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经济施工复习资料-习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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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法律法规经济施工(1)一、建筑法建筑许可: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筑活动。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一)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各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
2、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
3、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二)有关的罚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4、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于处罚;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例题:建筑工程招标的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哪个单位依法组织实施?A招标公司B公证机关C建设单位D施工单位E政府主管部门答案C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
5、。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6、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法律法规经济施工(2)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82号2000年10月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
7、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到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九)投标文
8、件送达的截止时间;(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9、投标文件作废:(一)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三)无投标人公章的:(四)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结合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业绩确定中标方案。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候选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
10、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招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未
11、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
12、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役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
13、元以下的罚款。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经济施工(3)国务院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部(2003)84号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原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
14、统一(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条)。一、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15、二、设计工作程序建设部(2003)84号文件规定,大中城市建筑设计为三个阶段。即:方案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阶段。小型和技术简单的城市建筑,可以方案设计阶段代替初步设计阶段,对技术复杂而又缺乏经验的项目,需增加技术设计阶段。(一)前期准备研究设计依据,收集原始资料,现场勘查及调查研究。l可行性研究报告。2规划局核定的用地位置、界限、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有关的政策、法令、规范、标准。4气象资料、地质条件、地理环境。5.市政设施供应情况。6.建设单位的使用要求及所提供的设计要求。7.设计合同.(二)方案设计设计阶段的深度应符合建设部2003年的规定 84号文规定。(1995)230号文
16、件中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已作废。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三)初步设计要以业主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方案批准为依据。的深度要符合2003年的规定 84号文规文件的规定,建设部(1992)102号文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已作废。总的原则是: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四)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要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建设部(1992)102号文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已作废。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目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
17、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法律法规经济施工(4)三、有关修改设计文件方面的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对设计文件修改作以下规定: 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
18、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五、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规定(一)方案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要求方案设计的内容: 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依据、设计要
19、求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总平面设计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包括建筑设计说明、结构设计说明、建筑电气设计说明、给水排水设计说明、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说明、热能动力说明等)以及投资估算等内容; 总平面图以及建筑设计图纸; 设计委托或设计合同中规定的透视图、鸟瞰图、模型等。方案设计的深度应能满足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以及控制概算的需要。(二)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 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 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 工程概算书。注: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主要设备或材料表,主要设备或材料表可附在说明书中,或附在设计图纸中,或单独成册。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能满足: 设
20、计文件的比选和确定; 主要设备材料订货; 土地征用; 基建投资的控制; 施工设计的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三)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施工图设计应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内容以图纸为主,应包括:封面、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或首页)、图纸、工程预算书等。具体要求为: 进一步完善、落实初步设计要求; 由设计说明书、施工图纸、施工图预算组成; 图纸绘制正确、完整,避免错、漏; 尽可能采用标准设计; 满足施工要求的建筑、结构、安装图纸与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的要求:能满足: 能安排材料、设备的订货; 能进行施工图预算编制; 能进行土建施
21、工和安装; 能据此进行工程验收。 法律法规经济施工(5)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1日。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没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共涉及107个强制性标准,标准更新率为42%,条文总数为1444条,并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管
22、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 将工程建设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条文进行摘录而成(摘录标准95项、1544条),于2000年4月20日批准发布。81号部长令明确了其性质及法律地位,通过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全面贯彻执行。应该说,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对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规范建筑市场、保护民族产业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两年后,一批重要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同时又有一批新制定的标准相继批准发布。这些标准发布时,都同时公布了该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从而涉及2000年版强
23、制性条文中大量条文需要修改或补充;此外还有一批标准虽还未修订,但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摘录的这些标准中的部分内容和新修订的标准内容需要协调。鉴于上述情况,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对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是必要的。鉴于这次修订和补充的内容较多,决定发布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全文共分九篇,引用工程建设标准107本,共编录强制性条文1444条, 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比2000年版减少了100条,引用的标准数增加了10本,引用标准的更新率为42%。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的主要特点是:(1).突出了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的关键技术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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