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委托招商经营管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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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铺委托招商经营管理合同(合同编号:WW-YXC-0078)甲方:_, 身份证号:_联系地址:_,联系电话:_邮编:_,电子邮箱:_乙方:上海中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浦东新区祖冲之路2277弄19号楼邮编:_201210_ ,联系电话:_021-58953586_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友好协商一致,就商铺统一招商、经营管理等事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1 释义说明1.1 本合同中的各条款标题系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1.2除另有明确说明外,本合同中所有价款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2 甲方商铺2.1 甲方购买的商铺/办公位于_(下称“该商
2、铺”),该商铺的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以产权登记为准)。3 委托事宜3.1 甲方保证对该商铺及所占土地拥有合法权利,该商铺能够对外出租,并保证该商铺及其所占土地在本合同生效时不属违章建筑,未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不存在抵押等担保和已经出售的情形,没有收到且并不知晓任何可能收回、征收、禁止进入、查封等通知。3.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委托乙方完整且排他不可撤销地有权按照乙方的经营理念对该商铺统一招商和统一经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办理商铺的有关交接手续并认可交接标准、参与物业管理、业主会投票权等全部业主权利和出租、合作、协助、联营、转委托等其他方式,或自己使用该商铺直接进行经营
3、。 甲方不干涉乙方的招商和经营管理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商铺整体规划和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等),不得直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或向该商铺的承租方收取租金,也不得自行或委托给乙方以外的第三方对商铺进行实际使用和管理。3.3 甲方同意,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完整且排他不可撤销地有权代理甲方以乙方名义或乙方委托授权人直接与该商铺的承租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行使经营管理权,还有权将该商铺与其他相邻商铺共同出租或划分该商铺分租给多个承租方。4 委托期限4.1 双方明确:该商铺的交接日为2018年2月1日,自交接日次日起的三个月为商家的装修免租期,免租期届满后十年为委托期限,该期间为固定期间,双方不得单方面要求
4、缩短、调整该期限,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甲方同意该商铺自交接日起第五年届满后,再给予商家三个月的二次装修免租期。 甲方应在上述交接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商铺并提供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如逾期交付或提供,则本合同约定的免租期、计租日、委托期限等顺延。甲乙双方交接时,填写交接单,交接所需材料(详情见附件一)须由产权人签章。4.2甲方承诺:甲方应自该商铺具备办理产权证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提供该商铺的产权证复印件、消防安全许可证等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允许经营租赁、可办理营业执照等的相关证件与材料,逾期提供的,则本合同约定的免租期、计租日、委托期限等顺延甲方的逾期天数,且甲方仍确认乙方有权继续按本
5、合同约定予以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出租、联营、转委托等)。如因甲方逾期办理产权证或提供相应材料,或不配合乙方统一招商、经营管理工作,由此给乙方或其他业主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损失)均由甲方承担。4.3在交接日前,为便于乙方统一策划招商,甲方统一完整且排他不可撤销的委托乙方代为经营管理该商铺(包括但不限于装修、使用、出租、联营等),甲方应在与开发商办理完毕收房手续的次日即将该商铺交付乙方。4.4委托期限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5 租金收益、运营管理费、税金及费用5.1 该商铺自免租期届满后第一年的租金收益,已通过抵扣成交总价_5_%的方式处理完毕,故该商铺在免租
6、期届满前和免租期届满后一年内乙方代甲方收取的租金收益,作为乙方委托招商经营管理之报酬及日常管理所支出费用,无需再支付给甲方。各方对于该租金收益及房款等均无其他争议。 上述期限(即免租期届满后一年)次日起为“计租日”,自计租日起至委托期限届满,该物业实际租金收益的10%作为乙方的运营管理费,扣除运营管理费及其它应扣费用后的剩余商铺实际租金收益由甲方获得。该商铺实际租金收益由乙方代甲方收取,按乙方实际收取之日每三个月结算一次,并在第一个月的20日(如遇非工作日则支付日期顺延),乙方将该商铺3个月内实收租金扣除运营管理费及其它应扣费用后支付至甲方账户(详见附件二): 至甲方账户(详见附件二): 开户
7、名:_ 开户行:_ 账号:_5.2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税费。在签署本合同时,甲方授权乙方持甲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代为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税务发票开具手续,甲方应承担一切相关税费,乙方有权代扣代缴。如甲方未向乙方提供开具租赁发票所需之任何文件或虽提供但有错误,乙方有权顺延转付租金收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5.3 除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收益外,因运营需要通过该商铺所在建筑、所在小区的公共部分、公共设施,包括外墙、车位、楼梯、屋顶、公共通道等招商、经营管理获得的其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广告收益等)均归乙方所有。5.4 该商铺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讯、网
8、络等公用事业费由承租方缴纳,承租方实际承租日前的上述费用由甲方承担。6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6.1 甲方保证,已获得自身内部的授权和同意,有权签署本合同及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商铺共有人或共有单位不对上述合同提出异议或作出其他干涉乙方的言论及行为。6.2 本合同生效后,若甲方需要将该商铺销售的,甲方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乙方,应确保买受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义务,且甲方在销售该商铺时让买受人与乙方另行签订商铺委托招商经营管理合同。6.3 本合同生效后,若甲方需要将该商铺对外抵押或其它担保的,则甲方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乙方,保证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受损害。6.4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或乙方招商
9、的承租方在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注册、其它各类行政许可等事务时,需要甲方提供证明文件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十五日内提供相应资料并配合办理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字盖章)。6.5 因办理该商铺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而产生的登记手续费,由乙方招商的实际承租方承担。甲方在此授权委托乙方代为办理相关登记备案证明或相关报批手续,如需授权委托文件的,甲方应及时提供。6.6 甲方有义务为该商铺购买财产意外保险,否则,因此而造成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原因而造成的商铺损失或灭失,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相关情况,乙方对此不负修复或赔偿责任。若甲方已投保,则保险公司的赔偿应首先用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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