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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施工合同(1)定稿.docx

  • 上传人:可****
  • 文档编号:3273935
  • 上传时间: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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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施工 合同 定稿
    资源描述: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鹅岭6号项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鹅岭6号 2.工程地点:渝中区下徐家坡24号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备案项目编码)313103K725140203 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5.工程规模: ㎡ 6.工程承包范围: 除发包人发包的电梯安装工程、智能建筑工程、消防自动喷淋系统工程、高低压变配电工程、室外附属及配套工程外,鹅岭6号1#、2#、3#楼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图说、设计交底记录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或技术核定单)等及发包人发包工程的配合工作均为工程承包范围。如某项属发包人发包的工程或本合同未明确包含的隶属于本工程的其他工程需委托承包人完成时,由发包人另以书面方式委托承包人施工。 二、合同工期 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准备工作,按施工许可证约定的时间开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颁发的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重庆市地方有关规范、标准。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 ); 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元(¥ ); 上述签约合同价为本合同暂估签约合同价,实际签约合同价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办理结算为准。 2.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署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技术标准和要求; (5)图纸; (6)施工图预算书; (7)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渝中区人民路248号盛迪亚大夏22楼亚峰公司办公室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肆 份,承包人执 肆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 渝中区人民路248号 地 址:   邮政编码: 400015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023-60339029 电 话: 传 真:023-63103320 传 真: 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2 发包人:重庆亚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1.1.2.3 承包人: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 1.1.2.4 监理人:。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合同协议书》的有关约定执行。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施工图十套;施工图利用的通用标准图集以及规范、标准及国家和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有关资料承包人自己提供并且承担其费用;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经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审核合格后的施工图。 1.6.4 承包人文件 1.6.4.1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图预算、材料设备采购计划、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分项(专业)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和国家以及重庆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应提供的文件。 1.6.4.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为:施工图预算、材料设备采购计划、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分项(专业)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应在收到全部图纸后45天内,提供给监理人和发包人;如工程实施(包含办理施工许可证)需要提前提供,承包人应满足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提前提供;期限和数量均应满足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 1.6.4.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为:一式陆份。 1.6.4.4承包人提供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文件伍份,电子文件壹份。 1.6.4.5监理人或发包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监理人或发包人应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分项(专业)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14天内予以确认回复,监理人在接到应批复的文件14 天内无正当理由而未答复的,承包人应进行书面催告工程师,经催告后7天内发包人代表仍不答复的,视为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已被确认。 1.6.4.6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1.6.2执行。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壹套。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1.1除非发包人代表在承包人发出的工程施工联系函或其它报告、文件上签署明确意见,否则,发包人代表的签名或其他人的签名(即使其他人签署意见),仅表示发包人对该份文件的签收,不能作为发包人意见或结算的依据。 1.7.1.2.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时发出的书面文件必须是本人的签字并加盖有效印章,只有印章而没有本人签字的,该文件对发包人、承包人均没有约束力。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渝中区人民路248号盛迪亚大厦22楼亚峰公司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1.10 交通运输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承包人 承担。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事宜:对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及材料和设备进场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工期延长、设计变更和现场收方及签证、已完工程量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等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事项作出处理;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协调施工现场及外部有关事宜。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和有关资料要求:施工现场可以按各单位工程开工时间分阶段提供,但施工场地应在其单位工程开工之日前21天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纸质版承包人可在发包人资料档案室借阅或复印、发包人提供电子光盘资料一份。其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唯一有效以发包人资料档案室的纸质版为准。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2.4.2款执行 。 2.4.2.1.将施工所需的用水、用电接口接至地点和时间:开工之日前10天将施工所需的用水、用电接口接至工程征地红线范围内发包人指定的唯一的位置。 2.4.3发包人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发包人可分部或分专业以及一次性组织施工图设计交底,施工图设计交底前3天承包人应将把施工图设计图纸阅读记要送交发包人。 2.5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本工程不采用。