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套利通)签字标注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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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人: 管理人: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目 录第一条 前言1第二条 释义1第三条 声明与承诺3第四条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4第五条 委托资产10第六条 投资政策及变更15第七条 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18第八条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8第九条 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20第十条 越权交易处理24第十一条 委托资产的估值25第十二条 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29第十三条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监督29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30第十五
2、条 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33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33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34第十八条 保密36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36第二十条 风险控制37第二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处理37第二十二条 通知和送达37第二十三条 其他事项392第一条 前言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为了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
3、法权益,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人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人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第二条 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2.1 委托人: 2.2
4、管理人: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3 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2.4 本合同: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浙商证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2.5 委托资产:指委托人拥有所有权或合法处分权、委托管理人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2.6 委托资产管理:指委托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管理人签订浙商证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由管理人按本合同规定将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以股票、股指期货套利、投机为主的行为。2.7 交易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2.8 工作日:中国金融期
5、货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2.9 T+1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的第1个工作日。2.10 投资总收益:委托管理期限内委托资产投资运作获得的各类收入,主要是由于股票、股指期货套利、投机行为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投资总收益减去除管理人业绩报酬之外的其它所有费用得出投资净收益。2.11 管理人业绩报酬:指管理人以收益率作为计提基准,按照本合同第14.2.3条规定的计算比例和方式收取的费用。2.12委托资产份额:是用于计算、衡量委托资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的单位,本委托资产的受益权以及委托资产总额划分
6、为等额份额的委托资产份额,在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单位委托资产份额的净值为壹元人民币。2.13 专用证券账户和股指期货账户:根据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管理人为委托资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开设的专用期货账户。 2.14 证券资金台账和期货保证金账户:管理人为委托人在管理人处开立,用于委托资产证券交易的资金台账以及管理人为委托人在期货公司开立,用于委托资产期货交易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管理人不能发起对该账户的资金划入、划出、取现操作。2.15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以下简称“管理账户”):托管人按“第三
7、方存管”模式要求,为委托人在托管人第三方存管系统设立的账户,管理委托资产用于证券买卖用途的交易结算资金数据,反映委托资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余额的变动明细,并与委托人的托管账户和证券资金台账之间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2.16委托资产的托管账户(以下简称“托管账户”):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人的委托资产单独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并按 “第三方存管”和银期转账模式要求,和本释义第2.15点所指的管理账户、2.14点所指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建立对应关系。2.17 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管理人以及托管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非因合同一方或几方原因导致的通讯或电
8、脑系统的故障,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法规及政策重大变更。2.18 场内交易: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由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指定交收行为下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股指期货、股票、债券、权证、基金等。2.19 场外交易:即非场内交易,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外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在银行间市场的交易等。第三条 声明与承诺3.1 委托人的声明与承诺3.1.1 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3.1.2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
9、证其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及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提供的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和托管人;3.1.3 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及义务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3.1.4 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人业务资格的披露和对相关业务规则、合同的讲解,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清楚认识委托投资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其他风险,并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3.1.5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为委托人合法所
10、有的资产,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保证委托资产没有设置任何可能涉及第三方的权利主张,也没有任何其它限制性条件妨碍管理人对该委托资产行使投资管理权,或妨碍托管人对该委托资产行使保管权;3.1.6 委托人声明在本合同期限内,不得将专用证券和股指期货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3.1.7 本合同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如果委托人为法人, 委托人应保证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有充分和完整的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在本合同上加盖委托人公章。本合同经委托人正式签署后,并且构成对委托人合法、有效、可执行及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3.1.8 委托人承认,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资产的
11、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3.2 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3.2.1 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3.2.2 管理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3.2.3 管理人声明已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提示委托人阅读风险揭示书,并已了解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3.2.4 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3.2.5 管理人声明不以任
12、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3.3 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3.3.1 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3.3.2 托管人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地履行安全保管委托人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3.3.3 托管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第四条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4.1委托人名称:(个人客户): 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和邮编:(公司客户)公司名称: 公司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和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和传真:4.1.1 委托人的权利(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和清算后的
13、剩余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红股、配股、股息等;(2)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委托资产的资产配置、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监督委托资产的管理和托管情况;(3)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从管理人处获取委托资产管理相关业务报告、从托管人处获取委托资产托管相关业务报告;(4)享有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和股指期货所产生的权利,并可书面授权管理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4.1.2 委托人的义务(1)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管理人、托管人;(2)及时、足额
14、地向管理人、托管人交付委托资产;(3)委托并协助管理人办理专用证券和股指期货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并不得将专用证券和股指期货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4)委托并授权托管人办理托管账户和管理账户的开立、使用和销户等手续,并不得将托管账户和管理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5)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税费,并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及管理人业绩报酬,并承担因委托资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6)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
15、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7)履行因其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而发生的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8)自行承担委托资产的投资风险;(9)当委托人实时查询专用证券账户的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授权管理人、托管人通过中登网络服务系统查询委托人专用证券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的证券持有情况;经委托人授权,管理人、托管人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委托人保证金账户情况;(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管理人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
16、世纪广场A区6、7楼法定代表人:吴承根联系电话:0571-87902553 传 真:0571-87902581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4.2.1 管理人的权利(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2)依据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管理人业绩报酬等费用;(3)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4)经委托人授权,代理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经委托人同意,将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
17、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6)当委托人实时查询专用证券账户的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下,经委托人授权,通过中登网络服务系统查询委托人专用证券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的证券持有情况;经委托人授权,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委托人保证金; (7)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期货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4.2.2 管理人的义务(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
18、(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资产;(4)按规定为委托资产开立专用证券、股指期货账户;(5)应当为委托人建立业务台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则进行会计核算,与托管人定期对账;(6)按规定完成委托资产有关结算,并向托管人发送本委托资产相关的数据和资金对账单;(7)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等资料,说明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情况;(8)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或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委托人;(9)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
19、情况的查询服务;(10)妥善保管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交易记录、合同等资料;(11)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资产与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的委托人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12)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资产;(13)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接受委托人和托管人的监督;(14)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并向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15)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
20、投资意向等;(16)保存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20年;(17)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8)配合委托人履行因其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而发生的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为保障委托人证券及交易资金安全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19)在本合同终止时,按照本合同约定将委托资产交还委托人;(20)如果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
21、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21)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3 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办公地址:杭州市长庆街55号邮政编码:310003负责人:赵忠世4.3.1 托管人的权利(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托管委托人的委托资产,履行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2)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收取资产托管费;(3)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管理人对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对于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22、行为,对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4)从管理人处获得本委托资产相关的真实、完整数据和资金对账单;(5)当委托人实时查询专用证券账户的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下,经委托人授权,通过中登网络服务系统查询委托人专用证券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的证券持有情况;经委托人授权,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委托人保证金;(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4.3.2 托管人的义务(1)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或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2)监
23、督管理人投资行为,发现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管理人改正;管理人不改正或造成委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3)设立或指定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资产托管事宜;(4)按规定开设委托资产的托管账户;保证客户委托资产与其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5)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划款指令、清算指令,办理资金往来;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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