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工程施工中的项目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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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本页是封面)【最新资料 Word版 可自由编辑!】浅析:建设工程施工中的项目部摘要:由于我国建筑市场的特殊性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复杂性,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不断探索中逐渐形成了工程项目承包责任制,并由此产生了以项目部来作为负责工程具体施工的临时性管理部门。而项目部却从产生之初,人们就存在着对项目部的性质、地位、法律定位、作用等激烈的不同看法或观点,同时项目部在实践中也引发了大量的各种各样的纠纷,在发生上述纠纷后项目部的诉讼主体地位及责任如何承担等也存用很大的争议。本文以笔者代理过的案例为引言来引出相关疑问,笔者简要对上述疑问发表拙见,以供各位同仁指正。关键词:项目承包责
2、任制、项目部、内部承包、合同相对性引言2007年3月21日,济南市某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专门从事建筑机械设备的租赁经营,下称“某建筑设备公司”)与济南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某建工公司”)的某项目部(下称“项目部”)签订了建筑设备料具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项目部租赁某建筑设备公司的钢管架、扣件、塔机等物件用于某工程的施工;某建筑设备公司与该项目部分别加盖印章及代理人签名(该项目部是项目经理签名)。某建筑设备公司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中的约定,经双方对租赁费最终结算,该项目部给某建筑设备公司出具收据两张,上面加盖该项目部印章及项目经理个人印鉴。后经多次索要未果,某建筑设备公司决定采取诉讼方式来
3、追要租赁费,于是委托笔者代理该案件。在综合分析证据材料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笔者决定以该某建工公司为本案当事人进行诉讼。而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某建工公司提出该工程是该项目经理自己联系施工的,公司仅仅只是提供了相关资质、资料等,仅仅只是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名义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该某建工公司又与该项目经理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配属协议。经审理初步查明,该项目经理也没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但该某建工公司在庭审中承认该项目经理是该公司授权委托的项目负责人,该工程所涉
4、及的一切事务均由该“项目经理”负责,同时作为出租方的某建筑设备公司在租赁业务中也一直认为该项目经理就是该某建工公司的负责该工程的项目经理。经合议庭合议后,法院决定追加该项目经理个人为本案当事人。这就涉及能否追加该项目经理为本案当事人?项目部的性质如何定位?项目部与施工企业之间如何承担责任?项目部的印章效力如何认定?等等一系列问题,笔者就以上问题予以发表拙见。一、项目部产生背景、概念、性质项目部是在工程项目承包制基础上产生的:我国从很早以前就开始探索工程承包责任制,真正漫入正轨是在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办局从1984年9月开始相继出台相关文件和采取相关措施,来进一步推动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根据工程的不同情
5、况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原则,来切实推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的探索。在总结成功经验及结合现实中的需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逐步探索基础上就提出落实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方式就是项目承包责任制。而贯彻执行项目承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部门就是通过项目部(以项目经理为首)来运行的,于是在这种探索中导致了项目部的产生。经实践检验证明,项目部是落实项目承包责任制的最有效管理措施,项目部的管理是落实工程质量等的最有效施工手段。为更好地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加快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队伍,建设部发布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来规范项目部的组织者与管理者
6、项目经理的管理水平等;同时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同志曾在讲话中指出:“一个工程项目要搞好,首先最关键的是要有一个优秀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者,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和灵魂。”由此可以看出,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重要性,而项目经理就是通过项目部来落实项目承包责任制及实现对项目工程进行施工管理的。在此应当明确项目经理的概念:项目经理就是指在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受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授权委托对承包的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进行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施工企业在该工程项目上的实际代表人。项目部的概念:项目部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其与建设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础上,根据企业内
7、部承包合同授权委托以项目经理为首的仅对该项目工程进行具体施工全过程管理的临时领导部门。项目部的性质:项目部仅是接受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授权委托来负责承包项目工程的施工并进行全过程管理的临时性管理部门,它既不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内部机构,也不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同样它也不需要向任何政府部门办理任何的相关执照(包括营业执照)。二、目前实践中对项目部存在的观点工程项目承包责任制经实践检验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同样经实践检验在工程承包责任制基础上产生的以项目经理为首的项目部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且推动了我国建筑业的巨大发展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巨大进步;但在实践中,包括人民法院及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部
8、从产生之初就存有不同的看法或者观点,且一直争议颇大。实践中的主要观点或学说如下:1、否定说:持这种学说观点的大多为工商行政执法部门。有部分工商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对当地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进行查处,更明确地说是对当地的负责工程施工的项目部进行了查处,采取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等措施。笔者认为建筑法中明确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且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同时项目部经实践检验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是在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授权范围之内(根据在项目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签订的
9、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授权委托来进行的)集合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及相应社会关系对该工程项目进行施工过程全管理的有效组织临时性的管理部门。因此,项目部不属于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中的“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情形,更一步说,即便是项目部在实践过程中有“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违法违规的情形,笔者认为这些违法违规情形也应当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予以落实查处及采取相应行政处罚措施;在此基础上,如其它政府部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在其职权范围内也应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及项目部的这些违法违规情形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其它部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有可能在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基础上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及项目
10、部的违法违规情形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该否定说的存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属于对法律法规的误解,也是在实践中不应当得到认可的。2、肯定说:持这种学说观点的为大多数的人,是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该学说认为项目部是在工程项目承包责任制基础上产生的仅对该工程负责的临时性管理部门,经历史经验总结和实践检验证明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是应当得到支持和引导的;同时认为否定说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属于对法律法规的误解,也是不应当得到支持的。如认同否定说的话,该否定说将给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更确切的说是项目部的工程具体施工造成极大的困难,会进一步阻碍我国建设市场的发展及各项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至于实践过
11、程中项目部出现的这样那样的违法违规情形,该肯定说认为只要严格依照我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主要是建设领域的)中的规定来实施及完善,就会纠正实践中这种那种的违法违规情形。笔者赞同并支持肯定说的观点。3、能否成为诉讼主体:这种争论主要是实践中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认定问题。一部分人认为项目部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来进行诉讼,持这种观点的目前占少数,其主要理由就是针对“违法分包”等情形及为了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来审理案件。持该种观点的人,对项目部还是项目经理来参加诉讼又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应由项目部来参加诉讼,而有的则认为应由项目经理个人来参加诉讼。而大部分人则认为不应由项目部来诉讼,应由建设工程施
12、工企业来参加诉讼,至于审理过程中如出现“违法分包”等现象时,应具体来分析是否追加及追加谁参加诉讼。笔者赞同并支持后一种观点。三、项目部能否成为案件的诉讼主体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就是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很明显看出项目部是不属于法人范畴的。至于其他组织的具体规定可以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十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而项目部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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