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中途退场建设单位侵占施工企业机械设备.doc
《施工企业中途退场建设单位侵占施工企业机械设备.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施工企业中途退场建设单位侵占施工企业机械设备.doc(5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施工企业中途退场建设单位侵占施工企业机械设备、建筑材料并拖欠工程款纠纷案发表时间:2010-8-11文字 大 中 小 阅读次数:461关闭窗口原告:山西某建筑公司 被告:山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一、案例简介: 被告于 2002 年开始开发位于太原市某路某花园小区,并与河南某建筑公司建立施工合同关系,后因双方发生纠纷,进入诉讼阶段,河南某建筑公司退出施工现场,纠纷解决后,被告于 2003 年 4 月与原告建立了施工合同关系,双方就现场已施工情况进行了盘点,原告开始施工, 2003 年 9 月原告与被告因支付工程款等问题发生纠纷,并书面函件往来协商解除施工合同
2、,同月底被告进驻施工现场,原告退场。原告以被告在解除合同后未经双方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点交接,即强行进入现场,暴力侵占原告所有的机械设备、建筑材料自行违法组织施工,并拒不支付工程款为由将被告诉至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 山西成诚律师事务所刘银栋律师、张燕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加了本案的诉讼。 原告诉称, 2003 年 4 月 11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太原市某路某花园小区的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却 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2003 年 9 月 24 日,经原、被告书面确认,双方解除了施工合同,并约定尽快
3、进行工程款结算。然而合同解除后被告蛮横无理,非但拒不支付工程款,而且强行以暴力手段侵占原告的所有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等财产进行非法使用。这种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亟待予以制止。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全部机械设备、建筑材料(附有财产清单),并支付工程款 185.0372 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未侵占原告的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等财产。被告在原告进驻工地时已付原告 100 万元,依双方当时约定,该款中包括工具费,故被告有权使用此机械设备。原告在 2003 年 9 月 2 日召开的会议上保证:如 9 月底完不成计划,其无条件退场。原告在 2003 年 9 月 27 日
4、退场时,将机械设备留在工地无条件退场,是履行当时的承诺,被告未侵占原告的财产。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与双方合同相悖,原告未将工程竣工就自行撤离工地,其行为构成违约,无权要求支付全部工程款。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还提出反诉称, 2003 年 4 月 11 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于 4 月 15 日开工。被告于 2003 年 4 月 20 日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图,双方确认了施工进度计划表,但在施工过程中,原告由于管理不善,严重延误工期,并出现质量问题,给被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原告在无法按期完工的情况下,提前撤离工地并提出终止合同,再次给我方造成损失。要求原告提供有关工程的完整
5、资料并配合被告对工程进行验收,修复不合格工程,承担保修责任,承担在其施工期间发生的部分费用 45867 元 ,赔偿因延误工期及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0 万元。 原告针对被告所提反诉答辩称 , 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 , 其反诉请求应予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不符合提起反诉的基本条件,不应当作为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被告的反诉请求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在双方施工合同解除后,侵占原告的机械设备、建筑材料,自行违法组织施工,其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故要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原告在法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就双方的争议焦点向法庭提交了四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是证明原、被告双方施工合同签订及解除的证据,第二组证据是证明
6、原告承建的工程量及工程总造价的证据, 第三组证据 是 证明被告对原告的财产实施侵权行为以及被侵占财产的证据, 第四组证据是证明被告强行侵占原告的财产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的证据。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而是在开庭时当庭向法庭提交证据,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34 条规定提出不同意对被告当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法庭依法未对被告所提交的证据组织质证。 法庭在审理过程还依法委托山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在某花园所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总造价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完成的工程总造价为 2944512.62 万元。 原告代理人在庭审过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首先、本诉原、被
7、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双方书面确认,已经解除。本诉被告依法应当向本诉原告支付工程欠款 1944512.62 元,同时本诉被告应向本诉原告返还全部机械设备、建筑材料,并赔偿因侵占本诉原告财产而给本诉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本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解除,本诉原告不再负有施工义务,本诉被告应当向本诉原告支付工程欠款 1944512.62 元。 本诉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本诉原告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但本诉被告却迟迟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本诉原告为了减少损失,持续垫资施工,直至 2003 年 9 月 24 日,本诉原、被告双方经书面确认,一致同意解除合同,进入结算
8、。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以及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本诉被告应当向本诉原告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价款。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本诉原告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 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综上,本诉原告已完成工程总造价为 2944512.6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施工 企业 中途 退场 建设单位 侵占 机械设备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胜****】。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胜****】,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