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双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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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儋州双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南京双联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徐忠卿 丙方(转让方):李小力 丁方:南京三龙水泥有限公司 戊方(受让方):海南中铁 置业有限公司 鉴于: 1、 儋州双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儋州双联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3日,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忠卿,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元,注册地址海南省儋州市招商局办公室,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2、 甲乙丙方分别为儋州双联公司的合法有效股东,其中:甲方持有42.5%股权,乙方持有12.5%股权,丙方持有5%股权。 3、 儋州双联公司于2010年2月4日通过摘牌竞买方式竞得位于儋州市白马井南片区滨海大道路段七块共702.830亩(其中一块100亩为代购,已分割)商业、酒店、居住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商业、酒店使用年限40年,居住用地使用年限70年。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签订、并取得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现该地块已完成拆迁、清平、水电配置,具备开工条件。 4、 儋州双联公司于2011年6月1日完成该地块一期项目规划报建工作,并完成了一期项目的桩基础工程。 4.1 项目名称:儋州滨海新区塞维亚海岸 4.2 项目位置: 儋州滨海新区(白马井南片区)滨海大道 4.3 项目一期概况: 项目名称为:塞维亚海岸一期 项目规划占地面积约79.09亩(儋国用(2010)年第709号证地块) 项目地上建设面积84714.30平方米 地下建设面积18612.7平方米 5、 儋州双联公司已取得如下政府批复及法律文件: 5.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5.2 儋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项目立项批复,儋发改登字(2010)42号; 5.3 儋州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儋规条字2009-1228号; 5.4 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010-0905号; 5.5 土地出让合同,儋地出(合)字(2010)第03号; 5.6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儋国用(2010)年第709#、710#、711#、712#、713#、714#; 5.7 公司净资产及债权债务清单(见附件一)。 6、 甲乙丙方决定将其所持所的儋州双联公司51%的股权以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转让予戊方,戊方决定受让该等股权。 因此,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就本协议所述的股权转让事宜订立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股权转让 第1.1条 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甲乙丙方同意以儋州双联公司股权合法持有者之身份将其持有的儋州双联公司51%股权转让给戊方;戊方同意受让该等股权。 其中:甲方出让其持有的儋州双联公司42.5%股权 乙方出让其持有的儋州双联公司5.5%股权 丙方出让其持有的儋州双联公司3%股权 第1.2条 丁方同意放弃本协议的股权优先受让权,并同意甲方将股权转让给戊方。 第1.3条 完成上述股权转让以后的儋州双联公司股东的股权比例为戊方占儋州双联公司股权的51%,乙方占儋州双联公司股权的7%,丙方占儋州双联公司股权2% 第二条 转让价款和支付方式 第2.1条 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甲乙丙方转让儋州双联公司51%股权予戊方,戊方应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10200万元人民币现金予甲乙丙方。 第2.2条 戊方同意向甲乙丙方支付甲乙丙方为该项目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合计为人民币 万元的补偿费用,包含塞维亚海岸项目中征地补偿费、拆迁费、土地出让金及相应的契税、前期已经支付的各项费用(详见:附件二《费用表》)。 第2.3条 经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和补偿费用合计 万元人民币可以分二期支付给甲方。 第2.4条 本协议签订三日内,戊方将人民币 万元股权购买价款汇入甲戊方在建设银行开立的“百易安”资金托管账户作为首期预付价款;待儋州双联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取得工商局的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戊方将人民币 万元作为第二期预付价款,存入托管帐户。 第2.5条 第一期:待协议各方以儋州双联公司名义在《海南日报》刊登债权债务登记公告期满,各方无异议并向海南省儋州市工商管理局递交了公司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资料并取得工商变更登记受理通知单之日,甲戊方解除资金托管,向甲乙丙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 第2.6条 第二期:戊方应在取得海南省儋州市工商管理局颁发的股权变更后的新营业执照后的三日内向甲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儋州双联公司的运作 第3.1条 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在戊方履行完毕本协议第2.4条所约定的支付义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所需的一切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3.2条 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共同授权 负责办理股权转让所需的一切法律手续,直至儋州双联公司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3.3条 由于儋州双联公司本次股东结构的变动,新任股东丙方和原股东甲乙丙丁戊五方将重新改组董事会和监事会。