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本工程不采用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本工程不采用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要求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五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4套,电子扫描文档1套并符合档案馆的要求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1.1承包人应提供满足国家规范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的安全道路、安全设施、安全设备、安全环境以保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设计单位以及接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有关质量进行检测单位、发包人、监理人进入施工现场检查、监督施工的实施。 3.1.2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1.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费用。 3.1.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交通、环境保护、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的有关规定控制施工并完善各项手续 3.1.5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3.1.6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3.1.7保证在各施工阶段(含消防验收等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的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渝建发〔2008〕169号、渝建发(2009)13号文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相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违约罚金。 3.1.8协助配合发包人销售房屋工作,为发包人房屋销售人员和购买房屋的人员提供满足国家规范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的安全道路、安全设施、安全环境和满足环境卫生和文明施工的环境,承包人在实施中不得有任何推诿,增加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1.9对发包人移交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负责保护,承担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3.1.10按合同约定做好总包管理及配合。承包人需为发包人认可之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的分包人以及本合同工程由发包人发包的其他单位工程的分包人(施工单位)提供如下总包管理及配合: 3.1.10.1承包人须对工程整体进度负责,编制含分包工程在内的进度计划。分包工程实施前,承包人应要求各发包人认可的专业分包人提供专业承包的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审查,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解决。 3.1.10.2按进度计划要求移交分包工程所需的工作面,为分包人在使用施工用地、道路和其他公用设施等方面提供方便。 3.1.10.3向分包人提供标高、定位点线、施工通道与场地以及现场已铺设的脚手架等,分包人应对标高、定位点线进行复核,确保准确。负责安排作业面及作业时间;负责分配分包人的施工、办公、仓储等用途的场地,分包人自行解决办公设施和仓储设施。 3.1.10.4向分包人提供施工用照明用电、施工用水接口,由分包人安表计量并按供电供水有关部门当期的实际单价向承包人交纳所使用的水电费。若不能安表或没有安表,承包人与分包人协商解决水电费用。承包人还应负责向分包人提供现有的施工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设施的使用。 3.1.10.5承包人所敷设的临时施工水电源及所搭设的工程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设施应考虑专业分包的施工需要。承包人拆除临时施工水电源、工程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设施前须征得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如擅自拆除上述设施,则承包人需重新完善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的设施。若承包人具备拆除条件,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延迟拆除,费用和工期由双方协商解决。 3.1.10.6审核分包人进场材料必须是经发包人认可并达到相关标准的材料,监督分包人按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参加工程施工验收,对分包人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进行管理并承担总包责任。 3.1.10.7要求分包人作好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协调交叉工作面的成品保护工作,整体工程的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 3.1.10.8其他配合工作,如剔槽打眼、嵌缝补缝、抹面及因工程实际情况而指定承包人预留预埋和配合的施工。 3.1.10.9负责承包人在现场指定的垃圾堆施点的统一垃圾(除绿化工程的苗木残枝、样板房、售楼处外)清运并承担费用,承包人应在施工总平面布置中考虑统一的垃圾堆放点。分包人应负责将其施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运到承包人在现场指定的垃圾堆放点。 3.1.10.10督促、协助分包人完善各阶段的工程归档资料,并归类整理汇入总包工程竣工档案。 3.1.10.11总包管理及配合费用计算方式:发包人以本合同协议书工程规模约定的建筑面积按4元/㎡包干计算向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及配合费用。除此以外,承包人不得再向发包工程所有施工单位收取管理费用。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按通用合同条款3.2.1执行。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不少于25天(特殊情况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更换项目经理并达到发包人的要求。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每次罚款3000元,连续二次或累计三次以上双方协商解决,由此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3.2.3 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0.00元的违约金。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签订合同后7日内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应经发包人代表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0.00元的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每次罚款1000元,连续二次或累计三次以上双方协商解决,由此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以转账的方式支付至发包人指定账户,不计利息。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见《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见《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 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开工、停工、复工令的下达,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现场技术、质量、进度签证。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见《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 职 务: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5. 工程质量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5.2.2.1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并收到全部施工图后40天内,编制详细的质量保证措施文件,承包人提出的质量保证措施文件需承包人的总工程师签字确认,报监理人审批。 5.2.2.2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报来的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后3天内完成审核,并报发包人代表进行审批。发包人代表签收后,应在7天内组织专业工程师、项目成本管理人员进行审核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5.2.2.3上述相关文件若办理施工许可证需要承包人提前办理,承包人必须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办理。 5.2.2.4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确认的质量保证措施文件施工,接受监理单位或发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节点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单位或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或调整进度计划,并获得发包人审批同意方可执行。