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转让委托交易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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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委托挂牌交易合同书 委 托 人:深圳市国免丽晶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渡沿河南延芳路55号 法定代表人: 曾尚安 委托代理人: 电 话:0755-25128693 传 真: 受 托 人: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深圳市振华路东八号设计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党从佑 委托代理人:向发灿 电 话:83785888 传 真:83785223 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公开挂牌交易房地产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委托合同。 第一条 甲方自愿按照乙方制定的《房地产挂牌交易规则》委托乙方公开挂牌交易《委托交易标的物清单》(详见附件一)中所列房地产(以下简称交易标的物)。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07年11月30日止。 第二条 各交易标的物的交易条件按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委托交易标的物清单》和下列条件执行。 (一)竞买的履约保证金由乙方按照挂牌底价的10%左右取万元整数确定(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万元); (二)竞价阶梯由乙方按照挂牌底价的2%以内取万元或千元整数确定; (三)成交后由乙方当场和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详见附件二),并由甲方按深圳市房地产权管理部门的规定即时和竞得人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以下简称《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签订后,由甲方和竞得人双方按《买卖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概与乙方无关。《买卖合同》依法需要公证的,由甲方和竞得人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行共同申请公证,公证费用各自承担50%。 (四)竞得人须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其中,竞得人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转为《买卖合同》的定金,并适用定金罚则。 (五)竞得人可选择将除定金外的全部成交余款直接支付给甲方,或将成交余款交乙方委托监管(以下简称托管)。 (六)在向竞得人交付标的物之前,甲方因取得或使用该交易标的物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等,由甲方负责结清。自标的物交付之日,因使用该交易标的物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七)标的物转让的税费,按国家规定的课税(费)对象和标准,由甲方和竞得人各自承担,其中,托管成交价款的,乙方不负责从托管款项中扣、缴除甲方支付乙方交易服务费以外的税、费。 (八)竞得人应当按《买卖合同》的约定,和甲方办理标的物交付、转移登记手续。 第三条 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提供交易标的物的《房地产证》、《委托交易标的物清单》、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 交易标的物的状况(含瑕疵)以甲方提供的资料及《委托交易标的物清单》的描述为准;甲方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全面性以及交易标的物的合法性负责,否则,乙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第四条 在签本合同订后由乙方起草,并以乙方名义在《深圳特区报》、其他报纸或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告,甲方对不超出本合同内容的公告全部认可并受其约束。首次交易的公告期不少于30日,首次交易不成功需进行第二次交易的,公告期不少于15日(仅限除挂牌底价下调而其他条件均无改变的情形),具体公告时间由乙方根据工作安排决定。 第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 (一)双方共同组织不少于1次集中看房活动。其中,客户的召集由乙方负责;现场看房的组织由甲方负责,乙方协助。甲方还应当协调各交易标的物的物业管理部门在看房过程中提供必要的配合。个别客户的看房需求,甲方同意提供必要的配合。 (二)竞买申请由竞买申请人向乙方提出,履约保证金由乙方代为甲方收取,并存入乙方指定银行帐户。 (三)乙方负责按规定审查竞买申请人的竞买资格、挂牌电脑报价和现场竞价的组织工作。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和本委托合同,乙方均可向竞买人展示。 第六条 交易标的物在挂牌以前已出租的,甲方应依法定程序告知承租人该交易标的物的公开交易情况。 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由甲方负责通知优先购买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请竞买手续的,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未办理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未通知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挂牌交易公告发布后,除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已作出查封或其他限制交易标的物权利的司法裁定、行政决定外,甲方不得中止或终止各交易标的物的挂牌交易;甲方确有正当原因需要中止或终止挂牌交易的,应当在成交前书面通知乙方,并承担因中止或终止交易给乙方和相关竞买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自挂牌交易公告发布至产权转移登记核准期间,出现司法机关查封交易标的物或行政机关限制交易标的物权利的,甲方同意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挂牌交易公告发布后,暂无人提出竞买申请的,相关标的物的交易中止; (二)挂牌交易公告发布后,已有人提出竞买申请但尚未成交的,相关交易标的物的交易中止,并由本中心退回竞买人的履约保证金; (三)交易标的物成交并已签订《买卖合同》,但转移登记尚未被核准的,由甲方自行与竞得人协商解除或变更履行《买卖合同》,并由甲方承担其依法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乙方按照甲方和竞得人已达成的协议,处理扣除甲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后的合同定金和托管款项。