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2010.6)2010年7月启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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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物业的物业维修基金由【卖方】【买方】支付。如卖方支付物业维修基金,卖方应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前付清物业维修基金,或由买方自首期楼款中扣除相应的费用;如买方支付物业维修基金,卖方已支付的部分物业维修基金(如有)不再退回。另外,卖方应协助买方办理物业维修基金的转名手续。第三条 卖方持有该物业之权属证明(房产证号: ),卖方保证对该物业享有完整处分权,有权出售该物业,保证该物业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且出售该物业并没有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并保证本合同所载有关该物业之情况以及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否则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以及经纪方的中介服务费损失。由于卖方的原因,造成该物业不能办理交易过户
3、手续或与第三人产生纠纷的,卖方需赔偿买方的全部损失。第四条 该物业按套销售,买卖双方同意该物业成交价为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该成交价不因房管局测绘面积的变动而改变,如该物业已安装管道煤气、有线电视等设施,则成交价已包含该物业之煤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收楼费等相关费用。买卖双方必须向银行、房管局等政府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否则由此引致的一切责任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与经纪方无关。第五条 买方应按照附件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时将楼款支付给卖方(如买卖双方不选择附件中之付款方式的,则由双方另行协商),同时买方确认已查阅该物业的权属证明文件,对权属证明文件所载内容无异议,并已实
4、地察看及了解该物业,故对该物业的座向、面积、楼龄、楼层、间隔、质量、装修、抵押情况、产权情况、周边环境等均予以认可。第六条 是次交易所产生的税费、土地出让金以及房改房公用分摊面积费用(如有)以【买卖双方各自支付】【 】的方式交付,上述税费等费用最终以相关政府部门的确认数额为准。第七条 卖方交付该物业予买方使用之日期为【卖方收齐楼款当天】【 】;卖方在交付该物业前必须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欠费(如水电费、煤气费、管理费、电话费、网络费、有线电视费等)。第八条 该物业以现状售予买方,买方已检查并同意以现状购获该物业。该物业之现状:1、【不带租约】【带租约,买方连同现有之租约一起购入该物业,卖方保证租
5、户已放弃优先购买权,且卖方须协助买方与租户签订新的租约】2、【不带家私电器】【带家私电器(买卖双方另行签订家私电器清单)】第九条 卖方应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前将有关该物业的产权纠纷、债务、税项、租赁以及解除抵押等事项处理完毕,并保证交易过户完成时买方无须对上述事项负责。如该物业存在按揭贷款,在未办妥涂销抵押手续前,卖方仍需按时向银行偿还贷款。第十条 买卖双方须于 年 月 日前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以办理网上签约手续。基于买卖双方独家委托经纪方买卖该物业,且经纪方已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本合同,买卖双方同意,卖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经纪方支付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正(¥ 元)作为咨询及中介服务费;
6、买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经纪方支付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正(¥ 元)作为咨询及中介服务费。买方或卖方逾期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费用的1%向经纪方支付违约金。如买方或卖方违约,导致交易不能进行或者交易取消的,则违约方须赔偿另一方已支付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买卖双方同意经纪方可自买方或卖方转交或代保管的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作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经纪方不代收代管交易资金,买卖双方可向银行申请办理交易资金托管业务,但买方可将诚意金或订金交经纪方代收代付,如经纪方无法将诚意金或订金交付给业主,应由买方与卖方协调解决,买卖双方不能据此向经纪方追讨责任。买卖
7、双方如需委托相关机构代办交易过户手续,卖方须将权属证明原件交给受托机构,并由买卖双方办理公证委托手续。卖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将该物业售予买方,或者因违约而无法将该物业售予买方的,应向买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违约金,卖方并须退回买方已付的所有费用。卖方未能按时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上签约手续,或者逾期交付该物业,或者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每逾期一天,按该物业成交价的千分之一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买方有权不再购买该物业,卖方应退回全部已收款项并向买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违约金。第十二条 买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买入该物业,或者因违约而无法买入该物业的,应向卖方支付该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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