若调整计划未报审,视为承包人擅自调整计划,处承包人每次5000至10000元违约金。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节点进度不符时,处承包人每次1000至5000元违约金,承包人也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5.2.2.5承包人施工时未编制质量保证措施文件或未按审批通过的质量保证措施文件施工且造成安全或质量问题的,追加承包人每次10000至20000元违约金。 注:上述的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含内容为: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以及监理人和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需要承包人提供的有关技术文件。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提前48小时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按渝建发[2010]158号文件执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由承包人组建。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约定:由承包人编制。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渝建发[2010]158号文件执行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按渝建发[2010]158号文件执行 6.3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渝建发【2009】13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3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编制各单位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顺序、各施工单位的协调配合和方法,充分满足在施工中科学的指导和控制、落实、检查施工的作用。保证工程施工在安全、质量、进度、经济、文明施工全面完成合同任务。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5天。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承包人)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 7.4.3施工控制网的测设:承包人。 7.4.4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开工后3天。 7.5 工期延误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逾期5~15天内(含15天),按照施工承包的房屋建筑面积×10元/㎡建筑面积的总额计算。 逾期15~30天内(含30天),按照施工承包的房屋建筑面积×20元/㎡建筑面积的总额计算。 逾期31~45天内(含45天),按照施工承包的房屋建筑面积×30元/㎡建筑面积的总额计算。 逾期46~60天内(含60天),按照施工承包的房屋建筑面积×40元/㎡建筑面积的总额计算。 若逾期60天后,施工中承包人在保证满足施工进度的组织措施以及技术措施上仍不能达到进度的要求,经发包人指出整改后仍然不能满足合同的约定,视为严重损害发包人利益,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其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8. 材料与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8.2.1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8.2.2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1)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按承包人购入材料、工程设备次月《重庆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公布价格执行,《重庆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无价格的由发包人认质核价;装饰材料和安装工程的未计价材料由发包人核定2-3个生产商或供应商,其材料样品封样保存。 (2)承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本工程的所有材料设备明细表和《重庆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无价格需发包人审批的认质核价材料设备审批表。其中审批表应逐一按照材料、设备的类别,分类排序注明:序号、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品牌、等级、计量单位、数量、材料(设备)的申报单价和申报总价、生产厂家全称、供应商全称、生产厂家和供应商家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材料(设备)交货地点、交货日期以及材料(设备)在工程使用部位的说明且附送有关材料实物样品和相关资料。 (3)在施工中需发包人认质核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每个月认质核价一次,核价时间定在每月的10日至13日(遇国家法定节日顺延,开工首次不受本时间限制)。承包人须在核价月的前1个月的1日~10日向发包人提出次月需要认质核价核价审批表。承包人须在核价月的前月25日至30日向发包人提出需要认质核价审批表(开工首次不受本时间限制)。本条款审批表的格式要求同前款,并附送有关材料实物样品和相关资料。 (4)需发包人认质核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未经发包人认质认价而承包人自行采购的,发包人不予认可;发包人有权单方面按市场价确定当期需认质核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 (5)经过发包人认质核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不得改变发包人选定的等级、品牌,否则视承包人采购、使用的材料、工程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发包人有权利要求承包人更换、拆除并重新采购、施工安装,其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于顺延。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见《样品报送表》。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按照通用合同条款8.8.1执行,承包人自行承担施工设备的费用。 (2)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发包人提供的现有场地,承包人应合理安排、利用,搭设的临时设施应满足施工进度的要求,临时设施费用按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单位费用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3)临时占地的申请:发包人仅在国土红线范围内按照发包人确定的范围指定提供给承包人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及材料、设备放置的场地,承包人必须遵从发包人和监理人对现场总平面布置的控制,进行相应的施工平面布置,施工现场内主要布置施工生产性临时设施和办公设施,生活临时设施及场地由承包人在现场外解决,发包人不再在本工程现场以外提供临时设施场地,发包人不会因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临时占地面积不足补偿承包人任何费用,也不会延长工期。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本工程不采用。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可以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按双方约定的方式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本合同不采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本合同不采用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法:不采用 。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专用费具体的支付方式按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建筑施工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12.3 计量 12.3.2计量周期 本合同的计量周期: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按工程节点进度支付。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续“通用合同条款”,其他约定如下: 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量和计价的约定:工程量按实调整,工程量计算按照本条下述2008年重庆市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实际的完成工程量进行确定。其计价方法如下:本工程土建工程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重庆市建设工程单位费用定额》(以下统称土建定额)和2013年3月31日以前的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结算),按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结算)下浮10%,其中:按实计算部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专用费、工程定额测定费、材料费价差、人工费调增部分、税金不下浮,土建定额未含的子目借用2008年重庆市其它定额;安装工程执行2008年《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 、《重庆市建设工程单位费用定额》(以下统称安装定额)和2013年3月31日以前的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结算),按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结算)下浮10%,其中:按实计算部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专用费、工程定额测定费、认质核价材料费、人工费调增部分、税金不下浮。