其中,董事会成员为10人,由乙方委派1名董事,丙方委派1名董事,丁方委派2名董事,戊方委派6名董事,并同意由戊方派员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会成员为4人,由乙方委派1名监事,丙方委派1名监事,丁方委派1名监事,戊方委派1名监事。总经理由戊方委派。 第3.4条 由于儋州双联公司本次股东结构的变动,新任股东戊方和原股东甲乙丙丁五方将修改公司章程并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条 甲乙丙丁方的保证并承诺 第4.1条 关于主体资格之保证并承诺 第4.1.1条 甲乙丙方保证并承诺,对其持有的儋州双联公司股权享有完全的处分权,且该等股权未设置任何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或其他限制性权益,没有附带任何或有负债或其他潜在责任或义务,亦不存在针对该等股权的任何诉讼、仲裁或争议等。 第4.1.2条 甲乙丙方保证并承诺,其作为儋州双联公司的合法有效股东以及转让股权方,有效签署本协议。 第4.1.3条 丁方保证并承诺,其作为儋州双联公司的合法有效股东,有效签署本协议,并已经取得了签署本协议所需的有关授权。 第4.1.4条 丁方保证并承诺,放弃对于甲方向丙方转让儋州双联公司51%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第4.1.5条 甲乙丙丁方保证并承诺,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已经获得了儋州双联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做出了有效股东会决议。 第4.2条 关于资产和业务之保证并承诺 第4.2.1条 甲乙丙丁方保证并承诺,儋州双联公司的全部资产均为合法有效所有,儋州双联公司对于该等资产拥有完整有效的所有权,除已经直接披露予戊方的信息之外,不存在任何资产抵押、质押或为自身或他人提供担保等情形。 第4.2.2条 甲乙丙丁方保证并承诺,儋州双联公司作为主要从事儋州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企业,已经取得了从事该等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格证书以及有关批文,并保证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并不影响儋州双联公司继续具备持有上述全部资格证书及有关批文,继续从事该等业务。 第4.2.3条 甲乙丙丁方保证并承诺,截至本协议生效之日,儋州双联公司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且儋州双联公司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有权继续经营该等资产和业务。 第4.2.4条 甲乙丙丁方保证并承诺,向戊方交付的所有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均是真实的、可信的,如该等书面材料系副本,则其与原件一致。 第4.2.5条 甲乙丙丁方保证并承诺,在戊方履行了本协议第2.4条约定的支付义务之日,将儋州塞维亚海岸房地产项目的全部文件出示给戊方,便于戊方对儋州塞维亚海岸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4.3条 关于财务状况及税、费之保证并承诺 第4.3.1条 甲乙丙丁方保证并承诺,提供予戊方的儋州双联公司的财务报表及有关财务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并且真实及公正地反映儋州双联公司截至本协议生效之日的资产、负债(包括或然负债、未确定数额负债或有争议负债)及盈利或亏损状况。 第4.3.2条 甲乙丙丁方保证并承诺,截止本协议生效之日,儋州双联公司已按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税项缴足其所有到期应缴的税费,亦已缴清了其所有到期应缴的规费,无需加缴或补缴,亦无任何因违反有关税务法规及规费规定而将被处罚的事件发生。 第4.3.3条 甲乙丙丁方保证,甲乙丙丁方将向戊方如实、全面地披露其所有已经或有证据表明即将发生的对儋州双联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且甲乙保证向丙方提供的儋州双联公司的资产及负债清单的真实性。 第五条 戊方的保证并承诺 第5.1条 戊方保证并承诺,戊方是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组建成立,有效存在并合法经营的有限公司,其成立依法经政府授权和批准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 第5.2条 戊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无任何导致其歇业、终止或对其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及威胁发生。 第5.3条 戊方已具备缔结本协议、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完全的法律权利、行为能力和内容授权。 第5.4条 戊方保证并承诺履行本协议将不会: 第5.4.1条 违反或与戊方的公司章程及其它内部具有最高效力的规范性管理文件相冲突。 第5.4.2条 违反对戊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合同义务。 第5.4.3条 违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政府命令。 第六条 保密 第6.1条 本协议各方保证,除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的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须向第三人披露;或经协议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就本协议项下之事务,以及因本协议目的而获得的有关儋州双联公司之财务、法律、公司管理或其他方面的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除已在公共渠道获得的信息外),否则保守秘密一方有权要求泄露秘密一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第七条 不可抗力 第7.1条 本协议项下之“不可抗力”指以下事实:本协议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且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自然灾害、战争等(政府行政命令文件及其它政府因素均属不可抗力的范围)。 第7.2条 如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义务的,该方不应被视为违约。但遭受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15日内提供证明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明。 