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并不得导致以受托人名义持有上市公司单一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5%(含)以上; 2.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 3. 投资于一家ST、*ST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10%,投资于所有ST、*ST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如因被动持有造成该类投资品种持仓或单一持仓超过合同规定比例的,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将该类投资品种持仓或单一持仓减持到合同规定的比例内; 4. 投资于一家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10%,投资于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 5. 投资于所有权证的投资额,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10%,如因被动持有造成该类投资品种持仓超过合同规定比例的,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将该类投资品种持仓减持到合同规定的比例内; 6. 投资于单只基金的投资额,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货币基金、债券基金及指数基金不受此限制); 7. 不得投资于ETF套利; 8. 不得投资于证券回购融资交易等风险较大的投资品种,不得投资于股指期货、融资融券,不得投资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品种; 9. 不得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也不得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 10. 不得投资于与本信托计划参与各方存在或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所发行的证券; 11. 如因市场剧烈波动(或赎回)导致信托财产总值大幅变化可能使上述投资比例短期内超出以上限制,此种情况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五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使之符合投资限制要求。否则,受托人有权将超出投资比例限制的投资品种强制减持至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如遇股票停牌等限制流通的客观原因,调整时间顺延。 (三) 信托计划的预警线 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本信托计划将0.62元设置为信托计划的预警线。当T日收盘后受托人资产管理系统估算的信托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时,受托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投资顾问提示投资风险,投资顾问应提供相关操作策略,并根据计划采取应对措施。 (四) 信托计划的止损线 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将0.50元设置为信托计划的止损线。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任何一个工作日的任何时点,信托单位净值在信托公司系统中估算结果显示信托单位净值达到或低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线时,无论之后信托单位净值是否可能恢复到该止损线之上,无论特定受益人是否正在追加资金,自该时点开始,受托人将拒绝投资顾问的任何委托指令,并对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变现,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止损变现完成后,特定受益人有权在5个工作日内向信托财产专户追加信托资金,直至信托财产净值达到0.64元以上,信托计划继续执行。特定受益人追加的信托资金属信托财产,不增加特定受益人的权益,不予退回。如特定受益人在5个工作日内没能向信托财产专户追加信托资金或追加后信托财产净值没能达到0.64 元以上,则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向受益人进行分配,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五) 信托资金的运用程序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署《投资顾问协议》,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按照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可协商决定扩大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认同该种运作模式,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 1. 投资顾问向受托人提供拟投资的品种和范围; 2. 受托人对上述品种和范围进行风险审核,确定投资标的; 3. 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函,除特别说明外,所有的投资建议函均为当日有效; 4. 受托人对投资建议函进行风险审核,若不违反限制性条款,则受托人进行投资操作; 5. 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闭市等原因导致投资建议不能执行,则该投资建议作废; 6. 投资顾问应保证操作方式不涉嫌反向操作、操纵市场、明显偏离市场均价等情况。若受托人接到沪深交易所的口头或书面警告,将通知投资顾问改正操作方式。若投资顾问不采取相应措施,受托人有权限制其买入的权利,直至该种证券全部卖出。 第八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 (一) 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1. 认购资格 合格投资者可以认购信托单位。但受托人将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权利。 2. 认购时间 信托计划推介期。 3. 认购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交付给受托人的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并有权支配的财产。 4. 认购价格 每份信托单位面值1元,认购价格1元。 5. 委托人之资金最低限额要求 委托人认购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超过部分按壹拾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受托人可调整委托人认购资金下限并在受托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二) 认购程序 1. 必备证件 自然人委托人: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本人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 机构委托人:若经办人为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开户证明文件;若经办人不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由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 资金交付 (1) 委托人账户和付款要求 委托人须以向受托人提供的委托人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卡或活期存折作为认购信托单位的付款账户和接受信托利益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应将认购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募集账户,且付款账户必须与信托合同中约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一致,委托人变更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时应由委托人本人亲自到受托人处办理变更手续。委托人确保以自有资金加入信托计划,若委托人因为资金来源与他人发生法律纠纷的,在纠纷解决之前,受托人有权不予分配该委托人信托利益。 (2) 信托资金募集账户 受托人开立信托资金募集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该账户内的信托资金将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开放日)当日或之前划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账户信息见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 (3)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以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作为接受信托资金募集账户中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在信托计划期限内不可撤销。账户信息见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 (三) 认购文件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应在推介期内签署并提供以下文件: 1.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2. 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3. 认购资金划入信托资金募集账户的入账证明复印件一份。 4.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5.