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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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成都精英律师团 成都知名买卖合同纠纷都燕果律师律师解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认定【案情简述】2011年5月18日,原告成都某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龙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某龙公司建设的位于成都市某小区的商品房,并同时约定李某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五其他补充条款第四条载明:如李某违反按揭贷款合同的义务,而导致银行要求某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某龙公司自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有权单方面宣布解除/终止该合同,收回李某所购买的商品房,李某应按照该合同约定的
2、总房价款的10%向某龙公司支付违约金。前述合同签订后,成都银行蜀汉路支行作为借款人, 李某作为贷款人,某龙公司作为担保人,三方签订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且约定履行过程中发生因李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发生该合同约定的债权转让行为时,李某无条件地同意解除与某龙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若李某不能向望蜀汉路支行偿还贷款本息,某龙公司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蜀汉路支行有权依据担保条款直接向某龙公司追索。李某按约定向某龙公司支付了首付房款,蜀汉路支行亦向李某提供剩余房款的按揭贷款,该笔贷款已转入某龙公司账户。2012年10月9日,蜀汉路支行向某龙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称由于李某拒不履行还本付息责任,
3、经该行催告后仍不履行合同义务,该行已经于某龙公司在该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按揭客户拖欠该行的全部贷款余额。某龙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某龙公司、李某于2009年5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李某支付某龙公司违约金60875元;3、李某承担该案诉讼费。【双方争议】某龙公司认为:与李某签订的补充条款的第四条,不属于格式条款,而是根据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广使用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本”进行补充,李某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李某认为:自己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条款时,根本不知违约金的金额,某龙公司的工作人员拿出补充条款让自己审查,然后就让自己的签字。某龙公司是
4、没有尽到自己的说明义务,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成都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五其他补充条款第四条主要包含两大内容;一是“合同解除权行使”,二是“违约金计算”。补充条款内容与楼宇按揭抵押合同所作的约定基本一致。因此,李某应当已经清楚了解关于某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可能引发合同解除纠纷,那么对于某龙公司要求解除与李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法院支持;对于违约金的计算,该条款一是加重了义务人的责任;二是其计算基数与违约金比例均明显高于主条款对于违约金计算方式所作的约定;三是未有证据显示某龙公司于签订合同时提请李某注意了附件五其他补充条款第四条或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基于这三点,法
5、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五其他补充条款第四条中关于要求李某支付相关违约金的表述属于格式条款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因此,对于某龙公司要求李某支付其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律师观点】来自毕业于四川大学成都专业处理经济合同纠纷的都燕果律师结合自己十多年负责成都精英律师团法律案件处理的实践经验,对于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给出以下几点律师看法。本案的关键: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五其他补充条款第四条应当是否该认定为格式条款。第一,对某龙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性质判断;本案中所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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