第7.3条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协议双方应当立即互相协商,以寻求公平的解决办法,以使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低到最低程度;如因不可抗力而须解除本协议,则各方应根据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由各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违约责任 第8.1条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保证并承诺,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8.2条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因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义务而给其他方造成实际损失时,违约方有义务为此做出足额补偿。 第8.3条 如戊方未能按第二条所述的期限支付转让价款,则从逾期付款之日起,戊方每日需缴付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天,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戊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人民币,甲方有权在应退还的戊方已支付的款项中扣除该笔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甲方有权向戊方追偿赔偿款。 第8.4条 如果甲乙丙丁方违反本协议中第四条所作的保证并承诺,导致本协议所约定的股权转让无法完成的或股权转让完全后或由于甲乙方重大债务原因指使儋州双联公司无法经营的,戊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甲乙丙丁方应退还戊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应向戊方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人民币。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戊方有权向甲方追偿赔偿款。 第九条 特别约定条款 第9.1条 各方协商并同意,自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由戊方主要负责组织儋州双联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第9.2条 儋州塞维亚海岸房地产项目的所有开发费用,由协议各方按照各自在儋州双联公司的股权比例分别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该费用应计入儋州双联公司的成本。 第9.3条 本协议各方同意以本协议签署之日作为各方确认儋州双联公司资产及负债状况的基准日。发生在该基准日之前的儋州双联公司的所有债务,由甲乙丙丁方负责清偿,如由于甲乙丙丁方的原因造成儋州双联公司的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权利的限制均由甲乙丙丁方负责解决,戊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的责任。 第9.4条 本协议各方同意,签署本协议之同时另行签订一份《股权变更协议》,若发生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违约行为并达到了本协议的解除条件,则该《股权变更协议》生效,守约方可持《股权变更协议》自行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将儋州双联公司的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由甲乙丙丁方为公司的全部股东状态,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9.5条 本协议为便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可以采用工商部门统一制定的股权转让格式合同,如统一的格式合同条款与本协议条款发生冲突时,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第十条 费用负担 第10.1条 因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行为所发生的全部税项及费用,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者,依规定办理;无规定者,由协议各方平均分担。 第十一条 协议的解除 第11.1条 本协议约定的解除协议的条件成熟时,本协议自动解除。 第11.2条 协议各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可以签署书面协议解除本协议。 第11.3条 任何一方行使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需提前15天通知对方,通知需采用第13.3条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第12.1条 如本协议各方就本协议之履行或解释发生任何争议的,应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向儋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适用该会之《仲裁规则》,仲裁裁决书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用由仲裁败诉方承担。 第十三条 其他 第13.1条 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13.2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13.3条 本协议一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它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协议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第七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以另一方签收时视作已送达。 第13.4条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签章之日成立,并于戊方向戊方与甲方在建设银行开立的“百易安”资金托管账户汇入了首期款项之日生效。 第13.5条 本协议生效后,儋州双联公司的原有印章除办理工商登记或经各方共同同意外,不再使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启用新印章。 第13.6条 本协议壹式拾贰份,甲乙丙丁戊方各执贰份,一份报工商部门备案,一份留儋州双联公司备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附件一:公司净资产及债权债务清单。 (包括所有公司对内对外签订的合同) 附件二:费用明细表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丁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戊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二〇一一年八月 日 签署地点: ---------------------------------------------------------精品 文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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