自查封或权利受到限制之日起30日内未达成协议的,甲方无条件同意乙方按照竞得人要求退款的书面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竞得人的合同定金和托管款项;甲方应当在乙方退还竞得人的合同定金和托管款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交易服务费。 (四)房地产权登记机关驳回登记申请的,按照甲方与竞得人的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处理成交价款(乙方代收的,乙方无须支付利息)。驳回登记是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参照本条前项规定处理。房地产权登记机关驳回登记申请的,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交纳交易服务费,甲方须在被驳回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按前款处理后,甲方还应当承担竞买人或竞得人可能循法律途径追究的其他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正式向竞得人移交房地产之日止,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交易标的物的全部瑕疵已全部如实披露; (二)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后不将交易标的物转让、抵押、出租; (三)保证交易标的物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也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权益或受任何第三人(含行政、司法机关)的限制; (四)委托挂牌期间,交易标的物被依法查封或出现房地产权利受到限制的其他情形的,甲方应当在权利受到限制当日通知乙方; (五)在挂牌期间保证保持交易标的物现状。交易标的物的现状如有改变或发生变化的,甲方在成交后不得主张对因改变或发生变化而取得的权益;对因改变或发生变化而造成竞得人损失的,由甲方向竞得人赔偿损失; (六)在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就交易标的物的公开交易情况,通知标的物的物业管理公司(标的物的转让、移交还需要开发商配合的,还需要通知开发商),并取得其必要的配合。 (七)其他法定义务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甲方违反前款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概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与乙方无关(届时甲方仍须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交易服务费)。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交易; (二)按照本合同规定发布《挂牌交易公告》; (三)按照本合同规定将交易标的物及其相关资料向竞买申请人展示; (四)按照本合同和《房地产挂牌交易规则》的规定受理咨询、接受竞买申请; (五)按本合同规定的交易方式和规定的时间组织交易活动; (六)不得与竞买人或其他第三人恶意串通、压价组织交易; (七)其他法定义务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乙方未履行前款义务造成甲方或竞得人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按照下述标准向甲方收取交易服务费:挂牌成交的,对每个交易标的物(多套房产整体交易的,视为一个交易标的物),成交额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部分,按2%计收服务费;成交额5000万元以上超出部分按1%计收服务费;未成交的,乙方不收取交易服务费,但因甲方原因中止或终止交易,甲方应支付乙方为交易标的物提供挂牌交易服务而实际支出的费用。 前款所述挂牌成交,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条件经公开挂牌确定竞得人,并由乙方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的情形。发布公告后,竞买人已报价却因甲方原因中止或终止交易的,或经公开交易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拒绝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的,仍视为挂牌成交,交易服务费的计算基准以竞买人的最高报价或已确定的竞得价计,甲方同意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交易服务费。 交易服务费优先在竞得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或成交价款中扣除,不足扣除的,由甲方自双方结算之日起3日内另行交纳。 在交易标的物转移登记被核准并在甲方交纳其依法应负担的税费后,乙方将扣除了甲方应付交易服务费后的合同定金和托管款项的余款(不计利息),在3个工作日内返还给甲方;不足扣除交易服务费的,由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另行支付。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托合同终止: (一)委托期限届满的; (二)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合同规定的交易终止情形出现的。 本合同终止后,不免除各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继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任何一方无需承担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委托交易标的物清单》、《房地产挂牌交易规则》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深圳市国免丽晶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党从佑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二○○七年 月 日 签约地址:深圳市振华路东8号设计大厦2楼 附件一: 序号 区域 标的物名称 位置 用途 建筑面积(m2) 底价(万元) 标的物性质 房地产证号 租约 户型 使用年期 备注 1 罗湖区 景贝南24栋808 罗湖区黄贝路 住宅 96.82 75 商品房 2000385288 无 三房 1984.6.18-2034.6.17 备注及瑕疵披露: (一)上列各交易标的物均取得商品房性质(红本)《房地产证》,按照国家和深圳有关法律、法规,均可以进入市场公开转让。 (二)各标的物现状面积均以房地产权登记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证》登记面积披露的,但实际面积以转移登记时房地产权登记部门最后核准面积为准。 (三)各交易标的物中涉及的租约,凡未向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甲方承诺在正式移交房产之前解除,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交易成交价包含甲方应当交纳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地价款、土地使用费、甲方应承但的交易税费、水费、电费、煤气费和物业管理费等因甲方取得、使用和转让该交易标的物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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