与本条有关的其他约定如下: 1、土建工程主体(含散水)及基础工程类别按单位工程的相应类别取费,安装工程类别按分部工程的相应类别取费。 2、人工费价差调增按照以下调增额调整: 无论工种每个工日补助25元,进入人工费价差子目。 3、不收取远地施工增加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收取工程施工的周转性材料及中小型机械超过25公里以上的场外运费等费项。 4、土石方工程:单价按详细地勘资料结果协商定价,实行单价包干,按实收方结算。 5、本工程竣工结算应调整的材料价格依据: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按承包人购入材料、工程设备次月《重庆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公布价格执行,《重庆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无价格的由发包人认质核价。 6、本工程交工前的成品保护费,不论任何情况不再调增签约合同价。 7、本工程建筑垃圾(不包含土石方工程中的土石方)由承包人负责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地点,外运的所有费用及密闭运输措施费及垃圾处置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8、本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量的计算依据:本合同、施工图会审纪要、施工图及图说、工程设计变更或技术核定单及现场经济签证。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按工程节点进度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份数:五份,其内容除按通用合同条款12.4.2执行外,还应注明申报次数或编号。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12.4.3执行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3天。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7天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14天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若发包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承包方工程款,发包人承担所欠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3)发包人对进度款审核:承包人根据已经实际完成的合格成品工作量编制的工程量报告并附上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按通用合同条款12.3.4约定经监理人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代表及现场专业工程师审核,核对当月的现场实际完成的合格成品工作量,然后由发包人工程部经理进行形象进度的复核,再由发包人计划合同部造价工程师完成工程费用审核并确定当期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经部门经理签审后提交发包人相关职能部门及领导审核同意后在次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支付进度款。 当完成工程量未达到进度计划要求时,经发包人工程部和计划合同部共同确认,发包人可暂扣当月应支付的进度款的10%的进度滞留款,直至承包人实际工程进度达到工程实施计划时,发包人在该月可补付承包人被暂扣的进度滞留款。 (4)工程节点进度支付比例:1#、2#、3#楼单项工程进度形象达到从基础承台梁起到主体12层顶板混凝土浇筑完成节点进度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进度款的80%,单项工程初验合格节点进度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进度款的85%,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档案馆备案签字节点进度后15个工作日内付至进度款的90%,整个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后三月内付清工程款(扣出质保金5%)。 (5)1#、2#、3#楼单项工程进度形象达到从基础承台梁起到主体12层顶板混凝土浇筑完成前已完工程款的支付:1#、2#、3#楼单项工程进度形象达到从基础承台梁起到主体12层顶板混凝土浇筑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已完工程款的60%,单项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已完工程款的20%,单项工程初验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已完工程款的5%,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档案馆备案签字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已完工程款的5%,整个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已完工程款(扣出质保金5%)。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7天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补充下款: 14.1.1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五份。工程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的审定方法完成后15天内。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已支付的工程价款明细汇总书、经发包人已审批的工程进度款明细汇总书、应扣回的预付款、应扣除的其他款项、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以及相关所有竣工资料。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4.2.1竣工结算审核程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附件1)双方履行书面移交手续后,发包人在15日内进行结算资料核实(不包括竣工结算的审核时间),给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因故未在15日内给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不得因此延长竣工结算审核时间。 14.2.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90天内(不包含资料接收核实时间)审核完毕,报发包人总经理、董事长批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因承包人原因时间顺延,约定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14.2.3不得进入结算的内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设计、技术变更及现场签证;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规范及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内容;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 14.2.4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书造价必须准确,无论是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的审核,各次超出审定金额的3%,则承包人将按送审额的0.3%给予发包人的经济赔偿。 14.2.5.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并将竣工付款申请单提交发包人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发票15个工作日内按审核的款额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5%(应扣除已支付的款额和相关应扣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提交5份最终结清申请单。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3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采取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方式扣留,金额为5 %的工程款,在保修期内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同意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双方协商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发生后14天内。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50%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按通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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