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份,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与划付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相同,且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 自然人委托人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如为机构委托人,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若授权他人签章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四) 认购成功与否的确认 1.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委托人的认购成功: (1) 有效认购文件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前送达受托人; (2) 认购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前到达信托资金募集账户。 2.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日确认委托人认购成功的信托单位份数。 3.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具体情况,暂停受理委托人的认购申请。 (五)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 委托人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资金募集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归入信托财产。 (六) 认购费用 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需另外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为认购资金的1%。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支付信托计划发行前及发行过程中各相关机构(包括受托人、投资顾问或其他合法为信托计划设立提供服务的机构)为信托计划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受托人支配并支付给各相关机构。该费用为一次性费用,委托人只需在认购信托单位时支付一次,其后不再支付。 如信托计划因不符合信托成立条件而最终募集失败的,则委托人支付的认购费用将予以退还。 (七) 信托单位的认购份数 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数 = 认购资金/认购价格 认购份数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 (八) 信托单位份数的确认 1. 确认认购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认购文件制作信托单位明细表。 2. 受托人根据信托单位明细表制作信托单位认购确认书一式两份,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向委托人寄送信托单位认购确认书正本一份。 3. 信托单位明细表是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的清单。当出现信托认购确认书与信托单位明细表不一致的情况时,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由受托人与保管人共同盖章的信托单位明细表确定。 (九) 认购文件的管理 信托合同正本中的一份、认购风险申明书、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和入账证明复印件由受托人持有。信托单位认购确认书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由受托人和受益人分别持有。信托单位明细表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分别在保管人和受托人处归档,以备委托人查询。 第九条 信托单位的申购 (一) 信托单位的申购条件 1. 申购资格 合格投资者可以申购信托单位。但受托人将视申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的权利。 2. 申购时间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3. 申购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交付的申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并有权支配的财产。 4. 申购价格 申购价格为申购申请受理后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 5. 申购金额 (1) 申购前不持有本信托单位的委托人,申购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超过部分按壹拾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受托人可调整委托人申购资金下限并在受托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2) 申购前已持有本信托单位的受益人,每次申购资金不低于人民币贰拾万元,并可按壹拾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二) 申购程序 1. 必备证件参照第八条第(二)款第1项执行。 2. 资金交付参照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执行。 (三) 申购文件 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应签署并提供以下文件: 1. 申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未持有信托单位的委托人适用); 2. 信托合同一式两份(未持有信托单位的委托人适用); 3. 信托申购申请书一式两份; 4. 申购资金划入信托资金募集账户的入账证明复印件一份; 5.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6.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份(未持有信托单位的委托人适用),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与划付申购资金的银行账户相同,且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 自然人委托人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如为机构委托人,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若授权他人签章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四) 申购成功与否的确认 1.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委托人的申购成功: (1) 有效申购文件在本开放日(T日)前的三个工作日前(即不晚于T-3日24:00)送达受托人; (2) 申购资金在本开放日(T日)前的三个工作日前(即不晚于T-3日24:00)到达信托资金募集账户。 2. 受托人按照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于该开放日的次个工作日确认委托人申购的信托单位份数。申购资金于开放日的次个工作日计入信托财产。 (五) 申购期利息的处理 委托人将申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资金募集账户之日至最近一个开放日期间的利息,归入信托财产。 (六) 申购费用 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时,需另外缴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用为申购资金的1%。申购费用主要用于支付信托单位申购过程中各相关机构(包括受托人、投资顾问或其他合法为信托单位申购提供服务的机构)为信托计划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受托人支配并支付给各相关机构。该费用为一次性费用,委托人只需在申购信托单位时支付一次,其后不再支付。 如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不成功的,则委托人支付的申购费用将予以退还。 (七) 信托单位的申购份数 申购份数=申购资金/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 申购份数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 (八) 信托单位份数的确认 1. 开放日确认申购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交的申购文件制作信托单位明细表。 2. 受托人根据信托单位明细表制作信托单位申购确认书一式两份,自开放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向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申购确认书正本一份。 3. 信托单位明细表是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变化、认购、申购、赎回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的清单。当出现信托申购确认书与信托单位明细表不一致的情况时,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由受托人与保管人共同盖章的信托单位明细表确定。 (九) 申购文件的管理 信托合同正本中的一份、申购风险申明书、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和入账证明复印件由受托人持有。信托单位申购确认书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由受托人和受益人分别持有。信托单位明细表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分别在保管人和受托人处归档,以备委托人或受益人查询。 (十) 暂停申购 发生以下情形时,受托人可以暂停接受委托人的申购申请: 1. 信托财产过大,受托人认为继续扩大信托计划规模会影响信托计划投资业绩,从而损害现有受益人利益的; 2. 因受托人营业场所和证券交易机构等相关方的一方或多方技术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工作的; 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办理申购手续的; 4. 