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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对实际施工人承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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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应对实际施工人承担工程款付款责任 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 陈庆林 建筑公司从建设单位承包工程后,往往以内部承包名义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第三人,具体的施工活动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又称实际施工人。如果建设单位拖欠建筑公司工程款,建筑公司必然拖欠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拿不到工程款,势必找建筑公司要款,一旦实际施工人起诉建筑公司,就会产生这样的结局:一方面建筑公司从建设单位拿不到一分工程款,另一方面还要一分不少的付清拖欠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建筑公司是两头受气。由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承办的衢州市某桩基工程有限公司诉衢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
2、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很好地破解了上述的僵局,法院判令建设单位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承担工程款付款责任。 案情:原告:衢州市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人)第一被告:衢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公司)第二被告:衢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单位) 第二被告开发的衢州市某别墅工程由第一被告承包,2004年10月1日,第一被告将其中的桩基基础工程以“内部承包”的名义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了项目内部承包合同桩基基础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计价方式为包工包料,按单价395元/立方米计算;工程量的计算方式:按图纸设计尺寸,护壁外尺寸孔深,及业主工程量签证认可为准。2005年4月30日,原告完成
3、合同约定的桩基工程量,并经验收合格交付给第一被告。2006年1月23日第一被告出具桩基工程量结算单,原告已完成的237根桩基的工程量为1839.64立方米,工程款为726657.80元。签证部分的工程款为30962.45元,合计757620.25元。第一被告已支付150000元,余款607620.25元经原告多次催讨,第一被告均以第二被告拖欠工程款为由,一直未支付。原告以实际施工人身份直接将建设单位(发包人)列为第二被告,要求建设单位直接支付工程款。 诉辩:原告诉称,原告已为第一被告完成237根桩,并经被告结算确认,第一被告应当支付全部工程款。第二被告作为别墅工程的发包人,应在欠付第一被告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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