因某些不可预知的原因而可能损害现有受益人利益的; 5.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或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特殊情形。 第十条 信托单位的赎回 (一) 持有期限要求 1. 信托单位的封闭期 认购的信托单位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为该信托单位的封闭期;申购的信托单位自受托人确认其成功申购的开放日起6个月为该信托单位的封闭期。 2. 受益人可以申请全部或部分赎回已超过封闭期的信托单位。处于封闭期的信托单位不得赎回。 (二) 持有金额要求 受益人有权在开放日部分或全部赎回持有的已超过封闭期的信托单位。部分赎回的,受益人单笔赎回信托单位不低于壹拾万份,且赎回后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与赎回申请日之前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之乘积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否则,受益人应全部赎回。受益人不愿意全部赎回的,受托人不接受受益人部分赎回申请。受益人的信托单位全部赎回后,如再次申购信托单位,视为新委托人。 (三) 信托单位的赎回手续及提交的文件: 1. 必备证件: 自然人受益人: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机构受益人:若经办人为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 填写赎回申请书一式两份。 3. 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自然人受益人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如为机构受益人,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签章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四) 信托单位的赎回审核和赎回开放日的确定 1. 受益人须于开放日十个工作日之前提出赎回申请。受托人收到受益人赎回文件后转交保管人一份,受托人及保管人审核无误后确认其赎回开放日,该开放日为受益人赎回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的第一个开放日。受托人按照该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在开放日后的次个工作日确认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并制作赎回信托单位明细表并传真给保管人。 2. 受托人根据赎回信托单位明细表制作赎回确认书。 3. 在开放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负责向受益人寄送赎回确认书正本一份。 4. 赎回申请提出后,受益人可撤销该笔申请,撤销申请最后期限为对应开放日之前的第五个工作日(不含开放日当日)。 (五) 赎回费用 为充分保护全体受益人的利益,降低因受益人赎回行为可能给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和给信托计划正常的投资运作带来的不便,受托人依其实际持有时间计算赎回费用,对于1.0年以内(含)的收取1%的赎回费用(按先进先出法计算)。投资顾问按照投资顾问协议提供服务收取赎回费。 对于持有1.0年以上(不含)的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费用为受益人所赎回信托利益的1%。 赎回费=赎回信托利益×1%。 持有时间(P) 赎回费用(%) P≤1.00年 1 P>1.00年 0 (六) 款项划拨 1. 受托人在开放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赎回信托单位明细表及划款指令转交保管人。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赎回资金向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拨。上述资金划转过程中如有银行资金汇划费,则由受益人承担,并在划款时直接扣收。 2. 受益人赎回信托利益 赎回并划入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资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信托利益=受益人申请赎回信托单位份数×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赎回费(如有) (七) 赎回文件的管理 赎回信托单位明细表、赎回申请书由受托人持有,赎回确认书由受托人和受益人各持有一份。信托单位明细表、赎回申请书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在受托人处归档,以备受益人查询。赎回确认书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分别在受益人和受托人处归档。 (八) 巨额赎回处理 1. 本信托计划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认购和申购申请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日信托单位总份数的2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受托人可以根据本信托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受托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受益人的全部赎回款项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受托人认为支付受益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受益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信托财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受托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信托单位总份数的2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受益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本开放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受益人本开放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受益人未能赎回部分,除受益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本开放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金额的限制。 受益人在持有信托单位1.0年内(含)提出赎回申请,若因部分顺延,在下一次赎回时持有信托单位1.0年以上的,顺延赎回部分的信托单位不收取赎回费用。 3. 巨额赎回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受托人可选择邮寄、传真、电话或网上公告等方式在开放日的五个工作日前通知申请赎回的受益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九) 暂停赎回 发生下列情形时,受托人可以暂停接受受益人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信托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所投资的证券品种处于停牌或锁定期,导致可供赎回的现金资产不足; 4. 暂停估值; 5. 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信托受益权和信托受益人 (一) 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受益权。 (二)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权区分为普通受益权与特定受益权。普通受益权以信托单位形式进行计量,信托单位是普通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委托人通过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取得普通受益权,成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 (三)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投资顾问通过认购信托单位取得特定受益权,为特定受益人,享有特定信托利益;且在信托成立时,其所持有的信托份额不低于100万份的信托单位。 (四) 本信托受益人不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 第十二条 信托受益权的赠与及继承 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过户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 继承 继承人应提交:继承法律文件、资金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原受益人。 继承的法律文件包括: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公证的遗嘱、经公证的遗产分配协议、继承人为被继承人有关本信托计划收益权的合法继承人的证明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包括:个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 赠与 赠与人和受赠人持有效证件,个人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携带原信托合同、经公证的赠与书与受赠书,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原受益人。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一) 信托费用 指信托计划存续期-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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